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去产能”面临的困局、风险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局论文,结构性论文,产能论文,对策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6)04-0123-07 一、当前“去产能”工作可能陷入的困局 1.各级政府在落实和推进中央去产能战略部署中,既可能由于去产能工作与地方政府在多个层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利益冲突,造成地方政府官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有所作为”内在激励机制的缺位,也可能由于在消除僵尸企业工作中所面临的种种阻力和挑战,导致有的地方官员产生畏难情绪、惰性心理乃至“懒政怠政”等行为。 首先,在当前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去产能工作与地方政府可能在多个层面存在利益冲突,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一是去产能或多或少会拖累当地GDP增速,会影响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二是会冲击当地就业,影响社会稳定;三是会减少地方财政税收,影响地方财力。对于不少去产能的重点地区来说,过剩产能产业往往是该地区的主要支柱产业,虽然这些企业的经营当前存在困难,但其或多或少仍然是当地GDP、财政收入的来源及安排就业的重要渠道。出于维护本地区经济增长机会和财政收入来源的动机,面对失业社会风险的压力,特别是在担忧本地区无法获得新产业发展机会的前提下,各级地方政府针对中央去产能工作,或多或少会存在等别的地区将过剩产能去除之后,本地区产能就不过剩的观望心态和思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激励地方政府官员倾向于采取“比谁能熬”的博弈策略,希望通过拖延本辖区的去过剩产能工作,尽力保住当地的过剩产能。甚至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极端现象:在某些由于缺乏产业支撑而导致财政收支长期陷入“收不抵支”和“吃饭财政”困局、甚至连公务员工资都面临拖欠的地区中,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力保住本地非常有限的产业资源,可能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或奖励、税收补贴、强制信贷、强行扩张需求等方式,帮助甚至“力挺”僵尸企业熬过这段时间,对中央部署的去产能工作造成扭曲效应。 其次,各级政府在处置过剩产能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面临以下种种阻力和挑战。无论是针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去僵尸企业工作,都需要地方政府官员花费大量精力财力去处理和应对各种原有的或潜在的利益矛盾及冲突,其难度不可低估。特别是针对处置过剩产能所引发的失业问题,即便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充分到位的情况下,在当前普通民众依法维权意识愈加完善、维护自我利益意识日益提高、甚至在“拜金主义”社会风气刺激下导致民众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必然出现诉求日益复杂化以及难以简单满足的困局,安置和转移失业工人的成本及难度必然会大幅度增加,这无疑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和工作难度以及“不干事不出事,要干事必惹事”思维模式的自身责任压力,造成地方政府官员的畏难心理和无法有所作为的心态。 2.各级政府在落实去产能具体工作中,倘如依靠传统的产业政策思路或政府优惠政策作为处置过剩产能的主要手段,而不是依靠因地制宜、创新性、系统性、市场导向的工作思路及具体操作方式,在中国当前的经济新常态下,可能会使得去产能工作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 首先,在中央已制定处置过剩产能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的压力下,可能会刺激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式地运用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政策或运用土地税收优惠等手段,甚至通过强制关门倒闭,来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这就可能会导致去产能工作的失效甚至扭曲效应的发生,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政府提供了额外的奖励补贴资金或优惠政策后,可能会滋生和强化而不是弱化企业熬过去产能这场“运动”的信心,造成去产能工作的不彻底及僵尸企业的“蛰伏期”和“死灰复燃”;另一方面,客观来看,在当前中央八项规定的强力推进下,地方官员利用权力来获取私利的渠道被阻断,而且公务员收入规范化、透明化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的实际收入下降,这已经催生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的“懒政怠政”行为。特别是在当前的去产能工作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来部署和推进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官员更容易滋生“一切依靠中央”的依赖心理,或者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或等待行为。如果去产能工作会较大程度地损害当地的GDP增速、财政收入及某些官员可能的腐败寻租收入,这会叠加式地削弱当地官员落实和推进本地区去产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造成去产能工作的拖延乃至延误,甚至由于延误去产能的失业风险及金融风险而放大经济社会风险。 其次,如果地方政府仍然沿袭以往的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补贴或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处置过剩产能的主要手段,在某些长期面临财政入不敷出、甚至公务员工资都发不出来同时也是去产能的重点地区中,可能会诱发或激励地方政府挪用中央或上级政府用于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的专项财政资金的动机及行为,造成去产能工作的延误。在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会激励企业和地方官员之间形成合谋或勾结行为,将去产能工作变异为骗中央政府财政资金或优惠政策的“圈钱”或“分肥”游戏,造成去产能工作中腐败寻租活动的发生,进而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从而对中央部署的去产能工作造成危害。 3.由于国内外市场环境的短期波动性变化,可能会造成某些过剩产能产品价格在短期内出现波动乃至上涨的现象,或者因为去产能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使得过剩产能产品的供需关系发生改变,造成某些过剩产能产品价格出现上涨趋势的苗头,这可能会对地方政府处置过剩产能产生干扰,导致地方政府对去产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出现误判或扭曲性反应,进而对中央部署的去产能工作造成延误或阻碍。