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时期西北地区社会生活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北地区论文,社会生活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物资消费生活的变迁
晚清民初以来,由于中西文化的剧烈冲突和交流首先从东南沿海开始,西北地区自然经济的解体相对而言要缓慢得多。因经济十分落后,天灾人祸频繁,广大民众的购买力相当低下。到了抗日时期(1931~1937),随着西北地区国际战略地位的上升,经由南京国民政府实施西北开发所带来的近代工业体系的初步形成和农业的进步,特别是人口的大量内迁,都从供应和消费需求上大大推动了西北地区物资消费市场的增长。西北地区传统的物资消费生活在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
1.服饰的变化 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西北地区,在服饰上基本保留着较多的旧有服饰的特色。一般民众不分男女均为上袄下裤,袄分为对襟、偏襟、大襟,裤则多为长腰、宽裆,裤腿处或较窄或另以布带裹束,以取其保暖好、起蹲方便的实用效果。裙对于普通的妇女而言,仅在出门、过节、婚嫁之类的特殊场合才穿。服饰的颜色以蓝、黑、白为主色,多由家庭土染而成。至于旧服饰中标志等级地位的官服,早在民初已被淘汰,但其遗风流韵却仍存在于青海的少数民族之中。及至全面抗战爆发之前,“一些蒙旗人犹多半爱穿清制蹄袖衣服,公务人员竟有着蟒袍戴花翎者,……庭讼时五公以及公务人员,犹御清袍帽,至今不改。”[1]
抗日浪潮、开发热潮和人口的流动推动了西北人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常用服饰随之出现了民族融合和多元化。在青海西宁,满街身着长袍马褂的男子和穿长衫长袍、脚着绣花鞋的女子,为一批新来的头戴礼帽、西装革履及身着旗袍、足蹬高跟鞋的知识青年男女所吸引。一时间“西宁城内男女纷纷仿效,地方政界要员、绅士也以穿西服为时尚,至30年代后期,中学生几乎都是新式的装束,而西宁城里的青年则流行穿马裤。”[2]同时,中西合璧的新式服装——中山装,不仅成为公务人员的普遍穿着,更在中学生、知识青年中广为流行;女学生们则青睐于满族原来的服饰——旗袍,亦成为西北地区城市青年妇女的“时装”。在一般市民的穿戴中,工人服、两用衫、夹克衫也纷纷出现。除此之外,对于传统服装,人们也在悄悄地吸收西式服装的特点进行改造。
西北地区少数民族较多,民族服饰特色较为鲜明。如藏民,无论男女,冬夏皆穿大领长袖的皮袄。一件皮衣宽大且长至地,白日腰以束带将衣提系而成垂囊,以便放置物件。晚间则取出物件,松开束带就地而卧,实用性极强。再如维吾尔族,男子服装则多为圆领长袖,袖小而长,下幅两旁无叉。而回族则多数因汉化程度较高,男子无论冬夏,皆戴平顶小帽,妇女出门须头面遮上网巾、布巾,颜色往往用以区别年龄和是否婚嫁。由于少数民族居住区相对于陕西关中等地更为边缘,在服饰上的民族特色基本得以保持,但又因同处于抗日时期这一剧烈变动的社会,民族服饰难免会或多或少受到冲击。其一,少数民族中一些上层人物或经常往来于内地的商人、就学于新式学校的青年,则首先受到服饰多元化的影响,穿起了西装。其二,随着战时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内地公务人员的选派,垦荒业的推进,使内地与边疆之间的人员流动加大,少数民族中一些服饰上的习惯得到改良。如“按藏族习惯,都不穿下衣,近年来与汉人交往较多,已有不少人穿着了。”[3]
2.饮食的变化 相对于衣着,饮食更多地取决于地方物产和气候条件。在整个抗日时期,西北地区的饮食结构和习惯基本上沿袭传统和地方特色,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在饮食结构中,主食仍以麦面、青稞面做面食为主。肉食以猪、羊、牛、鸡肉为主。海味之类在西北地区比较匮乏,蔬菜品种较少。在饮食习惯上,西北地区城市中多为一日三餐,农村则在农闲时多为一日两餐,农忙时才一日三餐,但这种一日三餐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营养合理搭配的三餐制,而是根据农事劳动的时间安排。
