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工业论文,行会论文,近代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手工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会制度,曾经对城市工商业的发展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它已经越来越成为工商业经济发展的桎梏。近代以后,手工业行会的演变,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笔者拟运用一些新的史料,探讨手工业行会在近代的演变,以作引玉之砖。
一、商业资本在手工业生产中的渗透与作用
手工业行会的瓦解,来源于各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它的冲击,其中机器大工业和工场手工业的作用,人们已一再加以论述。这固然值得注意,但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商业资本对手工业生产领域的渗透和商人包买主式经营对手工业行会的侵蚀。
行会手工业的解体,包买商制经营似乎是一个必经阶段。在当时各地的有关记载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实例。
江苏江阴县出产各种竹器工艺品,其中的竹器雕刻非常有名。“完成一件竹雕往往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制作方法是世代相传的。行业的分工非常严格,从事竹雕的工匠不会做画师。全部的生产由五家店铺控制着,城内及近郊的竹器工匠或在店铺内或在店铺外为这些店进行生产”(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00,1924,P.2.)。福州的木雕业工匠“自己购入所需的木材,在自己家中从事生产,但却是完全根据商人的定货来进行的。学徒期为五年,因为该行业被认为需要极其熟练的技术。工匠人数在300-400之间,商人数目则为30-40”(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3,1928,P.292.)。
北京的地毯业和线毯业的情况很典型。1912年开办的信成织毯厂,所有纱线,均系将棉花交给河北农家妇女代纺。线毯织成后,结穗工作又发交厂外家庭女工担任,结成一打给以铜元20文(注:《北京信成织毯厂之近况》,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1页。)。20年代的北京地毯作坊,多依靠商行或大地毯厂的定货维持生产。1924年前的141家地毯作坊,做大厂商行定货者占到半数,其后日见增多,某一个地毯行就有30多家作坊专门为之做定货,不仅供给它一切地毯原料,甚至供给米、面、茶、盐。这可以说是以供给原料和消费品以偿付制成品的形式,使手工劳动者成为商行的附属物。也有些商行供给小作坊资本,并包办产品的出售,随时派入监督生产情况,其余概不过问。这可以说是以供给资金或放出贷款而取得商品的形式,是包买商与商利贷相结合。无论何种形式,小作坊都不过只是代作手工而已,商行对其“工作情形及待遇工徒等事,毫不负改良的责任”(注:彭泽益:《民国时期北京的手工业和工商同业公会》,《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只是在原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占有手工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成衣业采用机器生产比较迟缓,基本上保留着传统的各种生产关系和经营习惯,即便如此,也已经感受到了商业资本的渗透。成衣业的裁缝师傅一般拥有与裁缝铺规模相当的帮工和徒弟,师傅即雇主,也从事劳动。华北、华中、华南的情况差不多,揽活方式有三种:一是裁缝铺经常与一些有钱的人家联系,上门取活来做;二是承接来店内裁制衣服的顾客的生意;三是为绸布店的顾客加工,成衣店并不与顾客发生直接联系,而是接受绸布店的定货,实际上成为绸布店的加工作坊(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12,1928,P.237;又见北京市总工会《旧中国北京缝纫工人情况的调查报告》,1961年油印本。)。这与制作家具的木匠情况相仿。家具匠除了作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外,还“经常接受家具店的定货,时常可以看到富有的家具商人供给手工业者木材,让其为之生产的情况”(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3,1928,P.30.)。
福州的制鞋业行会曾经因为妇女在家中为人加工鞋帮而大为恐慌(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10,1928,P.118.),这在其他地区也非罕见。“上海的制鞋工场只在工场内制作鞋子的若干部分,其余部分都以资本主义家庭劳动的方式进行生产”(注:Chinese EconomicJournal,No.8,1927,P.719.)。很多制鞋场坊都已承接鞋店的定货。北京制鞋业中有一种所谓“卖活作坊”,甚至没有门市,专为鞋铺加工,它除了需要一二间房屋和一些简单的手工工具外,不再需要什么别的本钱和设备,所以家数很多,远远超过那种在大衔小巷开一间门面,为顾客加工、修配布鞋的所谓“门活屋子”。那些前店后坊式的鞋铺,更是商店的附设作坊,在这些作坊里进行着拉骨子、粘鞋面、打鞋里、套配、排鞋、切底和制底坯等工序,其他需要劳动力多的工序,如纳底、绱鞋、缝脸、缉鞋口等,则由个体劳动者代为加工(注:北京市总工会:《旧中国鞋业工人的处境及其斗争的调查报告》,1961年油印本。)。制伞业的情况也是同样。20年代前后,上海有很多制伞场坊,其生产过程分为不同的工序,有制作伞柄的,裁纸与裁布的,上油涂胶的,制作金属部件的,最后再将各部分组装起来。“这些伞的全部或至少绝大部分,通常都是接受大商行的定货而在各家场坊里分别进行生产的”(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 ,No.17,1928,P.215.)。
