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贸易挑战传统税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传统论文,贸易论文,电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电子贸易(electronic commerce )是随着国际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而兴起的贸易形式,它具体指通过遍及世界的国际互联网进行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交易活动。据国际电信联盟最近的统计,1996年互联网上交易总额为20亿美元~30亿美元, 预计1998 年全球电子贸易额为500亿美元,到2000年将达到3000亿美元。
电子贸易改变了传统的实物贸易的观念,使适应传统贸易的税收理论、原则和制度面临挑战。它的出现,给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带来新的难题。
电子贸易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已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由网络革命而引发的贸易革命,将会深刻地影响未来的税收制度。
一、电子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区别
国际互联网是由计算机组成的全球网络。任何一个人,只要有一台电子计算机,一部调制解调器和一条电话线,便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所需商品,获得信息和服务。网络是未来生产和生活的核心,谁控制了网络和网上资源,谁就掌握了主宰权。网络购物在世界上已逐渐成为时尚,在美国已有4000万个以上的网络用户采用网络购物方式。这种全新的贸易形式与传统贸易相比,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特征。
首先,电子贸易提高了贸易的效率。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各种形式能够被数字化的信息以电子化的方式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从而开辟一个全新的网上贸易市场。电子贸易具有迅速快捷、费用低、信息量大、甚至可以看到实物照片和录相资料等特点。买卖双方可以在网上展开询价、谈判等商事活动。有人预测,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
通过互联网,企业能够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实现网上售货或订货,与供货商、批发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建立密切的联系。1996年,因特网已跨越100个国家,拥有4500万用户,135万个网站,而且以每天新增2万个用户的速度发展。 这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可大大提高商贸文件的传输速度,降低文件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其次,电子贸易削弱了商品与劳务提供者及消费者之间地理位置上的联系,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由固定的场所转移到了没有固定场所的、开放的国际互联网络上。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的跨国流通一般通过有固定场所的国际性贸易公司来完成。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跨国贸易可以不用通过贸易公司,而是通过连接世界的国际互联网来完成。
与传统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全球化趋势。现实世界以地理来确定边界,而网络本身没有边界。网络社会是开放的,没有地域的限制,是一个全球性系统,具有资源共享性。因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交易,由于没有固定交易场所,所以更加灵活,而且隐蔽。
第三,电子贸易所带来的巨大变化还表现在贸易方式和内容上。对于有形商品,商人们通过互联网付款来完成订货业务。在电子购物中心,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电子查寻,这可以节约很多时间,消费者可以比有形的购物中心更快地选择店铺。而零售商则不必租用昂贵的店面或装饰橱窗,货物可以放在便宜的仓库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下订单,便可以得到送货上门的服务。
传统的贸易以实物贸易为主,而电子贸易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则更多地表现在无形财产的许可与转让上,如计算机程序、游戏、书、音乐、各种图像以及各种可数字化的信息。与传统贸易相比,这类交易虽然也具有销售的特征,但销售的对象却发生了变化。
我们试以书为例,说明电子贸易在内容和形式上给传统贸易带来的变化。科技的发展使能够数字化的信息极其容易地被再生产和传播。过去的大部头书籍,如多卷的大百科全书,其排版、印刷、装订、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整个过程易于监督。然而,同样数量的信息,现在则可以采用电子光盘的形式出版。虽然多卷的百科全书与比它体积小得多的光盘一样,都具有物质的形式,但与在书店或书摊销售书相比,对出售计算机光盘征税,则因其生产、销售和消费过程难以监督而变得十分困难。
如今,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让许多的实物交易变得更像提供劳务,甚至可以不发生实物产品的购买行为。这就使得购买计算机光盘都变得没有必要,消费者只需购买数据权便可以下载信息,得到多卷的百科全书所提供的知识,而不需搬回多卷的百科全书。
电子贸易的出现,使贸易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从而使以传统贸易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制度面临挑战。
二、电子贸易使传统税制面临挑战
与传统贸易形式相适应,政府通过能够控制的要素(如住所、机构、收入来源等)行使税收管辖权。例如,政府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这构成政府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传统的住所的确认通常以实物所在地和公司组建地或有效控制地为标准。然而,电子贸易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从而使通过互联网络提供的贸易和服务很难控制和管理。即使一桩简单的交易也可能会涉及四个管辖区:卖方基地在一处,信息服务器在另一处,买方基地在第三处,但买方可以流动,所以它可以在第四处管辖区点几个数字就能获得货物。这种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典型交易形式,在有形产品的贸易中是很难看到的。由于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容易隐匿其居住地,因而电子消费很容易隐藏。这给确认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带来难度,从而使传统的控制税源的方法失去作用。