尽管传统的饮食结构和习惯根深蒂固,但是随着战时的西北开发,西北社会自近代以来的发展趋势得到了加强。因此,传统的饮食结构和习惯或多或少都发生了细微的变化。当然,这种变化主要还是集中在城市。首先,是西餐的进入。西餐进入中国后早在民初已成一种时尚,而由沿海传至内地,再至边疆,速度并不快。因为无论从民众的消费能力还是消费观念上看,西北地区都不具备让西餐在此落根的条件。抗日时期的西北开发吸引了一批投资者(银行、旅行社、股份公司等),在西北相继开设了一些较为现代化的饭店、酒店和招待所,并在其餐饮服务中设立西餐厅。享用西餐者也多为有相当经济条件的军政、工商界人士,但这并不妨碍西式食品在西北地区的发展。实际上在一些沿铁路新兴的城市和各省的省会城市里,各种经营西式面包、糕点和饮料(如啤酒等)的食品店、糕点店与各式传统食品店一起丰富了人们的饮食。其次,是随着战时人口的不断流动,各路菜系在西北地区聚集并相互交融。譬如在当时的西安,京菜、川菜、粤菜、清真莱等都是较为有名的。与此同时,具有各种地方特色的小吃店、小饭馆也纷纷兴起。
3.居所的变化 居住条件的改善,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工商业的发展有关。近代以来,很少受欧风美雨浸润的西北地区,人们的居所亦表现出传统的静闭特色。在城镇或平原地区的乡村大户中,民居多以平房、瓦房为主,且多为四合院式结构。每家独门独户,设有围墙和大门,与外界隔开。房屋建筑以土木为主,墙多以土坯或砖筑,顶覆以瓦,中间起脊,两边下迤者为正房,一边下迤者为厦房。在丘陵或山区农村,民居则多为窑洞,或用砖或用土坯或用石料叠砌成窑。在蒙藏游牧区,则少有定居,多为逐水草而迁移的蒙古包或帐篷、毡房。上述这种千百年来代代相传的平静、封闭、分散、亲土而又落后的农牧文明下的生活居住方式,却被火车的轰鸣、汽车的急驶以及纷沓而至的商行、银行、机关、学校、工厂企业所打破。新式的以钢筋、水泥为材料的建筑物在铁路所到之处渐渐竖起。在一些城市,逐渐出现了新居住区,其中多为官僚或资本家所居的新式洋房和豪宅。譬如1936年前后,在西安新城北门外的北新街附近,陆续盖起了“一德庄”、“四皓庄”、“五福庄”、“六谷庄”、“七贤庄”等新村,成为当时西安城内最阔绰的住宅区和街坊。这些住宅纷纷仿西式洋房建筑,尤其是室内大多具备了西式会客厅、卧室、卫生间、取暖设备、电话电灯等设施。有一些内迁工厂、企业也设立了工人居住区,其房屋大多类似于集体宿舍式的建筑,并附设有某些公共生活设施。
居所的变化除了上述的民居之外,还有现代气息更浓的旅馆和招待所。西北地区在三、四十年代的特殊地位,使这里沿铁路、公路各城镇的旅馆业极为繁荣。我们从当时崛起的一批较为现代的招待所来了解旅居方式的变化。其中,属于上海商业银行的中国旅行社在西北设立的一批招待所最具典型性。全国抗战以前,中旅就随陇海铁路向西沿伸,相继在开封、郑州、潼关设立分支社及招待所。并先后在西京(今西安)、宝鸡、天水、汉中、兰州等设立招待所。其中西京招待所被称为当地三大建筑之一。“其布局设计,前面有花园颇宽敞,正中为三层楼房,两翼均为二层楼。斜向东南,外观格局颇幽雅庄严,实际建筑面积3000余平方米,拥有客房46间,在两床房中随有浴室及卫生间,其余则具有公共卫生洗澡间。有餐厅,备有中西菜。附设理发室、洗衣房及代收电报。冬季有暖气设备。”[4]与旧式的客栈相比,这种新式旅馆不仅在规模和建筑上突破了小本经营和土木结构的传统,更重要的是在内部设施上注重了卫生条件和现代附属设备。
当然,无论是新式住宅还是现代意味的旅馆,都集中出现在城市,尤其是铁路所及和工商业发展之处,而在广大的乡村,一般民居窑洞并没有什么变化,但对窑洞的改造却已在有的地方见诸实施。传统的窑洞,仅可由前置窗通气纳光,而为了防寒,门窗多做得很低矮。全国抗战爆发后,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部驻节宜川县兴集镇,部属沿县川各村庄建房掘窑甚多,嫌其昏暗,扩开窗户,增强光线。入夜,倚坡重叠窑孔四层,各窗灯光齐放,远望之如西式楼房,时人皆比为上海四马路。不仅“邑人多仿行之”,该区专员余正东亦专门向各县发出通令:“宜川县政府并本区(第二战区)各县鉴:查挺胸抬头,为发扬民族之良好习惯;本区各县人民之居室,门户低矮,碰伤头脑,到处皆然,迫使一般人民出入门户,莫不鞠躬俯首,体魄志气均受影响。此种习俗,亟宜有所改正。今后建筑居室,门户之最低限度,不得低于六市尺。已有之低矮门户,应酌量限期提高,……尤应转知泥木匠工,随时注意为要。”[5]
4.交通工具的变化 近代意义上的交通,包括以新式交通工具为标志的水、陆、空交通,以及借助于新式交通工具而进行的信息传递。在西北地区,人们外出除了步行之外,主要是借助畜力。随着铁路、公路网等交通设施的修建,汽车、火车、摩托车、自行车逐渐进入西北地区人民的生活当中。这些新式交通工具的应用,不但大大缩短了人们旅途的时间,而且使人们从封闭走向开放,促进了西北与外地的交往。譬如,1938年陕北绥德到榆林之间的公路修成后,原需步行8天的路程,此时乘汽车仅需1天。在其他省区,交通工具的更新也迅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而自行车,作为一种相对低廉、轻便的交通工具,对于广大农村缺乏平坦公路的地方,比其他工具能够更快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在陕北,直到1936年绥德至吴堡修通公路后开通客运,很多人才第一次见到汽车;而早在1921年的榆林、延安、绥德、米脂等官道上的县城却已经有了从外地买来的自行车。1949年的西安,仅自行车行业工会的会员即达94家。至于像飞机这样先进的交通工具,在西北地区亦非空中楼阁。因抗战的需要,三、四十年代先后在榆林等地兴建了若干军用机场;在欧亚航空公司开辟的5条不定期航线中,有4条就设在西北地区,即西安—天水—兰州线,安西—平凉—兰州线,兰州—凉州—肃州线,肃州—西安—哈密线。
