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空间阻力的关系机制_社会因素论文

中国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空间阻力关系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阻力论文,中国论文,大城市论文,化与论文,土地利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问题的提出

城市土地利用变化所依托的是城市区域,它是主导土地利用变化者的宏观行为环境。城市空间的变化导致工作与居住环境的变化,原社区的社群以各种方式提出各自对空间的要求,产生土地利用变化阻力。我国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宏观行为环境中各因素的空间关系是什么?这种规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成为城市的主要问题。

城市政治与经济背景决定了主导土地利用变化者的微观行为环境。在我国大城市,主导土地利用变化的内在社会权力因素与宏观行为环境之间关系的研究,可进一步揭示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该环境中的外在社会权力因素之间的关系模式。该模式为解决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空间阻力提供依据。

我国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外在社会权力因素的行为构成决定了土地利用空间阻力的大小,对其进行研究可揭示空间阻力作用模式。我国大城市土地利用正处于新的变化之中,研究以上规律将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供新的理论依据,有助于我国城市建设合理、公正地进行。

笔者以行为环境为线索,重视城市区域的整体行为、行为意图、价值与空间的情感联系,以西安市为例,探讨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社会外在权力因素之间的关系机制,并用行为模式表示出来。

2 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社会外在权力因素

2.1 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社会因素的关系

据国外对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有关研究(D.Ley,PP280-32;J.Boivin 1995),结合我国的一些大城市(王作锟等,1993)以及西安的具体情况(王兴中,1996),我国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社会因素的关系模式(见图1)。由此可知,社会内在权力因素与社会外在权力因素共同决定城市土地利用的变化。外在权力因素是不同空间上的单位与社区。

图1 我国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过程中的社会因素

2.2 宏观行为环境孕育土地利用的阻力

据戴维(CD.Ley;PP319-320)等学者的观点,城市空间是各种社会因素冲突的场所,区域本身孕育着城市政治问题,其导源是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阻力。著名城市社会学者帕克(R.E.Park,PP109-112)认为,社区构成了城市区域的组成,它不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社区的组织机制与土地利用的变化相互作用产生空间阻力。其关系模式如图2。

图2 城市区域孕育土地利用阻力的原理

2.3 土地利用阻力与社会外在权力因素

从行为科学的角度追溯土地利用阻力的本质,这种阻力是由于城市居民都有一定的居住与工作区位,无论是社区内的居民,还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居民,他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很大一部分在该区位的社区内发生,环境的变化将影响他们的生活规律与改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种理念源自他们对周围环境不全面的环境感知,因而就产生外在行为反应。土地利用变化引起他们空间行为的形式与过程见图3(D.Ley,PP304-305)。

图3 土地利用阻力的空间行为本质

由图1与图3可知,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社区与占据一定空间的不同利益集团是城市变化阻力的空间行为者。即土地利用变化的阻力源于城市空间变化的社会外在权力因素。

3 内陆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的关系过程机制

3.1 社会外在权力因素的构成

3.1.1 社会外在权力因素构成的行为调查 为了搞清中国内陆大城市空间变化的社会外在权力因素的构成,用行为调查方法(见表1)总结出与西安城市空间变化有关的社会权力因素序位。从表1可知主要内在权力因素排列在前四位,他们决定了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第五位以后的因素,如单位、居委会、社群与组织、街道办事处、原土地使用者,他们都占据一定的城市空间范围,有的本身就是独立社区,它们所处的空间都是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实施区域。这些因素的行为影响土地利用变化决策者(内在权力因素)的行为,因而它们是决定土地利用变化的外在权力因素。表1中所列的其它因素在不同情况下,分别是这两类权力因素的一个方面。

表1 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社会因素调查以及相关序位

注:(1)被抽查者在没有任何提示下写出影响土地利用变化的因素。综合后制成上表。(2)在每位调查对象比较排序(分别用①②……表示)的基础上总结,并进行总排序。

3.1.2 城市社区居民对土地利用变化的感应模式 居民是社会外在权力因素中基本的行为构成者。国外在居民对土地利用变化的感应研究方面认为,城市利用形态类型如花园、桥梁、污水厂、道路等会使位于其附近的社区环境质量发生变化,导致地价的变化,进而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社区为自身生活空间利益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称为区域的排外性(D.Ley,PP304-305)。为此,还总结出西方国家居民对城市利用形态类型好恶的排列顺序,称为“骄傲—耻辱序列”(Pride-stigma continuum)(J.Wolpet and J.Seley,PP45-47)。

