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租赁准则变化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租赁论文,国际会计论文,准则论文,我国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0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发布了《租赁(征求意见稿)》,规范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租赁业务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原则。与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相比,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内容是对于承租人来说,不再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租赁物要纳入资产负债表。这是国际会计准则针对国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成熟阶段作出的修订。然而,对于我国来说,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如果直接采用国外的、超前的准则将会对刚刚恢复活力的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将就国际会计《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和修订意见反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两租合一”后对承租人财务报表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将会改变承租人的承租意愿、减少租赁业务量,导致融资租赁业发展步履维艰。
一、《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的修订背景
国际会计租赁准则,最早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ASC)于1982年发布的《租赁会计》(IAS17)。此后,该准则进行了几次修订(见表1)。1997年,IASC将《租赁会计》准则更名为《租赁》准则。目前正在执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年发布的修订稿。由于租赁准则受到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批评,因此IASB决定联合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该准则进行实质上的修订,并于2010年8月发布了《租赁(征求意见稿)》。
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规定,按照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的资产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即入表),即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租入资产价值)和负债(最低租赁付款额),并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经营租赁的资产不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即出表),也不需要计提租赁资产折旧,只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的经营租赁负债(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并设置“经营租赁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以反映租赁资产的使用、归还和结存情况。
这种将租赁业务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模式,自国际会计租赁准则诞生之日(《租赁会计(1982)》)起就确定下来了。在使用多年之后,该会计处理模式逐渐受到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批评。由于不需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资产和负债,经营租赁给承租人带来了表外融资的好处。为了获得这种财务上的好处,承租人通过交易安排使得经营租赁得以实现。这进而导致了在实务操作中,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不易区分。鉴于此,IAS17规定,将一项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应,当根据交易的实质而不是交易合同的形式。在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款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其他可能导致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情况还包括:(1)如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则撤销所导致的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2)资产净残值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3)承租人能以远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续租。“大部分”、“几乎相当于”①的界限划定方法从1982年《租赁会计》准则发布以来就存在,但并未给出明确的数量范围。
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IAS17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界限的划分含混不清,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6年首次发布的《租赁会计》(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13,简称SFAS 13)中就明确规定了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条件:(1)租赁期大于等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2)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②时至今日,这一规定仍在执行(SFAS13于2009年纳入《会计准则汇编》,ASC840)。
然而,不论是IASB的模糊界限还是FASB的清晰界限,都未能令财务报表使用者感到满意(IASB和FASB,2009)。模糊界限给了报表编制者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进而提供了安排交易的机会。清晰的界限也存在“明线”测试问题,即财务报表编制者通过安排交易达到分类标准。比如,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确定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89%”,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这两者经济意义上的区别很小。但在财务报表上的区别却很大,前者不需要在财务报表上反映资产和负债,而后者则需要在财务报表上反映。