在当时俨然一大行业的金箔业中,这样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金箔的制作分为八道工序,其中五道工序在工场内完成,还有三道则由家内劳动完成。1927年,“杭州的金箔工场约雇有工人4000名,而从事相关家内劳动的妇女则多达数万”(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86,1928,P.92.)。上海锡箔业的年营业额多达1500万元,据说有30家店铺掌握着锡箔原料和成品的买卖,700家场坊从事锡箔的制作,而邻近城镇中为其从事家庭劳动的妇女则有数千人之多(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86,1928,P.92.)。
在有些手工行业中,尽管仍有相当多的生产过程受到行会制度的强烈影响,但即使在这样的手工行业中,也不再能说行会制度仍保留着它的纯粹形态。例如制扇业。“制扇过程分为五个部分:一是由竹木加工成扇骨或扇柄;二是制作扇面;三是竹木部分的装配;四是扇面的刻画——如果有此需要的话;五是最后组装。在制扇手工业普及地区的城市和农村中,行会手工业者习惯上均将上述分业权利视为维持生计之大事。但是,如果有任何人想使一定数量的手工业者从属于自己来尝试进行某一部分的生产的话,恐怕亦不会引起什么骚动”(注:Chinese EconomicMonthly,No.1,1924,P.3.)。当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制扇所需的纸、竹、木等原材料,都是由商人所控制并提供给手工业者的。大多数手工场坊和个体劳动者,其原料已由商人供给,而且是依靠这些商人所付的定金从事生产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制扇手工业者的产品由批发商或零售商所包买。在一些都市的近郊,各个农家制作的扇子都由代理商收买集中,已经不再与市场发生联系,他们在本质上也已经与商业资本的雇佣工人没有太大的差别。
织布业和丝织业中包买主制经营的扩展与普遍,已为人们所熟知。土布业中的纱布店,将放纱与收布结合起来,成为土布生产中至关重要的包买主。河北定县的13000家织户倚赖着45家纱布店,在1912-1917年的生产兴盛时期,每年由这些纱布店贩运出去的土布多达460万匹。1923年,河北宝坻县共有8180台布机,其中71.8%是在67家纱布店的控制下生产的。高阳县10330台织机,占全部织机的65%,亦是在80家纱布店的包买主制度下运行的。这些纱布店控制了当地绝大部分的土布生产,进而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号,组成庞大的销售网,1915年在4个省份中设立了47家分号,到20年代后期已拥有304家分号,散布于19个省的60个城市中。即使在高阳县土布业生产不景气的1933年,该县纱布店仍在14个省的76个城市中设有分号(注: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87-296页;赵冈等《中国棉业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第2次印刷,第225-228页。)。20世纪30年代,河北全省89县共生产2570万匹土布,其中89%是经布商之手贩运至他省的,剩下的11%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由布商在省内卖出,“这些布商不但运销布匹,而且以供应棉纱的方式控制机户”(赵冈等:《中国棉业史》,第225-226页。)。江苏省南通城内,尽管兴办有大生纱厂,经营土布的布商也十分活跃,有150多家布店,负责供应当地织户所需的棉纱。20世纪的头20年内,每年仅收集推销至东北的“关庄布”就在10万件以上,有好多年曾多达15万件(注: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279页;又据林举白《近代南通土布史》统计。)。苏州丝织业中的“帐房”包买主制经营由来已久,早在康熙年间即已出现。鸦片战争以后,“帐房”数量激增,时人统计,1898年时,“帐房大者有一百余户(资本十万元以上),中者有五百余户(资本一万元以上),小者有六百余户(资本二三千元)”(注:《苏州市情·泽东一月通商汇纂》,《东西商报》,商67,1900年,第3-4页。)。这可能估计过高,但丝织业中包买主制经营得到很大发展则是事实。苏州丝织业云锦公所的文件记载:“逊清同、光之间,纱缎业之营业状况,可称鼎盛时期。……机工造织场所,均皆向承揽之庄(即帐房——原注)取料包工,在家织造成匹,交送‘帐房’之惯习,致机工散分,附郭四乡者为多,竟有距城五六十里不等,然在苏城内织造者,亦达四成以上。其时机额总数约达一万五千座,而苏府属工商各业,附带赖造织业以安生者,何止数十万人。而货品推销,亦是兴盛一
时,竟畅销全中国各省区外,并推及朝鲜暨南洋诸埠,兴盛不替”(注:苏州档案馆藏《云锦公所各要总目补记》。)。进入20世纪后,为“帐房”代织绸匹的机工,已经占到90%以上,“按机户人数计算,现卖机十不得一,况非一定,今日现卖,明日代织,视为常事”(注:苏州档案馆藏《霞章公所就现卖机业另立文锦公所事致苏州总商会函》,1918年。)。换言之,苏州丝织业的绝大多数手工工人,都已经成为“恃帐房为生”的雇佣劳动者,苏州丝织业的性质,也就由传统行会手工业转变为资本主义家庭劳动占主导地位的手工业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1925-1928年间,江浙一带的丝织业曾经经历过由分散手工织造发展到近代机械绸厂,却又再次倒退回“放机”分散织造的潮流(注:参见拙著《中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284页。)。以往人们对此多作出负面的评价,实际上,这种逆向的发展也包含着某种不得已的苦衷和历史的无奈。在针织业中,这种情况也很多,原来设厂织造的,后来又纷纷改为放机,10-20年代间,上海、浙江、江苏的针织厂商均将手摇机租给农户,发料收货,从织户应得工资中扣取租金。浙江平湖的光华针织厂放机约1000台,当湖厂亦放机600台。上海放料收袜以南汇为盛,振艺商行曾控制南汇家庭针织机的三分之一。以生产童袜知名的上海同兴袜厂,年销25万打,其中四分之三是在南汇加工的。