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真实性与会计法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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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订的《会计法》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其立法主旨是规范会计秩序,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一、“真实、公允”被会计界奉为金科玉律,但什么是会计的真实性呢?

现代汉语词典将真实解释为“跟客观情况相符合,不假”。“符合”自然有个程度问题,100%地符合是真实。那么90%或50 %符合是否真实呢?一张人物照片,即使全身正面免冠照,充其量也只是50%地符合被摄人物。更何况艺术摄影,总是利用各种技巧来掩盖缺陷,使照片更加光彩照人,这里说的真实是艺术的真实,说不真实, 照片并非100%地符合。

会计的真实性同摄影的情形类似。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用会计报告“观念总结”出来,不仅需要一系列的假设,还必须依一定准则来进行。即使如此,会计报告也不可能100%地绝对“真实”。 控制论大师N·威纳说过, 任何一种实践的结果都“必须得到对世界某一部分的理解和控制,而世界的任何实际部分都不可能这样简单以致不用抽象就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控制。所谓抽象,就是用一种结构上类似但比较简单的模型来取代所研究的世界的一部分”。会计作为一种管理实践,其目的是理解和控制再生产过程,现实的再生产过程五花八门,纷繁复杂。出于对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的追求,会计以价值抽象来总结和控制再生产活动。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这样两个模型来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而是一种科学的抽象。应该说,这种抽象绝非100%地符合,但通过这种抽象, 人们可以更深刻更本质地理解和控制再生产过程。所以,会计的真实性虽不是100%地符合,确是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的真实。

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即使严格按准则行事,对相同的会计原始资料进行处理,不同的会计人员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若问哪一个结果更为真实,实在是个难题。如果一定要回答,只好说都是真实的,好像其中没有一个判断是非标准。

实际上,这里确实没有谁是谁非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判断是非的标准。因为会计的确认、计量中的主观因素在所难免,这有如唱歌,同一首歌曲不同的演员会唱出不同的风格。如此,才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艺术世界。会计虽不追求丰富多彩,但因会计人员的学业知识水平、经验、习惯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处理结果也是可以理解的。例如一台机器,尽管其历史成本是确定的,但在计算折旧时,有人可能选择直线法,其他人可能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致使每年的折旧费有所差别,利润作为收入和费用的配比结果,自然也就不同了。但这种差别仅是期间损益上的差别,就该机器整个使用寿命来看,两种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总损益并无差别。因此,会计准则在承认并允许这种差别的同时,还规定了一贯性这样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即,无论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改变时,必须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目的是给报表使用者以明确无误的信号,防止误导决策。

我们强调并维护会计的真实性,一方面应在准则中尽量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也应着重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因为客观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有唯一普遍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判断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会计信息,从哲学层次讲属于意识范畴,是观念上或主观的东西。主观能否反映客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观,直接影响着会计工作的成败和效率。

反映真实的基本含义为,“以真实地反映它意在反映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又通过核实向用户保证,它具有这种反映情况的质量”(引自《论财务会计概念》67页)。这其中有二层意思,一是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严守职业道德,依据会计准则实事求是地确认、计量、报告或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是要求财务报告中的每一项指标,都可以追溯到原始记录,即,可以通过一定方法去核实验证。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度或有关规范都普遍地体现了上述要求。加之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审计的作用,正常而不是利令智昏的会计人员是不难做到的。因而,单纯由会计人员所造成的信息失真,容易发现和纠正。

难办的是,那些由其他人员或其他人员与会计相互勾结所造成的问题,例如,背着会计部门所进行的交易、假发票报销等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通过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所以保证会计的失真性,绝不仅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事。这有赖于全民法制观念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绝不是针对会计人员制定的,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对任何人都是必要的。

二、为什么要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历史和会计的职能两个方面来考虑。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

1692年英国开始出现股市报导,1720年就发生了著名的“南海泡沫事件”。乐观的会计信息引发了狂热的股票投机,使南海公司股价暴涨。资料显示,该公司股票的总市值竞超出了英国当时其它企业全部资产总额。股价像肥皂泡一样的膨胀,当其表面张力达到一定限度时必然破灭。股价又急剧暴跌。这一涨一跌之中,不仅南海公司破产,成千上万人倾家荡产,还给英国的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混乱。事后审计证明,会计信息失真是引发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1929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崩溃,随之引发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使当时生产力倒退了几十年。一些学者研究后认为,产生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会计信息失真,误导了投资决策。为此,美国会计界遭到了空前猛烈的攻击,迫使国会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这两个法律都对规范会计行为和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由此,美国才开始制定会计准则。