表2是对西安一个城郊区的代表性社区进行骄傲—耻辱序列的感应调查,从中可总结出:(1)城市居民对潜在变化的城市利用形态类型,从其职能上感应出对自己生活的关系,因而从“利己”的角度去认知城市利用形态类型的骄傲—耻辱序列。(2)骄傲—耻辱序列总排序是,越具有大区域公共利益的形态类型、对本社区环境有消极影响的越带有“耻辱”性,如垃圾站等;对社区越有福利的形态类型越具有“骄傲性”。(3)骄傲—耻辱序列随着城市利用类型离社区远近发生排序变化。如耻辱性类型远离本社区就逐渐变化为骄傲性类型。(4)与西方国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交通、娱乐设施方面。西方国家居民认为公路是影响环境质量(噪声)的主要因素,而我国居民认为是方便生活的基础条件,带有骄傲性。同样,我国社区尚缺乏一定的休闲娱乐设施,居民希望能满足其生活需求,娱乐设施带有骄傲性。(5)对城市的土地利用变化以及主要利用形态类型来讲,政府着眼于长远与大区域的利益与价值,而被改变土地利用的社区居民仅着眼于眼前与邻里区的利益与价值。

表2 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居民骄傲—耻辱序列

注:对各种设施的期望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按照非常期望、比较期望、期望、一般的次序用1,2,3,4表示,填表人对于不期望或有害的设施的反应从强烈反对、比较反对、有时反对、一般、不反对的顺序依次用A、B、C、D、E表达。

3.1.3 城市土地利用区位变化对周围邻里区土地价值的影响认知规律 区域外在权力因素的行为与土地利用变化对周围地价变化有关。中国内陆大城市土地利用的变化主要在旧城改造与郊区新区开发。土地利用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周围土地区位利用条件的改变,对周围不同经济行为空间区位产生影响,使原周围土地利用结构、形态与功能发生变化,并调整不同距离范围内的土地经济收益及地价变化。对西安郊区的两个二级中心地土地利用区位变化对周围地价影响的行为调查结果(见图4,表3)说明,由于小寨二级中心地范围内,二环路及长安路立交桥的建立,使小寨的通达性增强;高新技术开发西区内的新区建成及二环路的连通,使该开发区商业服务与交通条件大为改善,因而引起二个中心地范围内土地利用价值相同趋势的变化。其特点:(1)土地利用变化类型是交通、商业与服务类型中的“骄傲”性,它们的建立会使其附近的区位土地价值增大;对周围社区居民生活带来方便(生活质量提高),社区地价也升高。(2)交通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的增加对其它大多数土地利用类型的单位来讲,环境质量影响很小,靠近这些设施的单位,虽然感到环境质量下降,但是经济效益的提高抵消了这种负影响。(3)这些城市设施的建立,对较大区域范围内的大多数社区、单位都感到对实际生活行为带来实惠。

图4 西安二级中心(小寨,开发区西区)土地利用变化对周围土地价值影响的调查区位示意

表3 西安城区土地利用变化对周围土地价值影响的感应行为调查

注:“√”表示调查对象的赞同意见选项

3.2 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的关系

3.2.1 西方国家城市空间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的关系 土地利用变化使城市区域产生空间排外作用,它是外在权力因素的空间行为反应。这种排外作用力(即土地利用的空间阻力)往往作为抗衡土地利用变化的内在权力因素,即城市管理者的作用(urban managers)(pahl,1969)。国外有的学者称这种排外性为外在性的空间政治因素(D.Ley,p373)。这种政治因素只有通过各自的社群与组织反映与表达出来,可采用各种途径、形式表达他们对城市空间的利益与目的要求。只有通过这种“政治形式”(Mollenkopf,1978)影响城市管理人对空间的政治决策,达到有利于自身的城市空间变化。说明城市空间变化也是城市政治活动,其围绕着空间再利用、利益再分配机制,这种机制是分配、利用抗衡的过程(Harvey,1971)。也说明外在权力因素及空间行为力的形成与变化是城市管理者对城市空间决策的政治结果,它是城市居民关心城市的政治反应形式,称为邻里区政治(Kotler,1969)。90年代以来,美国有关城市的政治、经济文献中提出了现有政治制度产生对城市空间变化的“扩大机器”(Gronth Machine)工程(J.Boivin,1995)。即城市管理者将投资者、社区领导、居民、经济人等联合起来组成联盟,命名为扩大机器机构。实质上是将城市土地利用的内在与外在权力因素的行为者拢在一起,商定城市土地利用的变化。由于城市管理者夸大了土地利用变化会带来更大的收益,忽视了事实存在的形态建设(如高速公路)等对生活质量的影响,因而居民逐渐失去了对“扩大机器”工程的信誉。另一方面,城市空间发展产生的效益不足抵偿当局的花费,城市外在权力因素又形成了“反对扩大”机构联盟,以保持原有空间使用价值。事实上,不论政治方法如何变化,只要城市空间发生变化,城市社会外在权力因素一直与其存在着相互作用的过程,并有其关系过程机理。

