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关系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形式论文,关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经济改革由于理论准备不足,一开始就陷入市场经济“手段论”这个大的理论误区。市场经济“手段论”不承认市场经济具有内在制度要求,从而看不到任何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制,都必定同它有着内在的联系,要适应市场经济的性质。因此,它把市场经济片面地看作只是调节生产,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或者说“工具”而已。由此误以为任何所有制都可以同市场经济结合,任何社会经济形态都可以直接利用市场经济这个“工具”,而不需要预先根据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要求进行根本性改造。这样一来,在经济改革中,我们没有自觉地花大力气去探索和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内在制度要求的新型公有制,也就是“市场型公有制”,并以它取代原有的公有制,所以至今未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令人欣慰的是,近几年来,人们经过挫折而初步认识到:市场经济并不象是谁都可以拿起来用的“手杖”,不是任何所有制都可以在它的体制下很好地形成发展,做到资源优化配置。因此,不少人提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性质,必须对它们进行根本性的改造。有人主张,对于国有企业,除了少数生产公共产品和垄断性的企业外,都应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当然,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后仍然保持公有性质。但是,这个本来正确的意见未能为实际部门所采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还有另一个大的理论误区,即所有制的性质与其实现形式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同一所有制性质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性质也可采用同一实现形式。这都不影响所有制的性质。总之,所有制同实现形式之间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关系和联系,所有制对实现形式没有内在的要求。因此,这二者之间不存在适应与否、矛盾与否的问题,所以,某种所有制可以采取各种实现形式,都能够得以巩固和发展,而它的性质不会受到影响。可见,这种实现形式观,实际是把它看作是实现所有制的“经济价值”的“手段”与工具。可以称之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手段论”。这就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造成重大障碍的另一个理论误区。它同“市场经济手段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它的误导,而使一些人坚持“市场经济手段论”不放,不承认市场经济的内在制度要求。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人则抱住国家所有制不放,看不到国家所有制同市场经济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实现形式手段论”,或者说“实现形式工具论”认为,国家所
有制和“二全民”集体所有制二者虽然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但是,都可以利用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等具体“实现形式”而使它们同市场经济结合。所以说,要清除“市场经济手段论”在经济改革方面的不良影响,让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真正深入下去,达到预想的目标,有必要清除所有制“实现形式手段论”在理论上的错误的、非科学的东西,在实际工作中将会带来的危害;要深入分析所有制性质与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与联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但是,首先要指出,清除“实现形式手段论”,消除它在人们头脑中的影响,并非易事。这涉及到一系列基本的理论问题;况且至今人们对“实现形式手段论”存有偏信,依然把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寄希望于合适的实现形式。因此,这就需要经济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于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关系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考察,进行再认识,以期得出正确的结论,形成共识。
实际上,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可以说,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实现形式,或者说,实现形式要适应所有制的性质。这是一条客观规律。为了认识和揭示这一客观规律,下面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各种内容都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这是因为各种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往往要通过独特的形式才能完全地表现出来,或者实现。换言之,并不是任何一种形式,都能够恰如其份地表现和实现某种内容的性质、特征和要求。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种现象,某种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表现自己。但是,其中能够完全、恰到好处地表现或者说实现内容的性质和要求的具体形式却只有一种,其它的诸实现形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和实现内容的性质、特征与要求。这样,内容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实现形式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地表现或者实现内容的性质和要求的表现形式与实现形式。这简称为“全表现形式”,或“全实现形式”。另一类则只是或多或少地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与实现内容的性质、特征和要求。简称为“半表现形式”,或“半实现形式”。不言而喻,“全表现形式”是完全适合内容性质的,因此才能完全、恰如其份地表现与实现内容的性质与要求。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全表现形式”又可称之为“全适应形式”;同理,“半表现形式”则可称之为“半适应形式”。因此,在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时,必须对内容的性质、特征和要求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为其探索和设计“全适应形式”,以便让内容的性质、特征和要求得以完全实现,很好地表现出来。当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只能求其次,采取“半适应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关注“半适应形式”对内容的性质将要产生的影响,做必要的准备,以便采善地应付之。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防止误用完全不适应的表现形式,以免内容的性质和要求根本不能实现,得不到表现,甚至会导致内容变质。因为内容如果不能通过合适的形式表现出来,就会徒有其名;尤其是当表现和实现形式与内容的性质完全不符时,那么,它们产生的结果就会出现异化,最后有可能取代原有的内容。因此,对待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应取慎重态度。