与住所相似,常设机构的确认也出现困难。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其形式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等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及专职代理人等。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如在别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利润即可视为来源于该国的应税所得,无常设机构或虽有常设机构但非归属其应得的利润则均不征税。如果一个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那么,该国就可以认定其所得来源于本国,可以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然而,一个可以进行销售的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现代的通讯技术可以使人们之间的合作不需要在哪个国家设立固定的场所就能进行。对通过互联网运作的公司,来源国无法根据现行税收条约的规定,对其所得征税,因为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供货物和劳务的公司,可以不用在各国设立常设机构,在来源国的“出场”可能仅限于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硬盘一定空间,或能够从事交易的智力软件上。因此,所得来源国难以对外国经销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活动征税。
此外,对专利权、版权、商标、商誉、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交易所获收入,不必像判定营业收入来源时所强调的应有常设机构“在场”的要求,允许在纳税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而由收入支付单位扣缴预提税。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上述交易,因缺乏实物的转移而使预提税变得难以征收。
一种税收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取决于如何将搜集到的信息转变为纳税义务。如果缺乏信息,任何税种都无法实施。现代税制大都以交易为课税基础,税务当局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有关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通过常设机构和住所等概念将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然而,电子贸易的基础是开放的、以不记名方式联系的网络,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双方出现在交易地点,因而无法满足现行税制对信息的要求,使政府难以掌握全面的有关纳税人活动的信息。国际互联网的高度流动性、隐匿性,阻碍了税务信息的获得。
总之,在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进口国一般在进口环节征收流转税,并对贸易公司所得征收所得税。对有形货物征税较容易,因为实物贸易很难逃过边境海关的检查。而电子贸易却表现出与传统贸易不同的特征。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实际上发挥着贸易公司或零售商店的作用,是买卖双方的中介和桥梁,因此,有人称国际互联网为“虚拟商店”。从理论上讲,国际互联网使用者所在国有权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使税收管辖权。然而,对通过国际互联网的交易额(即商品课税的税基)或交易所得净收入(即所得课税的税基)的统计却十分困难。因此,对通过国际互联网的贸易征税,因税基难以确认而难以实现。
当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课税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税基的确认上。其实,不论是传统的实物贸易还是电子贸易,税基的国际性都越来越强,都要求建立可控制的程序,以确认税基。
电子贸易使传统税制面临的难题,将对各国税收制度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互联网已日益演变成一个巨大的逃税区。由于无需移动工厂或货栈,只要移动几个服务器,在网上做生意的公司就可以迁往别处,因此,无拘无束的电子贸易正带来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
三、由电子贸易引发的国际税收冲突
电子贸易引发的税收冲突,突出表现在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上。
众所周知,国际公认的确立和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由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由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实行管辖,而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或是否是本国公民,也不论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管辖的范围。根据属地主义原则,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进行管辖,这一原则确认,跨国纳税人,不论他是哪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收入来源国有权对其发生在该国疆界范围内的所得或经营行为征税,而不管纳税人是不是本国居民(公民)个人或居民公司。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各国政府大多同时按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确立和行使税收管辖权,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发达国家的海外收入多,所以更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收入多来自国内,所以更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当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各国一般都遵循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原则。
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核心是判定应税收入项目来源地,如果分不清收入来源地,便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原则上,国际税收涉及的应税收入项目是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各国的所得(包括营业利润、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等)。由于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不断扩大,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多。
兼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固然可以不区别收入来源全部征税,但对于非居民只能课征来源于一国境内收入的所得税。
电子贸易使跨国纳税人的活动超越了国界,产生跨国所得。由此出现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的问题,引起各国之间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必然重视通过税收手段以维护本国利益。
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提供劳务的公司,其取得的收入在居住国是很容易确认的,但对于收入来源国来说,由于所得的认定出现困难,因而很难对来源于其管辖范围的所得课税。这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带来困难。
四、携手建立公平的世界贸易新体系
由电子贸易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已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据国际数据公司预测,到2000年,与网络相关的税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如果未来整个经济的大部分经济活动都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那么,现行税制将不再适用。各国会坐视税制因国际互联网而变得无效吗?