正是因为这样,财务报表使用者认为在经营租赁中,对于某些交易,其资产的使用权和对债务的义务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所以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资产和负债。于是,作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投资者、分析师和信用评级机构,利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经营租赁的信息,将经营租赁进行资本化以调整财务报表,即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租赁会计准则的批评,很多年来,会计准则制定者们探讨了如何改进该准则。1996年G4+1③提出了“租赁会计:租赁合同产生的承租人资产和负债的新确认方法”讨论稿,以取消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2000年G4+1又提出了“租赁:实施新方法”讨论稿。IASB和FASB在2006年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中,增加了租赁会计共同项目,并于2009年3月共同发布了“租赁:初步观点”讨论稿。两委员会在收到302封意见回复的基础上,于2010年8月发布了《租赁(征求意见稿)》。
二、《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的主要内容、意见反馈和评价
鉴于将租赁交易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所带来的批评,IASB和FASB在《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采用了新的会计模型——资产使用权模型。但是该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模型同样受到了租赁业行业协会、业内人士和其他相关者(如分析师、会计师)的质疑和反对。
(一)《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的主要内容
《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提出了一个新的会计模型——资产使用权模型,不再将租赁交易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因此不再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用语。这也意味着对于承租人来说,全部有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交易都需要计入财务报表。在初始确认时,资产负债表中需要反映相关资产和负债;后续计量时,需要在预计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孰短的期间内摊销成本,同时承担租金的利息费用。并且,使用权资产的摊销需要按照IAS38无形资产准则中的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要求进行摊销,而无形资产的常用摊销方法是直线法,因此使用权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出租人来说,根据是否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采用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对租赁交易进行确认。
(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和评价
从2010年8月17日《租赁(征求意见稿)》发布,IASB和FASB联合向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共收到785个意见回复。这些意见回复既包括融资租赁的行业协会,也包括具体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其中,比较重要的行业协会有:美国设备融资租赁协会(简称ELFA)、欧洲设备租赁公司协会联盟(简称Leaseurope)和英国租赁协会(简称FLA),以及来自中国的意见回复。
1.国外租赁协会的意见反馈。在2010年12月17日的一份联合意见回复中,全球租赁业协会④认为,与目前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对承租人的后续计量方法将会造成租赁成本在前期过高;在转换期承租人将会遭受损失,并且这种损失将会继续;对征求意见稿的会计模式是否能够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提出质疑。
美国设备融资租赁协会(ELFA)在意见回复中,分析了征求意见稿对承租人的影响,认为:(1)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重大影响,资产和负债会显著增加,甚至会影响债务契约的履行;(2)资本化过度,甚至超过了评级机构需要的资本化程度;(3)租赁交易的经济意义没有恰当反映出来;(4)租赁成本会在征求意见稿实施的第1年升幅很大,对净利润有重大的负面影响;(5)对不重要的租赁交易进行了太过复杂的会计处理;(6)需要太多主观判断。Bosco(2010)对美国20家最大的零售公司、运输公司、银行和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了测算,如果将现存的经营租赁采用征求意见稿进行资本化,则租期前端的租赁成本会显著增加(见表2)。
欧洲设备租赁公司协会联盟(Leaseurope)在意见回复中,反复强调绝大多数租赁交易是直接的、价值比较低的简单租赁。在Leaseurope的20个欧洲会员国中,租赁公司2009年的租赁合同为500万个,其中97%的合同是设备租赁,每个设备租赁合同的交易额平均为27300欧元。然而,征求意见稿取消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更多地是关注解决租赁中的复杂、大额、结构化的交易,却没有关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小额、简单的租赁。如果采用征求意见稿,将会增加这些小额交易的成本,并导致亏损。另外,如果采用征求意见稿,各个公司在识别和整理成千上万合同数据方面的投入不同、开发新的报告程序和内部控制不同、雇佣更多员工数量和整理资源以进行系统更新方面不同,进而造成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同。同时,征求意见稿还会对租赁决策产生根本影响,很多企业将不再采用租赁的交易方式来获得标的资产的使用(见表3)。
英国租赁协会(FLA)的意见回复认为:(1)对于承租人来说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很困难。这是由于承租人为了估计成本,首先需要列出记账工作程序列表。FLA估计如果采用征求意见稿将需要采取75个工作步骤,而在目前会计模式下,经营租赁需采用10个工作步骤,融资租赁需采用30个工作步骤。采用征求意见稿将明显加大工作量;(2)由于会产生递延税款,承租人不得不需要两套账,一套账为了编制财务报告,一套账为了纳税计算;(3)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财务报告过于复杂,附注内容过多,报告过长;(4)实施征求意见稿带来的成本大于带来的好处,会令存在设备租赁交易的公司(被调查的公司)每年至少增加10万英镑的成本。
从上述国外融资租赁行业的意见回复来看,这些协会对该征求意见稿颇有微词,存在不同意“两租合一”会计规定的意见,有些协会还明确指出IASB未重视行业协会的意见。
2.中国的意见反馈。我国对《租赁(征求意见稿)》向IASB意见反馈,主要是由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CASC)、工银租赁、中国银行和中国航运公司作出的。这些意见反馈代表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融资租赁企业的观点,表达了对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改变的担忧和反对。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回复意见,认为:(1)支持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的基本会计原则,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但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租赁期的界定和复杂租赁交易的计量(特别是有续租期和或有租金)存有很大担忧;(2)对于出租人来说,采用履约义务法或终止确认法的界限,与目前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分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对于中国来说,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征求意见稿会计模式将对中国融资租赁公司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工银租赁在回复意见中表示:(1)不赞成对经营租赁会计处理进行改变,因为实施征求意见稿将会使经营租赁被传统信贷产品所取代,经营租赁的市场份额会急剧下降;(2)实施征求意见稿带来的成本大于带来的好处,不会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因为存在太多的估计和预测。