20年代无锡针织业所雇佣的3000多名工人中,“泰半皆为散处工人,论件计资”(注: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第153页。)。“虽然有的厂家手摇机达百台以上,但大部分均出租给城乡的手工业者和农民,在厂生产的仅十几或二三十台”(注:钱大江:《从近代无锡针织业看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工场手工业》,《苏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第110页。)。其他诸如火柴业、花边业、草辫业、抽纱业、发网业等新老手工行业,也多有采用散工制经营的实例。究其实,这种放机制或曰散工制经营,是资本主义家庭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性质的城乡家庭劳动与“那种旧式家庭工业除了有相同的名称,再没有别的共同点。它现在已经变成了工厂、手工业工场或商店的分支机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97页。)。手工工场和包买商通过加工、定货、包销等形式,支配了城乡的家庭手工业,把它逐步纳入资本主义的范围和轨道。
总之,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民国成立后,社会经济的变化和需要,使得包买主制生产经营在各种手工行业中迅速蔓延,成为瓦解行会手工业的至关重要的力量。“可以说,是产品的包买者与原料的配给者共同造成了行会手工业的崩溃”(注:《支那行会手工业の运命》,引自《满铁调查月报》第13卷8号,第217页。)。
二、传统手工业行会的分解与变形
工场手工业和近代机器工业的兴起,是对行会制度的致命威胁,但是手工业行会却很少能组织起坚强的抵抗,更无法阻止自身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长。
当然,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据麦高文的观察,行会尚能够强制业者遵守以往设立的行规章程,包括规定产品价格,限定工资和劳动条件,未得行会同意不得接纳业外人员,对于政治事务的交涉,抵制外商,调停纷争,等等(注:见其所著Chinese Guilds,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Trade Union,Journal of the North China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888-1889,pp.133-192。)。其后,马士在其1909年出版的《中国的行会》一书中,又重复了这样的看法(注:Morse,The Guilds of China,London,1909,p.21.)。似乎在这20年间,中国手工业行会的状况并未发生什么引人注目的变化。
另一个被认为立论公允的美国人也观察到了这样的情况:“行会有自己的度量衡。尽管政府已经规定了单一的度量衡制,但是行会并不打算加以采用(注:苏州丝织业“帐房”即有沿袭旧制的所谓“海尺”,“帐房之用尺,心黑者每尺必一尺一寸半,心善者亦需一尺零六七分”。苏州《明报》1926年3月18日。)。行会还决定工资和每一个师傅所能招收的徒工数。数年前,宝石商行会的成员们即以违反上述行规为理由,杀害了行会中的一个成员。商业行会则规定商品的品质和价格,对伪造商品和其他的不法行为的惩罚,仲买佣金的比例、支付条件及各种货币的兑换率等等。”(注:Williams,China Yesterday and Today,Newyork,1923,p.195.)
这样的记载,得到了其他一些观察者的证实。美国学者甘博尔得布济时等人之助,对当时的中国,特别是北京的社会状况进行过调查,其中有不少关于前清工商业行会的记载:行会成员“常在会馆公所内集合以制定价格。如若有人不遵守这样的价格规定,就会被课以罚金。……在华中、华南有一些行会,不准许行会成员采用除子弟和近亲以外的其他徒弟。除了很少的一些例外,对于一般的店铺或作坊的所有者来说,超过规定的使用徒工人数或者超过规定的劳动时间,都是不许可的”(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p.162-190.)。
大致上说,这些外国人的观察,还是比较准确的。这从当时的一些行会规条中可以看得出来(注:参见日本外务省通商局编纂《清国商况视察复命书》,第194-195、195-198页,明治三十五年七月发行。)。
由本身性质所决定,这一时期的手工业行会往往在引进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先进设备,发展中国新式工业的过程中,扮演负面的角色。已有研究者精辟地指出:广东最早的蒸汽丝厂之所以选在远离都市的乡村开办,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躲避城市手工业行会的威逼(注:见汪敬虞《关于继昌隆缫丝厂的若干史料及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1962年第6期,广东人民出版社。)。广东南海县,本为手工丝织业繁盛之区,“机工不下万余人”。1881年,江浙蚕茧歉收,又有豪绅胡雪岩囤积居奇,上海生丝出口剧减,欧美商人转向广东求购。广东土丝大量输出,内销不足,“土庄丝愈寡,至市上无丝可买,机工为之停歇”,遂迁怒于专营出口的蒸汽缫丝厂。10月5日,“机工云集,倡言机器害其本业,不如聚众前往拆毁,一唱百和,当场纠集机工二三千人,……拥往学堂乡将该村陈植榘、陈植恕开设之裕厚昌丝厂缫丝机器尽行捣毁”(注:徐赓陛:《学堂乡滋事情形第一禀》,引自《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卷(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61页。)。1888年,广州发生一次大规模的行会械斗,起因也是行会作崇。“机房之织辫栏干者,向分金花、彩金两行,现因金花行改用机器织造,物美价廉,而彩金行不能仿而行之,未免相形见拙,于是顿萌妒忌之心,谓金花行夺彼生路,竟纠集数百人,各持军械,前往寻畔”,“伤毙六七人,受伤者不可胜数,后经官府弹压,始各解散”(注:《珠江月夜》,《申报》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这里传递出的信息仍是难以确定的。所谓“改用机器织造”,何种“机器”?不明。想来不过是手拉机之类。即便如此,亦不见容于同业,以致酿成巨案,可知即使这种手工操作的织机,也是刚刚采行,不会被同业视为大不道。)。
