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性侵儿童现状研究及防治对策分析
杨 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发展普及,性侵儿童出现了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的新趋势,且具有隐蔽性强、隐案率高以及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其类型主要有线上引诱欺骗型、线上威胁恐吓型、线上交涉线下性侵型等。犯罪主体复杂、立法存在漏洞、相关教育缺失、司法程序滞后、网络环境恶化等是网络性侵儿童现象多发的原因,建议从完善立法、联合防治、强化教育、预防再犯、净化网络环境五大方面入手,呼吁各方建立网络性侵儿童立体化防治体系。
关键词: 网络性侵儿童; 网络风险;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网络保护
随着互联网渠道的扩展,未成年人触网年龄逐步提早,儿童暴露在网络风险中的概率加大,犯罪人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性侵的现象逐渐凸显。虽然此类案件隐蔽性大,隐案率高,但从媒体曝光的案件来看,网络性侵儿童在近年来作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根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性侵儿童案件中近30%是被告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1]不法分子多通过QQ、微信、网游等社交平台威胁、引诱儿童发送裸照、裸聊甚至发展为线下性侵。
在多年基层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砌石工程、混凝土工程中存在部分定额子目设置不合理、机械设备更新变革等问题。现对《水土保持定额》及《水土保持编制规定》存在的部分定额子目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基层水土保持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网络性侵儿童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使身心不成熟的儿童在网络和现实世界中面临极大风险。正如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所言,“发生在网络平台的性侵,即便家长就住在孩子隔壁,可能也没有办法及时发现。”[2]目前,网络性侵儿童的隐蔽性、虚拟性、广泛性以及相关防治体系缺位使得家长和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干预。因此,针对网络性侵儿童现象建立多主体、立体化的防治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网络性侵儿童现状研究
(一)网络性侵儿童概念
网络性侵儿童是传统肢体接触性侵利用网络媒介产生的新形式,也是网络儿童色情的延伸和变异,其概念存在着交叉。基于保护儿童权益的立场,参考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更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益。目前,我国法律对性侵儿童没有明确界定,根据香港《预防儿童性侵犯训练手册》,儿童性侵是指侵犯者为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或其他目的,通过强迫、欺骗、引诱或其他办法与儿童进行带有性含义的活动。[3]而根据美、英、法等国相关法律界定,网络儿童色情是指利用互联网非法制作、提供、持有、传播18周岁以下儿童裸露身体、性暗示等相关儿童色情制品的活动。[4]
因此,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网络性侵儿童是指通过网络媒介使用诱骗、威胁等手段与未满18周岁的儿童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地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活动。它是性侵儿童向网络空间的转移,包括有接触的和无接触的性侵害,既包含网络儿童色情的制作、提供、持有、传播行为,也涵盖视频裸聊、利用网络线下性侵等脱离色情制品介质的形式,但不包括电脑合成或成年人伪装成儿童所拍摄的虚拟儿童色情。
(二)网络性侵儿童现状及特点
网络的便利性无疑为性侵儿童提供了滋养繁衍的催化剂,网络性侵儿童在近年来愈演愈烈,儿童色情产业链分为线下线上两种渠道,更多不法分子把视线转移到线上。2019年7月最高法发布四例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例是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5]“女童保护”调查显示,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性侵案例中,210起是熟人作案,网友作案39起,占比18.57%,与2017年曝光的6起相比呈现出较快增长。[6]
通过对网络性侵儿童案例进行检索搜集,现筛选出20例典型案例,从中抽取年龄、性别、罪名、刑期等相关要素进行统计,可以归结出目前网络性侵儿童现象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人特点:犯罪人年龄跨度较大,散布在15岁至50岁之间,根据图1显示,犯罪人以31-50岁的中年人为主,其次是18-30岁的青年,未成年人作案也不容忽视,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占比为24%。案例中犯罪人多以男性为主,占比95%,女性只占到5%,但现实中有相当多女性猥亵、侵犯男童的情况未能被发现。
