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利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100028
摘要:自党的十八大会议召开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建设”要求的落实,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为之一变。如何在新常态下,开展好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笔者认为应从监督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机制;问题及对策
一、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一直是政府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作为建设的一个结果,公用工程也不断爆出种种“质量门”事件,严重地威胁着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见现行监督机制相较于社会发展需求而言尚存在诸多问题。
二、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分析
(一)监督组织层级过多:效率低下
公共组织理论认为,结构是使组织实现其目标的基本管理工具。不同的组织结构对组织的过程与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组织理论认为,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是组织结构设计上两个重要概念。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小的组织结构,称为“金字塔”,其优点是权力集中,分工明确,便于统一行动,但因其层次多,信息传递途径长,容易造成信息失真,使高层决策被“走样”执行。目前该组织机制的设置存在问题表现在监督组织层级过多,导致效率低下。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结构,被称为“扁形结构”,其优点是管理层次少,信息传递迅速,不易失真,决策执行时间短,下级执行人员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决策、执行面广,也较灵活。
(二)权责配置不当:责重权轻
按照权责配置理论,“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的准则。”按照现代政府理论也表明,均衡地配置权责是公共权力存在与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当权责配置失衡时,权与责的错位主要表现为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高位职权命令化与低位职权服从化、权力占有与义务赦免不一致、权力追究缺位等。
在权责配置上,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具体说,监督履职和监督工程质量的责任很大,但是配置对监督发现问题行使行政处理的权力很小问题,甚至可以说当前面临着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局面。表现在对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需做出行政处理时,没有直接的行政处理权。例如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约束,只能通过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严重问题通过约谈施工单位领导督促改正,使得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成本很低。
(三)监督环节制度化水平低:操作性差
制度化水平低是指监督检查各个环节的衔接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的保障。
其中以“过程检查监督环节”存在问题最多,但是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没有一项是进行了惩罚性的行政处罚,这无疑使得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的成本极低,这反映出监督执法力度的有限性,导致相关利益单位更愿追求低标准工程质量的和高利润的行为导向,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工程建设质量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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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信息化程度低:透明度差
现有监督工作信息不透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各个参建单位的权重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检查内容偏重施工方;二是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不透明,现有监督检查内容不公开,使得参建单位被动的接受检查,没有起到检查前受检单位自查自改的促进作用。三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未向社会公布,使得一些不诚信企业的不良行为没有得到社会其他主体的监督。
三、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策
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加强和完善我国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保障公用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监督组织机制的层级设置要选择好监督指令的层级设置。如选择垂直指令还是选择交叉管理,以及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的设置,使得具体工作内容能有效执行和条理清晰的开展监督任务。有研究理论表白,“在组织结构设计上,人们总是力图把尖形结构与扁形结构的长处结合起来,尽量克服两者的缺点,以求设计出令人满意的结构。”
(二)合理进行监督组织权责匹配
监督职责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监督检查参建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对发现的违反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根据监督机构定位和其职责,监督员属于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必然受到《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约束,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否则将会被追责,这将给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画出红线。
(三)推进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
加强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一,监督任务的信息化处理流程。建设单位在将公用工程注册监督时,相关的工程参建单位和工程信息就要在网上填报。监督组在接到监督任务后,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即可开展监督工作。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程来源、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工程参建单位资质等级及业绩水平以及影响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其它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计划,确定检查项目的关键环节、部位和内容等,并据此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在工程现场监督检查阶段,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化平台优势。在开展检查工作时,监督员使用移动终端,按照标准化的监督工作流程,规范、便捷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通过移动终端信息平台,监督员可以在现场完成监督抽查记录单、现实施工质量问题拍照取证、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等执法情况的填写、打印和上传网络平台等工作,既方便了公用站各级领导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监督动态信息,又避免了施工单位对监督发现问题事后找人说情更改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对公用工程质量和有关参建单位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率,同时对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未来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建设,必将沿着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的轨迹前进,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形势变化,沿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轨道进行积极变革和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理论和新机制的道路,促进公用工程建设质量的健康发展和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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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文利(1977-)、性别 男、民族 汉(汉族可省略)、山东省、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论文作者:冯文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18
标签:工程质量论文; 权责论文; 监督检查论文; 组织论文; 监督机制论文; 工程论文; 单位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6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