清朝末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生长,要求建立近代工商业组织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清政府在一次次对外战争失败的刺激下,慑于国内风起云涌的革命浪潮,也表示要“振兴商务”,实行“新政”。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特设商部,奏准各省得分别设立商会,并派朝廷大员驰赴各省劝办。此后,各地商会次第成立,大多都是利用原有行会制度的基础,将原有的工商业行会组织汇聚一处,以致被一些研究者直称为“商会本质上只不过是诸种行会的结合体而已”(注:ェル·マヂセ-ル著、安藤英夫訳《支那问题概论》,泰山房,昭和14年版,第85页。)。国民以后,各种工商业组织有的衰落,有的照旧维持,名称渐向同业公会转换,一般仍包括在商会的范围之中,使其新旧杂糅的性质越发明显。这时期的同业公会,作为“转化中的行会变种”(注:彭泽益:《民国时期北京的手工业和工商同业公会》,《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仍然保留着相当浓厚的行会特征,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苏州丝织业缎商本有“云锦公所”的行会组织,随着铁机织绸业的兴起,日渐与云锦公所的行会条规发生冲突,“就苏埠一隅而论,固有丝织业,仅土法纱缎,有云锦公所,然其性质与铁机绸厂完全不同”(注:苏州档案馆藏《谢守祥、陆是福、陈炳、程兆栋致总商会函》,1920年10月12日。)。时至民国9年(1920年),从云锦公所中派生出一个“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在铁机绸厂请求准予成立同业公会的呈文中说:
数年以来,闻风兴起,计苏州城乡内外,华商所设各铁机厂逐渐增多,共计机台已有一千余座。进行之神速,出品之精良,实有一日千里之势。惟思期求一业之发达,不有团体以联络之不足以奏功;出品之精良,不有多人以研究之不足以见效。此则守祥等所以发起组织铁机业公会之初衷也。本年五月,曾经招集同业,遵照部颁工商同业规则,并参酌苏地情形,公同议定暂行章程凡十一章十六条,先行送请鉴核,俟奉批准,当即依法选举,遵照办理。现在草创伊始,暂假先机道院为会所,先行试办,一俟经费充裕,即当纠工建造。(注:苏州档案馆藏《铁机丝织业公会呈请立案案卷》,1920年10月。)
很明显,铁机绸厂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往的个体小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非传统行会组织云锦公所所能藩篱。
《铁机丝织业公会章程》也不同于以往的行会条规,表现出许多新特点:第一,它规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厂东和经理人代表之”,表明铁机丝织业公会并不是全体从业人员的行业组织,而只是资本家的同业组织;对于“华商”身份的确认与强调,则反映了对于外资势力渗入的警惕,带有显著的时代特征。第二,它规定公会的任务是“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这与行会制度下手工业者技术保密,因循守旧,互相封锁,限制竞争的情况相比,适成鲜明的对照。第三,它完全取消了手工业行会“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的义务,鼓励和提倡竞争,主张“优胜劣败”,以图加速小生产者的分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劳动力市场(注:苏州档案馆藏《苏州铁机丝织业公会暂行章程》,1920年5月。)。
在铁机丝织业公会另立门户之后,苏州沿用传统方式生产经营的丝织业缎商,仍然集合在云锦公所的旗帜下,并且于1921年重新拟定了《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其中规定:“本公所以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为宗旨”;“凡业纱缎,具有牌号,座落苏州城乡内外者均得隶入本公所范围,但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有遵守本公所章程及担任经费之义务”;“同业有银钱纠葛等事,得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如有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妨害同业利益者,得由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附则”中则具体规定了公所设立蒙养学堂的名额、抚恤鳏寡孤独的户数,公所经费的来源及其筹措方法等(注:苏州档案馆藏《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1921年8月。)。这个章程显然已经在有些方面突破了旧式行会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对技术进步、生产扩大的限制,其对“一切应行兴革事宜”的重视,也说明了旧式的行会已经无法照旧维持下去,为了不被时代前进的潮流所淘汰,不得不力图有所改革和振作。但是,与上述《铁机丝织业公会章程》相比,这个章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还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旧的胎记。