可以总结出,青壮年男性犯罪人处于性欲上升阶段,并且大多已经掌握足够的网络知识和技能,有能力利用互联网远程实施侵害行为,这为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图1
2.被害人特点:根据图2显示,10-18岁的青少年为易被害群体,其中10-13岁最多,14-18岁次之,10岁以下儿童则相对较少。此年龄段的被害儿童多处于青春期也即性萌芽时期,缺乏对自身性权利的保护意识,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同时身体性征开始凸显,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理想侵害目标。
跟预期一样,被害儿童多为女性,占比96%,但也有两例性侵男童的情况,现实中也有大量男童猥亵、性侵但难以统计的情况,说明性侵男童现象不容忽视。
图2
利用网络实施的性侵儿童犯罪隐案率高,出于保护家庭和孩子名誉的想法,很多被害人和家长在被侵害后选择隐忍甚至搬家而拒绝报案,导致此类案件犯罪暗数高。网信办、公安等部门在网络安全管理领域出现职权交叉,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的特性,若相关儿童色情被犯罪人及时删除,单凭被害人陈述很难定性,导致网络性侵儿童留存证据也成为一大难题。
图3
4.接触情况:图4表明,通过网络平台,有11例案例中发生了有接触的性侵害,占比55%,其中1例案例中被害儿童被性侵导致怀孕,一定程度上说明很大比例的网络性侵伴随着录制过程和线下性侵的身体损害,其危害比未发生接触的情况更为严重。
图4
5.处罚情况:案例中有17例能够准确统计刑罚,其中6例被判强奸罪,除1人死刑外,其余平均刑期为132.6个月;11例被判猥亵儿童罪,平均刑期为51.09个月;2例数罪并罚,分别涉及非法拘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总体来说,其刑罚严厉性与儿童受到的生理和心理危害性较不相称。
图5
(三)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类型
从统计案例中的侵害方式来看,网络性侵儿童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社会需求,国家的创新战略也会凸显出阶段性的特征,因此三次美国创新战略的发展目标、发展主体、发展策略均有所差异,详见表1。
1.线上引诱欺骗类:
此种形式主要以拍摄教育片、招募选拔童星、游戏充值、发红包等幌子对受害儿童进行色情视频拍摄以及实施其他性侵害。如江西帅某发布招录11-16岁的女孩为童星的广告,通过QQ与多名幼女视频裸聊,并拍摄部分视频留存。[7]
图6
2.线上威胁恐吓类:
此类被害儿童大多反抗能力较弱,犯罪人主要通过言语胁迫、恐吓等强制性手段逼迫儿童观看色情视频、发送裸照、视频裸聊等。例如2017年辽宁省瓦房店三名不满14周岁的少女在陌生网友扬言报复威胁之下,相继被迫与其裸聊并模仿色情动作。[8]
3.线上交涉线下性侵类:
看到这些野生的,我连忙说,姐,现在能吃到纯野生的鲫鱼,真是福分啊!不料,姐姐有些忧伤地说,这可能是最后一次送野生鲫鱼给你们吃了,过不了几天,水库就要重新承包给其他人了,听说,他们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要用饲料养鱼了。那时,再也没有这活蹦乱跳,味道鲜美的野生鲫鱼了。
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儿童,在约见网友或者在网约车搭载过程中对儿童实施侵害,此类有接触的性侵害对儿童创伤更大。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熟人作案的案例中,网友作案的比例高达18.57%。再如2017年滴滴司机林某在中途某地停车对9岁女童乘客露出下体并对其猥亵。[9]
级配类型固定,考虑集料种类和轮胎花纹对摩擦系数的交互影响作用,在显著性水平α=0.1时,对集料种类和轮胎花纹进行双因素分析。结果表明,对AC—13来说,集料种类和轮胎花纹对摩擦系数均存在显著性影响,二者的交互作用对摩擦系数的影响并不显著;当级配为OGFC—13时,对摩擦系数存在显著性影响的只有集料种类;对SMA—13级配,各因素对摩擦系数的影响均不存在显著性。因此,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集料提高OGFC—13的摩擦系数,通过选择合适的集料种类和轮胎花纹两种手段来提高AC—13的摩擦系数。
4.线下侵害儿童制作色情作品上传网络
此类犯罪人多是易接触到儿童的群体,如家长、老师、保姆、邻居等临时或长期监护人,易获得被害儿童信任,通常儿童在线下被诱骗、强迫拍摄色情视频,再由犯罪人上传至QQ群、色情网站等平台进行盈利,但在国内曝光的新闻中比较少见。
(四)网络性侵儿童的危害性
被曝光案例只是网络性侵儿童的冰山一角,很大比例儿童和家长在被害后因羞愧、内疚或迫于压力选择沉默,部分被害儿童甚至没有意识到被性侵。一些研究指出,1/5的被害人永远不会把他们遭受性虐待的经历告诉别人,导致此类现象存在着较严重的犯罪黑数问题。[10]
然而,被害儿童身心健康往往会产生不可逆的永久伤害,导致其紧张、焦虑、恐惧、自卑、抑郁等不良情绪,更可能被媒体、家长、朋友等外界负面评价带来二次伤害,产生人格交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等心理创伤;同时增加了被害儿童叛逆、逃学、自杀等越轨行为发生的概率,有接触的性侵还可能会造成发育不良、泌尿系统感染等生理伤害,严重的会导致会阴撕裂、怀孕流产、不孕不育。另外,被上传到网络上的儿童色情作品,可能会刺激部分潜在犯罪人在线下实施性侵,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
二、网络性侵儿童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人构成复杂化、多元化
