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债权转股权可行性的调查与思考_银行论文

国有银行债权转股权可行性的调查与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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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银行不良债权,是阻碍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主要问题,同时也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难题之一,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和银行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互相缠绕到一起。因此,如何尽快化解大量存在于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死结,已成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理论界提出了许多改革方案和设想,其中,债权转股权是目前被广为关注的一种思路。本文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思路的可行性作一分析和探索。

一、国有专业银行不良债权总体概况

国有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指:“一逾两呆”的贷款,至1993年末我国未偿贷款总额占GDP的84%,呆帐占GDP的17~25%,综合5300~8000亿元(《中国统计年鉴》1994)。95年初全国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占贷款的25%,呆帐、坏帐占贷款总额的20%,银行信贷资产中能周转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产的30%。94年前9个月, 国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次数不足0.4次,比93年又下降0.1次。以94年专业银行贷款总额3 万亿元计算,不良债权达6000亿~7500亿元。仅利息挂帐就达几百亿元。据估计,安徽省的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约200亿~300亿元。如此庞大的不良债权,已远远超过了专业银行的实际资本金,使国有专业银行处于一种超负荷运营状态。另一方面,国有专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帐面上表现为对银行的负债,由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75.1%使得国有企业在高负债运营中效益难以提高,很难归还银行贷款,同时也使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步履维艰。

二、国有专业银行不良债权成因分析

1.国家政策性、行政干预方面的原因。

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资金由财政注资解决,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实行“供给制”。随着改革的深化,为发挥贷款信用机制在国有资产经营体制中的财务约束作用,财政注入企业的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即“拨改贷”。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的影响,国有企业积累能力差,造成企业贫血,在财政十分困难,难以向国有企业注入必要的资本金的情况下,由银行承担起了补血的任务,从而使银行成为国有企业绝大部分债务的债权持有者。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产品积压,亏损严重(2/3国有企业潜亏或明亏),无法归还银行贷款,在银行的帐面上则表现为大量的不良债权。而且更为严峻的现实是:为了政治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国家目前还不能允许国有企业大量破产,对之采取包、保方式管理,银行信贷资金仍大量流向亏损企业,不良债权比重逐年上升,加之企业信贷软约束。对银行贷款拖欠成风。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94年对全国12.4万个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总资产41370亿元,总负债31049亿元,资产负债率75.1%,如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4000多亿元,资产负债率达83.3%,约有27.6%企业资不抵债。不良债权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由来以久,而近年国有企业的严峻形势及国家财政乏力,资金供给向银行倾斜是专业银行不良债权上升较快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管理不科学,产品不适销,资金投入多、有效产出少,大部分资金被占压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第二,盲目选项,盲目投资浪费了大量投资。第三,企业富余人员多,吃闲饭人员开支大。被调查企业富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最低为15%,最高48%。第四,企业相互拖欠严重,困死了企业大量资金。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是导致目前银行信贷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3.银行自身信贷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首先,国有银行内部贷款的评审、管理等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贷款评、审、放、收过程中的责、权、利相脱节,贷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明确,贷款配置和存量管理未能与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配套考虑。其次,项目评估不准、贷款审查不严等技术和方法上的问题形成贷款风险损失。据某银行下属分行对其各类贷款风险因素还原分析(实际风险/权重), 贷款利息风险占21.53%,贷款本金风险占33.52%,项目效益风险占82.7%,还贷能力风险占85.3%,显然,项目投资利税率和还贷能力变动是贷款风险构成中最主要的因素。数据表明,该行贷款对项目效益和还贷能力预测的准确度仅达到17.3%和14.7%。这主要是银行在评估、审查中大多简单延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现成数据,在技术论证环节上,论证的深度和准确度不够,贷前调查,审查中对贷款承受主体的内部管理体系、积累能力、资产负债能力以及应变和抗风险能力研究不够,使愈期贷款和风险损失不断发生。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大量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并非哪一家之责任,直接参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国家财政,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对形成国有资产的现状都负有责任。因而,要使所提出的建议具有可行性,就必须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要突破常规寻求一种作用面较宽,见效较快的解决办法,并由此引导良性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

