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华 谢冰鑫 湖北宜昌金东方高级中学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历史基地班
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672-2051(2019)07-001-02
土地制度是古代封建王朝的物质统治基础。作为长期以来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颁布合适的土地制度是迎合民心、促进生产、保证统治、提高国力的重要保障。唐代是中国古代史上的强盛王朝之一,其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历了隋末战乱后经济力量的恢复与发展。
近现代以来对经济政策的史学研究一直备受重视。均田制作为北魏改革的重点,延续至唐代初期,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以纵向发展趋向来研究均田制的变迁、特点与历史作用。现有阶段有将其纳入魏晋隋唐时代经济政策的概述性研究,如《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简要叙述了在朝代更替大背景下均田制发挥的作用、部分规定的变化与最终的瓦解。也有将其纳入分析历代分析土地关系、经济政策沿革等著作中的研究,例如《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不仅具体的展现魏晋隋唐时期土地关系的背景,且能够结合前期土地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增加对均田制背景与特性的认识。除此之外,不少著作都将均田制作为专题进行论述,例如《北魏隋唐均田制新探》、《均田制兴废与所有制变迁》、《均田制研究》等都从其背景、条例、实施方案、地区差异、特点、结果及影响方面全面展开叙述。以上多角度有关均田制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与观点。
隋朝后期统治者对普通民众的压迫日渐增多,除了徭役赋税的大幅提升外,“土地兼并”也愈发不可控制。大多数农民无法负担高额租税成为流民,即造成了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逐渐分离的趋势。“土地的束缚力与直接生产者的隶属性是相互依赖的……当土地束缚力内部矛盾展开,生产资料逐渐与生产者分离,束缚力降低,土地兼并集中的新姿态,就会立即呈现。” [1]在唐朝初期,为了恢复国力与稳固统治,统治阶级在颁布“均田令”,继续推行原有“均田制”的同时也革故鼎新作出了部分更改以适应新时期的国家发展局势。本文拟就此时期颁布的“均田令”的两个主要特点进行阐述。
一、对受田对象的规定及部分变更
第一,受田的土地仍分为两种类型:口分田与永业田。除了顺承前朝对于一般男子、老人、残疾人的授田亩数以外,增加了对道士、和尚、女冠、尼姑的授田。“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2]这里着重将对道士、僧侣的受田标准提出,直接反映了彼时佛教、道教的兴起。土地的需求量增多也体现出唐朝初期“寺院经济”的发展。“这是封建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了宗教寺院对土地占有的合法权利,保证僧侣地主的既得利益。”[3]唐代对各种思想的包容力相对较高,所以此时的道教与佛教均处于发展的上升阶段,对于土地的要求需要也较大。统治者考虑此因素并在“均田令”中颁布实行,促进了佛教的“寺院经济”发展与道教道观的大范围建设。同时,明确的受田数量规定也有利于抑制寺庙道观大面积侵占土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统治阶级采取限制手段的体现。“这既是唐政府对寺观占田的既成事实的承认,又是意在限制寺观广占土地,而又以后者为主。”[4]
第二,隋朝对于一般家中奴婢仍授田,“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5]从《食货志》的记载可知隋朝对地主势力并未采取强硬的管制策略。但到初唐,记载中并未提出对于奴婢的受田规定。这里的变化体现出了一般的士族地主不能再由于其家中奴婢数量分得更多土地以期增强自身实力,更是展现了在经济层面上统治阶层对于大地主势力的总体打击趋势。究其原因,有观点认为统治者在朝代更迭初期需要缓和社会矛盾,维持政治秩序,并且需要更多依靠土地的自主的农民来提供税收以巩固统治。“主要原因是唐朝统治者要加强中央集权,与地主官僚争夺劳动人手。从而利用私田限制私人奴婢人数。”[6]这种在政治上的集权需要便通过土地政策转接入唐朝社会之中。同时,也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唐初废除奴婢受田的原因在于“封建经济不断发展,奴隶生产形态不断封建化的结果。”[7]伴随着物质环境的大变革,以奴隶为主要直接生产者并由地主管理的模式不适应于时代发展所要求的更高的生产效率,进而促使更多的奴隶通过起义等手段能够脱离原有的束缚成为相对自由的独立生产者。在这种背景下,加之前文提及的统治阶级有意向地削减奴隶数量,能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大幅减少,故对于奴隶受田的规定也随之取消。