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和荷兰马斯特里克特大学教授 Lue.Soete于1994年提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来对付国际互联网对现有税基的威胁,因此建议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信息单位课征一种被称为比特税(Bit Tax)的新税。 他们设计的这种税也适用于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
对于开征新税的建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有许多问题没有弄清,如哪一种信息传输要征税,哪一种要免税,跨国经营的征税权如何划分以及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等等。
面对电子贸易带来税收收入的流失,也有人主张将工业国主要对流动性资本(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征税的制度转向劳动力、消费和财产等非流动性资本征税,其原因在于对流动性资本征税,税基难以确定。而消费税对货物很适用,因为货物是有形的,因而很难躲避政府的监察。目前按个人收入计税的制度,很维约束那些在网上为国外公司工作的人。因为这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调查所有在计算机上完成的工作。
然而,在电子贸易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经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成本在居住国较易控制为由,提出所得课税应转向居住国的建议。据统计,在世界目前的6000万个互联网络用户中,美国占了4000万个。美国担心对电子贸易征税会影响国际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互联网络上的电子贸易行为,美国主张采取放任的态度。1998年5月14日, 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 票的优势获得通过。
在美国的敦促下,1997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43 个成员国同意在2000年以前,取消对信息科技产品(包括半导体、印刷电路板及网络设备等)的关税,该协议价值5000亿美元。
1998年5月20日,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同意,将保持目前Internet上的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
实现零关税Internet后,发展中国家的国门就不再是保护国内企业的屏障,而将直接面对世界范围的竞争。
凭借其雄厚的信息技术实力,美国试图使互联网络按照符合美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美国强调实际贸易和电子贸易选择上的税收中性,认为必须维持税收明确、一致、中立以及无歧视的原则,当货物利用电子方式订购而实体货物运送时,不应因其利用电子形式订购而征收额外的进口税收。美国财政部关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结果的白皮书,持不实行任何新举措的观点,在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贸易选择性税收政策释义》(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of Global ElectronicCommerce),美国主张不应对电子贸易开征新的消费税或增值税,并且强调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保持一致。从美国的态度可以看出,作为电子贸易发源地的美国,从保护本国利益的立场出发,将更加强调对电子贸易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欧洲在对电子贸易活动课税问题上与美国存在分歧。因为EU国家多为消费国,为增加收入,可能会侵犯国际互联网络方式,或者引入新的税种,将以各种形式在本国“出场”的公司纳入征税范围,对互联网货物和劳务的消费者课以“比特税”。而美国则认为来自国际互联网活动的收入会自动流向美国,因而不必重新考虑制定国际税收规定。
世界经济和就业的全球化发展,意味着如果一个管辖区的税收水平对那里的个人和公司来说,到了难以忍受的程度,他们就会转到税负低的地方,在互联网上提供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其结果会导致各国为吸引虚拟公司而产生的竞争。
电子贸易带来利益和损失在不同国家之间的重新分配,造成税收权益在国际间的流动,引起了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越来越商业化,需要有新的税收制度,使税务当局确认应税活动发生的时间及地点。由于技术引进国希望遵循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出口国自然希望遵循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要避免双重征税,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发展中国家需要解决如何对利用国际互联网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征税的技术难题。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新的国际税收制度的建立,以不阻碍国际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因此,如果不针对电子贸易出现的新的税收难题采取相应措施,必将威胁现有国际税收体系,导致国际间税收冲突的加剧。各国政府都面临如何对互联网络进行管理的共同课题。
面对电子贸易的迅速发展,世界应建立一个以全球市场为基础的网域名称注册、分配与管理系统,该系统必须能充分反映网际网路的地域与功能多重的特质。
发展中国家在分享国际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商机的同时,也付出了失去关税保护屏障的代价。不公正的贸易会加剧世界的两极分化。如果不适应电子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电子贸易发展所带来的各国之间的税收冲突必将加剧。随着电子贸易的增加,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需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通力合作。为了世界共同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应负起责任,为全球即将来临的信息时代,建立起公平高效的世界贸易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