苏州的事例,正反映了当时各地的普遍情况。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变迁,使得旧式的行会受到了严重的侵蚀,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已经处于全面的衰微过程之中。1919年,美国商务官员阿诺尔德(J.H.Arnold)出版了《中国商业便览》一书,记载了他在中国的所见所闻:“在中国,竞争尚处于极其旧式的状态,行会成员以低于规定的价格出卖产品的情况一再发生,对此,行会实际上已不可能防止。”(注:J.H.Arnold,Commercial Handbook of China,1919,p.247.)驻广东的美国领事也说:“由于行会要求其成员采用相同的工资和价格,大多数行会成员甘冒被行会除名的危险,秘密地违反行会的这些规定”(注:J.H.Arnold,Commercial Handbook of China,1919,p.247.)。日本学者在北京的调查也反映,“由低价出卖所引起的同业之间的纠纷是很多的。绸缎洋货行、药行、烟草行、制鞋行,如果问到纠纷之事,首先都会举出这种竞业所引发的问题”(注:仁井田陞:《北京の商工人と其の仲间的结合》,《法律时报》第16卷第1号,1944年。)
这一时期政治权力对行会势力的制约也值得注意。20年代中,政府就曾轻而易举地取消了胰皂业行会对价格的垄断,弹压过他们对工场制造业者的抗争(注:《满洲通信》第11号,1927年,第49-51页。)。北京的胰皂业批发商在清代曾经以每家缴纳注册费7000-8000银两的代价,获得过清政府的特许,限制从事该业的商号不得超过14家。民国成立后,胰皂业行会的这种垄断权力遭到很大削弱,政府对他们在前清所享有的独占权益拒绝予以保障,对商号数量并不加以限制。虽然该业的批发商号并未增加,但是其业务及利润,则已经为许多零售商所分润(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200.)。与此同时,民国初年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都颁布了许多关于工商同业公会的章程和法令,要求所有店铺、杨坊和行会成员登记注册。北京市公署曾发布布告:“查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七条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应为同业公会之会员。北京市工商各业,多已成立同业公会,而商号未加入各该业公会为会员者,尚居多数,不惟不便统辖,亦且与法不合。合丞布告本市各商号,自布告之日起,限三个月内,一律加入其本业公会。倘逾限仍不加入,即行依法罚办,切勿延误。合行布告周知,切切。”(注:《北京市公署布告》,引自《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第369页。)这显然是要直接对工商业进行较为严密的管理,并取消行会对于本业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日渐把经济生活直接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北京的靛行,新开张的商号“民国以后要得到警察厅,其后要得到社会局的许可,与染业会馆没有关系也行”;“商号太多的话经营很困难,即使如此也没有限制”(注:仁井田陞:《染业同业公会书记·孟慎之氏との质疑应答(1943年7月12日)》,《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第371-374页。)。其结果,自然也就相应地削弱了行会对其成员的束缚。
值得注意的还有,近代以来,尽管封建家长制的人身关系依然在行会手工业中存留,前资本主义的种种旧习依然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影响,但是,随着行会制度的衰落和松弛,手工业劳动者不再作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仅仅作为“劳动共同体成员”的情况已经随处可见。这一点,集中表现在手工业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加速,分歧加深,对立加剧,同业组织内部开始分解蜕变。北京鞋业,至迟到光绪八年(1882年)已有名为“合美会”(祭祀孙膑)的鞋匠行会出现,具有独立的组织和执事人员,与雇主鞋铺老板一方的行会“财神会”(祭祀财神)相抗争。在“合美会”提出增加工资要求时,如“财神会”拒不答应,鞋匠们就会相约罢工,对雇主一方施加压力,而雇主行会则往往藉官府之力抑制鞋匠行会的活动(注:《靴鞋行财神会碑文(民国三年五月)》,《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第489-491页。)。由此看来,布济时所作的北京任何一个行业中都看不到与店铺掌柜和师傅的组织有明显区别的仅由劳动者组成的长期存在的组织的结论,是有疑问的。实际情况是,在西方近代工会思想到来之前,在中国已经可以看到特别的工人组织的端绪(注:中国工人最早要求设立行会的记录,可能是1715年苏州踹行工匠邢春林、王德“煽惑踹匠,加价敛银,……倡言欲作踹匠会馆”(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5页。)。终清之世,可以看到一些手工工人组成自己行会的例子,如乾隆年间广州丝业有与资方东家行对立的西家行,道光年间杭州机匠成立行会,佛山帽绫业也有东家、西家之分,等等。)。
更为清楚一点的例子,发生在苏州丝织业中。苏州丝织业,原有“云锦公所”行会组织。“由丝织、宋锦、纱缎业合建”(注:《苏州清代会馆公所资料摘记》,《苏州工商经济史料》第1辑,第227页。)。近代以后,云锦公所成员只剩下“纱缎业之专办丝经、招工放织”的“帐房”(注:苏州档案馆藏《现卖机户呈请另立文锦公所》,1918年8月9日。),逐渐具有了纱缎庄业同业组织的性质,而揽织机户和机工则从云锦公所中分化出来。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机匠一帮设立霞章公所”,“公举职员胡光昌为董事,并举帮办五人,代表同业一切事务,并经理赙恤济急等善举”(注:苏州档案馆藏《苏商总会为机工程兆荣等请立霞章公所致吴县县署》,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四日。)。霞章公所成立后,即与云锦公所分庭抗礼,“每以米价昂贵,屡召罢工,要挟加价,聚众滋扰”(注:苏州档案馆藏《杭祖良等为再请转递联控案给苏常道署致苏商总会节略》,1918年10月15日。)