面向21世纪的民族学院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学院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 G758.4
面对世纪之交,民族学院向何处去?这是民族教育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众所周知,民族学院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建立的主要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综合性高等院校,它在民族教育的发展中,具有非民族院校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国近50年来,民族学院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专门人才,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巩固边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我们正处在世纪的交替时期和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民族学院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日益严峻的竞争与挑战。应该把什么样的民族学院带入21世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民族学院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个伟大创造
民族学院是根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需要而创办的,它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个伟大创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居住在约占64%的国土上。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方面等原因,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存在着差异,因而在社会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出现各种民族问题。特别是在旧中国,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使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都较为落后,民族问题既尖锐又复杂。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一直在探索解决的科学办法。
1949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对西北民族工作的指示》中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早在1941年9月, 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延安民族学院,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和动员各民族人民投身于抗日战争,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国后,党和政府更加高度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1950年11月,政务院召开第60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从中央至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为此目的,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以增设。按照这个规定,我国先后在北京、兰州、成都武汉、昆明、贵阳、南宁、西宁、咸阳、广州、银川、恩施、大连成立了中央民族学院(今中央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广东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从此以后,民族学院由于适合中国的国情,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中显示出越来越大的特殊作用。
创办民族学院,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来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伟大创造,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一个范例,又是对世界高等教育的一个发展。
首先,民族学院的创办,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一个范例,为我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无论大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应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把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置于大民族或先进民族之上。也就是说,大民族或先进民族有责任、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甚至作出某些牺牲,来帮助后进的弱小民族实现平等权利。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政策,把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策。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解放前长期存在着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上与汉族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为了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理论,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自主的原则。另一方面,考虑到一般高等院校虽然也承担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职责,但远远无法满足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无法体现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中关于大民族或先进民族要采取一切措施,甚至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来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的主张。所以,中国共产党创办了民族学院,作为保证和实现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措施,以满足少数民族实现民族自主加速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迫切要求,体现出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说,创办民族学院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一个范例,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大贡献。
其次, 成立民族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高等教育历史进程中写下的光辉一页,为世界高等教育作出了独创性的贡献。
纵观高等教育发展史,无论是在旧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高等教育的类型,从小类上分,有各种各样的专科高校,如音乐、舞蹈、美术、戏剧、财金、政法、交通等专科大学;从大类上分,有外语大学、文科大学、理工大学、综合大学等。但是,从来没有一所专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民族高校。所以说,中国共产党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创办的民族学院,是对世界高等教育的一个突破和发展,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和途径,这无疑为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正因为创办民族学院,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上,以及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具有这些创造性、突破性的作用和意义,所以应该被看作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伟大创造。
二、民族学院的地位和作用是非民族院校无法替代的
我国先后创办的13所民族学院,是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门技术人才的摇篮,是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的主要科研基地,具有非民族院校无法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首先,民族学院是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