中国银行的回复意见认为:(1)对于租赁资产只占很小部分的上市公司来说,其披露的租赁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没有重大影响,因此披露相关信息的成本大于带给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价值;(2)银行需要做大量工作来实施征求意见稿,包括安装系统、再造经营流程、历史数据收集、更新管理模式和政策、员工培训等,这会极大地增加实施成本;(3)可能会影响银行的关键财务指标,比如生息资产、生息负债、净利息收益率、净利息收入等。
中国航运公司在回复意见中表示:(1)该公司租入船舶和集装箱,目前是出表反映,如果采用征求意见稿入表反映的话,将会影响该公司的关键指标(如绩效指标)和租赁契约;(2)实施征求意见稿会增加遵循成本和计量的复杂程度,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3)租赁资产可能会在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账簿上同时记录。
很遗憾的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意见回复份数少,而且回复意见简短。这说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并未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动向给予充分的关注和研究,这将不利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
3.其他评价。会计师、分析师、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参与者,也对于《租赁(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评价,对取消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这将会恶化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Patricia McConnell(2010)认为,与目前的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在附注中披露经营租赁相比,征求意见稿所要求的会计处理将会是相当耗费时间和难以操作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将导致资产周转率降低和资本回报率降低,以及营运资金减少和产权比率(负债权益比率)增加。
摩根大通(J.P.Morgan,2010)认为:(1)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下,分析师已经根据财务报表附注对经营租赁进行了资本化,这是一种普遍行为,只是各个信用评级机构现在所采用的资本化方法不同;(2)将经营租赁入表反映,会影响报表多个项目的计量和财务报表比率的高低。执行征求意见稿准则所增加的债务会导致债务比重的上升,进而导致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增大,并且这种债务的增加会比目前分析师按照财务报表附注调整增加的债务更大;(3)征求意见稿会影响企业的“购买vs.租赁”决策,企业将会更多地采用购买方式获得标的资产,而不是租赁方式。
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2010)认为:(1)征求意见稿将会对零售公司、运输公司和通信公司的经营租赁产生重大影响;(2)会影响信用评级方法,并认为与目前标准普尔所采用的信用评价方法相比,在征求意见稿下将会确认更多的负债;(3)会带来评价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比率的变化。
从上述分析看出,即使是对经营租赁已经进行了报表调整的评级机构,对于征求意见稿所带来的变化也认为过大了,已经超出了他们已经采用的对报表的调整幅度。
三、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一)征求意见稿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与目前的会计模式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会计模式到底会对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以一个10年期的、没有续租权的租赁交易为例,来对比采用征求意见稿和目前准则的差异(见表4)。在本例中,每年支付租金为10万元,折现率为10%,租赁支付总额的现值为614457元,直线法摊销使用权资产。
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目前会计模式下,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只需要在利润表中每年反映10万元的租赁费用,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租赁资产和负债。然而,在征求意见稿会计模式下,承租人需要在租赁交易发生时,初始确认614457元的使用权资产和614457元的租赁负债。在随后的10年中,承租人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使用权资产,每年摊销额为61446元,同时还要以10%的利率支付利息费用,第1年为61446元,费用合计为122891元。随着每年利息费用的逐渐减少,每年的费用总和也在逐渐降低。因此,与目前会计模式相比,征求意见稿模式中的费用总和在前5年里比目前会计模式大,而在后5年里小,形成了前大后小的利润影响模式(见图1)。但是,两者10年中租赁费用总和相等,都是100万元。同时,在后续计量中,资产负债表中的租赁资产和负债不匹配。
由于使用权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受到了租赁业协会、从业人员和分析师的反对,IASB和FASB也在考虑采用抵押贷款摊销法(Mortgage-Based Amortization)。仍以上例资料为基础分析,采用抵押贷款摊销法,比较在目前会计准则和征求意见稿准则规定下,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见表5)。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征求意见稿会计模式下,承租人在初始计量时,确认614457元的使用权资产和614457元的租赁负债。在随后的10年中,承租人采用抵押贷款法摊销使用权资产,每年摊销额逐渐增加,利息费用逐年减少,每年的费用总和保持10万元。因此,在抵押贷款摊销法下,后续计量中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租赁资产和负债相匹配,并且不存在前高后低的成本模式。
2.对财务报表比率的影响。如上文分析,征求意见稿要求承租人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会影响资产负债表,租赁资产的摊销方法的选择(直线法和抵押贷款法)和利息费用会影响利润表,进而影响了一些财务比率的计算。这些影响如表6所示。实施征求意见稿之后,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降低,影响了承租人的偿债能力;资产周转率降低,影响了承租人的资产管理能力;资产回报率降低、每股收益降低,影响了承租人的盈利能力。征求意见稿带来的财务报表比率变化,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将导致承租人减少甚至不采取租赁的方式获取标的资产。
(二)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晚,近几年才快速发展,但交易量小,因此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将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恢复和发展壮大,也会使我国其他企业丧失采用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发展自身的机会。