。民国以后,此种情况愈演愈烈。1916年,“各帐房以金融停滞,周转不灵,花缎每尺(工价)拟减去一分五厘,素缎每尺减去一分。业已禀准官厅出示晓谕”。机工们“恐其减短工价则糊口更难”,于是在霞章公所领导下,“全体以图抵抗,欲相率罢工,以达不减工价之目的”(注:《吴门机业突起风波》,《时报》1916年5月18日。)。当时的报纸记载说:“现三叔(机工俗称——引者)团体异常坚固,咸有不达到不减价之目的不止。各帐房亦以生意清淡,如欲加增,情愿收机,因此双方相持不下,大有不可收拾。各三叔昨日专在北、东两路喝令停工,今日拟分赴西南一带勒令停织”(注:《吴门机工大风潮详志》,《时报》1916年6月4日。)。由此,不难看出霞章公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20年代后,手工业行会中雇主与雇工组织的分离,日渐普遍。例如:1922年6月上海染坊工人因与坊主争执而罢工,工人组织“绸绫染艺公所”与坊主的“绸绫染业公所”对抗,“各行其事,不相为谋”(注:参见《申报》1922年6月27日-10月4日的有关报道。)。同年10月,上海金银业工人又在要求加资的罢工中组成自己的工会——工人俱乐部,坚持要雇主同意,否则罢工不休(注:参见《申报》1922年10月7日-11月3日的有关报道。)。有人预测:“雇主和雇工包含在同一个行会里的情况还能维持多久,很难说。但有理由相信,中国的职工工会和雇主的同业公会将分别发展起来。因为随着工业的发展,雇主和雇工的利益将日益分歧,目前两者之
间的密切关系将渐趋消失。”(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171.)各方面的情况似乎表明,尽管传统行会的形式和内容仍在通过种种场合顽强地表现自己,绵延日久的行会制度毕竟已经日薄西山,走上了无可挽回的衰落途程。
三、手工业行会的遗存与职能
从总的方面看,手工业行会的规章从形式到内容都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或隐或显的变化。行会最基本的防止竞争的职能已经难以执行,行会成员使用工徒的人数已经突破了以往的限额,对生产的限制亦已放松。一些地区的行会对会员的生产额已经无法加以任何限制,每一手工业者只要不低于同业公会的定价,可以尽量生产,尽量出售,实行上正如前述,即使以低于行会的定价进行竞争,行会纵想干涉,也多半心有余而力不足。一句话,在行会的外壳内,已经注入了一些新的内容,或者说,资本主义的商品竞争原则已经突破了旧式行会框架的限制。然而,这只是这一过程的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则是随处可见的新旧并存现象。如果不同时看到这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事物过程的复杂性,就会被人为地简单化。传统手工业行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而每况愈下,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在于对这种衰落的速度与程度,应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各地的手工业行会并未就此销声匿迹,并未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还时时可以看到它的存在,感到它的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访日期间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发现的仁井田陞博士40年代在北京采集的“靛行规约”碑刻资料(注:《靛行规约》,《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第364-369页。),当有较强说服力。该靛行规约自道光十五年(1835年),经光绪十年(1884年)、三十四年(1908年),到中华民国十四年(1925年),虽续有修订,但一脉相承,细加比较,不难窥斑知豹,明了不同历史时期手工业行会的实态。
从这些碑刻规约中可见,北京靛行自鸦片战争前到民国年间,屡次在同行合议的基础上规定工价,限制竞争,并订有严厉的惩戒条例,罚钱罚戏之外,甚者“禀官究理”,“行中逐出”。时代虽已改变,规约内容如出一辙,实在看不出行会的面貌已经有了多少不同。
北京靛行正是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一个缩影。在北京,手工商业行会中“急剧的变化时时可见,商品价格的决定权现已不属于行会首领,而由其成员担当了。制定出来的价格,被视为最低价格,商人在该价格以上买卖是可以的,但不允许以低于其的价格进行交易,否则就会被施以严厉的惩罚。行会还规定着工资、劳动时间、学徒年限等等事项,也负有解决纷争的责任”,只不过,“行会过去所拥有的体罚权,已为法律所剥夺”(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p.162-190.)。这里的措辞是很微妙的,“已为法律所剥夺”的事项不见得在实际生活里就不发生,还是同一个作者,也观察到了与此相抵牾的情形。20年代的北京手工业行会,常将拒不入会者拘禁在行会的公所里。这当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被拘禁者寻求官厅或警察的保护则毫无用处,官厅和警察不仅不会帮助他,相反还要劝其遵守会规,“在行会的范围之内,行会拥有比官厅或警察更大的权力”(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169.)。在建筑业中,“学徒期为四年,行会所推行的一切决议,这些见习成员也必须遵守。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往往出于个人的目的来利用行会。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签定工程合同时,都以行会所规定的工资为基准,提出与被承包人的合同书,而劳动者却只能从承包人那里得到规定额以下的工资。在一些期限严格的特殊工作场合,劳动者才可以得到行会所规定的工资。分业被视为行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得到遵守,也就是说,白铁匠不做铁匠的工作,而铁匠也不会去抢白铁匠的饭碗”(注:ChineseEconomic Bulletin,No.174,1924.)。