一方面,当前煤炭或钢铁等大宗产品的国际价格正在发生较为剧烈的波动乃至短期上涨的现象,这对中国当前最为突出的钢铁和煤炭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的去产能工作可能会造成不可忽略的干扰性影响。尤其这可能会使得地方政府将过剩产能产品价格在短期内出现的波动性变化趋势误判为长期内发生的确定性上涨趋势,造成地方政府对处置过剩产能必要性的错误判断及实施动力的弱化,进而对去产能工作造成延误或阻碍。另一方面,随着各地对去产能工作的落实和推进,某些过剩产能产品价格由于供需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乃至逆转而呈现逐步上涨的苗头或态势,导致去产能的外部市场需求环境在短期内出现“回光返照”式的向好假象,从而弱化处置过剩产能的外部环境激励动机甚至催生新一轮的企业投资扩张和产能过剩,阻碍生产要素向新供给产业的转移,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及未来经济增速的进一步下滑。 4.针对产能过剩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地方政府可能出现偏向性的处理倾向,导致去产能工作对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进一步扭曲,从而对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能力造成损害。 值得关注的是,造成这一轮中国特定行业产能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众多地方政府特别偏好于将央企以及地方国企作为招商引资大项目政绩观的强烈激励下,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以及能够获得较低融资成本的央企及地方国企事实上成为资本密集型的重化行业产能扩张最快的经营主体之一,这既造成国有企业是中国本轮产能过剩形成的重要推手之一,也必然使得国有企业是本轮去产能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这种情形下,某些地方政府出于地区GDP政绩、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维护本地区就业安全甚至官员自身利益的考量,会通过各种显性或隐形的财政补贴或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本地区已经发生经营不善和效率低下的国企通过经营绩效的短期改善,来暂时拖延乃至逃避去产能任务,甚至可能会鼓励这些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利用中央去产能优惠政策,去简单地兼并重组那些经营遇到困难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这既可能使得该地区以贯彻中央去产能政策的名义并未真正将那些落后产能予以淘汰,又可能由于低效率国有企业部门产能的进一步扩张,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进一步扭曲,最终导致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动力机制的缺失。相反,另一种可能的极端处理倾向是,为了尽快落实中央去产能的任务,违背市场自愿原则,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来诱惑或强制性要求民营企业去兼并重组那些经营遇到困难的国有企业,甚至会出现某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补贴或优惠政策,来鼓励民营企业成为去产能的标杆企业,这种以谋取政绩为驱动力的去产能思路和做法,显然会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弱化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导致中央去产能工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当前在落实和推进“去产能”工作中可能暴露出的风险 (一)债务风险及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目前,中国仅四大产能过剩行业(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和水泥)的有息负债存量就达5.4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2.8万亿元,债券1.6万亿元,信托等约1万亿元[1]。从现实来看,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这五大产能过剩重点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大约在50%~75%,而根据国际标准正常产能利用率应在79%~83%,意味着五大产能过剩行业面临着大约8%~35%的产能将被淘汰[2]。假定五大行业整体的产能去化率约为11.2%,按照约5万亿元的总贷款规模计算预计将产生不良贷款约5700亿元,相应地提高银行不良贷款率约为0.8个百分点,对未来两年银行利润的影响为大概降低16%~17%的赢利点(按照100%拨备计提测算)。而且,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的债务问题相比,产能过剩行业的债务处理有着盈利能力差(平均资产净收益率为1.9%)和负债率高(负债率平均达67%)的两大劣势[1]。这些债务在企业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应对?是更倾向于财政救助,还是完全依靠市场化去杠杆,以及制定政府不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兜底”的原则能否有效?随着中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这些解决思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资产质量以及去产能引发的债务风险,有可能将成为银行爆发信用风险的潜在风险点。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去产能导致的未来债务减记支付的概率正不断加大,由此需要警惕由此带来的资产价格重估风险及大面积诱发债务违约风险。 (二)失业风险及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风险 从表1提供的数据来看,落实去产能工作最终将造成直接性失业约为150万—300万人。仅从这一数据来看,所造成的直接性失业规模是较为有限的,带来的直接性失业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然而,当前重点产能过剩行业的去产能工作可能引发的以下间接性失业风险及下岗转岗所引起的社会风险,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这是因为:第一,考虑产能过剩行业的上下游关联行业由此受到的影响与冲击,造成的间接性失业规模还可能进一步扩大,如果按照1∶1的关联带动系数来看,造成的总失业规模可能就达到300万—600万人以上,这对中国的社会安全冲击及政府财政造成的压力不可小觑。第二,即使中国当前就业的总体形势相对平稳,也不可忽视当前去产能造成的直接性失业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冲击力。从年龄结构上看,此轮下岗的煤炭、钢铁及制造业工人大都是步入中年甚至年过半百者,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主要支撑。