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治理百年研究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事务论文,历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美国经济评论》推出了创刊100周年纪念系列文章,邀请了Ostrom等著名公共事务治理研究专家对自Coman发表《与灌溉相关的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1911)一文以来公共事务治理研究历程进行了回顾与反思(Ostrom,2011;Libecap,2011;Stavins,2011)。以上述文献为基础,本文首先对两位杰出的女性经济学家对公共事务治理研究的贡献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就公共事务治理百年历程的四个阶段进行了回顾,最后对公共事务治理未来研究方向及对我国公共事务治理的启示进行了归纳。
一、杰出的女经济学家与公共事务治理研究
在公共事务治理研究的百年历程中,有两位伟大的女性经济学家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一位是美国著名女性制度经济学家,美国首位女性统计学教授和美国经济学会唯一女性奠基人Katharine Ellis Coman(1857-1915),她在《美国经济评论》的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与灌溉相关的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文,吹响了公共事务治理研究的集结号;另一位则是目前唯一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经济学家Elinor Ostrom(1933-),她因在“公共资源管理”方面的杰出贡献而获奖。
Coman于1857年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纽瓦克市,1880年获密歇根大学哲学学士学位,并于同年秋担任卫斯里学院修辞学讲师教职。然而,她真正的兴趣是经济学。1893年,她晋升为卫斯里学院的政治经济学教授。1900年,Coman组建了该学院的社会经济学系,并担任教授直至1913年退休。作为一名经济学家,Coman是经验研究的先驱,她在《英国的工资和价格》、《非裔美国农民》两文中运用大量的统计分析显示了经验研究的巨大价值,开创了经济学经验研究的时代。而《美国的工业史》和《遥远西部的经济起源》两部著作则进一步奠定了Coman在经济学研究中的地位。特别是在《美国的工业史》修订版新增的“当前的问题”和“保护”两章、《遥远西部的经济起源》一书以及《一些未解决的问题》一文中,Coman开始对资源开采、商业行为的政府规制、西部农业灌溉治理等公共事务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再次引领学者们进入公共事务治理这一富有挑战性的研究领域。其中,《遥远西部的经济起源》一书成了研究美国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读书目。此外,作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步妇女的杰出代表,Coman积极参与了社会福利、大学结算、社会保险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社会活动,并长期担任大学结算协会(CSA)、国家消费者联盟等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Elinor Ostrom则是当前唯一的女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Ostrom于1933年出生于美国,1965年获得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政治学博士学位,1966年开始执教于印第安纳大学,现为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中心主任、政治学教授,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制度多样性研究中心的创建者。她的研究集中在运用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理论和方法分析公共事务,尤其是警察服务、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领域。她对公共事务治理研究的主要贡献体现在自主治理理论、多中心理论和制度理性选择框架三个方面。其著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自主灌溉系统的行业制度》、《地方公共事物与全球相互依赖:两个领域的差异与合作》、《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等是当前公共治理研究领域的经典文献。《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更是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影响和推动着世界公共事务治理研究的发展。
有趣的是,在历史的世纪跨越之际,一位伟大的女经济学家站在公共事务治理之源,另一个伟大的女经济学家则站在当前公共事务治理研究的巅峰,一场跨越世纪的对话,展现的正是科学研究的传承和发展。下面本文就对这一传承和发展进行回顾和梳理。
在美国实施移民定居法案以激励农民移民西部、开发西部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集体行动问题。以女性经济学家独有的敏锐性,Coman(1911)针对“西部大陆诅咒”,重点讨论了关于农业用水供应、产权以及组织的相关问题,认为在水资源稀缺和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环境中寻求农业发展往往是失败的,在美国东部得到成功实施的“岸边所有权”法律准则,并不适合水资源相对稀缺的西部地区,相反,根据历史使用记录将水权分配给使用者是发展灌溉设施更好的法律基础。与许多学者所指出的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方法是将公共事务交由政府处理的看法不同,Coman认为此举并非灵丹妙药。