性侵儿童的猖獗主要是由一大被边缘化群体——恋童癖的需求催生,推动儿童色情市场逐步扩大。在网络上受猎奇心理以及牟利目的驱使,网络性侵儿童犯罪人更为多元化、复杂化,可以分为三类:
2.3 3组麻醉前后补体水平比较 T0时刻,3组补体C3以及C4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T1时刻,3组补体C3以及C4水平均有所降低,与A组比较,B、C两组补体C3以及C4水平均较高(P<0.05);但B组与C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第一类是恋童癖,恋童癖是一个临床术语,表明对儿童强烈的性幻想,并不是所有恋童癖都会实施性侵行为,但研究表明40%-50%的性侵儿童犯罪人都有恋童癖。我国对恋童癖群体的重视和预防远远不够,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对恋童癖的个案研究发现,一些恋童癖在童年时遭遇过家人抛弃或者也受到过类似性侵的经历。这种“扭曲情感”会产生错误认知,将儿童的情绪反应理解成性兴趣信号。[11]
第二类是寻求新鲜感和刺激感类,这类犯罪人自我控制力较弱,其性冲动不一定针对儿童,但是受网络环境、不良信息等情境性或机会性因素影响,加之儿童自身的可利用性易成为狩猎目标,易尝试或模仿类似行为。
第三类是非法牟利类,这类犯罪人往往看重恋童癖、恋足癖等庞大的畸形需求市场,所涉及的被害儿童范围更广。
(二)网络性侵儿童防治立法不完善
我国网络性侵儿童防治立法并不系统,出现了儿童性权利保护不充分、男童性权利保护缺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足的立法漏洞。
另外,我国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和救济程序,与成年人相比,儿童的心理和身体都更敏感脆弱,目前被害儿童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区分开来,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对被害儿童产生的二次伤害可能促使其向犯罪人转化。
1.儿童性权利保护不充分。
第一,性侵儿童概念模糊,缺少一部专门针对性侵儿童犯罪的防治法。2013年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我国性侵儿童防治的一大进步,但性侵儿童犯罪依然分散在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当中,而且《性侵意见》毕竟是司法解释,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威慑。
1.加大打击力度,解决隐案率难题
如图3所示,经过多次试验发现,该打磨机器人从端口最低点出发,在沿端口周向转动进行打磨的过程中会发生打滑失效,尤其在的转角范围内明显存在一个打滑失效区。发生打滑失效的原因是压紧力过小,也就是说,施加的预紧力在垂直方向的分力小于摩擦力和重力在该方向的合力,机器人在惯性的作用下发生打滑失效,这说明机器人发生打滑失效与预紧力、摩擦力及其自身重力等因素有关。
第三,《刑法》中用淫秽物品概括儿童色情制品并不严谨,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危害性显然高于普通淫秽物品犯罪,[12]且我国刑法没有对持有、浏览儿童色情行为规定为犯罪,导致对大量类似行为难以追责。
1.国内性教育进展缓慢
而学校和家庭在儿童网络安全教育领域并未发挥应有作用,目前学校普遍重视网络技术教育忽视网络德育和网络安全教育,网络教育活动开展较少,同时家长对儿童上网的态度过于宽纵,[16]儿童在缺乏正规指导的情况下自己探索很容易陷入网络风险。
3.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立法缺失
犯罪人往往借助网络的便利性、隐蔽性、匿名性实施侵害,以期逃脱法律制裁,因此网络性侵儿童防治离不开网络安全环境的护航。《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网络保护规定较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向未成年提供网络保护的法规,目前《条例》送审稿中主要涉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规定,较少涉及网络性侵儿童内容,并且自2016年10月征集意见稿公开后至今迟迟未出台,不得不说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一大空缺。
(三)儿童性教育与网络安全教育重视不足
根据日常活动理论,有能力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缺乏有力监管者是导致某些暴力犯罪发生的三大因素。[13]儿童用网频率高,防范意识弱,缺少性教育与网络安全教育的防护,导致其被害性较强,在缺乏监管的同时无疑是网络中最为“合适的犯罪目标”。
有的班主任认为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给自己带上了重重枷锁,如课间操和早读到岗,他们敷衍了事,走走过场,做做样子。而有的班主任却自得其乐,加入跑操队伍,既锻炼了自己的身体,又鼓舞了学生士气;与学生一起早读,既带动了学生,又成就了自己。
2.男童性权利保护出现立法漏洞
受国内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对性教育重视程度较低,对“性”避之不及、谈性色变,性话题的敏感、谨慎,性教育理念的落后与闭塞都不利于儿童对身体建立全面的认识,恰好为犯罪人“趁虚而入”提供可乘之机。
