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财务审计的对策与建议_地方财政论文

加强和改进财政审计工作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计工作论文,对策论文,财政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牢固树立“大财政审计”观念

树立“大财政审计”观,就是要跳出单个部门、单个行业的限制,真正实现“财政审计一体化”,在财政审计工作中坚持做到“三性”、“三结合”和“五统一”。

“三性”是:财政审计工作必须要站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高度,突出宏观性、制约性和建设性。宏观性,就是要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大政方针开展审计,促进国家宏观财政经济政策措施更好地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令畅通;制约性,就是要加大对财政分配权力的监督,促进国家财政分配活动的公平、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建设性,就是始终要把促进国家财政经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为财政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财政经济健康发展、有序运行。

“三结合”是:将查弊审计与绩效审计、责任审计三方面在财政审计工作中有机结合起来。其中,查弊审计是基础,以审计财政预算收支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为目标;绩效审计是重点,以评价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目标;责任审计是核心,以分析问题的产生原因、提出建议、促进整改和责任追究为目标。

“五统一”:一是统一领导。“大财政审计”涉及到财政审计全局,涉及到中央审计机关内部多个专业司和派出机构。这样一支庞大的审计队伍,必须要有一个绝对权威机构来统一指挥和调度,才能保证整个系统步调一致、有序运转;二是统一目标。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央专项资金审计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应当从属于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参与“大财政审计”的各个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明确共同的工作方向和总体目标,服从并服务于这个方向和目标,真正形成财政审计一体化和监督合力;三是统一计划。各专业机构应该围绕本年度确定的全国财政审计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统一编制计划,在财政审计计划体系中找准位置,自觉地将各项审计工作融入整个“大财政审计”的范畴;四是统一实施。财政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强调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从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各个环节自上而下逐步延伸审计,再将调查结果自下而上逐级反馈;五是统一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审计署每年度向国务院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两个报告”是财政审计工作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也是审计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因此,各审计项目的单个报告必须统一到“两个报告”上来,为“两个报告”服务,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汇总结论都要围绕“两个报告”展开。

(二)加强和改进财政审计工作的组织分工

对现行的财政审计组织框架进行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相关机构的职能,可以考虑在目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协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一个具有较高级别、权威地位的常设机构来负责全面领导、统一协调包括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地方财政审计在内的全国财政审计工作。具体设想如下:

1.审计署设立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

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为负责全国财政审计工作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构。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审计长担任、副主任应由分管财政审计工作的副审计长担任,审计署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如有必要可选择部分署派出机构及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级别应予以高配,作为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全面工作,制定工作目标,拟定工作计划,领导协调各专业司和派出机构开展财政审计工作,汇总并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同时,委员会还要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财政决算审计及地方财政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指导全国的地方财政审计工作。成立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后,现有的审计署财政审计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能全部步入委员会。

图1 设立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领导全国财政审计工作

2.明确各专业司、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

(1)中央预算具体组织情况审计由财政审计司负责。审计内容包括财政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管理分配中央政府性投资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海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征收管理情况、中央国库办理中央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等。同时,在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负责中央对地方财政审计的有关组织工作。

(2)中央重点项目及专项资金审计由各相关专业司完成。其中,行政事业审计司应专司对使用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不再负责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组织工作,其职能由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取代。一般情况下,各专业司不再单独安排专项审计计划,但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统一综合后,围绕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目标统一确定年度财政审计计划,在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各专业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各司局间专项资金审计交叉重复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专项资金审计对中央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

图2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的组织和分工

(3)中央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由各派出审计局具体完成。根据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下达的审计计划,在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下,各派出审计局负责对口相关部委及其京内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组织京外延伸审计。

(4)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由驻地方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授权和下达的审计计划,在审计署有关司局指导下,负责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经审计署授权后,也可参与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中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探索科学的审计方式方法

财政审计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审计之路。具体应做到:

1.抓总带分。开展“大财政审计”,必须坚持从总到分,由分到总,总分汇合。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中心,明确总方向、总思路、总目标,有针对性地选准政策执行、制度运行和资金使用等关键切入点。通过对重点内容的审计,带动其它工作逐步深入。

2.上下联动。要紧跟资金流向开展审计,做到上下呼应,相互印证。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和各专业司局要加强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一方面要对下强调审计计划的静态刚性,严格按审计计划执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计划执行的动态灵活性,根据审计进度和各方面反馈的信息,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结合实际对工作重心和审计重点进行实时调整。

3.减少交叉。项目安排和实施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行业、地域、时间上的重复交叉。确因工作需要出现审计对象重复的,要做到统一通知、统一进点,分头实施、分别出报告,减少审计通知书的重复发放。

4.规避风险。财政审计对象多为政府行政机关组织、分配和使用的财政性资金,面临的审计风险中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多了一层政治涵义。因此,在推进“大财政审计”工作过程中,要始终高度重视审计质量,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5.提高效率。力争以最少的审计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审计成果。要做好三个方面的资源整合。一是人力资源的整合,注意审计力量的合理调配;二是信息资源的整合,畅通信息沟通和传导渠道,保证重要信息在审计机关和审计组之间的及时、有效传递;三是技术资源的整合,努力提高计算机在财政审计工作中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水平。

图3 地方财政审计的领导与指导

(四)适度开展对地方财政的审计监督

自《审计法》施行以来,审计署在财政审计的指导思想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加大了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的力度。多年的实践证明,这项举措在特定的形势下是十分正确的。但是,也必须看到,在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中央对地方财政的审计监督却出现了停滞,至今已有大约十年左右的时间没有安排对省级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目前地方审计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时不能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审计,而中央审计机关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时又不负责对地方预算资金审计。这种状况不利于对地方财政状况的整体把握和宏观分析,不利于全面评价地方财政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最大的不足是难以及时揭露和纠正地方一些影响经济全局的重大财政问题。设立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后,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驻地方各特派员办事处开展对地方省级财政决算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地方财政预算审计以及对下级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的指导(图3)。

1.地方财政决算审计面临的法律障碍及解决途径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决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目前看,省级财政决算审计实施时间一般滞后于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复财政决算的时间,而如果在人大批准财政决算后再实施审计,将面临审计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的法律程序问题。解决上述问题有两个途径可以考虑:一是适当变更对地方财政决算审计监督的表述,可不谈财政决算审计,改称地方财政收支审计或审计调查;二是同时调整审计实施时间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复财政决算的时间,力求做到先审计后批复,以便更好地体现审计工作为人大监督服务的宗旨。

2.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应重点关注的三个问题

(1)财政政策的有效性。关注中央财政政策在地方的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注重分析和揭示地方财政运行中影响全局性、宏观性、长远性的重大财政经济问题,研究中央政策在地方具体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分量、有价值的审计建议,维护中央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财政制度的合理性。注重发现和揭露地方财政运行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存在的严重弊端和缺陷,积极防范财政风险,推动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促进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注重揭示地方在执行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违法乱纪和损失浪费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上审下”的优势,特别关注地方权力监督不到位的重点部门和资金,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行业和领域,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促进廉政建设。

此外,中央财政审计委员会还应对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的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以及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工作给予适当的业务指导,协调处理好中央对地方财政决算审计(上审下)和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同级审)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互为补充、相互借鉴,进一步构建完整的“大财政审计”监督框架。

标签:;  ;  ;  ;  ;  ;  ;  ;  ;  ;  ;  ;  ;  ;  ;  

加强和改进财务审计的对策与建议_地方财政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