而且,这些行业工人的技能已经相对老化,重新转岗和接受再就业培训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这些结构性失业尤其会放大社会性风险,造成政府政策解决的极大难度及对政府财政刚性支出的巨大挑战。第三,从中国当前重点产能过剩行业的地域分布来看,北方地区尤其是东北、华北等地区将大概率成为本次去产能的核心区域,这些地区相对来说也将承担较大的经济发展风险和失业压力。然而,东北地区以及华北地区这几年的GDP增速全国垫底,在新兴战略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整体上不具有核心竞争优势,随着原先过剩产能同时也是当地支柱产业的逐步收缩,很有可能造成“过剩产业已去,新兴产业未起”的经济发展动力的全面断档乃至经济发展后劲缺失等现象的发生,对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会是雪上加霜。这些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局部地域性的失业风险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安全风险。 (三)产业转换断档风险及地方政府官员“懒政怠政”行为可能引发的经济波动和社会风险 在具体落实中央去产能战略部署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地方政府一系列特定的变异行为导致某些地区在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的过程中诱发或放大经济波动和失业社会风险。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的“冒险主义”行为造成的产业断档风险。由于既有的过剩产能行业是本地区的支柱产业,在中央政府强力推进“去产能”以及消除“僵尸企业”的压力下,在没有充分谋划替代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基础上,某些地方政府很有可能将地区过剩产能过早过快“一刀切”、“一锅端”,导致地方“旧产业已去,新产业没来”的产业发展断档风险。第二,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的“冒进主义”行为造成的产业断档风险。在中央强力推进去产能的压力下,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获取晋升的政治资本,或为了获取中央和上级政府对去产能的扶持政策资源和奖励补贴财政资金支持,可能会将那些本来符合本地区禀赋优势的“传统”产业,那些具有产业发展基础、经营暂时出现困境、能够通过转型升级重焕生机的产业,作为过剩产能进行处理,而不切实际地试图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新兴战略产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替代产业。在当地人才、技术、金融等高端资源不足以支撑高新技术产业或新兴战略产业发展,或者这些新产业发展周期较长的情形下,造成地方产业过早过快“空心化”,同时也造成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新兴产业的“泡沫化”。第三,由于产业关联效应所放大的经济社会风险。随着地区去产能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个不可忽略的现象是,由于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的处置会对本地区已有关联上下游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冲击,导致大规模的产业经营恶化风险,这可能导致地区既有的产业产量急剧下降,造成本地区经济的大幅度波动及失业就业风险。第四,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懒政怠政”行为所放大的经济社会风险。由于在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压力和挑战,地方政府官员必然会程度不等地产生畏难情绪及“懒政怠政”行为。因此,需要警惕的是,某些地区在采取倒闭破产手段关闭僵尸企业的同时,可能由于地方官员的畏难情绪及“懒政怠政”行为,事先并未充分考虑和构建较完善的社会安全网和风险兜底机制,也未积极开展与社会群众事前、事中、事后充分交流与沟通,在地区经济可能出现陡峭性下滑的状态下,这会破坏经济的回旋弹性和社会劳动力市场的韧性,引发就业、居民基本生活、经济基本面恶化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进而引发利益受损群众及特定利益集团的反对乃至对抗,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激化为群体性事件,从而放大去产能工作引发的失业社会风险。 三、当前“去产能”政策思路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几对平衡关系 (一)如何在去产能工作中实现政府和市场功能边界的有机平衡 从中国此轮产能过剩形成的内在机制来看,需要依靠市场化的手段来加以最终有效解决,然而从此轮产能过剩的地域分布特征来看,则需要政府主导力量以及中央政府财政兜底才能加以彻底解决,这种两难局面决定了中央在推进和落实去产能工作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及所需的全新政策操作思维。 此轮去产能工作需要市场化手段的全面参与,目标也是通过去产能最终构建和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客观来看,中国此轮产能过剩的形成,本质上是与当前对政府和市场功能边界的界定不清、政府对微观经济部门的直接监管权力过大及政府对微观经济部门发展所需的关键要素市场违背市场逻辑的不合理干预行为过多等密切相关。推进去产能工作,实质上就是去除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部门的不合理行政干预,理顺政府官员和商业经济之间的利益边界,控制政府官员对实体经济部门的寻租腐败之手。因此,首要的改革就是要针对政府自身功能边界的真正定位和改革,政府的定位是要做市场机制建设者、市场秩序监管者及公共产品提供者,真正让市场竞争机制在去产能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起主导地位,发挥市场机制的核心调节作用,尽量不再用计划之手或政府补贴奖励形式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消除过剩产能死灰复燃的行政机制体制,最终达到去产能标本兼治目的。 如果将去产能完全交给市场,而忽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主导力量与财政兜底作用,也不利于去产能工作的推进及市场机制的建设。事实上,把去产能完全交给市场比完全依靠政府更为可怕,结果也更具有不确定性。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从中国当前重点产能过剩行业的地域分布来看,北方地区尤其是东北、华北地区是本次去产能的核心区域,而这些地区本身就是市场机制发展不够完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以及经济发展风险和失业压力突出的地区。