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是指对除了汉族以外55个少数民族的学生所实施的高等教育。在我国,承担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院校有三类:一是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高等学校(含民族学院);二是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较大,主要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学的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三是开设民族班的普通高校。其中,民族学院是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据统计,目前民族学院的在校生共有三万多人,约占全国普通高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总数的20%。13所民族学院在我国普通高校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22%,但其在校生却占全国普通高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总数的20%。可见,民族学院已经成为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
其次,民族学院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门技术人才的摇篮。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直都是民族学院的主要培养目标,也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及有效地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一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干部,是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他们来自各个民族,同本民族群众有着血肉的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知道本民族及当地的具体特点。所以,民族学院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回到少数民族地区,就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根、开花、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保证。在民族学院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中,还涌现了一批各民族各个层次的领袖人物。这些领袖人物具有较高的素质和威望,懂得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善于带领各民族群众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创造性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民族学院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门人才,具有正确的民族观和民族团结意识,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骨干力量。我国有30多个少数民族在21000多公里国境线与13 个国家跨境交错而居,他们曾为开拓祖国辽阔的疆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保卫祖国边疆,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增进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民群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此外,民族学院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门人才,对于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对于振兴民族地区经济,用现代科技开发民族地区丰富的资源,繁荣民族地区文化,改善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以下数据可以有力地说明了民族学院所培养的人才在民族地区所发挥的骨干作用。
——我国目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少数民族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约有78万人,其中16.5万人,即21.2%的人毕业于仅占全国高校总数1.22%的民族学院。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有700 多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处级领导干部中,约有1/3的人毕业于广西民族学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17个县市中,有13个县市党、政一把手毕业于西南民族学院。
——我国重新恢复军衔制后首批任命的5位藏族将军中,有3位毕业于西南民族学院。
——1997年评出的全国全军十大杰出青年中,党的十五大代表龚允冲是广西民族学院的毕业生。
——西藏自治区、广西百色地区、四川阿坝县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民族学院的毕业生分别占31.2%、34%、29%。
再次,民族学院是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的主要科研基地。
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对于掌握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为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依据,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发展繁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的任务,主要是由民族学院来承担的。
早在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就规定:“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均应设立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室,中央民族学院并应负责研究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等,组织和领导这方面的出版著作。”为此,《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中决定:“建立研究部。研究部按民族或几个较为接近的民族分为若干研究室。尽可能将目前各大学和国内各地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适当人才集中到中央民族学院。”此后,各民族学院一般都设立了民族研究所,有的还设立了人类学研究所。各民族学院的民族研究所根据自己学院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民族和民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出版了一大批较有影响的论著和刊物,取得了大量优秀的科研成果,形成了一支力量雄厚的研究队伍,成为我国民族研究的主要基地,对于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制订民族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80年代以来,各民族学院还加强与国际学术界在民族和民族问题研究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在推动世界民族研究,增进外国对中国少数民族历史与现状的了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广西民族学院近年在瑶学和壮学研究方面,与美国、日本、泰国、越南、老挝等国家学术界的交流和合作十分密切,双方多次联合进行田野考察和民族比较研究,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广西民院先后出版了《泰国瑶族考察》、《壮(德保)泰词典》、《广西壮语地名与泰国东北地名比较》等一批专著,发表了《壮、傣、泰族溯源与迁徒》、《壮泰习俗文化比较》、《壮语老语异同之我见》等大量论文,目前正在承担《泰语与南壮语言比较研究》、《壮老族源关系》、《越南民族与民族问题》、《越南语中汉语借词研究》等多项研究项目。
综上所述,几十年来,民族学院为增进民族团结,培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素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经作出了重要贡献,它在我国高等教育、经济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民族院校无法替代的。在21世纪,民族学院还要不要担负这些历史使命呢?它还有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民族学院的历史命运是和中国民族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有民族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存在,就应该办民族学院。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此,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它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民族消亡的时期,而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时期,由于民族差异依然存在,民族之间的矛盾没有消失,所以民族问题也仍然存在。这既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历史事实。如果否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民族问题,必然会违反民族发展规律,导致错误的政策,引起严重的不良后果。这方面的国际教训是很深刻的,前苏联不是在三四十年代就宣布民族问题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吗,但为什么还会在戈尔巴乔夫时代纷纷爆发呢?其结果是将一个有近七十年历史的好端端的苏联瓦解了!南斯拉夫不也是曾被人们认为是比较好地解决了民族问题的国家吗?但为什么在90年代还会出现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与塞尔维亚之间的火拼?出现波黑大战?其结果不也是将一个好端端的南斯拉夫瓦解了吗?
