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案例”的联想:“卖方缺位”与国企改革的悖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改革论文,卖方论文,长沙论文,悖论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改革,用我的老话说,如今已不是“要不要分家”的问题,而是“如何分家”的问题了。产权明晰,身份置换,方向不错,关键就是个公正问题。
仅从理论上讲,长沙案例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一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这个原则及具体政策实际上只把初始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都被“界定”为内部人(“企业集体”)资产。
这个做法在国内是否最“激进”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号称搞了“休克疗法”的整个前苏联、东欧都没有这么干的(当然是指合法、公开形式而言,偷卖私分的违法事就不好说了)。以最受非议的俄罗斯而论,它规定的三种股份化方案中无偿“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的份额最多的一种才25%,另一方案可优惠购买56%,但没有无偿界定份额。就这样俄罗斯的私有化已有“内部人私有化”之机,而且被视为其失败的原因。
无疑,企业雇员尤其是其中的经营者对“积累”有很大贡献,对此给予工资外的奖励,包括产权奖励也是市场经济的常见现象。但这种贡献本身不能成为否定企业原有产权结构的理由。一个能干的经理并不能以其业绩为由把股东的企业“界定”为自己所有。除非订有关于股份期权的前约,经理要获得产权奖励,必须由董事会即所有者授予。如今长沙市政府作出了这样的授予,问题在于政府本身只是“全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试想如果这三家企业是民间公司,董事会会在“10天之内”便把88%的产权让予别人,仅仅因为他们作为雇员干得还不错?如果这些企业是作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们还会这样“界定”吗?
这就是产权改革中的一个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何必还要改革?如果产权不可交易,又怎样改革呢?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政府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而这就涉及经济以外其他领域的改革了。
第二个问题是“领导人持大股”。股权分散而平均化不利于公司治理,经营者控股有利于减少企业运作中的交易成本,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这一点?借助行政力量来实现“领导者持大股”,不仅会在这几个企业内部产生公平与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几个公司属于“靓女先嫁”型的绩优企业,这样做还算可行。对亏损企业怎么办?资不抵债的企业能让领导在债务上持大股么?假如不这么一碗水端平,在有油水的企业用行政手段搞领导持大股,在亏空企业强制工人“平均”掏钱给“穷庙”补窟窿,这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所以,“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合适的所有者”这个道理是应当注意的。当然所谓起点平等并不是仅仅“内部人”的起点平等,因为国有资产是国民积累,不仅仅是内部人的。
至于“身份置换比产权界定更难”说穿了也与以上两点有关。它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身份置换”的实质是由束缚—保护的广义契约改换为市场上的劳务交易契约。既然是契约转换就得建立在立契者参与的基础上,强加的“契约”尽管强加者认为已经给了很多优惠,被强加者还可能不领情。而强加者如果让步并加强优惠力度,又有可能引起攀比效应,增加了其他企业置换的难度。第二,旧体制下某些享有优势的企业“内部人”(哪怕只是一般工人)身份本身包含着既得利益,如果企业改革不打破“内部人”的局限而在全社会展开,单独要求某个企业的“内部人”改换身份就会遇到很大阻力,尤其在“内部人全员持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东欧、俄罗斯在这方面就有教训)。所以这几个企业遇到的问题也反映了“内部人改革”的局限。
但以上是理论分析,在目前条件下民主的“代理人交易”与超越“内部人”的起点平等都不可能,而企业改革又不能不搞,正如“案例”所言:这几个企业原有净资产均上亿,如果不“界定”掉大部分,谁能买得起?这就涉及到现有条件下经济改革、具体地说产权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有人说是给企业找到“最能干的所有者”。然而谁“最能干”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识别,在走向市场的改革中用行政手段是识别不了的。这种改革只能找到“最应得的所有者”,而他能干不能干,只有此后在市场中才能识别。
如今文件上改革的目的有一条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实际操作中它往往被忽视,在理论上这种说法从根本上看也是大可质疑的:国有资产归根结底是国民的资产,而国民就是一个个公民的集合,把国有资产量化给国民应当只有量化得是否公平(而且有效)的问题,而没有“流失”的问题。
但在“公平量化”的许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而且十分重要的目标。“靓女先嫁”只有在这个原则下才是可取的。在前述条件不具备时,改革宁可从社会保障体系做起,产权改革宁可从亏损企业做起。在能收回其价值的条件下拍卖绩优企业并以所得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产品供应,也是可以的。但以“界定”掉绝大部分公共资产为代价把并无经营危机的绩优企业匆忙“转制”,未必可取。相比之下,建立公共选择—监督下的代理交易机制后再嫁“靓女”可能更好。
还要注意以行政手段促成“内部人改革”的弊病,有时这种做法是以诸如“保护民族工业”之类名义进行的,但未见得真于“民族”有益。俄罗斯在这方面的教训就很沉重。像长沙这几个企业,并不是“嫁不出去的丑女”,只考虑“内部人”,当然会有资本太大难以“置换”的问题。但如果能有外资出价竞购,回收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总比“界定”掉大部分资产后把它交给“自己人”更有利于国民吧。
总之,长沙案例突出反映了“如何分家”问题在当前的尖锐性,以及建立公共选择—监督下的代理交易机制即民主、公正的产权改革机制的紧迫性。这些年来一些人喜欢谈论“经济民主”,其实改革前的计划经济“大家庭”中“家长”的命令之权是合乎逻辑的,“分家”完成后已经确立的市场经济中各个“小家庭”通行的是交易关系,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只有在“分家”过程中,“经济民主”不仅有实际意义,而且是使“分家”结果具有合法性、“亲兄弟,明算账”的市场秩序顺利形成的关键因素。
聂正安先生注意到“路径依赖”问题。其实历史表明:路径依赖并不仅仅是对“前体制”的依赖,更重要的往往是对“转制方式”的依赖:“分家不公”的后遗症常常比“大家庭”本身的后遗症更严重。不可不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