由此看来,所有制虽然也可以有多种类型的实现形式,但是,并不是所有制的每一种实现形式都是适宜的,完全合符它的性质与要求,从而能够完全地、恰如其份地实现它的本质要求,都能使它得以巩固和发展。这就是说,所有制性质的实现形式,也有“全适应”和“半适应”之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时,要取慎重态度,尽可能选择和采用“全适应形式”。
从工商业领域,也可以找到大量的经济事实说明上述道理,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实现形式都是“全适应形式”。先以借贷和租赁来说,相对于“两权”合一的实现形式,它是新的实现形式。但是,由于在这两种具体实现形式下,实际使用、占有货币资本和工厂设备的职能资本家有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所占有的资本的剩余索取权。这样一来,货币资本和工厂设备的所有权就变得不完全了。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在借贷、租赁制度下,资本的经济所有权与法律所有权发生分离,成为不完全的所有权了。因此,借贷制度和租赁制都是“半适应形式”。又以股份公司来说,更是一种明显的半适应实现形式。其理由:(1)正如西方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的加尔布雷思所说,在股份公司里,作为主人的股东却最不关心企业,而作为雇员的经理与职工,反而比较关心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这不能不说是股东所有制性质的一种变异;(2)当代西方的经济法学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一个“权力束”。但是,在股份公司制度下,这个“权力束”被分割开来了,分别属于公司的经理、员工、银行家及律师等人,而不仅仅为股东所有。因此,传统的、经典的资本家所有制在今天已经不复存在了。这种看法自然言过其实。但是,它也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和事实根据。上面谈到,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中,也有完全所有权与不完全所有权之说。在现代股份公司中,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并存,因此至少可以说,股东所有权在公司制度下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3)在近二三十年中,日本大企业的权益十分突出地向经理和全体员工转移,使得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徒有其名,形同虚设。为此,我国有学者说,日本的大企业已经类似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准社会所有制”。而日本的学者则说,日本大企业真正起主导作用的不是股东,而是正式从业员;股东所有权弱化,而“从业员主权”强化。这一切说明,传统的私有制在股份公司制度下开始发生质的变化。这样,股份公司制也是一种“半适应形式”,而非“全适应形式”。
行文至此,这个问题应当予以解答:既然所有制只有一种“全适应形式”,那么,为什么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却还要采用其他“半适应形式”。应当说,“半适应形式”在长时间内存在并且广泛地被采用,除了认识上的原因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有着经济必然性。就是说,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从经济方面原因来说,一般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致使某种所有制已经不再完全适应,甚至根本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不再是“适宜的制度”安排了。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方面的诸种原因,这种所有制一时间还不能马上废除,也不能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解这种所有制同生产力性质、生产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它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之间的尖锐矛盾,人们便探索和设计各种“半适应形式”。上面所列举的那些“半适应形式”,大体上就是由于这个原因而产生的。例如从资本家所有制本身的性质和要求来说,它的“全适应形式”是由资本家亲自使用、占有自己的资本,从而独享资本的剩余索取权。但是,在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的资本所有者自身的经营能力及资本的数量,一般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并且也难以承受日益激化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巨大风险。但是,由于经济制度的“非中性”,制度变迁的成本障碍等原因,资本家所有制还不能马上废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资本所有制的生存与发展,就需要创立和实行新的股份制这种“半适应形式”。同样的道理,封建社会的土地租佃制取代由奴隶主亲自役使奴隶进行生产经营的生产方式,其主要原因也是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需要由对生产劳动有自觉性、积极性的劳动者去耕种土地。由于土地租佃制使劳动者有更大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农户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时,可以有“财富独立的发展”,从而有佃户上升为自耕农甚至小地主的可能性,因此,它比奴隶制生产方式——土地私有制的“全适应形式”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从以上论述来看,可以断言,当某种所有制一旦出现,并且同生产力发生了矛盾,已经不再是“适宜的制度”,也就是不再是最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制度安排时,所有者主体便去探索和创建各种各样的“半适应形式”,以求缓解它与生产力的矛盾。使它在新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上,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继续生存下去,甚至获得某种发展。但是,它的性质不同避免地会发生某些变化,而且往往会出现异化现象,一种新的所有制在它这个“母体”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之后,它将被比它更适应新的生产力的性质、更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新的所有制所取代。由此可见,人类社会中的经济制度变迁方式往往是渐进式而非激进式。这种制度变迁方式的优点是使社会避免大的震动,并且使新的经济制度产生的物质、社会条件更加成熟。