儿童本身性权利意识弱,青春期还有性成熟、好奇心以及异性交往的心理需要,其身体成长速度远超过对性的认识程度,导致有些被害儿童的顺从性较高。近年来随着性侵儿童案件曝光率升高,社会对儿童性教育普及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中小学性教育政策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明确提出“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14]但是性教育制度的落实仍有很大难度。
一方面,学校性教育课程、教材安排不合理,并且缺乏专业师资力量。目前,学校生理健康课程课时非常有限,课程和读本设计达不到儿童适龄性要求,生理教师大多由其他专业教师临时兼职,缺乏专业培训,导致性教育质量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家庭性教育的滞后性也给相关工作造成巨大阻力。“女童保护”2018调查报告显示,48.42%的家长不知道怎样进行性教育,32.08%觉得应该等孩子长大一点,13.58%认为学校会进行教育,2.74%认为会“教坏孩子”,3.18%认为这个话题“难以启齿”,[15]甚至在某些地区中小学性教育读本遭到家长联名抵制。
2.网络安全教育缺失
目前我国儿童首次触网年龄逐步提早,对网络依赖性较强,网络交友成为其日常社交方式,但其尚未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价值观,对网络风险的识别、抵抗和防范能力较弱。网络世界中没有监护人保护,儿童因年龄弱势导致其生理心理反抗能力较弱,在许多案例中被害儿童被威胁后不知所措,常因疏忽、轻信、怯懦等特点答应犯罪人要求。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女性,导致大量男童被性侵案例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处理。另外,猥亵儿童罪把犯罪对象限制在14周岁以下儿童,结果是14周岁以上的女童被猥亵可以按照猥亵、侮辱妇女罪追责,但男童被猥亵、性侵只能以治安处罚或以较轻微的故意伤害罪处理,导致14周岁以上男童性权利保护出现立法空白。
(四)立案、侦查、审判等司法过程中存在难点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对网络性侵儿童案件发现难、取证难、保护难、救济难等难点。
3.犯罪工具:根据图3统计,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实施侵害的案件比例高达80%,犯罪人主要通过QQ、微信等交友软件结识被害儿童,特别是QQ软件在网聊工具中占比最大,为62.5%,说明此类网聊工具的监管出现很大漏洞。
桡骨远端骨折临床诊断治疗大多重视骨折治疗,而韧带损伤却容易被忽略。因腕关节不稳定缺失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未及时治疗,腕关节不稳定的问题遗留会引起创伤性骨关节病。诊断腕关节不稳定发现,腕部握力、背伸、掌屈等动作有异常的表现,经X线片诊断发现腕关节不稳定可以检测头月谷角、桡月骨中轴线、月骨角等方式得出诊断结果。本次研究结果显示,CT诊断准确率明显高于X诊断结果,与他人研究相符[5]。可见,桡骨远端骨折诊断要注意观察腕关节不稳定的情况,给予放射诊断方法有效,准确率较高,对骨折损伤治疗同时要注意矫正腕关节的不稳定。
(五)网络责任主体自律不足,网络环境存在安全风险
1.网络传媒的错误引导
In the following, hypothesize the gradual channel and use the similar triangles properties to calculate the expression of the thickness of the space charge region at a point x of the channel h(x) based on its values on source side hs and drain side hd (Supplementary Section 1):
塔尔德的模仿理论中大众传媒也是习得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今网络上形形色色关于性侵儿童的报道成为大众焦点,但媒体往往忽视对案件后续的追踪调查与判决,其偏向性在于对犯罪细节的渲染、露骨的具体描写,这对潜在犯罪人是一种刺激和误导,受众可能在猎奇心理下对犯罪手段加以模仿,例如案例中有20岁男子模仿新闻平台,谎称招募童星诱骗儿童裸聊。同时,当前网络新闻、广告中充斥着大量隐形色情内容,对受众是一种暗示性诱导,特别是青壮年群体在性冲动无处释放时,就加大了把发泄目标指向儿童的概率。
2.互联网行业自律不足
秸秆禁烧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难以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当前,由于农民环保意识不强、秸秆回收成本较高、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不足以及相关产业发展滞后等原因,秸秆禁烧推进难度比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促进该项工程的实施。
最后,网络监管体系有很大的责任漏洞,缺乏互联网行业内部规制,网络信息分级制度不健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信息时缺少净化和过滤。一方面,儿童与成人一样可以频繁接触到网络色情信息,导致儿童在泛滥的隐形色情中被迫接收了“性”信号,若没有接受正确的引导很容易陷入危险。另一方面,像QQ、微信等众多社交平台监管制度并不健全,特别是发生在QQ平台上的案例占很大比例,此类网聊软件未能及时对有害信息进行过滤、拦截,QQ群也成为不法分子上传儿童色情制品非法牟利的中介。
三、网络性侵儿童域外防治经验