我国目前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民族隔阂、民族偏见和民族猜疑等心理状态及其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所以,我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虽然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权益,主要是经济权益方面,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有时甚至发生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的事情。民族问题的存在,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继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实行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正确解决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既然我国的民族问题还将长期存在,而民族学院又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那么,民族学院在21世纪完全没有理由不存在,这是毋庸置疑的。面向21世纪,进一步办好民族学院,提高民族学院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以及在高等教育中的影响,更好地发挥民族学院的整体功能和作用,这既是各民族学院当前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党和国家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三、民族学院的基本特点就是民族性
高等教育实践表明,高校要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地位,立于不败之地,一般有两种发展途径:一是充分发挥并继续发展自己的整体实力,以整体优势取胜;二是形成和发展自己的办学特点,扬长避短,以局部优势取胜。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高校体系中,尤其是与那些重点名牌大学相比,民族学院的整体实力显然比较薄弱。但是,民族学院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坚持把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民族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点,这些办学特点是民族学院立校创业的基石。认真研究探讨民族学院的基本特点,对于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采取相应的措施办好民族学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民族性是民族学院最基本的特点。这种民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办学宗旨方面,民族学院主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
1950年11月,政务院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指出,民族学院的创办宗旨是“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几十年来,各民族学院一直按照这个规定,坚持把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作为自己的办学宗旨。为了实现自己的办学宗旨,民族学院实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分配政策,对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近几年,民族学院又采取了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的办法,来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人才的需求。
2.在教育对象方面,民族学院主要招收和培养我国55 个少数民族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一般占在校生总数的80%以上。
在创建初期,民族学院的教育对象是经推荐或选拔来的少数民族的基层干部(包括部队中的营、连级干部)、积极分子、社会青年,以及部分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子弟。从50年代后期起,民族学院改变推荐选拔的招生制度,开始招收参加全国高等院校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学生。为了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逐步缩短少数民族与汉族先进地区的教育差距,民族学院在招生中,一直都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适当降低分数线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并适当照顾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力求每年都录取这些民族一定数量的学生。同时,民族学院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帮助民族预科生补习中学基础课程,为高等院校培养输送合格的少数民族学生。此外,民族学院还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助学金,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这些特殊措施,确保了少数民族学生成为各民族学院的主要教育对象,一般都占在校生总数的80%以上。
3.在培养目标方面,民族学院围绕民族地区实际, 在不同历史阶段各有所侧重,经历了以培养普通行政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辅,到培养行政干部和技术人才并重的战略性转变。
根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的规定,民族学院在创建初期的培养目标为“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1955年2 月第二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确定:民族学院是为少数民族训练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干部,同时培养专业人才的学校。1964年5 月第四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又确定:民族学院的首要任务是轮训和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1979年8 月第五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指出,民族学院是“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在新时期,各民族学院必须“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从此,民族学院把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由原来的辅助地位提到了与培养政治干部同等重要的地位。
4.在办学层次方面,民族学院主要有干部培训、民族预科、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等层次。其中,大学本专科教育是主体,干部培训和民族预科则是特殊的层次。