三、解决专业银行巨额不良债权的对策

根据理论界所发表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

有人主张由财政注资解决。即由财政拨款给企业,企业再还贷给银行,或者财政拨款给银行充实其资本金。让银行核销企业的债务。但如上所述,国有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达几千亿之巨,财政显然无力支付,如果财政向银行透支,则可能导致通货膨胀的加剧。也有人主张采取核销企业债务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核销企业债务企业当然是欢迎的,但对银行却十分不利,银行从其资产中冲销债权就等于冲销了相应的资本金,这就降低了银行的资本金充实度,从而也就降低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简单勾销企业债务,否定了借钱还钱这个信用活动赖以生存的基础,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背离的。还有人主张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来解决,但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75.1%的条件下,企业破产实际是破银行的产,另外,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国家尚不能允许国有企业大量破产。

既然以上思路都行不通,那么,这个问题的解决,看来只能依靠产权制度的改革来实现了,也就是通过国有企业的银行债务的股权化转换来实现。即“债权变股权。”这一思路的基本立足点是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企业和银行共同去解决,其主要内容是将国有企业沉积多年的无力偿还的贷款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资本投资,从而成为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从产权关系看,这种作法并未改变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只是将原先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改为投资合作关系。那么这一思路的可行性究竟如何呢?这正是下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四、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

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不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票,典型国家是美国,二是银行可参与企业股票经营,典型国家是日本和德国。国内外很多经济学家所做的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都表明,日本和德国的银企关系使企业更具有长远经营意识,竞争力量更强。在美国,根据199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法),商业银行被禁止从事买卖股票的活动。最近,美国朝野已经认识到这部分造成了企业经营者有过分重视股票价格信号,追求短期利润,对研究与开发、资本投资等相对不重视,从而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1989年以后,美国有关当局开始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有限的证券交易活动。美参众两院的两个银行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长等都力主修改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标志着商业银行经营证券投资业务以及由此导致的银企之间的股权结合,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那么,在我国目前情况下,采取这一办法是否也具有可行性呢?这就需要从利与弊两个方面来加以论证和分析。

〈一〉债权转股权的积极作用

第一,债权转股权对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和企业改革中的体制变革具有重要贡献。随着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企业和银行的行政血缘关系必将被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所代替。这种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关键是要超越资金“产品分配”的做法,代之以资金的商品交易。资金商品化,就是通过资金的流动和组合来调节社会资源配置,而资金的流动和组合要由利润来引导,这样,利率市场化应成为必然要求。新型银企关系正是通过市场利率这根纽带联结起来的。这种以市场利率为基础的新型银企关系,其基本的发展趋势是双向选择,即企业有选择开户银行的自由,银行也有选择企业的自由,这种选择是以企业和银行的相互依存为前提的。银企双向选择当然是基于利益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和银行都要按照价值规律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基于自身利益而造成的银企双向选择,其进一步向前发展,必然促使银企产权融合,它是双向选择由外在的信贷联系到内在的资本结合发展的客观结果。银行债权转股权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银行和企业产权融合推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必将加快我国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步伐。

第二,债权转股权解决了国有企业监控主体缺位的问题,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无疑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同时也产生了由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乏力,使国有资产流失加剧的问题。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套完整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制约。内部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外部有来自经营者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制约。而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尚不发达、产品市场、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因而使外部监督乏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股份公司尚不规范,公司中国有资产代表缺位,或有经理人员兼任董事,监事会形同虚设,因而也就谈不上监督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家难以优胜劣汰的事实,说明了我国现有的监控机制已经失灵。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无力胜任单独承担所辖企业监督主体的能力。由于如前所述,我国银行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最大委托人之一,因而实事求是地赋予银行与其投资者职能相应的权利,使银行成为企业的监控主体看来是顺理成章的事。首先,银行作为企业的监控主体可以克服政府部门作为监控主体的弊端,因为政府部门过多的干预容易造成行政控制下的内部人控制,产生新的政企不分。银行作为监控主体,既克服了这一弊端,又解决了国有企业监控主体缺位的问题。从而对经营者产生制约。其次,在公司所有者当中,除管理者外,只有银行获取公司信息的成本最为低廉(利用工作之便),最为可靠,参与公司监控的代价最小,因而参与公司监控的能力最强。另外银行作为放款人,为确保放款的安全性,自然要对公司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因此银行作为监控主体(通过债权转股权实现),既克服了企业监控主体缺位的问题,而且监督成本最低,对经理人员的制约也最有效,从而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国有企业效率。

由此可见,不良债权转股权,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都将会有积极贡献,因而应予推行。但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不良债权投资化还面临一些政策性问题,因此不良债权转股权必须掌握一些原则。