近代以来,新兴的信息传递除了借助于上述的新式交通工具外,还有专门的工具如电报和电话。不过,这些更为便捷的现代通讯手段——电报和电话,抗战军兴以前,西北地区鲜有备者。在西北开发中,环境电话所和电信局相继成立,电话开始在各县地方驻军及政府部门安装,同时,私人安装势头大大超过公家。据统计,三原县电信局自1933年开始办理长、市话业务,到1944年,市话发展至13门,其中属于私人花店和商号的就占10门,余则属于县政府、警察局和当地驻军;在不对外安装的环境电话中,竟有30%是为“捞外快”而破规安装的私户电话[6]。而在广大农村,1937年各区、乡政府也都陆续通了电话,很大程度上将城市与乡村联系起来。
二、婚姻家庭生活的变迁
1.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的变化 长期以来,由于封闭保守和民族宗教信仰的不同,西北地区的通婚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农村,通婚的对象往往是本村、本族。而少数民族中也有严格的宗教惯例,如回族中,汉族女子要嫁于回人必先要信奉伊斯兰教,而回族女子因宗教信仰的要求是不能嫁给汉族男子的,除非这位汉族男子愿意改奉伊斯兰教。这种状况直到抗战爆发后才有所改变。这是因为,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近代交通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接触的机会,工商业的发展也为一部分人提供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使人们拥有更多的经济能力和婚姻自主权力。
传统的谈婚论嫁都是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女子一般到14岁以后,即由父母作主遣媒人开始说亲,至16岁而未嫁者甚少,早婚之习深厚。一旦出嫁,往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离婚事则因“民风淳厚,男虽极贫,女虽极陋,各安天命,白头相守,不相离开,俗谓一竿子到底”。[7]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之“亲属编”中对婚姻自由、婚姻年龄以及离婚和财产继承等都有规定。如第972条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男女双方在决定自己的婚姻方面地位是平等的。再如第980条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不得结婚。虽然所定年龄的下限偏低,但对自古流传下来的早婚陋习毕竟有了第一次明确的限制,也从法律上公开禁止娃娃亲、童养媳等婚姻恶俗。《民法》还比较公正地对待男女离婚的问题,如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婚;与人通奸;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妻虐公婆或公婆虐妻致不堪共同生活;恶意遗弃他方;有精神病;生死不明之逾三年或被判处徒刑),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离婚”。陕甘宁边区政府则在国民政府的《民法》及1934年江西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出台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其中亦体现了尊重男女个人自由的结婚和离婚基本原则。不过在结婚(初婚)年龄的规定上比国统区更加符合实际(即男满20岁,女满18岁),更侧重于保护妇女权益。
上述立法为改变婚姻陋习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自由的风气在一些地方开始形成,但落后的封建婚姻习俗并没有根除,加之大批内迁人口在西北地区生活,就使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抗日时期,在政府的法律规范和文化界移风易俗等活动的推动下,早婚现象比以前大幅度减小,初婚年龄亦出现了变化。如1930~1940年陕西全省按性别平均初婚年龄统计,男性从15.6岁提升到21岁,女性从16岁提升到18岁。[8]