干训部是民族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院校所不具备的。民族学院自创建之日起,就开设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部),以轮流培训在职的少数民族干部为主。据统计,截止1982年底,全国各民族学院共培训了六万多名少数民族在职干部,这些干部回民族地区后都发挥了重要的骨干作用。根据形势的需要,1983年7月25日,国家民委、 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民族学院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培训意见》的通知,对民族学院干训工作的方针、任务作了调整,规定自1983年下半年起,干部轮训要逐步过渡到正规培训,主要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各民族学院干部培训班的招生,须纳入国家计划。目前各民族学院除继续开办一些必要的短期轮训班外,基本上已转向正规培训。
民族预科也是民族学院所特有的层次。各民族学院一般都设有预科。预科的层次介于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主要任务是帮助少数民族青少年补习中学课程,加强基本技能训练,为各高校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少数民族学生;预科有一年制班、多年制班、民族班或专业性班等多种形式。设置预科是民族学院从民族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出发,为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是各民族学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在学科专业方面,民族学院兴办了一批包括民族学、民族史、民族语言文学、民族艺术、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民族经济等专业在内的民族学科。
在民族学院的学科专业结构中,民族学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1994年设有的3个博士点,全部是民族学科的;36个硕士点中有20 个属于民族学科,占56%;招生的251个普通本专科专业有40 个属于民族学科;仅有的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为中央民族学院的民族学科,9个部级重点学科中有5个属于民族学科。这些数据都表明, 民族学科在民族学院教育事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民族学院在学科专业方面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6.在教育方法方面,民族学院能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特点和文化水平,灵活地采取适合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方法来培养人才。
首先,民族学院能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特点来进行思想教育。少数民族学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对党和国家有着深厚的感情,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明确。民族学院针对这些特点来进行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民族学院毕业生一般下得来,留得住,用得上,他们政治思想素质高,朴质刻苦,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没有提出过多的要求,老老实实地干,不少人成了各行各业的骨干。这说明民族学院的思想教育工作是有成效的。
其次,民族学院在教学过程中,能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由于少数民族学生多来自边远地区,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上小学、中学时,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教学水平与城市相比都较差。所以,他们虽然学习刻苦认真,但文化基础薄弱,文化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要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的人才,必须实事求是,针对不同对象,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如广西民族学院对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教学,制订了“起点低、坡度小、台阶密、目标齐”的原则。所谓“起点低”,是指制定教学计划时,对学生不能要求太高;“坡度小”是指课程内容设置的难度要小;“台阶密”是指让学生多层次地逐步提高对文化知识的认识;“目标齐”即通过教学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学生,提高到一个统一的标准上,实现规定的教学目的。
以上基本特点,是民族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在21世纪,民族学院应当在不断增强整体实力的同时,着重从自己的实际、从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工作的实际出发,继续办出自己的特点,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他院校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才能自立于21世纪的中国高等院校之林。
四、 民族学院必须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方向
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主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一直都是民族学院的办学宗旨。要面向21世纪办好民族学院,必须始终坚持这个办学宗旨,否则就失去办民族学院的意义。
首先,要继续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特殊照顾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学生成为民族学院的主要教育对象。
1950年,政务院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规定:“为了鼓励与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受各种高等教育,凡考入高等学校(包括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公费待遇。”实践证明,这项规定是有必要的,对于帮助少数民族学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逐步缩短少数民族与汉族先进地区的教育差距是有利的。从1984年起,民族学院开始实行自费生与公费生相结合的招生制度。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较为落后,少数民族学生家庭对缴费上学的经济承受能力很有限,民族学院为了完成自费生的招生任务,开始降低招生中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随着招生中自费生的比例进一步增大,民族学院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越来越低。如广西民族学院招生中少数民族的比例,原来一直保持在90%以上,1991 年开始扩大自费生的招生比例后, 这个比例分别为1991年84.2%、1992年60.4%、1993年60.3%、1994年72.5%、1995年76%。从1996年起,各民族学院开始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的招生收费改革。考虑到少数民族学生家族的经济承受能力,民族学院为了确保新生的来源和质量,便进一步降低招生中的少数民族比例。如广西民族学院1996年开始实行学生缴费上学的办法,当年招生中的少数民族比例便由上年的76%下降到74%,1997年又下降到71.5%。由此可见,民族学院如果不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及设立额高面广的助学金、贷学金和奖学金等特殊照顾政策,就很难确保少数民族生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难以均等的问题,使高层次人才在民族地区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民族地区与汉族先进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