网络性侵儿童虽然是近几年出现的新现象,但几个发达国家在各个方面针对网络性侵儿童积累了一定经验,对我国防治体系建设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针对儿童网络安全相继颁布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儿童色情内容防止法》系列法律,过滤软色情信息,对不同级别的儿童色情采取相应量刑标准,根据侵害程度决定处罚措施。1963年,加利福尼亚州的儿童虐待举报法首次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相当成熟,对于提高报案率、减少隐案数量意义重大。另外,美国联邦调查局设立网络犯罪调查部门,专职打击引诱儿童网聊并试图与其建立性关系的“性捕食者”。[10]基于对儿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保护,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成立少年司法中心以及多专业儿童性侵害小组,逐渐设立儿童代理律师及专门机构问询制度,并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在释放后予以社区登记和公告。[17]同时,家庭引进网络防护技术如ERA(关系分析引擎),实时掌握孩子用网情况,当引擎发现潜在网络危险时会对监护人发出警示。[18]
而在英国,立法上《性犯罪法》对儿童性权利全面保护,规定与13周岁以下、13至16周岁的女孩性交分别触犯奸淫幼女罪和奸淫少女罪,并对男童的性权利也给予了同等的保护,专门对针对未成年的性侵害犯罪做出规制。同时,广泛动员网民检举、报告网络儿童色情,英国IWF(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开通热线专门接受网络上关于儿童色情的举报。[4]
针对网络儿童色情,法国《青少年保护法》修改后规定录制、传播青少年色情图像者可以根据其情节严重性被判处3-10年监禁以及4.5万-7.5万欧元罚款。此外,内政部、司法部建立“互联网与青少年”网站,迄今已有12000多个非法色情及具有恋童性质的论坛网站被举报,司法机关已对其中1500多个展开调查,并与欧洲各国广泛开展该领域信息交流和司法合作。[19]
同时,各国针对跨国性国际儿童色情联手出击,在2010年由美国、加拿大等8国执法机构联合组建的全球网络行动队,粉碎一个国际儿童色情犯罪网络,取缔了230家涉及儿童色情的付费网站。[20]
四、网络性侵儿童防治对策分析
(一)严密立法体系
长远来看,可以从英国《性犯罪法》、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系列法律以及法国《青少年保护法》等相关立法中吸收经验,建立系统的网络性侵儿童防治法律体系,提高犯罪人预期刑罚成本,发挥法律威慑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GMS的方法核心思想就是:将图像分割成若干个网格区域,运动的平滑性使得匹配的特征点周边区域有较多的匹配点,通过统计领域中匹配点数量来判断一个匹配项是否正确。
1.完善刑法规定,凸显刑罚威慑
首先,刑法对男童女童的性权利应平等对待,建议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男性也可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切实保障男童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其次,对于儿童色情制品与淫秽物品不能一概而论,应将儿童色情犯罪作为独立的罪名严加打击,建立对持有、浏览儿童色情行为的追惩制度,像美国《儿童色情内容防止法》与法国《青少年保护法》都对儿童色情犯罪作出专门规制,针对不同级别儿童色情建立罪责刑相适应的惩罚体系。最后,针对部分严重性侵儿童的行为考虑将“化学阉割”入刑,目前美国和俄罗斯已将化学阉割纳入刑罚体系,作为恋童癖惯犯的惩治手段,可以增加网络性侵儿童犯罪人的的预期刑罚成本,也可防止其他儿童再受侵害。
2.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内容
其一,应将性侵儿童防治法的制定提上日程,英国《性犯罪法》针对侵害不同年龄男童女童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我国立法中也应明确界定性侵儿童犯罪的范围,把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作为独立法益保护,提高全社会对性侵儿童的重视程度,对潜在犯罪人也是一种有力警示。
王朗乐于做好事,在不危及自身的情况下,能够与人方便时尽量与人方便;但是到了有风险的时候,他就只顾自身而不管别人了。这样的人机巧善变,有始无终,不能共患难,不值得信赖。反观华歆,他不愿随随便便地帮助别人,在助人之前,首先考虑的是可能招致的麻烦;但一旦助人,便会不辞危难担当到底。表明他重信重义,危难中救人能救到底。而时人对他的评价也非常高,史载华歆当初受曹操征召将行,“宾客旧人送之者千余人,赠遗数百金”。华歆推辞不过,就暗暗在礼品上做上记号,事后一一送还。魏文帝时,华歆官拜相国,但为管清廉,在为官时得到的禄米和赏赐,都用来接济自己的亲友。可见华歆的品行是非常好的。
其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把性侵儿童的种类和方式加以明确,明确学校、家庭以及有关社会主体的责任,完善未成年网络监护人制度,对家庭监护人、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责任主体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处罚。
在森林保护工作中,防火问题一直是一个难度非常大的问题。由于林区树木都属于易燃的状态,因此林区中对于火源的监管就必须相应的严格。但是私自携带火源进入林区的人员防不胜防,这样一来,就增加了森林防火工作的难度。再由于天气等自然原因,树木自燃的状况也时有发生。这样一来,林区的树木就会大规模的减少,森林保护的工作也就难以实施。
