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必须从行政法视角下分析,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行政法的保障。本文从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旨在建立适应我国的行政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
一、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2009年,我国颁发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恶意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还强调了“情节严重”的条件,意思就是只惩罚打击那些规模较大、后果较严重、性质较为恶劣的行为,然而对于小型的违法泄漏、贩卖行为并没有详细的惩罚措施。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很有必要从行政法的层面进行进一步详细的改革完善。2013年,我国行政法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保护指南》,然而,由于缺少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系统配合机制,该文件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效果。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初始方案已经上交审议,却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这种现状致使一些地方的规章制度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在公民信息保护方面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1]。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现如今,我们身处在一个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个人的信息已经变成重要的社会资源。由于个人信息网络化程度不断加深,个人信息时常会出现被他人占用侵犯的情况,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近年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国家加大关注,并提供了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仍存在较多问题。各种机构滥用权力收集、处理、利用用户信息,侵害公民权益的例子已屡见不鲜,所以保护个人信息的紧迫性不言而喻。
(一)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
从个人信息的内涵来看,个人信息包括了个人的基本信息支配与控制,及公民可以按照自身想法来决定是否准许别人搜集或使用与自身有关的信息。对于这样的权力,必须要有一个权威的权利主管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管制,如果仅仅用民事法律来改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将不利于防止损害个人信息行为的产生;如果仅仅使用刑法来改善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说这样的出发点高,但是不利于日常生活中危害较低的行为判别,如骚扰电话、短信等等。
(二)降低有关个人信息的犯罪率
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被非法分子拿去贩卖,这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机构对这类案件的重视力度还不够,没有认识到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的严重后果,如果不依法处置这些非法分子,就会导致他们逍遥法外。我国近年来采取的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惩治这些违法分子,从而降低相关的犯罪率,保证人们的信息安全。
(三)增强相关机构的责任感
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感还不够强,以至于对他们的信息监管做的不到位,导致一些非法分子钻了空子。若能对信息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培训监督,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培养工作责任感,可以加大避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窃取贩卖[2]。
三、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存在的问题
如今的社会已经信息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变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是当下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需求和任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在我国大众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过程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现今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大众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国家信息管理机构的制度不完善;个人信息行政保护力度不够等。
(一)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贩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太弱、他们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被窃取后的严重后果,以至于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所以使得自身信息泄露。
(二)个人信息行政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的个人信息行政保护力度不足,监管力度也不够。一些信息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也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抛弃工作原则,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向非法分子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行政保护,要落实到实处,对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监管,不能只做表面文章。
(三)国家相关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度。
四、优化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度
我国网络的不断普及,使得个人信息大量存放在网上,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另一方面也给一些非法人士带来窃取的机会。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最主要的一点在于公民本身。首先要对广大群众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使其深入了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并且在其日常工作生活中落实下来,对个人信息加强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个人信息的安全水平。
(二)加强政府相关机构对个人信息管理的规范和监督
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主要是采集、储存、使用等,为了保障信息在管理过程中不被非法分子利用,加强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是必须的。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更要加强对其的监督,可以进行适当的培训任务,增加相关机构部门对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来对信息管理进行监管,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分割难题,更能提高信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是保证个人信息权利的前提。仅仅规范信息处理主体制度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健全救济制度,让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公民能够通过救济制度得到应有的说法和赔偿。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法律条文还比较缺少,遭遇侵权的公民只能够通过诉讼等方法来自我救济,要求处理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并赔偿其损失。还应当健全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政府工作人员侵犯之后得到对应的赔偿,信息泄漏,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失,就是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我国对于此类的规定范围很小,很有必要进行扩大,以健全维护制度[3]。
五、结语
确保我国大众群体的个人信息安全,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且操作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地加强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力度,要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下对公民自身的信息予以保护,逐步提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最大程度上给人们提供和谐快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郭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
[3]陆锦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云南大学,2016.
论文作者:陈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3
标签:个人信息论文; 行政法论文; 公民论文; 我国论文; 信息论文; 制度论文; 行政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