其次,要采取特殊措施,满足民族地区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
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理位置偏僻,经济状况较为落后,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都较差,不但对外地人才缺乏吸引力,即使是当地出去的人才也大都不愿回来工作。长期以来,民族学院之所以能顺利地向各民族地区输送近二十万名毕业生以推动那里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统一分配政策为保证的。近几年,随着“双向选择”的分配办法的逐步推广,民族学院毕业生不回归民族地区的现象日趋严重,本来就人才匮乏的民族地区,更是雪上加霜。今后,如果实行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将会给民族学院带来这样的问题:民族学院应如何保证自己的毕业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从而实现自己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宗旨呢?如果大多数毕业生难以回归民族地区,民族学院反而由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基地变成人才外流的中转站,那它一直所坚持的办学宗旨又将如何体现?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采取设立定向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减免学费、高资助及毕业后减免偿还贷学金等措施,鼓励毕业生志愿到民族地区工作。
再次,要面向民族地区,调整专业设置。
民族学院原有的专业,主要是根据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的需求和学校当时的条件来设置的。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在这种情况下,专业设置就成为关系到考生来源,关系到学校发展问题。因此,民族学院必须认真考虑学校的专业设置问题,做好专业结构的调整工作。一是通过减少招生或隔年招生甚至停办的办法,适当压缩长线专业;二是对民族学院有特色、有优势的专业实行保护政策;三是对一般的专业进行改造,拓宽专业面,增强适应性,使它转向培养应用型人才;四是增设一批少数民族地区急需的应用型专业。总之,民族学院在专业设置调整中,既要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普遍性,以便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
此外,民族学院还应该面向民族地区,面向21世纪,调整办学层次,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才能更好地实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宗旨。
五、民族学院应建立多层次的办学模式
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多层次、多规格、多类型的专门人才。民族学院只有建立水平、结构较为合理的多层次的办学模式,才能适应民族地区对人才的需求。
在创建初期,民族学院的办学形式主要是开办各种政治、文化、专业培训班,甚至是文化扫盲班。当时因学生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的甚至不懂汉语,除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开设了相当于高等教育层次的语文、政治等系外,其他民族学院实施的只是中等教育,还没有形成真正的高等教育办学层次。1955年召开的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对民族学院的办学层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此后,大多数民族学院开始向正规高等院校发展。至60年代前期,除云南民族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外,其他民族学院都已形成了从全国统考中招生的本专科教育层次,同时还保留了干部培训、民族预科这两种传统的办学形式。1978年以后,各民族学院的本专科设置面逐渐拓宽,培养规模稳步扩大。1982年,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985年中央民族学院又开始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使我国的民族学院又增加了两个新的办学层次,人才培养向高层次、高规格发展。至此,民族学院既办干部培训,又办大学本、专科,既办预科,又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办学的模式。
由于种种原因,民族学院目前的办学层次还没有能够完全适应民族地区对多层次、多规格、多方面专门人才的需求。民族学院要进一步得到提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层次结构调整,建立水平结构较为合理的多层次的办学体制。
本科和专科是民族学院的基础层次,一直都受到各民族学院的重视。前几年,不少民族学院认为,民族学院的本科生普遍高于专科生的比例的现象是不合理的,应控制和缩小本科的比例,扩大专科的比例,以便用较少的投资、较快的时间培养出人才,缓解民族地区经费不足、人才匮乏的矛盾。在民族学院压缩本科规模,大力发展专科教育的同时,人才市场却反馈回来令人尴尬的信息:民族地区需求的人才层次和规格正在逐渐提高,民族学院专科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而本科毕业生则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因此,我们认为,今后民族学院应合理调整本科与专科的比例,以培养本科生为主,专科生为辅。
预科教育和干部培训一直都是民族学院特殊的重要的教育层次,办学特色十分明显。办好预科和干部培训,是民族学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今后,民族学院在稳步发展本专科教育的同时,应对预科教育和干部培训给予更多的关注。
举办预科是党和政府为了发展民族高等教育、落实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而采取的战略措施,体现了国家扶持民族高等教育的政策,为少数民族子女进入高等院校深造架起了桥梁。近年来,随着学生缴费上学的办法的实行,由于预科学生一般从老少边山穷县的农业人口考生中招收,他们的家庭大都经济贫困,因此民族学院必须对预科生大幅度减免学杂费,并设立额高面广的助学金、贷学金和奖学金,才能有效地帮助他们完成预科学业乃至升入本专科的学业。如广西民族学院对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只收取最低等级的培养费,而且允许他们享受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并专门为预科生设立“徐新田奖学金”和“徐新田贷学金”。可见,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后,办预科所需经费比办本专科多得多,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目前政府对预科教育的经费拨款比专科教育还要低,这就挫伤了民族学院办预科的积极性,使预科教育面临危机。