在这里还有必要指出:在过去很长时期里,我们之所以对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到来日期的预言不符合实际,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没有充分认识资本主义私有制采用的股份公司制等“半适应形式”的作用,从而不了解资本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将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要采取渐进的方式,并且有可能是和平过渡,从而使资本主义制度生存发展的历史十分复杂曲折的缘故。因此,我们对于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前途、发生的条件和时机的认识,以及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问题的认识,都有必要认真、深入地研究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关系和联系,力求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对于解决上面的问题作用甚大,尤其是使我们既不会因为过低地估价“半适应形式”的作用,从而看不到它由于能够缓解资本主义私有制同生产力的矛盾,使资本主义得以继续存在,甚至有大的发展的可能性,由此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发生的条件看得过于简单,对于革命的前途盲目乐观;又不会由于过高地估价“半适应形式”的作用,尤其是把“半适应形式”误作为“全适应形式”,只是片面地认识和肯定它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看不到消极的负面作用,结果对社会主义革命失去信心。目前,一些人只是片面地认识和肯定股份公司制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积极作用,看不到它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瓦解的作用,就是由于对于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关系缺乏应有的深入研究和正确认识的缘故。
二、对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现象的理论分析
国有企业是公有经济的主要成份,经济改革一开始就确定它为主要对象。搞活搞好国有企业,一直是我们经济工作的重点。但是,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并不理想。目前,有2/3的国有企业明亏或暗亏,惨淡经营,效益不好。它们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于难以自拔的困境。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由于在理论上未能正确地认识和规定国家所有制与其采用的诸实现形式的关系与联系,导致在实践上未能正确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对待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问题上,我们从改革开始就陷入理论误区。这主要是不能区分哪个是国家所有制的“全适应形式”,哪个是“半适应形式”,结果把真正的“全适应形式”错误地看成与国家所有制性质无关的东西,而把“半适应形式”当作是可以完全地表现与实现国家所有制性质和要求的实现形式,把国家所有制的生存、巩固和发展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它们身上。具体来说,就是把传统的集权化计划管理体制看作是与国家所有制性质和内在要求无关的实现形式。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这种生产统一计划,分配统一核算的集权型管理体制当作僵化的东西加之否定。应当说,这样作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由于缺乏关于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科学理论的指导,未能正确地认识和揭示这种僵化的实现形式与国家所有制性质之间内在的关系,从而没有把它看作是认识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性质、市场经济内在制度要求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的向导,结果错过了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国家所有制,及时地对它进行根本性改造的机会。假设那时我们对于国家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关系有深刻而正确的认识,从而能够透过集权化管理体制这种僵化的实现形式,进而认识国家所有制本身的弊端,认识到国家所有制是存在和实行僵化的集权型管理体制的根源的话,那么,也就很有可能促使人们下决心把国家所有制本身而不只是把集权型管理体制作为经济改革的主要对象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治标又治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个事实又一次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理论准备不足。
之所以说传统的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集权型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制的“全适应形式”,这是由国家所有制产生的经济条件、经济必然性决定的。国家所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对此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当然,二者对于国家所有制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作用与地位的看法,都有很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必须让全部生产资料都实行国家所有制。因为只有当全部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才能有权按照统一计划进行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比例要求。但是,在西方经济学看来,生产发展最强大的动力来自市场竞争形成的外部压力。只有依靠市场形成的这种外部压力,才能使企业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从而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社会化大生产也不能废除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为了使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物质基础的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克服它本身存在的弊端,需要国家对社会生产进行干预和计划指导,并为市场主体——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国家还要直接掌握一定数量的资本,经营一些生产公共产品的企业。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于国家所有制的看法虽然有大的不同,但是又有相同之处。这就是国有必须国营,或者国有可以国营,国有的目的是为了国营。换言之,当某个行业,某些企业需要由国家出面经营时,才需要国有。这二者的关系不能颠倒。否则,国有就没有必要了。例如,铁路、邮电、供水、供电等行业,私人企业无法经营,或者不愿意经营,因而不得不由国家直接经营时,才实行国有。而从所有制本身的要求来看,由所有者主体自己亲自使用、占有和支配为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这无疑是正常的、合理的实现形式。因此,说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不能实行国营,不能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否则就是僵化,把国有企业没有活力,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优越性完全、彻底地归咎于由国家经营的集权型管理体制这种实现形式身上,而不是进而归结到国家所有制本身那里去,这显然是违反所有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不合符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的。这种看法会引起一系列思想上的混乱。如果说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不能实行国营,否则就是僵化,那么,试问资本家亲自经营企业,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自己的土地,难道这种实现形式就是僵化、不合理吗?显然不能这么说。所以,不能说国有企业由国家按照总的社会目标的需要,实行计划管理、直接经营是僵化的实现形式。