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_民主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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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监督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可以确保主权在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群众直接去管理国家事务,而是由人民选举代表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政府,实现对国家的间接管理。这样,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就委托给他们的代理人即人民公仆去执掌。但公仆行使权力如果不受到制约与监督,就有可能导致权力腐化变质,从而侵犯和违背民意。因此,纯粹的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并不能完全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只有人民群众拥有选举、约束、监督、撤换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权力,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才能对人民负责,主权在民就能切实贯彻。因此,监督与选举制度一起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的两大支柱。马克思把人民掌握监督权称为是巴黎公社的原则,强调“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1](p677) 列宁强调人民掌握罢免权比起掌握选举权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他指出:“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加以发展。”[2](P506) 可见,民主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一种国家制度。在我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3](P32)

第二,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P154) 这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文明社会政治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被滥用;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受资产阶级、封建阶级的旧思想、旧习惯影响,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权力变质和权力腐败的可能性,权力行使者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仍然可能滥用权力。权力滥用又导致各种腐败的滋生、蔓延以及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受阻。如,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中出现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案件,涉及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整个社会拜金主义日益猖獗。这种严重的权力腐败和社会腐败现象给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究其原因固然种种,但主要在于相应的法规和制度特别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关的权力制约机制也未能发挥应有的效能。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和完备的权力制约机制,把权力置于经常、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下,才能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可以促进公共权力高效运转,提高现代国家管理水平。马克思曾把建立无产阶级“廉价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高效运转的目标要求,强调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监督以促进其高效运转的重大推动作用。毛泽东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中深深地认识到:“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5](P157) 目前,我们正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公共权力高效运转,提高现代国家管理水平,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对此,徐育苗先生强调:从现代国家管理的矛盾来看,现代社会既需要国家强有力、高效能、集中统一管理,又需要不断扩大民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只有健全国家民主监督制度,才能使国家这架庞大复杂机器协调、高效地运作,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发展;从现代国家管理的特点来看,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正推动国家管理从传统社会行政指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控制、间接管理为主,而宏观控制、间接管理的关键手段就是要有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从现代国家管理过程来看,国家行政管理是由决策、执行、信息、咨询、监督等诸环节构成的完整系统,只有加强民主监督,才能防止和克服失误和偏差,保证决策的正确和顺利执行。[6](P556—357) 总之,民主监督是公共权力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国家管理的关键手段。

二、我国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党内监督体制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流于形式。由于同级纪检委级别低于同级党委且隶属于同级党委管辖,使纪检工作难以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监督。近年来全国各地大案要案都是在中纪委亲自组织领导下查处的,这恰好说明,“地方纪检机构权力过小,查处大、要案效率过低,力度不够,甚至未尽其职。”[7] 二是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十分薄弱。广大党员虽是党内监督的主体,但他们对违反党纪国法独断专行的党员干部行为很难行使了解权、批评权,更谈不上罢免权。监督举报者甚至遭受打击报复。三是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混同。违反党纪是党内实施处罚的最低标准,但在实践中往往把监督标准定位在是否违法犯罪上,使违纪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另外,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领导干部实施处罚时又往往受到党内监督的干扰。

第二,人大、政协等权力监督机构的功能发挥不够。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一府两院”负有全面监督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机制和观念等原因,这种监督存在很多问题。人们把它归纳为:一是有限性监督。人大一年开一次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有限的。目前仍然停留在事后汇报、开会期间质询等方式上,且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处理意见少。二是阻挠性监督。有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把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看成是“挑刺找麻烦”,认为加强人大监督是“削弱党的领导”,“同党委唱对台戏”,不重视、不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少数干部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三是失职性监督。一些人大专职常委对监督工作有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不会监督。尤其是对各级权力部门和行政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形成监督空白区。这些现状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缺乏常设的监督机构不无关系。此外,由于一流的公职人员流向党委和政府,而从党委和政府离退下来的干部则配备到人大、政协,使人大、政协的监督功能更加弱化。

第三,群众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群众监督是公民个人或群体,依照法律规定,以批评、建议、检查、检举、揭发、申诉、罢免、报道、听证、复议等权利的行使为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制定和执行各项制度、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工作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是群众参与政事、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力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实践中,存在领导干部对群众监督重视不够、不负责,群众监督手段单一、渠道狭窄,群众监督意识淡漠等问题。群众虽然可以通过向上级举报、告状、民告官等方式发挥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却无法通过某种载体或平台迫使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中止权力的滥用或腐败行为。因此,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所敬畏的并不是群众,而是上一级的公共权力执掌者。群众在权力监督中的主导地位、核心地位显然未能得以贯彻。”[7] 由于“同步监督”缺失,“事后监督”需要通过更高级别的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支持来实现,这就容易造成“监督盲点”。