很显然,如果将这些地区的去产能工作完全交给市场而忽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去产能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财政兜底的主要责任,是违背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条件的,也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这些特定地区,政府仍需承担作为去产能工作的执行主体,在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前提下,特别需要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作为主要引导力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方式来积极稳妥地推进去产能工作。 (二)如何在去产能工作中把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职能的有机平衡 当前在落实和推进去产能的中央战略决策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难题就是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任务中各自的基本职能和应有责任。中央政府作为去产能战略的顶层设计者,必然是各项具体操作思路的制定者及各类风险控制和化解的监管者与执行者。然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将去产能的顶层设计有效转化为各地区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两种可能的变异行为:第一,要警惕可能会发生中央政府将去产能工作甩包袱给地方政府的倾向,从而对去产能工作的推进造成延误。第二,也要警惕地方政府将去产能工作完全推给中央政府,逃避自身应有的职能和应负的责任。中央部署的去产能具体工作需要地方政府来贯彻和配合,更需要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的制约条件及外部环境,发挥主动性,防范和化解由去产能及消除僵尸企业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 实践中,须明确中央政府在处理过剩产能工作中财政资金主要承担者的定位。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来看,由于不少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与负债杠杆率已经非常高,而且财政收入增速面临急剧下滑的态势,原先的土地财政依赖体系已不可维系,不少地方已经沦为“吃饭财政”的困境。特别是在那些去产能重点区域,这些现象更为突出。因此,中央财政资金应该是此轮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及社会风险兜底资金的唯一来源。如果仍然将解决资金定位为部分依靠地方政府或定位为地方政府出具配套资金的话,沿袭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解决资金的思路,去产能工作很可能就无法推进。 (三)如何在去产能工作中实现“去产能”与“建产能”的有机平衡 对于多数实施去产能的重点地区而言,要获得与去产能的持久效果,即便实施最为严格的去产能政策,也未必能够达到彻底根治的效果,必须从“去产能”与“建产能”两端发力,才能达到彻底根治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的最终效果。一方面,对于拥有那些特定资源禀赋同时也是去产能的重点地区而言,过剩产能往往是该地区的支柱产业,即便去产能工作在这些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这些成效也未必可持续。一旦这些过剩产能产品的市场环境变好,地方政府仍然有动力通过各种手段来扶持这些产业的复苏和壮大,从而开始新一轮产能过剩的轮回;另一方面,要彻底根除特定地区的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必须加快新产业建设,通过原有过剩产能产业结构性的转型升级,或通过发展壮大具有产业基础的新型产业,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替代动力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就业支撑的新源泉,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切断过剩产能产生的基础。 (四)如何在去产能工作中实施兼并重组与倒闭破产的有机平衡 需要高度关注的是,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在具体落实去产能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偏好于采取兼并重组处理策略,而不愿意选择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倒闭破产。由此可能会造成如下问题和危害:第一,非但不能切实消除过剩产能,相反可能会延迟甚至固化过剩产能的存在;第二,强制让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违背市场规律去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特别是让经营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去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会拖累或损害作为兼并重组方企业自身的竞争效率和盈利能力,甚至会造成新的僵尸企业;第三,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最终会因为拖累效应损害当地经济可持续增长能力。事实上,从地方政府这种偏向性或者扭曲性去产能行为策略的产生原因来看,一方面,仍然在于地方政府是从自身利益立场考量而非从国家全局利益立场来考虑问题的;另一方面,也在于地方政府对处理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可能引发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及社会稳定风险的担忧所造成的。 四、对策分析 针对去产能工作所暴露出的种种困局和风险,当前及以后的应对措施是: (一)重视运用兼并重组和资本市场方式来消除僵尸企业,对于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下定决心运用倒闭破产方式来消除僵尸企业 对于处理僵尸企业这个去产能工作中最为核心也是最为棘手的任务而言,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处理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于那些能够通过兼并重组实现效率提升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行业或地区而言,要积极鼓励和提倡运用兼并重组方式来消除僵尸企业,尽量避免直接破产倒闭,建议地方政府将要对处理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补贴奖励资金,运用到对兼并重组方企业的奖励补贴。适当鼓励有实力的上市企业通过股票增发、借壳上市等资本市场手段实现对过剩产能企业的兼并重组。对于那些确实无法实现效率提升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业或地区的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应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基础上,果断采取倒闭破产的方式,为营造良好的、能够有效运行的全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大局服务。 (二)充分防范和化解某些重点地区由于去产能所引发的重大失业现象及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社会稳定风险,可适当考虑扩大中央转岗安置基金规模 中国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仅是过剩产能行业分布的重点地区,同时也是支柱产业相对比较单一、地方财政长期入不敷出的主要地区,地方政府在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所引发的失业问题可能会造成集中性的社会风险。因此,要针对各地区在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过程所带来的内部退养工人、转岗就业创业工人、内部安置工人及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工人等四类失业工人,设立以中央财政为主的转岗安置基金。中央政府已经设立了“以人为主”的1000亿元规模的中央转岗安置基金。然而,依据我们的初步测算,该资金总额可能要达到1500—3000亿元。由此,建议针对去产能重点地区和失业高风险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考虑扩大中央转岗安置基金规模,以促进重点地区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的过程及效果。 (三)针对去产能重点区域的产业转型升级及新产业发展困局,考虑设立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出资形式的产业发展促进专项基金和化解僵尸企业专项基金 针对那些既是经济增速快速下滑的重点去产能地区,同时也是地方财政支出刚性和财政收支入不敷出、支柱产业单一的发展中地区,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直接出台针对促进这些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及新产业发展的中央和地方联合出资的产业发展促进专项基金。而且,针对这些地区在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债务、要素流转、技术转让、兼并重组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难题,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出资的僵尸企业处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与鼓励僵尸企业退出、兼并重组乃至转型升级。 (四)高度重视去产能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建议启动和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行债转股形式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理模式 中国当前去产能工作中最大的风险是处置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可能诱发的金融风险。尤其是考虑到过剩产能行业和僵尸企业与银行体系的相互依赖程度过高,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必然更为突出。根据1998年国企去产能的债务处理经验以及当前产能过剩行业高负债高杠杆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的改革措施是:(1)加快中央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试点与推广工作。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市场容量和空间已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证券化已在过去15年出现较快增长,这为由去产能产生的不良资产在国家鼓励和商业银行推动下转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提供了机会及空间。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将去产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更为分散化,降低去产能引发的债务处理成本。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来共同处理去产能所引发的债务问题,考虑到区域性银行的不良资产更适合由熟悉地方情况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建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此轮去产能引发的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承担者。(2)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处理去产能所引发的债务问题。面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金融机构应加快混业经营改革的步伐。在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债转股模式推广到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五)加快针对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的改革,要通过真正推进市场化建设,切断政绩考核体制驱动下各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长导致产能过剩循环式发生的内生机制 切实通过政府政绩考核体制的改革及干部人事选拔体制的全面创新,缓解和消除地方政府对推进去产能工作及处置僵尸企业可能存在的巨大内生性惰性及不作为行为发生,打破地方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条件招商引资扩大产能→产能过剩→去产能→继续通过各种优惠条件招商引资来扩大产能的死循环,削弱地方政府官员内生性惰性和不作为行为的制度基础。通过对政府权力清单的全面深入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及创造性。第一,推动官员考核机制从GDP导向到效率导向,弱化对GDP的考核,考虑把重点行业去产能的目标明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实量化指标。可考虑将去产能工作落实目标列为当地政府一把手的主要考核指标。第二,加大中央对产能重灾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对冲去产能和消除僵尸企业带来的税收下滑。第三,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合理分配的前提下,将过去用来补贴僵尸企业的资金节省出来,用于收购过剩设备报废、补贴下岗职工安置等。标签:僵尸企业论文; 产能过剩论文; 结构性改革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社会风险论文; 企业兼并重组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政府债务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国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