婚姻自由一方面表现为缔结自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解除自由。当时离婚案的出现和上升趋势也体现了人们突破传统婚姻束缚的勇气和追求自由婚姻的向往。在陕甘宁边区,据边区高等法院1945年10月统计,边区各地发生的婚姻案件为1940年77件,1941年125件,1942年242件,1943年203件,1945年仅上半年即达133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总的来说,婚姻制度变革的影响和婚姻观念的变化速度及彻底程度在各处不同,一般在城市快于乡村,陕甘地区则快于边疆地区,知识分子阶层快于其他阶层。
2.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化 婚姻习俗的变化必然带来家庭及家庭观念的变化。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西北地区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变革与整个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这就是“由大家族制趋向于小家庭制,由阶级的家庭趋向于平等的家庭制”[9]。
抗战时期西北地区的家庭类型主要有4种:一是以夫妻为核心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二是以夫妻、父母和未婚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组成的主干家庭(又被社会学家称为直系家庭);三是以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家庭;四是没有婚姻关系只有血缘亲属关系的组合家庭,亦称为其他类型家庭。其中,以两代的核心家庭和三代的主干家庭居多,即使在传统大家庭制度较为盛行的陕西也是如此。有资料显示:1949年在城市、陕北、关中、陕南,其家庭类型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之和分别占到81.34%、92.20%、76.04%、86.01%[10]。
这些情况说明:1.工业化有所发展的地区,人们谋生的手段多元化,生活条件改善可能性大,社会观念(如婚姻观、职业观)变动相对显著,家庭结构中往往以核心家庭占优势。2.农业生产条件(土地可耕量、农业技术、气候)相对较差的地方,由于无法供养大家庭而多出现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3.在总体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占据主流,是整个社会变迁的必然表现。
与家庭类型的变化相伴随的是家庭内部关系的调整。在传统的婚姻家庭中,妇女在婚姻上的不自由和丈夫在人权上的独占性(即夫权居权威地位)得到社会观念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维护,造成了夫妻间地位的极不平等,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而以维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为内容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及婚姻自由等新文化思潮的影响,使这一时期的西北妇女同全国各地妇女一样开始觉醒,并从事争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斗争。在新婚姻观念转变较为深入的陕甘宁边区,在众多的离婚案中,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占了绝大多数。如1940年绥德分区共处理群众离婚的案件99件,其中94件是由女方提出的。
三、文化娱乐生活的变迁