实践证明,民族学院成立干训部,对在职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训,是适应民族地区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一项有效措施。目前,民族学院在干部培训方面的特殊作用正受到严重削弱,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1983年由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培训后,地方财政不再给民族学院拨干训经费,使得民族学院的干训经费得不到保证,干训工作处境艰难;另一方面是国家不再要求对干部进行轮流培训,加上民族学院的干训学员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享受免交学费等特殊照顾,致使民族学院的干训生源越来越少。
对于预科教育和干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及民族学院都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近年来,民族学院在招收研究生方面有很大进展,对于提高教育层次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民族学院的研究生教育还十分薄弱,目前只有6所民族学院有权招收研究生,36个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3个专业有权授予博士学位。为了适应民族地区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充实民族地区科研和高校师资队伍,民族学院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举办研究生班和定向招生等办法,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同时,国家也应打破条条框框,对民族学院招收研究生实行特殊的政策。
总之,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学院应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积极发展普通专科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办好预科教育和干部培训、函授等成人教育。通过层次结构的调整,建立水平结构较为合理的多层次的办学体制。
六、民族学院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要保持民族特色, 更要面向现代化
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直接反映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是培养人才素质、提高教育质量的核心环节。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学院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国民教育的共同性。因此,民族学院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必须既要具有民族特点,又要面向现代化,以适应民族地区对人才的需要。
首先,民族学院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要具有民族特点。
1952年制定的《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规定:各级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可以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民族的实际情况,酌量加以适当的变通和补充。民族学院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都应符合这个规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既要考虑国家的统一要求,也要考虑到民族地区的需要。自编的教材,在内容上,不仅要反映当代科学文化的最新成果,还要注意反映各民族的历史、文化、语言、文字、经济、风俗等的特点。在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时,应当增加一定分量的民族因素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民族语文、民族历史、民族音乐、民族舞蹈、民族工艺美术、民族传统体育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使少数民族学生既能学到全国统编教材必不可少的知识,又受到民族文化的熏陶,从而适应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课程体系方面,民族学院要设置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学、民族历史、民族语言、民族文学、民族艺术、民族经济等具有民族特色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以培养学生热爱民族地区、热爱本民族的感情,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民族团结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少数民族的发展服务。
其次,民族学院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更要面向现代化。
民族学院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形成于50年代全面学习苏联的时期,尽管几十年来不断地进行改革,但原有影响仍然存在。其主要弊端,一是多年来,围绕过多、过细、过窄的专业,课程设置死板,严格按教学大纲所框定的内容讲授,很少让学生了解本学科的最新成果,不同课程之间,由于各强调其完整性,使得彼此重复;二是重理论,轻实践,忽视动手能力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差,走向社会后往往是会说不会做;三是课程设置不合理,专业课过专、基础课面过窄,必修课多、选修课少,不利于学生知识面和视野的开拓;四是课堂教学时数多,学生自学时间少,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学习自主性和个人素质及能力的培养抓得不紧,教学基本上是老师讲、学生听,教学上无论是内容,还是方法和形式,都缺乏灵活性。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仅仅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民族学院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局部的调整、增删,远不能达到目的。我们必须站在21世纪的高度,面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在借鉴世界各国开展高等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地思考未来世界和中国民族地区需要高等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以此为出发点,推进民族学院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只有这样,民族学院才有可能在下个世纪培养出一批在国内外学术舞台上有竞争能力的专家学者,在推动科技文化发展、促进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有所作为的优秀人才,从而跻身于全国一流高校之列。