第三,唐初取消了对于一般妇女受田的相关规定。“老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田三十亩”[8]规定中除了“寡妻妾”的受田外,不再提及一般妇女的受田。长久以来,一般妇女仍作为一家一户中的重要劳动力而存在,自然对其的受田都考虑在相关田制之中。“已婚妇女是一家一户的家庭经济体中的主体之一,又是主要生产劳动者之一,自然也就成为受田的对象。而封建国家将对女性的受田限于已婚女性,有利于稳固小农经济,稳固和强化封建经济结构,从而稳固其所在的经济基础。”[9]由此可知,一般妇女是一个独立小经济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前代一直被列为受田对象也是出于稳定传统小农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在隋末唐初逐渐将一般妇女从受田对象中删除也是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此处讨论背景时应联系赋税问题来共同看待。按照隋末唐初实行的赋税制度,普通的一女一男组成的家庭所承担的租调是普通丁男的两倍。即丁男成家后需和妻子共同完成多一倍的租调。从土地数量上来看,普通女子只有丁男的一半受田。“已婚丁男因妻子受田四十亩,却要比单丁多纳一倍的租调。显然应受田额与租调量是不均等的。因此,在北齐时便出现民户多以‘无妻’避征科的情况。” [10]这种现实情况不仅给广大百姓带来沉重的租税负担,更是让很多男子重新思考结婚的代价,造成隋朝了“籍多无妻”[11]的情况。所以在取消了一般妇女的受田后,普通丁男无需再考虑婚后的“土地成本”问题。“男子就不会因结婚而增加负担,因而对人口的繁殖与增长齐了积极的重要作用。”[12]由此可见,土地制度改革也时刻影响着社会状态。在这种背景之下,一般妇女除了夫家与自己家庭的支持,并无其他可靠稳定的经济来源。“反映出唐朝封建小生产家长制的发展,从此女子更加依附于男子。”[13]这也继续沿袭着封建经济结构下的传统男女尊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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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放宽对工商业者受田的相关规定,增加这一阶层的受田。“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14]从这一记载可看出虽然受田数量并不及一般农业生产者,但较之前朝,已经是较大突破了。一直以来延续的“奖耕织、抑商贾”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历代统治者几乎均采用打压的手段来抑制工商业者阶层的发展。但随着商人经济势力的发展,商业的发展潜力已经不能够单纯被经济政策所压制。由于他们掌握了大量的资本并且利用其购置大量土地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或是相应政治地位。这种情况直接表现为“商人资本大量流向土地,使土地买卖、地权运动日益频繁。这不仅加剧了均田农户的破产流亡,而且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均田制也就日趋破坏。”[15]大量商贾的购地行为加剧了土地兼并并逐步发展成为不容小觑的地方势力。对于统治阶层来说,相较于商业的发展,新兴地主势力的崛起似乎更具威胁性。所以在唐朝初期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均田制的继续实施,开始对工商业者进行受田。表面上是放松了压制,给予田地,实际上是限制了商人阶级强占大量土地,扰乱已有秩序下的小农生产模式,通过“限制商人资本大量流向土地”[16]来维护均田制的发展。
还有一些关于受田对象及内容规定的改变,例如官吏依等级获取不同受田数量等,此处不再详述。
二、对土地买卖管理的矛盾
限制土地买卖是维护均田制的必要手段。虽然从均田制颁布始,便有对于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但是兼并现象一直存在。尤其自南北朝起,土地买卖及兼并情况日趋严重。
在一方面,土地买卖的范围有所放宽。虽然统治者对私自买卖土地作出了相关规定给予重刑惩处,但是在此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一些例外,例如迁居者准许出卖田地等。均田制颁布之初只允许小范围内永业田的买卖,在南北朝及隋朝时期都被贯彻执行。尽管实际情况中无法做到完全避免“口分田”的买卖,但制度上的禁止对此情况有所限制。唐初,新颁布的均田令则同时允许了永业田、口分田的买卖,进一步扩大了土地买卖范围。这种转变是唐朝均田令的一大特点。“这是自北魏实行均田制以来,封建政府第一次允许买卖口分田(露田),也是唐代均田制的一个显著特色,说明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较之前代明显放宽。”[17]这不仅是唐代均田制的一个特色,更是均田制在此时代展现出的“特殊性”。也正是这种特殊性在实际情况中为大地主和官僚阶级提供了便利之处,也为其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势力扩张的“合法性”。这一系列的效应促成了后期均田制的废弛。
另一方面,统治者也从相关程序申请和数额规定等方面加强了管理和控制。“首先,土地买卖皆需经官司申牒立案。”[18]这种文牒的使用不仅是为了方便处理土地受用关系,更是为了唐朝官方管理土地买卖。换言之,只有经过此种“申牒立案”程序之下的土地买卖才被官方认可。“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19]由此可见,除了实行更严格的土地买卖合法程序外,对于违法买卖也是以重刑处置。最后,“不仅土地买卖受到国家的限制,而且经过合法手续买卖的土地,仍然受到国家的控制,被列入买者得到应受田数额之内。”[20]所以统治阶级利用规定每位受田者所实际享有的控田数量来达到限制大规模土地买卖的目的。