其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应加快出台进程,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中都面向儿童专门提供网络保护,在条例中应将网络性侵儿童作为重点防治内容,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强制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分级制度,督促互联网企业开发防护软件,弥补未成年网络保护空缺。
最后,义务教育法中应规定强制性教育内容,将性教育制度用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对中小学生性教育按照不同年龄段进行适龄教育,实现法律引导功能。
(二)构筑联合防治体系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但对性侵害的方式及种类缺乏具体规定。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但属于宣示性和原则性条款,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实践操作中易陷入责任稀释困境。① 责任稀释困境由姚建龙教授提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所带来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各个主体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但谁都没有把此列入专职责任和业务范围。
首先,提升各部门协同办案的能力,网警加强重点巡查,将打击网络性侵儿童专项行动常态化,各部门联合开展净网行动,减少网络低俗、色情内容的出现,一旦发现儿童色情要及时追踪调查、固定证据。其次,设立儿童网络被害专门机构,借鉴域外如英国IWF组织、法国“互联网与青少年”网站动员社会力量的做法,开通性侵儿童网络举报热线,发挥广大群众和网民的力量对网络性侵儿童进行跟踪、检举,对相关主体规定强制报告义务,为未成年人共筑网络安全防线。最后,网络打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性限制,网络色情犯罪可以在世界各个角落迅速传播,因此针对跨国儿童色情犯罪,有必要加强国际协作交流,严厉打击国际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团伙。
2.完善被害儿童救济保护制度
我国应加快建设对受害儿童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美国少年司法的完善、儿童代理律师的设置等都是在被害儿童救济的可借鉴之处,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隐私权,避免重复问询对被害儿童造成再次伤害,组建包括心理专家、医生、未成年保护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在内的救济团队。例如,2018年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级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正式成立辽宁省首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工作站,首创“一站式检医合作”模式,把询问场所设在医院,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对被害儿童保护不足、搜集相关证据不及时全面、询问尺度把握不当、给被害儿童带来二次伤害等问题。[21]
(三)完善犯罪人回归社会机制
1.对犯罪人实施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
在公安部官方网站建立性侵儿童犯罪人信息公开栏,对回归社会的犯罪人实施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制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对其实施社区监控。[22]永久性剥夺性侵儿童犯罪人从事儿童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禁止有性侵儿童前科的犯罪人在网络上与未成年接触,避免其线上线下反复转移作案。在实践领域上,目前比较值得借鉴的是慈溪市的做法,公安、检察等机关在2016年联合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在犯罪人出狱后对其个人信息在各大门户网站、公众号、微博公开,便于社会人员查询,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2.开展犯罪人心理矫治与就业援助
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开展心理矫治项目,针对恋童癖等群体进行心理治疗以及集中管理,运用认知行为疗法对犯罪人进行动态风险评估,控制、减少犯罪人的异常偏好。对性侵儿童犯罪人职业禁止相关情况,做好出狱人员回归社会的就业安置问题,防止其产生被社会抛弃的仇视报复心理,降低再犯率并防止向网络转移的趋势。
(四)通过强化教育减少儿童被害性
自2018年10月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发布以来,教育部和学校对性侵儿童现象给予了很大关注。学校和家长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预防性侵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构筑起预防性侵儿童的第一道防线。[23]
1.加快儿童性教育进程