1.文化教育的变化 民国建立后,从总体上看,西北地区现代意义上的基础教育仍相当滞后,私塾依旧是启蒙教育的主要场所,以机械诵背为主要教学方法,以经文诗书为课程内容。即使是中学教育,也基本只能保持几所公立或私立的中学,不仅生源缺乏,而且大多仅设初中班;而初中毕业生则大都升学无门,除少数富豪家的子弟可以远赴京津升入高中,多数贫寒者只能向隅兴叹。就职业教育而言,职业学校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有名无实,需求较低。“读者多因考不上官立中学,才在职业学校就学,而毕业后,无就业机会,只好学非所用,自谋生路”[13]。在宁、青、新等少数民族地区,新式学校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加之经堂教育的宗教性质和民族心理的封闭,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接受新式教育的愿望与机会都相当低。
在全国抗战和西北开发中,由于政府教育政策的推动和大量流亡知识分子的到来,特别是经济建设对于劳动力文化素质的要求,西北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各类公办、私办的新式学校纷纷备建,集幼儿、小学、中学、职业师范、成人教育(社会教育)、高等教育于一体的较完整的现代教育体系初步建立,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人数亦成倍增长。在三原,高级、初级小学从1928年的80所,学生千余人,到1942年增至156所,学生万余人。[9]成人教育多以民众教育馆为机构,多有民众图书馆、民众览报处,“日游览人数约百名左右”;各城乡还举办平民夜校、识字班等平民教育。
当然,教育的发展是与西北的开发建设同步并相互促进的。一些在西北地区建立的旅行社、银行、企业等,都具有较先进的经营管理和人事制度,往往资金、设备较为优良,员工的待遇较好。特别是中旅在西北的分支社,练习生工资为24元,助员为40元,办事员为70元,并以10-20元为一个级别晋级,加之食宿全供,还有假期,在当时确是令人羡慕的工作。中南火柴厂对职工的福利待遇,更是“照顾备至”[6]。然而这些企业、工厂对于其员工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如中旅,招考服务员必须为初中毕业,而且文化程度和技术能力也是晋级加薪的基本条件。这无疑代表了一种职业对劳动者要求的趋势。而民众的反应则是对于文化教育作为“养成生活能力”的不断认识和重视。在富豪之家,子女多半有条件远赴省城或外省名校就读,以至留洋。一般家境稍好的家庭多半也愿意送子女接受教育。而考取中学、师范也就成就了学生向往和追求的目标。因此,“每到临考前到处奔走托人,给校方重要人员写说情的信多达几百封,……,为着保险,可同时报考几个学校。考不上官立学校,还可进‘来者不拒’的私立中学。虽然收费多一些,还不至于失学。”[13]
在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经堂教育以培养宗教人才为宗旨,以注重宗教教义的传承为特征。战时新式学校教育在西北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填补了这一空白,更推动了传统经堂教育的改造。如在甘宁青,诸马氏集团中各军阀的子弟大多接受着新式教育。马步青本人虽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却极力赞赏新式学校教育,不但送爱子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还为爱子专门创建了著名的西宁昆仑中学。此外还以公以私创办了一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这些新式的学校教育不仅设置了文化科学知识、民族语言课程,也设有宗教课程,但宗教课程不超过总课时的15%。培养的是一批具有较全面的现代文化知识和新的思想观念的青年穆斯林精英。
不仅如此,新式学校教育还推动着社会各阶层的趋从,寺院的一些旧阿訇也进入师范类的学校或“阿訇讲习所”接受知识结构的改造,被面纱隔在男子背后的穆斯林女子也迈入女子学校接受新式教育。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局限于一些较发展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即使在一些边远的游牧区,新式学校教育亦被人们逐渐纳入文化生活之中。如在甘青藏民游牧区的夏河县,拉卜楞寺院原来是当地最大的寺院,也是惟一的教育机构,此时,也受到西北开发的影响而进行改革,在寺中设立喇嘛职业学校,聘请内地人士教剌嘛学习畜产制造。此外,夏河县还设立国立初级实用职业学校,并应藏民需求,设有卫生、畜牧二科;当地筹建的康萨小学的小学生们已然能诵写汉字,并流利背诵总理遗嘱,唱《义勇军进行曲》,教育成果卓然[3]。