3.2.2 中国内陆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的关系 西安是中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在内城的土地利用上是以利用与保护相结合,重点地段重在保护为原则,市政府规划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城市限高规划(表4)等规划法规。城市土地的水平扩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但又受到“增量”土地的数量制约。就人均用地的标准与现状、用地结构的调整与转换而言,也存在着数量和功能及其合理调控的矛盾问题。在城市发展的决策过程中,各种利益群体、单位制社区、不同的区位地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为了进一步说明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的关系过程,在西安市6个区分别选点(土地利用建设单位)调查,分析结果见表5。表中反映出两种权力因素在城市不同区域土地利用变化中的问题,土地利用变化阻力来自当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居民。问题的焦点是:(1)对建设开发地区居民的赔偿、单位与集团的利益、当地社区的地价、当地(政府)的地权问题;(2)建设开发地区的交通与环境问题。以上两类问题无外乎围绕在空间再利用与利益再分配的机制上。虽然西安市政府对城市空间发展的长远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用地问题,以及城市规划设计院对土地利用的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都要向广大人民征求意见,有的还是问卷式的民意测验。但是事实上,城市社会外在权力因素在空间上始终存在有排外作用力。

表4 西安市中心城区高度分区规划

注:根据《西安市中心城区限高规划图》整理,(1993年)

表5 西安城市土地利用变化遇到的问题调查

注:各发生区域行为过程遇到的矛盾与问题及其重要程度,用①②③……表示。

3.3 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的关系过程模式

土地利用变化的外在权力因素产生的排外作用力,是以空间再利用与利益再分配机制为核心的,其机制表现在中国内陆大城市的土地利用变化有下列三种模式。

3.3.1 内陆大城市空间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产生、演化模式。内陆大城市空间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关系过程模式见图5。

图5 内陆大城市空间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关系过程模式

3.3.2 内陆大城市空间排外力在空间上的表现模式。城市空间排外力,实际上是外在权力因素在空间上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这种空间力是客观存在的,城市中每个社区、每个单位制空间都有,它是居民对自己居住、生活与工作环境加以维护的反映。它在空间的表现模式如(图6)。西方国家的这种空间排外力表现的比中国更为普遍,他们称其为地方关注(local concerns)的空间表现(Cox,1978)。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使城市空间产生排外力,包括周围社区的空间排外力。排外力的大小与演化还取决于居民对未来变化的形态因素的好恶程度,即对潜在变化的形态因素有一心理感应上的“骄傲—耻辱”序列。

3.3.3 内陆大城市单位制保护力在空间上的表现模式。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政治经济在空间的表现特征之一就是建立了各种国营企事业与商贸服务业单位。它们各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不同类型单位制单位位置的获得是通过城市规划,按经济地域功能来划分。1954年国家建委批准了1953—1972《西安总体规划》,西安铁路沿线的东西郊区是纺织、机械、仪表工业区,南郊是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集中区,北郊是物资、材料仓库区、内城是商贸服务管理区。西安的城郊、远郊主要是不同类型的单位制社区的所在地,国家政策的倾斜使它们获得快速发展,空间上区别于其它传统街坊社区,国家经营的性质(包括集体性质)使它们又具有超越地方管理的权利,单位制社区是郊区的“高等级社区”。单位制社区具有强大的保护力量(图7)。

4 结论

本文以西安市为例,探讨中国内陆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的关系机制,并用行为模式表示出来作为探索性的研究。

a.影响中国内陆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社会外在权力因素,是占据一定区位的单位、街坊(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城市空间再利用与利益再分配。

b.内陆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外在权力因素之间的关系已呈现出一定的产生、演化模式。居民的行为基础是居民对城市空间形态类型的感应与对区位经济价值变化的认知。

c.内陆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空间阻力有二大类:一是单位制部门的空间阻力,二是城市地方(或区位)上的排外力。它们与城市空间变化之间都有一定的关系模式。

标签:;  ;  ;  ;  ;  ;  ;  

中国大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空间阻力的关系机制_社会因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