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处理机制的完善论文_巨丹玉

论我国劳动处理机制的完善论文_巨丹玉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省 太原市 030000)

摘要:我国劳资纠纷处理机制自实行以来,逐步确立了“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资纠纷处理模式。该模式承载了解决劳资关系争议、保障劳动者权利的重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施行的当初成为解决劳动纠纷的最有效模式。但是近年我国经济增速缓慢,企业遭遇了经营困难,劳资关系争议量变大,劳动关系紧张,劳动争议案件开始大量涌现,而我国现行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面对新的形势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通过对劳动争议机制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试图给出一条将现有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框架进一步优化的可行性建议,为解决机制失灵提供一些新途径和新思路。

关键词: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机制失灵;可行性建议

1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1.1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内容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解决劳务纠纷的核心。处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各个程序衔接是否顺畅、协调,决定了争议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可以维护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通过对《劳动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研究总结:我国现行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简单描述为以“仲裁前置”为主,辅之以“一调一裁”,且针对一些特殊性质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仲裁终局的模式。立法者设计的目的是将调仲审三个程序相结合,形成以仲裁前置,调解、诉讼程序相互补充的关系:当劳资纠纷产生,劳动者现行申请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则纠纷解决。如果双发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原则上是处理劳动争议强制的前置程序(但调解并非强制程序),是劳资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部分,仲裁前置也有例外情形,如:(1)劳动者通过企业的工资欠条作为起诉证据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者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等三类费用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此两种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或者是用人单位劳动不服除仲裁法第47条之外的情形所做的仲裁裁决,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并且适用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1.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理论研究

该机制被实践以来,我国的学者也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大致存在着如下观点:一是肯定说,全面肯定了我国的劳资纠纷仲裁处理机制的重大意义和价值,坚持我国现行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比较完善,可继续沿用。二是否定说,我国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着制度构造的缺陷与功能的失范,要想达到立法目的,必须重新构建框架。三是片面否定说,我国现行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只要在现行框架上加以优化,如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周期或者针对不同案情性质分别设计相应的处理模式等即可弥补机制的缺陷。

2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困境及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

劳资纠纷数量开始加大,在审判实践中,井喷式出现的劳动争议没有办法通过合适的渠道解决,我们发现“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己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的需要。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有着存在缺陷的可能性,接下来,笔者将对现行机制的困境和问题进行分析。

2.1 调解制度的制度虚化

我国劳资纠纷调解工作是由设立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来主持的,该制度在设计当初旨在通过减轻劳资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而减轻诉讼压力,达到分流案件的效果。但是依旧无法改变调解资源过少,不足以解决案件井喷的局面。 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两个:(1)用人单位的调解机构往往是设立于企业内部的机构,首先在组建上就不能独立于企业,组织费用、执行成本都是由企业承担的,因此调解机构本身就不具备中立的条件,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其本身性质是必须要求中立性的,这样的矛盾导致争议处理结果难以达到公平、有效、合理。(2)在我国的调解处理机制中,一般由工会承担主持调解的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作为主持机构,工会也并不是完全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机构,其形成和发展也不是基于劳动者共同的利益和权利而天然形成的公共组织,在调解机构也不能完全独立于用人单位,无法实现中立的情形下,完全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体现劳动者的需求、最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则成为空谈。

2.2.仲裁审判关系的混乱

实践中,审裁关系混乱、适用不畅已经成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最严重的问题。 究其原因,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畅是制度虚化的重要原因:(一)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在适用法律和制度设计还有处理原则上存在着差异。不同的程序、法律依据、制度设计等等造成了处理混乱。有的学者指出,诉讼和仲裁针对同一个案件应当有一致的评判准则,否则容易造成审裁混乱,严重损害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公信力,在这样的情形下,仲裁机构和法院相互扯皮条,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下。(二)分流案件的作用未能实现。因为我国先裁后审的机制设计,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两个处理机构互相扯皮,造成了审裁关系不畅、衔接困难,挑战了二者作为纠纷处理机制的权威性,因此,事实上,我国大多数的劳动争议依然是依靠着公权力解决。

3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途径

3.1 对已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为应对机制失灵,细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各个环节,必须明确劳动处理机制中的每一个具体机构的职责,合理、科学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少重复审判,简化处理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1)统一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在处理劳资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裁审原则保持一致,可以防止劳动仲裁委因法律适用问题与法院构成重复审理。(2)统一裁审标准,最高法可以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梳理和细化,使司法解释尽可能详尽,这样,各级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过程中能够更加合理、便捷的适用法律,避免因各法院各自解释不同从而导致各种问题的情况出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2探索构建多元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优良模式,旨在专门性的解决纠纷配套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又称ADR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都属于ADR的一种。该机制的理念是:根据调和争议各方的潜在利益区分出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由于实践中司法解决依然为终局解决机制,我国劳资纠纷处理机制运行失灵,个别处理程序不灵活。因此针对个别的特殊案件,我们应当大力发展谈判、协调、协商等各种多元解决机制处理争议的作用。(2)美国社会学家M.Glanter认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平衡”。因此,在坚持司法最终解救原则和诉权保护的前提下,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不失为一个优良的路径。而劳动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解决机制中最关键的一个程序,对其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我国也应该在政府干预调解已经被国际普遍认可的环境下紧跟世界潮流,构建一个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调解模式。而行政部门也应该试图实现从由旁观者向主导者转换,把主导劳资纠纷的调解做为一种自身的义务而非可以选择的权利,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全力配合调解制度的改革,对劳动单位采取相应的鼓励和惩罚措施。

结语

总之,劳动争议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劳资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程度是无可厚非的。但目前我国处理机制依然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争议解决的需求。因此,完善现行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构建一个多元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己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通过对劳动争议各个程序以及各项机制的完善,通过对多元争议处理机制的探索,我国的处理机制将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大量劳动争议被合法解决的需求得到满足。

参考文献

[1]参见王蓓《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参见高海荣《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法制博览

[3]参见曹燕《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困境与突破》,河北法学

[4]参见王丹《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反思与重构》,法制博览

[5]参见曹燕《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困境与突破》,河北法学

[6]参见刘大卫《中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失灵问题探析》,探索

作者简介:巨丹玉(1992.10-),女,山西晋中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

论文作者:巨丹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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