〈二〉不良债权转股权所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及应掌握的原则

1.债权转股权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不良债权的冲销是不能用负债(主要是银行存款)进行的,而是用资本金来冲销(包括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资本总额中应扣除属于呆帐尚未冲减的部分。不良债权如此庞大,几乎可以冲销所有国有银行的资本,因此采取这一办法,在国际惯例看来首先面临着银行资本减少的问题,这对于业务逐步国际化的国有银行来说是极为不利的。目前国有专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本来就未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规范要求,如果再冲减资本,这一比例将会更低,因此,不良债权投资化应掌握的第一个原则是不能使现行国有专业银行的资本受到较大冲击。

2.不良债权转股权与现行政策的矛盾

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管理,银行的业务经营有明确的界定,它必须与投资证券业分离,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分离,之所以采取这一管理模式,主要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欠发达和不规范,如果不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则中央银行宏观管理的难度较大。不良债权投资化将面对着这一政策性问题,在目前的政策情况下,银行是不能从事投资业务的。因此,不良债权投资化应掌握的第二个原则是应该把债权投资化限制在一定范围。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要解决庞大的银行不良债权,债权转股权是较为可行的一种解决方案,因此,可以推行。但同时也应看到不良债权转股权还存在的一此政策性问题,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掌握一些原则。而且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实行不良债权投资化是银行商业化要清理不良债权而企业又不能立即还债并且包袱越来越重的特定情况下所采取的特殊办法,它有利于保护银行的债权,但没有解决不良债权的形成机制。从根本上说,要解决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关键是要以此为契机,引导新机制的形成,从而彻底解决不良债权的形成机制,这是解决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另一方面,债权转股权有一定前提条件,即它是建立在企业能够改造为股份公司的基础之上,而企业的股份化改造是有严格规定的,并非所有企业都能改造为股份公司,对不能进行股份化改造的企业的不良债权如何处理,也是银行商业化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案必须是多样化的。鉴于此,我认为化解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可考虑按以下思路进行。(1)对能够实行股份化改造的企业, 实行债权转股权,但不能就此停止不前,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借鉴日本的经验,逐步发展和建立我国的主力银行制度。所谓主力银行,一般是指与该企业有着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占有最大融资比重的银行,这种银行与企业同时有着相互持股和派遗干部等人事上的关系,并且往往是大股东,在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能提供紧急融资支援。在企业重组时握有主导权;在企业发行债券时则成为主受托银行;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单纯是融资关系,而是有着综合性的交易关系。包括往来存款结算,外汇交易等等。发展我国的主力银行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银行债权,并可以避免不良债权的再发生。因为在这方面主力银行的点检(monitaring)职能是有效的手段。一般来说,银行在向企业供给资金时, 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项目要进行事先审查,即使是在资金交易后也要对企业是否履行事先的契约进行检查。这在日本被称作点检职能。此外,主力银行因持股、派遗干部等可以得到有关企业的各种各样的信息,也便于这一职能的发挥。从企业方面来说,为依赖主力银行供给资金,有必要向主力银行展示自己的经营方针和事业计划,以及有效地使用借入资金、还债能力方面不存在问题等等。而主力银行则通过派遗干部等对企业经营是否出现异常进行检定。根据日本通产省的抽样调查,对主力银行每半年报告一次决算状况的企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占到90%左右。至于财务状况、设备投资计划、事业收支以及和其他银行的交易内容等,向主力银行报告、联络、商量的也占半数以上。由此可见,主力银行制度可以优化银行信贷质量,有效地保护银行债权,并可以解决不良债权的形成机制。另一方面,主力银行由于持股和向企业派遗干部,能有效地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从而大大降低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因此,以债权转股权为契机发展我国的主力银行制度是一种较好的选择。(2 )对不能实行股份化改革的国有企业所欠银行的贷款,建议组建一家特种信贷银行来专门负债管理和处理,其具体思路是:由财政以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特种债券的形式,将国有商业银行的这部分不良信贷资产转移到财政,财政再以拨付营运资金的形式,将这部分不良资产债权划拨给特种信贷银行,由其负责管理,并负责特种贷款的贷放。这样国有企业原欠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已经变成了对特种信贷银行的欠款。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不良债务从正常资产中划拨出来,单独立帐,并由专人负债处理,以加强企业自身对这部分资产的管理,促使企业通过各种努力,最后归还贷款或降低这部分不良债权数额。通过以上两种办法,将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彻底甩掉包袱,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信贷约束力,降低经营风险。并将以我国主力银行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建立为标志,促进良性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从而彻底解决不良债权的形成机制,使整个社会的资金运行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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