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履行现状调查分析与对策论文_韩晓平1 王锦帆 2

韩晓平1 王锦帆 2通讯作者1.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9;2.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9

【摘要】 目的 了解某市部分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对医疗告知义务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关的建议.方法 自行设计并发放问卷400份,有效答卷385份.应用统计软件Epidate3.1对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进行数据的录入和数据的导出,应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描述和卡方检验,P<0.05, 有统计学差异.结论 医务人员对其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存在不足,对有关法律和规范的理解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需要加强医务人员相关法律和规范的培训,充分理解有关规定;加强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学生的人文教育和培养相关人才队伍. 【关键词】 医患关系; 知情同意; 医疗告知; 现状调查【中图分类号】R19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315(2015)10-0470-01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随机抽取了某市三家三级综合医院的医疗人员400名进行现场问卷调查.400名被调查医疗人员中男203人,女185 人;年龄区间为24~65岁;硕士及以上193人(50.1%),本科学历186人(48.3%),其他6人(1.6%);高级职称164人(42.6%),中级职称129人(33.5%),初级职称(含未定级)92人(23.9%).调查科室涉及内科、外科、妇儿科、门急诊及医技辅助科室. 1.2 调查方法设计调查问卷.采用自制调查表对医方进行无记名的问卷调查.调查采取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对选取的三家医院的医务人员随机进行面对面方式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有效答卷385份,有效答卷回收率为96.2%. 1.3 调查内容以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路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重点涉及侵权责任法有关法条的内容和理解,有关具体案例的处理和临床实践中可能存在违法知情同意权案例的认知和理解.

2 结果与分析

2.1 医生对知情同意权理论和实践的认知状况2.1.1 本次调查中医务人员认为听说过知情同意权的有333人,占86.5%;听说过一些的有51人,占13.2%;没有听说过的有1人,占0.3%.提示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知晓率较高.医务人员对签定知情同意书的认知不尽相同, 有56.4%的医务人员认为签定知情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和家属共同来签,由患者本人签定知情同意书的占29.6%,如表1所示.2.3 医务人员与患者共同决定诊疗方案的现状本次调查显示,医务人员有能力与患者共同决定诊疗计划的占31.2% (120/385),医务人员没有能力与患者共同决定诊疗计划的占5.7%(22/385), 医务人员不确定是否有能力与患者共同决定诊疗计划的占63.1%(243/385)

3 讨论与对策

3.1 医务人员对告知义务履行认知不足的原因分析

3.1.1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视程度不够 本次调查显示,徐州地区三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对医疗过程中履行知情同意义务普遍比较重视,在对医务人员对如何看待医师的告知义务对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义的评价中,有85.7%的医务人员认为非常重要,只有0.5%的医务人员认为无重要意义.也就是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诸多涉及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典型案例的广泛传播,绝大部分医务人员已经认识到履行知情同意权在医疗过程中的重要意义.3.1.2 医务人员对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与不足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调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该法条从一般情形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内容,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告知.本次调查显示,医务人员对告知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只有65.5%的医务人员认为目前所在医院尽量解释有关诊疗的全部内容.30%左右的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存在对告知内容的标准掌握不全面,甚至是无效告知的情形.调查同时表明:有43.6%的医务人员认为大部分医生都是根据自己的标准自由量权履行告知义务,有34.8%的医务人员认为大部分医生忙于工作、对告知义务履行不够,有17.1%的医务人员认为大部分医生为规避风险,常常对告知义务履行扩大化.此外,医务人员对学理当中有关合理医师标准、合理患者标准及客观标准等学说掌握欠缺.客观而言,有关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客观标准对于具体的病例和患者应该不尽相同,且在不同的医疗过程中应当有所区别.受制于我国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限制,三级以上医院门诊病人数量特别大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告知的基本内容和标准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造成医疗效率低下等问题,客观上也不太现实.但在外科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对患者身体具有明显伤害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应该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标准.3.1.3 有关紧急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和知情同意书签署认知不足 知情同意书作为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载体,也是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对医患双方均十分重要.然而,知情同意书应该由患者来签署, 还是患者家属签署,抑或是两者均可签署,医务人员的认知不尽相同,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已经十分明确的一般情形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只有在患者本人丧失认知能力,或者不宜让患者知晓的情形下,才能由家属代为履行.本次调查显示,有56.4%的医务人员认为签定知情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和家属共同来签,由患者本人签定知情同意书的只占29.6%.因此,医务人员对应该由谁来签署知情同意书普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3.2 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告知义务认知水平的建议3.2.1 进一步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和实践认知 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对医疗侵权责任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条款的立法,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有关侵权责任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对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重要性的认识, 十分必要.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医疗中的实现,对缓解医患矛盾,加强医患沟通,避免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大有裨益.调查表明,徐州地区的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理论、法律和临床实践的认知和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其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标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等诸多方面, 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着偏差和欠缺.同时,还存在告知不足和过度告知等情况.因此,当下仍然应该重视对医务人员在知情同意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2.2 健全三级医疗体制,减少三级以上医院医务人员工作量,保障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三级医疗体制,是要真正实现患者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理想模式,从而缓解医务人员工作量和工作压力,成有效的医患沟通,确保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三级医院处在医疗资源金字塔的顶端,医疗关乎生命健康, 因此,绝大部分家庭愿意让患者享受更有保障的医疗资源,大量的患者涌入三级以上医院,客观上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和社区医院“门可罗雀”的现状.三级以上医院的医务人员面对庞大的就诊人群,特别是在门诊过程中, 很难按要求履行其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因此,建议进一步健全三级医疗体制,使得不需要在三级以上医院诊疗的患者,分流到基层医院和社区医院.对三级医院的门诊量和医务人员的工作量进行限制,从而保障医务人员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推动医疗工作的精致化和专业化,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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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韩晓平1 王锦帆 2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综合临床》2015年9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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