民族学院在推进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一是要更加注重素质教育,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注意学生的个性发展,全面因材施教。二是要坚持整体优化的原则。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增删、取舍上,要以研究学生在21世纪应该拥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为出发点,贯彻整体优化的原则,而不能将所有新的东西一概纳入,搞“大拼盘”、“大杂烩”,因为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时间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有的新知识。三是要处理好统一性和多样化的关系,即各个学校、每个学科专业的情况各不相同,在教学上既要有统一的要求,更要注意多样化,这样才能形成不同的风格和特色。四是既要积极吸收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大胆借鉴世界先进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一切有益的经验,又要大力弘扬中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努力促进中国优秀的民族文化与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有机结合,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
七、民族学院的办学经费国家财政必须给予保证
民族学院大多地处偏远,地区类别高,专业规模较小,师生比例偏大,还有民族学科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学生享受困难补助金或专业奖学金等特殊问题,各种经费的开支比较大。长期以来,民族学院的办学经费基本上是靠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国家包办教育,使民族学院在适应社会需要方面缺乏必要的机制和内在活力。学校不适应社会对人才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因而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资助和支持。近几年,由于国家对教育投入不足,影响了民族学院持续健康的发展。国家给民族学院划拨的事业费,除去人头费、水电费、医疗费等开支外,用于教育、科研和事业发展的经费所剩无几。据了解,现在有些非民族高校每年从社会获得的经费已超过年教育经费的50%,相比之下,民族学院办学经费明显不足。 以学生人均教学仪器设备费为例, 一般高校标准为5000~8000元,民族学院为1900元。
实行学生缴费上学的办法,能够增加高校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及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改善高校办学条件。但是,对于民族学院来说,实行这个办法后同样会存在办学经费短缺的问题,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是民族学院的教育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学生,这些学生的家庭对缴费上学的经济承受能力很有限,民族学院向少数民族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时,必须降低收费标准才能让大多数学生家庭承受得住,才能保证学校的考生来源充足,这样势必影响到学校的培养费收入。例如,广西民族学院的学生主要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0元以下的困难学生占30%以上,自1996 年实行学生缴费上学的办法以来,尽管收费的标准比其他高校低得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交不起学杂费,仅1997年秋季学期开学时,96级学生就有95人要求减免或缓交学杂费,97级新生有45人交不起学杂费。在交学杂费的学生中,还有不少人只是交了一部分,而且相当多的学生是靠借钱来交的,有些学生欠学杂费目前已达数千元,学校收不上来的学杂费每年都有五六十万元。二是民族学院的特困生较多,为了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必须建立以贷学金为主,奖学金、助学金为辅,包括勤工助学等方式在内的资助困难学生制度,所需经费投入,比其他高校多得多。如广西民族学院的学生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元以下的特困生占15%以上,近年学院虽然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没有出现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被迫辍学的情况,但由于经费太有限,学生困难面又太大,因此仍不能给困难学生予充分的资助,致使不少学生为维持基本的生活,只好利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或到处借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三是为了确保传统优势专业的生源和民族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民族学院必须采取减免学杂费、设立专项奖学金,以及毕业后减免偿还贷学金等办法,鼓励学生报考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志愿到民族地区工作。
解决民族学院办学经费短缺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对民族学院的经费投入;另一方面,民族学院要转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观念,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当然,建立这种体制不是一两年能够做得到的。
由于民族学院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产物,它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具有其他院校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我们认为,民族学院的办学经费应该由国家给予保障。
1951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规定:“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除按一般开支标准拨给教育经费外,并应按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另拨专款,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1953年,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中又指出: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是为了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般教育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补助费用,用以补助一般教育事业费之不足,因此,不得以有此项“专款”而取消或减少其在一般事业费项下应有的份额。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也指出:“少数民族地区情况特殊,发展民族教育需较多的经费。”“因此,除了正常的教育经费外,还必须给予特殊的补贴,最好在财政上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此外,建议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边境地区基建补助费中划出适当比例,作为发展民族教育之用”。可见,从经费上保障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一贯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重要内容。民族学院是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其办学经费当然应该由国家给予保证。
