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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腐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反复强调的话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反腐视域下,实现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的协同办理,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可以起到良好的反腐效果。本文从可行性的角度,对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办理的模式进行探索,希望能够为腐败的协同治理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反腐视域;纪检监察;审计;协同办理
引言
在国家反腐治理主体中,国家审计与纪检监察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国家审计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监督,重在发现线索,但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手段缺乏刚性;纪检监察是一种有强力处置权的权力监督,重在查处惩治,但以人查事的方式难以深入前期的具体经济业务环节。两种监督职能的互补性决定了只有加强协同才能取得监督的叠加效应。这不仅是《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也是当前逐步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构反腐监督体系的重大探索。从我国早期推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近期推行的审计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机制来看,尽管建立起了初步的协同,但还存在审计唱“独角戏”、组织形式松散、合作“走过场”、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单纯的外部制度推动协同使得审计与纪检监察职能互补要素资源相互割离,组织协作缺乏有效的资源平台与协作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计监督合力。在当前大数据环境下,海量数据激增和价值网络迭代给反腐监督带来了更大挑战,但与此同时,大数据资源调度与集成技术,跨部门、跨系统协同效应又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支持,如何通过技术架构设计数据资源平台,整合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服务链上的要素资源,实现资源协同共享与数据精准供给?依托平台的资源协同效应,如何实现资源动态配置与优化组合以形成内驱动力,驱动协同演进和协同价值实现?借助协同驱动动力,剖析协同效应发挥的制度导向因素,由经验主义的制度模糊协同转变为“数据+制度”驱动的精准治理协同,提升协同叠加效应,是当前新监察委体制下加强协同反腐的重要课题。
1整合审计与纪检监察资源的必要性
1.1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能特点所决定。审计和纪检监察同属于党委政府监督系列,但由于分工不同,工作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审计监督主要是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权力进行定期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等,它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但其局限性在于查出问题时所采取的处理手段缺乏刚性。而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它属于相对强力的部门,有对人的处理职权,但它局限于以人查事为主,前期基础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不可能深入到具体单位和具体经济业务中。为了提升整体监督实效,有必要加强两个部门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优势互补。
1.2提高行政监督效能的客观需要。根据受托责任理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受公众委托对政府各部门和领导人员进行监察和审计监督,其目标是为公众提供监察、审计服务。为此,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提高监察效能和审计效率。审计机关通过专业审计,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被监察对象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信息,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通过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可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针对性和成案率,增加纪检监察机关的线索来源渠道,同时也能更好地体现“审计反腐尖兵和利剑”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配合下,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党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职权行使,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有助于落实审计的审查权、处理权,从而提高审计监督部门的工作效力和效率。
1.3适应反腐败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党中央强力推进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大了惩治腐败工作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明确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主职主业,加大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部门作为政府专司经济监督的重要机关,具有反腐败的法定职责,同时,审计机关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及客观公正与独立性,都决定了审计机关在惩治与预防腐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天然的反腐败“同盟军”作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新形势下,两者更应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全面深化合作,加大揭露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的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的最大化,全面提升监督实效,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和“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局面的形成,促进实现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
2基于反腐视域的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运作策略
2.1完善协同框架
面对新的发展环境,纪检监察和审计应该树立起协同观念,强化协作意识,对腐败治理的协同框架进行规划和完善。纪检监察与审计的协同框架应该坚持多层次、多视角、全方位,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构筑协同治理的框架基础[2]。①应该立足战略高度,对治理主体的目标、任务、职能等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完成协同运作的机制和策略,确保其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②应该从管理层面,对治理主体之间的组织结构、技术措施、资源配置、信息共享等进行优化,形成完善健全可操作的协同方案,以保障协同治理的顺利展开;③应该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基于反腐治理项目,完善协同流程,推动协同治理的有效落实。
2.2加强制度保障,制定“以制度为导向”的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反腐制度
数据是资源,制度是保障。依靠单纯的数据反腐和单纯的制度反腐都难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在以数据为中心驱动协同行为的同时,还应辅以制度保障,各取所长,互相弥补,才能达到审计监督的“无影灯”效果。在大数据反腐利器下的制度设计,应转变观念、通力协作,纪委部门应放下身段、协调互动,与审计机关共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共同研判审计案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以现阶段审计与纪检监察线索互换、信息互通、成果互用等数据融合为基础,剖析协同效应发挥的外部制度导向因素,设立大数据网络虚拟协同组织,明确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规划协同战略,设计协同制度,完善协同流程,构建信任机制、响应与配合机制、调查处置机制、案件移送机制等,完善外在制度建设,实现协同行为从指令化到制度化、从行政指挥到制度导向的转变。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新的发展环境下,反腐倡廉工作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直接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关系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应该将纪检监察工作与审计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协同运作,通过完善协同框架、优化协同模式、健全协同组织等方式,确保协同治理的顺利开展,提升反腐治理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田湘波,唐红玉..大数据背景下的廉洁政治生态建设[J]..河南社会科学,2015(12):6~11.
[2]黄威威..改革与创新:反腐倡廉模式从“+互联网”到“互联网+”的升级[J]..理论探讨,2016(3):25~28.
[3]刘学华.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机制:问题与展望[J].会计之友,2016(11):119~120.
[4]王会金.反腐败视角下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6):3~10.
[5]王义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提升措施研究[J].科技风,2019(18):237.
[6]马柳颖,黄小龙.监察留置措施的立法隙缺及其消解机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31(03):78-86.
[7]戴双萍.新时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创新研究[J].市场论坛,2019(04):26-29.
[8]张嘉冰. 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问题研究[D].中共吉林省委党校,2019.
[9]邱强,陈翠婷,方金云.纪检监察大数据建设助推社会治理科技化[J].社会治理,2019(03):51-54.
论文作者:李奕达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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