2.休闲娱乐的变化 在西北地区,传统的文化娱乐形式主要有:戏剧、民歌、皮影戏、木偶戏、社火、杂耍、身歌、腰鼓、快板、灯谜等。少数民族地区各有特色,如维、回等族喜声乐、歌舞,举凡婚嫁喜庆节日多聚众载歌载舞;藏、蒙等族则偏重摔跤、赛马(马术)之类。娱乐的场所除戏剧尚有一些专门的戏楼外,大多并无固定场所,或村间场地,或山峁,或庭院,或草地、空旷之处都可以利用,时间上也常常是借助节日、庙会、农闲、婚丧期间偶聚而乐之。
由于全民族抗战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冲击,西北地区的封闭和“宁静”被打破,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精神风貌向积极进取、竞争开放的方向转化,传统的娱乐活动也随之发生变化。首先,传统的文化娱乐方式在内容上更多地反映了现实生活的变动。其中以较为活泼自由的民间文化娱乐活动的变化最为显著。如陕北民歌是陕北地区民众一种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陕甘宁边区提倡婚姻自由的过程中,陕北年轻女子也在婚姻自由的氛围中大胆地唱出了她们对八路军战士的爱慕:“吃莱要吃白菜心,寻汉要寻一个八路军。[14]而《哥哥参军当啷啷啷哟》、《劳军歌》等民歌更是反映了抗日拥军的情景。
比较成熟、也一向较少变化的传统戏剧,在全国抗战中也表现出强烈的时代气息。随着东部人口的大量内迁和华中艺术界人士的纷沓而来,西北地区同西南一起成为文化界的“敦刻尔克”,各种戏种如河北梆子、豫剧、京剧、晋剧、评剧等与当地的秦腔一起交流对演,一时间西北戏剧界热闹非凡。在新疆迪化戏剧中心,天山剧团的秦腔和吉利班的河北梆子对台演出,“每当夜幕降临,剧院门外卖小吃的摊点星罗棋布,马灯汽灯齐明,非常繁华。”[15]除了演传统剧目之外,戏剧界也纷纷编排以反映现实生活和抗日救亡为主题的新剧目,从而不仅满足了群众文化娱乐的需求,也大大激发了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当时西北地区最著名的秦腔剧团——西安易俗社,在爱国戏剧家范紫东的主持下,创演了至今仍为范本的《三滴血》等传统剧目和《投笔从戎》、《民族魂》、《保卫祖国》、《还我河山》等新编历史剧。当剧团在各地演出时,所到之处民众奔走相告,争相观看。同时,许多戏剧团体还通过演出募集了大量现金,有力地支持了前线的抗战。
其次,新的剧种——话剧也出现并活跃在抗战时期的西北。20年代以来,由于各省文化教育促进会的推动,西北各地也相继组建了一批话剧团,演出了一批有影响的剧目。至三四十年代,在抗日救亡的时代背景下,话剧迅速发展。譬如在青海,马步芳当权之际,组建了以歌舞、话剧、短剧、花儿小调为主的海心剧团、兴海剧团、儿童剧团,还邀请第八战区政治部所属的西北抗战剧团到青海作抗战宣传演出。在抗战时期,陕西的话剧演出更加活跃,尤以三原县最为兴盛。先后出台的话剧有民治小学话剧团的《一元钱》,省立三中双星剧团的《一片爱国心》、《屏风后》,职工学校的《有冤难伸》、《醒狮会》,三原民众教育馆抗日宣传队的《米》,北城西潭巷普育小学的《芦沟桥》、《夜光杯》、《天津的黑影》,三原国民党第三十七集团军总司令(陶峙岳)部和平话剧团的《雷雨》、《原野》、《日出》、《风雪夜归人》等。另有第二战区文化抗战协会民族实验剧团、西安狮吼儿童剧团、泾阳青年剧社等外地话剧团来到三原,除在县城演出外,又奔走各乡及邻县乡为当地群众演出。一些剧社不但剧目生动感人,还使用现代的演出设备。如泾阳青年剧社演出的大型话剧《万世师表》,反映的是抗战时期从沦陷区迁来的某大学教授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培育新人的事迹;由于演员具有较高职业水准,又配以电光布景,演出轰动全城,竟有“连演三天,座无虚席,站位也相当拥挤”之情形。
再次,电影这一新式的文化娱乐方式也开始在西北地区出现并得到发展。如果说电影早于1905年已在东部沿海的上海等地出现并逐渐成为城市居民重要的娱乐方式之一,那么它传到偏僻的西北地区则迟至30年代初。在青海,1930年购入第一部电影放映机后又加入2部,以电影宣传队形式在各县巡回放映;1943年,西宁湟光电影院正式开始对外营业,并拥有电影机27部。在新疆,由于盛世才与苏联的关系,新疆民众较早就看到一些苏联影片如《列宁在一九一八》、《带枪的人》,受到了形象而深刻的教育。及至边远落后之牧区部落,亦可见电影巡回施教队的踪迹[3]。重要的是,电影同其他现代传媒(广播、电讯、报刊、话剧)在西北地区的出现,对世代生活在这里的各族人民所起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不仅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开化,加深了西北人民对外界的认识,也推动着西北人民思想观念的更新和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型。正如有的论者所说:“电影是当时最受欢迎的一种寓教于乐的宣传方式,姑且不论放映影片的政治性如何,观众的兴趣点也不在这个地方,影片中最能让人迅速认同并接受的是剧中人的‘摩登’生活方式,然后才会启发某种程度的理性思考,逐步地引导自身生活方式的转变。”