首先,学校读本、课程设计中应配合义务教育法规定,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心理和生理特点,合理安排性教育读本的版面和内容,配备更为专业的生理教师对儿童进行生理知识以及预防侵害技能的教育。其次,家长应该改掉以往关于“性是羞耻”的看法,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性教育工作;在孩子遭受性侵后不应碍于面子等原因而苛责、隐瞒,应及时报警并对受害儿童进行心理帮助;提高儿童性保护意识,加强对孩子身体和隐私的保护,在儿童年幼时期使其认识到性器官的特殊性,使儿童主动对身体进行保护。
2.重视网络安全教育
学校可以开设网络安全教育课程,联合网络安检部门、公安机关、共青团等开展网络安全与网络被害相关主题讲座,增强儿童网络防范意识。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可以引入美国家庭ERA引擎类似的网络监控软件技术,对儿童移动设备安装过滤防护软件,对其上网时长和内容加以规定,叮嘱儿童警惕网络陌生好友,不要对陌生网友暴露自己的年龄、性别、爱好以及公开或传送自己的照片、视频等,缩小、净化网络好友圈,保证安全上网范围。
(五)共同营造网络安全环境
1.网络媒体坚持正确导向
正确引导网络媒体价值取向,一方面新闻中应防止对犯罪细节的披露,防止受众对犯罪手法的模仿,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性和敏感性等特点,注意保护被害儿童的个人名誉权、隐私权,避免泄露其真实信息,减少“二次伤害”;另一方面网媒应反省被当下浮躁舆论环境绑架的新闻理念,加强媒体内部约束,减少新闻、广告中色情信息和低俗内容,减少网络机会性和情境性诱发因素,防止由隐形色情信息刺激而引发的性侵害。
2.互联网服务商加强行业自律
强化网络服务商责任,开发人脸识别系统等技术对未成年网络用户进行认证,特别是在登陆游戏、网聊工具和网页时要进行身份识别;建立网络信息分级制度与过滤系统,开发普及网络防护软件,防止未成年接触到相关网络危害信息,及时屏蔽相关网址、关闭服务器,封锁留存有关儿童色情信息;QQ、微信等交友平台应加强防控,增设平台报警系统,对涉及裸照、裸聊等信息及时屏蔽、拦截,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防止因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不慎引发的网络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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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rnet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in China and the Analysis of Countermeasures
YANG Tong
(Th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410138)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mobile equipment popularization,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is in the new trend of moving from offline to online, and have strong concealment, high implicit case rate and the difficulty of investigation. The types can be divided into online seduction, online threats and online contact before offline sexual assault etc. Complex subject of crime, loopholes in legislation,lack of relative education, the lag of Judicial process and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s the main reason. It is suggested to improve legislation, make alliance of preventing and managing, strengthen education,prevent recidivism and purify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from five aspects, calling for all parties to establish threedimensional intervention system.
Key words: internet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network risk; cyber security for minors; network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40(2019)05-0088-09
收稿日期: 2019-08-11
作者简介: 杨 桐 (1996- ),女,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级犯罪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犯罪学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
标签:网络性侵儿童论文; 网络风险论文;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论文; 网络保护论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