在我国,因会计信息失真而引发的股市风波也非绝无仅有,只是由于政府出面协调,才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将上述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看作是人类为驾驭市场经济所付出学费的话,那么我们必须从中学到和领悟一些经验教训,那就是,会计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人类要生存发展,就必须进行生产劳动,经济效益是经济学的首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有效。我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主要标志是以计划配置资源,还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有了空前的提高。尽管可以列举多种原因来解释这可喜的成就,但改变资源配置方式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而言,社会资源分配涉及两个层次:在第一层次,将社会资源分配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配主要是在金融市场内完成的。出资者(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将资本或资金投入企业,是因为他们相信投资后可得到相应的报酬。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总是使资源流向报酬较高的企业,而经营不好、管理不善的企业必然在金融市场上遭到冷遇,甚至淘汰。在资源分配的第二阶段,当社会资源流入企业之后,经营者必须做出各种决策,以恰当分配与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争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不难看出,在资源分配的第一层次,投资于哪家企业由企业外部出资者决定,但会计信息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这种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财务会计在其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真实的信息使社会资源配置合理,失真的信息必然导致经济结构的混乱,所造成的危害涉及整个社会。

在资源分配的第二层次,如何恰当分配、有效利用企业资源是由企业经营者决定的,管理会计在其中的作用也是尽人皆知的。管理会计的信息失真,看起来仅对本企业经济效益发生影响,但效益的高低又进一步影响企业的资金筹措,仍然涉及第一层次的社会资源分配问题。因此,只要是认认真真搞经济的国家,无一不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作出法律上的规定,以确保公众利益。

三、新《会计法》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修订于1993年,第二次修订于1999年(2000年7月1日生效)。但时至今日,我国从未有因违背《会计法》而受惩处的案例。众所周知的事实却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已达到非大力治理不可的程度。

这种矛盾的现象,从法律本身找原因,可以概括为《会计法》的可操作程度太差。表现为,会计责任、《会计法》执法主体以及处罚的条款过于原则。

对于《会计法》,需全面深入地去学习。初步看来,这次修订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一是对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责任更加明确;二是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禁则和罚则;三是明确了会计法的执法主体。

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一个单位的民事行为能力决定其在法律中的地位。但无论如何,它只是社会中的一个组织,单位负责人作为这个组织的法定代表,理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有人解释为影响会计资料的一切行为。因此,它不是某个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内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负责。在以往的实践中,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不懂财务会计为由,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一些执法也以同样理由为其开脱。现在看来,这种做法于法于理都是不能成立的。从法的角度看,《会计法》已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责任。于理,作为单位负责人,懂管理、懂财务、懂会计应成为必要的条件,否则他就不称职。退一步讲,即使他真的不懂财务、会计,是会计部门弄虚作假欺骗了他,这证明他用错了人,仍逃脱不了责任。

至于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各层次人员,表明了一种内部牵制责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形成对财务会计报告负责人责任网络,加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构成了一种内外结合的防范体系,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个体系的建立,是这次修订的重大成果之一。

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体系的建立固然重要,但充分发挥这一体系作用的关键,在于不断维护和强化这个体系。为此,新《会计法》中专门设定了较为具体的禁则和罚则。

从法律规范的要求看,任何法律都必须明确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中的“应当”都是要求行为人有义务进行的行为。例如新《会计法》中规定:“下列经济业务,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以下列举七款即为必须依法办理的会计事项。遇有上列事项不予办理即是违法。但是,违法的情况绝不仅包括当办不办行为,还包括一些“应当”行为之外的情况。作为一部严格的法律,就必须设立有关的禁则。例如新《会计法》第15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下例举五款作为禁止的行为,即禁则。如此,从正反两个方面规范了会计行为,使人们明白哪些事当做,哪些事不当做。法律的导向作用就明确地体现出来了。如果,行为人当做不做或不当做的却做了就是违法。违法与犯罪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违法的不一定犯罪,犯罪的必定违法。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犯罪处理是刑法要解决的问题。《会计法》主要解决的是那些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处罚问题。对照起来,原《会计法》在这方面规定的不甚具体。新《会计法》的罚则部分则针对某些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行为人明了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为处理违法事件提供了标准。

关于执法的主体,原《会计法》不甚明确,由于会计资料影响面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甚至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似乎都可以处理违反会计法的案件。诚然,上述部门都负有不同方面的监督责任。但处理违反《会计法》的案件,只能由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来执行。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对此,应当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违反《会计法》的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刑法处理;二是违反《会计法》的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违反的“其它法律”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只能依“其他法律”在“各自职权内”处理。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行主体,在有权处理违反《会计法》的同时,也必须肩负起监督、检查、维护《会计法》的责任。《会计法》的作用能否发挥,法律结构严谨自然重要,个人执法是否严格亦不可忽视,财政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负责来,以保障《会计法》严格而准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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