当前,由于办学经费得不到充分保证,民族学院很难有效地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稳定教师队伍,资助困难学生。这就严重地削弱了民族学院在解决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方面的特殊作用。为了体现党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政策,为了国家安定、民族团结的需要,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对民族学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在经费上向民族学院倾斜,满足民族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另外,国家还应建立民族学院建设和发展基金,或在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中,列出专项,补助民族学院。同时,国家应该大幅度增加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因为国家从1990年起设置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总数只有2000万元,显得太少了,还适应不了民族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目前,国家至少应该对办学历史较长、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几所民族学院,如中央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等,给予重点扶持,提供经费保证,把它们办好,以此带动其他民族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八、强化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力度, 为民族学院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 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第3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第65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当地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院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民族学院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产物,没有民族政策就没有民族学院。自创建以来,它一直得到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和照顾。这些特殊关怀和照顾,是民族学院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今后,民族学院要继续发展,同样需要党和政府采取特殊的措施,提供政策保障。
民族学院目前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都是党的民族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的结果。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办法,还是要依靠党和政府继续对民族学院实行保护政策。我们认为,党和政府对于民族学院,除了要在经费上给予保证外,还应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以下特殊照顾政策。
第一,制订《民族学院法》,从法律上明确民族学院的地位和作用、方针和任务、管理体制、办学经费,以及师生待遇等问题,使民族学院发展的各种基本问题,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民族学院的正常发展。
第二,在专业设置方面,要考虑到民族学院在教育对象、培养目标、办学宗旨、社会功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允许民族学院有更多的自主权,负责审批设置新专业的主管部门对民族学院应有所照顾,以提高民族学院的办学活力和办学效益。
第三,在办学层次方面,要考虑到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及民族学院整体办学实力较为薄弱的状况,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适当放宽条件,对民族学院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给予倾斜照顾,以提高民族学院的办学层次,满足民族地区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应联合下文,恢复在职干部轮流培训制度,并把轮流培训在职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地区汉族干部的任务交给民族学院承担,以便发挥民族学院在干部培训方面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文化素质。
第四,在招生方面,要扩大民族学院的自主权:一是允许民族学院招收一定比例的保送生,以便增加弱小、落后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公平原则。同时,这种做法也有利于民族学院招收到优秀的、有特长的新生,有利于民族学院加强与有关中学的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二是允许民族学院扩大定向生的招收比例、招生范围,凡是愿意毕业后到民族地区工作、高考成绩符合条件的考生,无论是什么地区、什么民族,都可以考虑作为定向生的招收对象。三是允许地方民族学院有优势、有特色但社会需求量较小的专业跨省区招生,如允许广西民族学院的越南语、老挝语、泰语、民族学、壮语言文学等专业面向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广东等省区招生,以便使这些专业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和生源质量,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进一步改善民族学院教职工的待遇,努力稳定教师队伍。国家应在民族学院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重奖,并形成规范的奖励制度;设立专门高额的岗位津贴,凡在民族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均可享受。
第六,取消在民族学院实行学生缴费上学的办法,恢复对民族学院学生实行的特殊照顾政策。凡是少数民族学生和愿意毕业后到民族地区服务的学生,都应该给予公费待遇,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允许享受助学金和在医疗、服装方面的补助,保证他们能安心学习。
总之,对于民族学院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党和政府应进行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促进民族学院健康地向前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强调:“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重视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干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观照下,在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民族政策的光辉指引下,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保障下,我国的民族学院一定能够以崭新的姿态进入21世纪,屹立于中国乃至世界高等院校之林,一定能够继续为发展民族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门人才,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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