第四,法律监督存在体制缺陷。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检察、审判机构的人、财、物三权在地方,对有犯罪嫌疑的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动用司法手段须报请同级地方党委批准,因此,“对公共权力的法律监督实际上尚未自成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党内监督,由此降低了其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7]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体制对监督主体和客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时没有受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保护,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应承担的后果,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约束,而且监督程序和实现方式都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因此这种无法可依的监督必然显得苍白无力。

第五,新闻舆论监督缺乏相对独立权力。在现代法治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参与监督的最重要形式,也是遏制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力武器。在西方,大众传媒被称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被称作“无冕之王”。虽然我党历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但现行新闻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新闻媒体过多地受制于行政权力,自主权相对较小;新闻舆论监督权缺乏保障,新闻工作者易受到人身威胁;舆论监督的公正客观性缺乏监督;等等。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制度

第一,健全和完善执政党内部监督制度,确立其在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近7000万党员的执政党,健全和完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既是党保证自身先进性的可靠手段,也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一是改革纪检机关领导体制,实行行业垂直领导,使纪委的人、财、物权与党委、政府相分离,各级纪检部门只对上一级纪检部门负责。同时提高纪检机关级别,扩大权力,尤其是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党的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对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各级党委、纪检委要责权统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二是完善党内规章制度,包括党的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体系,并使之具有明晰、具体、可操作的特点。三是强化党内民主,进一步公开透明党内事务,扩展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变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上下互补的监督。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监督渠道。扩大直选范围,防止少数人操纵弄权,党代会选举的党的负责人应直接向党员负责,对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的,应依法进行罢免,真正体现权力的民主监督。

第二,强化人大监督,充分发挥其在监督体系中的主干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强制性,在监督体系中应起主干作用。鉴于目前人大及政协监督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而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检察、审判和人大机关公职人员形成监督空白区的现状,建议撤销现有的行政监察机关,设立一个专司监督职能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各省、市、县各级也相应设立这一机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它任免,授予其监督权、委托权、罢免权、调查权和审计权,使这一监督监察机构处于监察的主干地位。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行政、政纪、法律等方面的检查、监督、仲裁、处罚等职权,不受其它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政协功能,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让人民群众推选年富力强的干部进人大、政协工作。

第三,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确保其在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群众监督主要来源于人民对人大及代表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以及基层各种民主形式的监督等。可通过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以及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方式,通过健全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的基层民主形式,完善来自各方面的群众监督制度。要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关键是要搞好各项具体制度建设,如: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举报奖励与反打击报复制度,审判案件过程中的公众听审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及各种举报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的公文处理制度,人民群众参与各级党委政府查处的观察质询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的廉政报告与离任审计制度等。总之,只有完善群众监督的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扩大民主权利,使人民通过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等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才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贯彻和体现群众在权力监督中的主导地位。

第四,改革司法体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实现监督法制化。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要在人、财、物三权上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制,确立检察、审判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摆脱行政支配和控制,使其不受牵制地履行监督职能。公检法系统除了必须接受党在政治上的领导以及人代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外,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分工、配合以及制约关系,实行审判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司法民主程度和审判质量的提高,防止司法专横和办案中的渎职违法等行为。要尽快制定统一的《监督法》,对监督的性质和原则,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监督的方式、程序、后果处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法律,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定《新闻法》、《举报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定《政务公开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同时,还应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有关信息的主体权利,并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和严厉惩治腐败的约束机制。

第五,健全和完善舆论监督机制,赋予其在监督工作中更多的自主权。舆论监督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较宽的辐射面、较高的透明度、较大的威慑力,在整个监督体系中有其独特的优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之中,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舆论及媒体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把舆论监督作为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建设内容,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将舆论监督作为依法执政、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作为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对新闻舆论的新认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出台《新闻法》,赋予新闻机构以相对独立的地位,将揭露社会腐败现象的权力作为新闻工作者的法定权力和义务;要建立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使监督权得以确立,人身权得以保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使群众广泛参与到舆论监督中来,以监督、纠正舆论工作中的不健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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