1926年6月16日祖师鲁班祭日之时,数千建筑业、石材业者聚会无锡,决定重修同业规章。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所需之估价,应公正作成。不得以过度低廉之价格取得该项工作。不应听任过度激烈的竞争。那些无法实行的规条则应予废除”;第六条规定:“如有承包人提出比其他承包人更为巧妙的承包方案而取得某项工程,前者应在制作计划的同时,按照标准对后者所要求的费用给以补偿”(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62,1926,P.188.)。与其说在此已经可以看出一些变化,对往日行规陋习有所革除,已能允许一定限度内的竞争,不如说由此感受更多的仍然是行会的阴影、行规的魔力以及对人们心理和行为的制约和规范。新规章的其他内容,则依旧是规定工资和劳动时间,规定新同业应该到行会登记并须缴洋十元,规定行会有责任对患病成员进行扶助,甚至规定了师傅或承包人应对工徒提供茶水等等,“也就是说,对于以往的行规,除了基本的禁止竞争的规定有所松动之外,其余全部得以遵行”(注:ェル·マヂセ-ル著、安藤英夫訳《支那问题概论》,第85页。)。时人对此,言之凿凿:“行会都有规矩,必须遵从。饭碗固然要紧,规矩更需严格遵守”;“木匠行自有规矩,不得违反。徒弟对师父要遵从规矩,同行之间也不能脱离规矩。看也好,听也好,都有规矩,吃饭穿衣也有规矩,手艺人没有不讲规矩的”(注:仁井田陞:《质疑应答记录》,《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四),第650-657页。)。
20年代,福州手工制鞋业一方面受到进口洋鞋和国产机制鞋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受到种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侵蚀,“按照以往分业的惯例,鞋帮亦在作坊中制作,现在则已由妇女在家内为人加工。橡胶鞋底的输入取代了以往鞋底的制作,也就剥夺了制鞋手工业者的生计”,手工制鞋业处在朝不保夕的境地。“手工工人们因而提出了三项令人吃惊的要求:每个师傅均不得采用一个以上的徒工;鞋帮的制作不得由妇女在家中进行;雇主不得解雇工徒”(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10,1928,P.118.)。甘博尔也观察到,20年代初,河北南部60万织工联合组成的织布手工业行会,曾经议决对大规模机器工业和蒸汽织机进行殊死的斗争,严禁其成员受雇于此等企业(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169.)。1927年,杭州曾有金箔业老板尝试引进机器生产,结果遭到该行业手工劳动者的强烈反对,只好宣告作罢(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86,1928,P.92.)。所有这些,都表明了走投无路的行会手工业者只有进一步乞灵于行会,以对抗来自机制工业品和机器工业的竞争,说明手工业行会尽管已经处于无可挽回的衰落途中,却仍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和影响。
在那些卷入世界市场和省外流通较少,传统手工业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间尚较少受到国内外机制工业品破坏的省区,手工业行会的地位较为稳固一些。例如在广西、陕西、甘肃、贵州、云南和四川等省区的部分地区,“铁道尚未建筑,水路运输亦不发达,交通极为不便,工业品的输入十分困难,行会手工业的基盘亦因此比较稳固”(注:《满铁调查月报》第13卷8号,第218页。)。广西的“一切生产部门中,即织布、金属加工、制革、木材加工、酿造、饮食、烟草等行业中,手工业者的手工劳动并未动摇,仍然占着压倒的地位,供给居民充足的消费,而无须利用国外、省外输入的商品,甚至也不待使用农家副业生产的产品”(注:《满铁调查月报》第13卷8号,昭和8年8月,第238页。)。
类似的记载,也屡屡见于天津、沈阳、南京等通商口岸城市的外国领事的报告之中,可知各地的行会仍然在“处理着商品价格、劳动时间、学徒制度、租税以及一般与行会有关的全部问题”(注:J.H.Arnold,Commercial Handbook of China,1919,p.159.)。种种事实表明,当时的行会仍然在各地普遍存在,并且依然在全国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有研究者认为,“与别的国家由垄断财团——卡迪尔、托拉斯、辛迪加——调节价格和市场的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不同,中国的这种调节是建立在前资本主义的行会的基础之上的”(注:ェル·マヂセ-ル著、安藤英夫訳《支那问题概论》,第71页。)。这或许有点比拟不伦,但确实道出了几分真相。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的手工业行会正处在衰落的过程中,但是尚未全然不起作用。许多行会仍然试图对其成员之间的竞争加以种种限制,所用方法虽有不同,最后结果也未必如意,但其本质仍是防止漫无限制的竞争,至少要为每一个成员保证最低限度的机会均等,以及制裁那些以损害同行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害群之马”。
同业人员的入会问题,行会也已经有了不同的规定,强制的力量似乎越来越减弱了。据布济时的调查,1927年前,北京的同业公会已可分为强制入会、自愿入会和不确定三类。在强制入会者中,职业公会有4个,手工业公会有10个;在自愿入会者中,商业公会有17个,职业公会有3个,手工业公会有4个;在不确定者中,商业公会职业公会各有一个,手工业公会有两个(注:彭泽益:《民国时期北京的手工业和工商同业公会》,《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手工业行会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仍然比较保守,但看起来,与以往行会强迫全体从业者都要成为它的成员的做法比较,已经颇异其趣。在其他地区的一些手工业中,亦时时可见其劳动者并非全是行会成员的记载。这一时期的行会条规中,已经不大能见到强迫入会的条文了。