综上所述,这种看似矛盾且双向的规定能够部分地解决隋末由于战乱产生的大量荒地问题,使耕种土地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处于流通性质,给予农民更多受田以稳固统治和社会秩序。同时也将其纳入国家管理之中,使其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但长久来看,放宽土地买卖的范围增强了土地私有化性质,实则是均田制走向覆灭的铺垫。
三、结语
北魏隋唐均田制作为土地制度中承前启后的一环,对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基于矛盾特殊性的原理,唐初期不同于前朝的历史背景给予了“均田制”新的发展。这种变化是统治者基于建国初期社会环境之变化与维护统治秩序之需要作出的调整。受田对象的变化反映了统治阶层对底层群众的需求考虑,表现了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土地买卖规定的变化反映了统治阶层对现实情况的认同,即土地私有程度提升的蓬勃发展。
尽管均田制最终迫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形势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对均田制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掌握魏晋隋唐时期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同时,由于时代本身的特殊性,现有的均田制研究大多基于《通典》、《唐律疏议》等史书材料之上,缺乏一手材料。“由于有关均田制的传世文献仍感不足,出土文书也很零散,缺乏系统性、连续性,许多出土文书的背景情况还不很清楚。”[21]所以在对于均田制的研究还需发掘更多原始材料,从新的角度来看待这一土地制度。
注释
[1]陈守时:《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2页.
[2]《唐律疏议》卷十七《贼盗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3]武金铭、颜吾芟、杨西岩:《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页.
[4]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3页.
[5]魏征:《隋书》卷24 《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6]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上),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27页.
[7]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180页.
[8]马端临:《通考》卷2《田赋》二,杭州,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
[9]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170页.
[10]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176页.
[11]魏征:《隋书》卷24 《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
[12]武金铭、颜吾芟、杨西岩:《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第33页.
[13]武金铭、颜吾芟、杨西岩:《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第33页.
[14]杜佑:《通典》卷2《食货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15]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187页.
[16]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185页.
[17]武金铭、颜吾芟、杨西岩:《《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第34页.
[18]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141页.
[19]《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上》.
[20]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143页.
[21]杨际平:《北魏隋唐均田制新探》,湖南,岳麓书社,2003年,第2页.
论文作者:秦小华,谢冰鑫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教师》2019年7月刊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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