如果这种集权型管理体制的确不利于搞好企业,阻碍生产的发展,那不是它的问题,根源在国家所有制身上。但是,又不是国家所有制的性质有问题,而是数量上有问题,就是数量太多。如果非垄断性和不是生产公共产品的部门也实行国家所有制,国有企业的数量就太多,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就过高。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实际上就是不该由国家经营的企业也实行国有,也由国家直接经营,这就会影响生产的发展。因为实行国有,从而实行国营的目的不是为了造就合格的市场主体,即不是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完全的商品生产者,而是为了给广大的市场主体——企业提供良好的、必要的生存、发展环境,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共目标。既然国有企业的目标是提供服务,而不是象一般的企业那样,为了取得利润和自身的发展,从而也不要求它们本身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因此,我们不能按照普通企业的标准去衡量它们,不能给它的集权型,也就是国家直接按统一计划、社会总的目标经营的管理体制这种实现方式以僵化的评价,并且否认它与国家所有制的内在联系。
这就是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有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要让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我们在实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新体制转变的同时,必须进行从传统的公有制向“市场型公有制”即合符市场经济内在制度要求,从而能够与其有机结合的新型公有制的转变。否则,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僵化的”实现形式,就不可能完全废除。改革以来,国有制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负盈不负亏,政企不分,各级政府以不同方式“插手”国有企业的经营,以及“双轨制”等问题难以解决,就说明了这点。因为传统的计划体制这种管理方式是国家所有制的“全适应形式”,二者有着内在联系。可是,时至今日,不少人没有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总是力求彻底清除传统的管理体制,却又想尽可能多地保留和发展国有制经济。
当然,从诺思的“路径依赖理论”来看,我们既然在过去建立了那么众多的国有企业,要一下子改变国家所有制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是有困难的。因此,为了让那些实际上没有必要国营,从而不需要实行国有的企业改造为以市场型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就需要大量地采用“半适应形式”。就是说,有必要通过“半适应形式”来改造国家所有制。
股份制是国家所有制继承包制之后采用的又一种重要的实现形式。目前,人们对利用它搞好国有企业,巩固和发展国家所有制寄托颇大的希望。但是,股份制也是一种“半适应形式”。本文前面已经指出,股份制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的私营企业转化为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一种途径。这是社会化、自动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由此看来,我们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国家所有制也将发生“积极的扬弃”,转化为职工联合体所有制,为企业职工共有。或迟或早,必将如此。这既是股份制这种“半适应形式”的制度配置、创新功能的必然结果,也是生产力的性质、市场经济的内在制度的要求。近两年,一部分改制为股份公司后的国有企业,没有获得理想的效果,经营状况并没有明显好转,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未能把股份制作为从根本上改造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是试图利用这种“手段”来巩固和发展国家所有制。可见,这又犯了当年对付承包制的同样的错误。
当然,我们这样错误地对待国有企业的股份制,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传统的股份制理论和实践的误导。在传统的股份制度下,法人所有权并没有“经济价值”,没有剩余索取权益。法人所有权的主体,即经理和员工无权参与公司赢利的分配。这实际上是违反所有权的责、权、利三者必须统一的基本原则的。股份制度的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原则和权益格局,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制度的“非中性”使然。在股份制度的创建和实行中起主导作用、居支配地位的大股东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愿意让经理尤其是工人分享企业的赢利。但是,这种分配制度和权益格局不利于调动广大经理人员与工人的积极性,并使企业缺乏凝聚力。目前,我们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个问题。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变为股份公司后,国家是股东,经理人员和工人是雇工,至少他们在形式上是受雇于国家这个大股东。这样一样,他们的劳动力商品化,身份雇工化了,结果难免滋生雇佣观念。国有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淡薄,原因就在于此。不言而喻,国有企业必定缺乏活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应当自觉地按照股份制的内在要求办事,让法人所有权主体,即公司的经理与员工分享赢利,而这样一来,就将在国有经济的基础上形成新的经济形式——职工联合体所有制。现在,人们笼统地说股份公司作为经济法人拥有法人财产。这种法人财产对于企业的法人代表经理和全体员工,实际上没有“经济价值”,因为法人财产的终报所有权为股东所有。只有这种公司职工联合体所有的财产,才对经理与全体职工有实际价值,不再是水中月,镜中花,徒有其名而无其实。为此,我们要对西方传统的股份制理论和实际作法进行改造。日本大企业实行人本主义企业体制,美国的ESOP等等,矛头就是对准了传统的股份制度。我们作为社会主义改革者,更应该对它大胆地改造,使它更加完善、健全,从而使它更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更合符市场经济的要求。
此外,我们的国有企业还采用了租赁制、股份合作制等一些实现形式,租赁制同承包制一样,也是“半适应形式”。至于股份合作制,它已经不再是国家所有制。因为它把国有资本全部量化到个人。所以,股份合作制不是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它是直接取代国家所有制的一种新的市场型公有制。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由于“市场经济手段论”和“实现形式手段论”的误导,已经使我们的经济改革发生了重大失误,走了很大的弯路。今天,不能再让这两个“手段论”贻误我们的经济改革了。但望本文起一点促动作用,以期引起经济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于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关系和联系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大家来研究这个问题,得出科学的结论,从而在国家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认识和处理上,不再重犯过去的错误,并且能形成共识,把国家所有制的改革引向正确的方向和轨道。
标签:所有制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国企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股份制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经济学论文; 社会资本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