但是,于此也可以发现那些在历史上经常发生的情况,即行规条文的强制尽管已不多见,习惯力量的影响则仍然十分强大,而在很多时候,这种习惯力量又是与切身利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国初年的调查者曾对一些手工业的劳动者细加询问,发现所谓“自愿入会,不加规定”不过徒有其表,实际上仍然带有某种强制性。如木匠的回答是除非加入公会,否则不得参加工作,如若违反,则会被处罚。泥瓦匠也说,不入会者如被举发,会受到处罚。做皮箱的工匠说,不入会就不能赚钱生活。钟表铺的工匠“入会是自愿的,但未入会者不得享受会员的权利”(注:J.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P.125,126.)。 所以有研究者认为,20年代的行规中确实已经很少有强迫入会的规定,然而之所以省略这一规定,大半是由于加入行会已为同行业者所完全接受,行会无须再加声明,“对当时的一个手工业者来说,拒绝加入行会是不可想象的”(注:S.D.Gamble,Peking,a Social Survey,Newyork,1921,p.169.)。从40年代初日本学者对北京手工业行会的调查来看,这种情况并无多大改变。梁坊业、制鞋业、建筑业从业者在接受访问时都表示:“可以入会也可以不入会,但只有入会者才有祭祀鲁班的权利”,“不入会者也可工作,但入会的一方较为有利”,“行会这方面强迫加入的事情是没有的,但若不加入,利益会受到损害”(注:仁井田陞:《质疑应答记录》,《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四),第650-657页。)。
加入行会自然必须遵守行规并对行会有所献纳,但在当时的手工业者看来,加入行会所得的利益要远过于行规的约束和会费的缴纳。首先,生存竞争如此剧烈,人人都切望加入某个团体,以取得依傍和支持,遇有危难,也可得其助援。确实,一切行会至少看起来仍然具有一种团结一致的力量,以对付各种可能的敌对者。这种团结性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特点,当然也是传统手工业行会赖以维系人心的绝招。如果遇到官吏的勒索、枉曲的诉讼和顾客的争议,加入行会者可以指望行会施以援手,而未入会者,则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只靠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应付外来的欺凌。更为重要的是,在有些地区的有些行业,行会不允许未入会者在他们营业的范围内开业。一个手工业者要想获得工作的机会,就必须加入行会,否则他会碰到难以想象的来自行会的压力和困难,即使求助于官府也无济于事,如上所述,“官厅或警察不会帮助他,相反还要劝其入会”。
行会的基本目标仍然是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障行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在行会看来,它的规章及种种办法对行业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尤其与商业行会的控制权基本上掌握在店主手里不同,手工业行会是一种面对面的组织,一般是由老板和工人双方共同决定行会的章程。在手工业行会里,老板、工人和学徒之间的关系带有密切的私人关系的性质。在北京,拜师学艺称“师父”,“遭到师父打骂,不得还口还手,这是规矩。学徒期满,亦需常到师父处帮忙。师父对于弟子,一生也要给予照顾”(注:仁井田陞:《质疑应答记录》,《北京工商ギルド资料集》(四),第650-657页。)。师父去世要置棺埋葬,徒弟要穿与家人同样的丧服,“因为师父是造就自己生活的人,所以徒弟的丧服制式要象家族子弟一样”(注:东京大学东洋学文献センタ-藏《仁井田陞博士昭和一八年调查日誌》。)。在苏州,每年年末,丝织手工业纱缎庄都要“招待机户及机工,一同来家吃年夜饭,供应酒、菜、饭,……酒要吃去数百斤黄酒”;被纱缎庄解雇,“工人还要磕头拜别”(注:《苏州丝绸史资料》,第19-21页。)。这层私人关系的面纱,在一定程度上遮掩了雇主对工人和学徒的剥削,模糊了行会手工业者的阶级意识,软化了他们的反抗精神,缓和了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利害分歧和地位对立,从而延续着行会的寿命。
四、结语
从特定的视角出发,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大致可以区分为四个领域:(1)直接受到西方影响而出现的领域;(2)部分地受西方影响而发生变化的领域;(3)中西文化碰撞所产生的折衷形态的领域;(4)仍维持着固有传统的领域。从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演变来看,上列前两种情况当然仍有深入考察的余地,但更值得关注的,恐怕还是以往人们不太留心、却更能反映近代中国实际状况的后两个方面。中国的传统,并未在近代以后就归于消灭,有时甚至得以强化。综上所述,在前近代中国形成的传统手工业行会组织,近代以后伴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演变,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其特征基本上得以承袭,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相应的重要角色。由此可见,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演变,实际上受着传统社会中已经形成的诸种因素的制约,这种内在机制与近代西方的外来影响相结合,规定了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种种新旧共存、土洋并立的复杂情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