1.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状况。我国融资租赁业诞生于1981年,在此后的20多年里发展比较缓慢,2004年以后融资租赁行业开始恢复活力。2004年,商务部宣布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同时开放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单位。2007年,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设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和金融环境的急剧变化,为融资租赁的复兴创造了条件。在拉动内需,推动区域和产业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开启战略性投资的现实行动面前,信贷融资的运用空间已经非常有限(银根紧缩,信贷规模缩水)。作为全球范围内重要融资方式之一,融资租赁的引入可以缓解紧张的信贷额度,帮助政府和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成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补充,但是与国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规模相比,我国的交易规模还相差很远,租赁渗透率很低。
2.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发展状况。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制定的较晚。1996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有关租赁业务的处理逐步趋于规范化,并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租赁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做法,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正式在所有企业中实施。2006年,作为租赁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与其他38个准则一起发布。在2001年和2006年的租赁准则中,都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目前我国的租赁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14和美国会计准则SFAS13,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既在会计准则中采用原则导向规定了“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的要求,又在会计准则指南中采用规则导向规定了“75%”和“90%”的要求。
3.采用租赁征求意见稿将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由于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晚、交易规模小,直接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将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以下将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租赁会计准则变化的关系来分析租赁征求意见稿的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在1976年确定了将租赁交易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后,租赁交易量呈上升趋势,设备租赁渗透率也有了显著的增加,从1982年的17.4%上升到2000年的31.7%,并在此后的7年租赁渗透率维持在26%以上。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不景气,导致美国设备租赁渗透率下降至17%。与美国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交易规模比较小,租赁渗透率很低。然而,在金融危机中,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却快速发展,交易额从2006年的80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9300亿元,但是快速发展之后的租赁渗透率也只是3.8%,与其他发达国家租赁渗透率10%~20%相比差距还很大。这说明,我国很多企业还未采用租赁的交易方式,还未很好的利用这种表外融资的好处,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已利用租赁交易以融得资金、占领市场、美化财务报表30多年了。因此,在与世界水平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如果我国直接采用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取消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租赁交易的承租人表外融资优势就没有了,会被直接购买等方式所取代。这会使得我国融资租赁的交易规模大幅缩小,进而扼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机会,我国其他企业将会失去采用融资租赁交易发展自身、赶上世界先进企业的机会。
另外,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在快速发展阶段,从业人员忙于拓展业务,疏于对租赁会计准则的关注和研究,对IASB的《租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回复仅为4家。同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缺乏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也只是银行业协会(工银租赁为代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参与了该意见回复。疏于参与意见回复工作,相当于放弃了话语权。这将会导致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不能了解和掌握融资租赁行业的动向和倾向,进而不利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因此,对于租赁准则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很迫切的实践意义。
注释:
①在1982年的租赁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实际上大于或等于”的表述,在1999年准则中采用了“几乎相当于”的表述。
②我国会计本准则第六条规定:(1)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2)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③1993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会计准则制定者成立了一个团体(Group),被称为G4,以讨论和解决会计面临的问题。后来G4允许IASB作为观察员参与团体的会议,即为G4+1。
④这些协会包括美国设备融资租赁协会(ELFA)、欧洲设备租赁公司协会联盟、日本租赁业协会(the Japanese Leasing Association,简称JLA),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the China Leasing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LBA)、加拿大融资租赁协会(the Canadian Finance and Leasing Association,简称CFLA)、澳大利亚设备出租人协会(the Australian Equipment Lessors Association,简称AELA)、澳大利亚船舶租赁协会(the Australian Fleet Lessors Association,简称AFLA)、和卡车租赁协会(the Truck Renting and Leasing Association,简称TR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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