四、抗日时期西北地区社会生活变迁的特点
1.外来因素是西北地区社会生活变迁主要原因
西北地区三、四十年代社会生活变迁最重要的动力来自外部因素,即为民族危机与政府的有计划开发建设所推动。这种由政府充当计划者和推动者的角色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变迁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但也导致了变迁过分依赖于外部推动力。
在开发西北的过程中,东南部较发达地区新科技和新观念的渗入在政府政策引导和建设大后方抗战基地的双重推动下使西北地区受益匪浅。特别是大批文化人口的流入,不仅促进了西北地区文教事业的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带来的新生活观念也发挥了示范、影响作用,直接推动了传统生活方式在西北地区的演变。
然而,这些推动力量却随着抗战的胜利进程、西北地区战略地位的下降而不断减弱。随后,西北地区社会生活变迁的步伐大大减缓了。事实表明,在缺乏成熟的自生变量的西北地区,外来科技和观念的渗入,只能在某种程度或某些方面起到暂时的作用,而要使作用持久,就有赖于政府长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赖于政府引导、推动变迁者自觉参与,使外生变量真正转换成为西北地区自身的内生变量。
2.西北地区社会生活的变迁具有战时特征 在抗击日本侵略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由于政府将开发的主要战略目标定为巩固国防,使开发建设中较多地体现了战时特征,而忽视了变迁主体这一内在动力的培养和发展。在西北地区社会生活变迁中,推动生活观念变迁的直接因素之一就是近代工业的发展。近代工矿企业的相继建立,不仅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劳动生产方式,更重要的是冲破了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的传统价值观对人们的束缚。新式工矿企业以其给老百姓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并能切身体验的直接的有形特征,推动了新的价值观念的形成。反过来,新的观念一旦形成又会指导和促进生活行为和生活关系的演化。从这一点讲,抗日时期西北地区的工业之所以快速发展,主要是政府的战略决策和大量近代工业的内迁,它呈现出战时经济和嵌入型经济的局限性。
3.西北地区社会生活变迁的过程具有进步性和复杂性 传统的西北地区虽然同整个中国社会一样是封闭的、保守的,但自近代以来它较中国其他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抗日时期的西北地区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开始走出封闭,走向开放。在这个过程中,西北地区的一些传统开始渐渐弱化并发生转变,尽管它走出封闭带有更多的被动色彩和接受意味(如在人口的流动中,更多的是内迁带来的外地人口流入,而本地人口的流出相对微弱得多,表明其主体在打破封闭心理的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潜力并未得到真正发挥),但西北地区毕竟开始迈上整个社会转型的总进程,体现了这个时代从封闭型的传统生活方式走向开放型的现代生活方式的大趋势,其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在西北地区的社会生活变迁中,其复杂性也不可忽视,譬如许多旧的生活状态继续存在,甚至一些旧习恶俗愈演愈烈。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这一时期的变迁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阶段,具有过渡性;另一方面也表明,虽然在推进建设和移风易俗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许多旧习俗经过数千年的传承,业已根深蒂固,并非短时间内可以彻底消除。完全意义上的移风易俗仍需经过长期不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