基于大量的实地调研,她对比分析了西部平原这一相同生态环境下实施的四种制度安排,考察了它们对参与者的信任水平以及不同参与者(农民和官员)行为的影响。这四种治理系统分别以1877年沙漠土地法案、加利福尼亚州赖特法案、1894年凯里法案和1902年开垦法为依据,其具体规定如表1所示。
进而,Coman(1911)从灌溉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农业经济发展三方面对比了上述四类治理系统的绩效。灌溉系统建设方面,治理系统3和4成功的概率更高,其中系统3主要受土地生产率的影响,而系统4由于依赖国会对资金的分配,工程建设相对较慢,但质量有保障,而系统1和2则由于缺乏技术或资金,成功的概率不高;灌溉系统维护方面,治理系统1和2下很少有维护,系统3的水使用者联盟承担了维护的责任,系统4则由政府委派的工程师加以维护,但费用由农民支付;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四种治理系统的效果都不理想。其中,系统1和2下农民面临的金融困境导致了农民破产,系统4则因为关于农民必须在其土地上生活5年才能获得所有权的规定导致了大多数农民选择放弃,只有系统3在土地质量不是太差的情形下能保障农业经济的繁荣。
从Coman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发现成功的案例并不像通常所描述的那样将与资源相关的集体行动问题简单地转交给政府或私有化。也就是说,简单地改变正式治理系统不足以解决较难的集体行动问题。遗憾的是,Coman(1911)文章中描述的成分太多,而对于农业灌溉为什么在某些背景下成功,而在另一些背景下失败的原因分析得太少。
最近,Ostrom(2011)对Coman(1911)的文章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评述。首先,她构建了一个一般性的社会经济系统分析框架(SES),具体包括资源系统(RS)、治理系统(GS)、资源单元(RU)、行动(A)以及行动情境(互动—结果)五个相互影响的模块。并运用该框架对Coman(1911)文中涉及的复杂变量交织的网络进行了重新组织,对主要的治理系统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她指出从Coman(1911)文中可以得到两点重要启示:(1)仅仅改变治理结构不足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相反,需要研究特定的治理系统是如何(在特定的生态背景下)增加行动者的知识以及对于他人的信任的;(2)增加所处社会经济系统的知识和彼此的信任对于解决集体行动很关键。在参与者知晓知识系统结构及其动态且与其他参与者有过长期互动的背景下,经典的完全信息假定有其合理性。但在移民定居西部的时代,移民定居者和政府官员都缺乏特定流域的各类条件、甚至流域边界的足够知识,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和信任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最后,她进一步认为分析治理系统创造的行动情境结构是提升还是削弱了参与者建立信任的能力是未来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与Arrow(1974)等人强调信任对于高效的治理机制十分重要的观点是一致的。
三、路径依赖与水市场发展障碍
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世界范围内淡水供给变得更不确定,而需求却不断增长,这使得世界范围内淡水容量成为日益关注的问题(Barnett et al,2008;UNWWAP,2009)。虽然随着城市和环境用水需求增加,也出现了一些其他的供水途径,如大水库储存、海水淡化、循环用水以及更多的地表储存。但是这些新的供给一般比将农业用水在不同区域和部门调配的成本更高。特别地,如果有活跃的水市场辅助,水价格能充分显示机会成本并为有效分配、保持和最佳使用提供激励,则水资源将会得到更高效的利用。
Demsetz(1967)假定随着资源价值上升,产权将会更明确,并且市场也会更完备。然而,美国西部地区水制度的演变过程缓慢且复杂,Young早在1986年就提出了水市场为何不活跃之问,24年后的今天,水市场(包括永久水权销售和短期、长期水租赁)仍然是局限在某一流域内或部门内交易的局部市场,流域之外的交易非常有限,农业用水转化为城市用水的自愿交易通常成本很高,且存在很大的争议,跨州界的私人水贸易根本不存在。
Libecap(2011)对Young(1986)之问进行了思考,认为当前美国西部水市场发展滞后与Coman(1911)文中所探讨的治理制度不无关系,当时应对区域干旱而出现的方便农业灌溉的制度提高了现在将水资源配置到更高价值用途以及灵活应对气候变化导致的水文不确定性的成本。具体地,Libecap(2011)分析了气候信息问题、水资源权利分配以及灌溉区制度对西部水市场发展的影响。
1.气候信息问题的影响。和Coman所处的时代一样,气候变化如何影响水资源供应在今天仍不清楚。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根据历史降水数据建模以预测水资源的供给量,结果不可信。对水资源供给可靠性的质疑,进一步影响了农业、市政、工业、娱乐以及环境用水。因而,这迫切地需要良好界定的水权和活跃的水市场,以反映当前水需求类型、各种用途的信息,满足竞争性诉求,灵活应对气候变化导致的供给冲击。
2.水权制度对水市场形成的长期影响。“岸边所有权”(riparian water rights)在干旱的西部地区通常无效,而“占有水权”(appropriative water rights)是相对有效的(Coman,1911)。“占有水权”通常以每秒立方英尺度量(cfs)的固定数量或流量,将受益权或所有权从初始要求日起授予各从水流引出沟渠的占有人(Johnson et al,1981),那些最早要求或具有更高权利的占有人有着最高的优先权,而后来的要求者拥有较低的优先权或低级别权利。“占有水权”与土地不相关。因此,它可以被销售或出租给其他地方使用,从而创造了水市场的基础,并为水运输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及其他方面的投资提供了安全保障。但在“先占先有”的情形下,从同一水源引出但具有不同权利的导水渠(占有人)之间相互高度依赖。拥有更高权利的占有人改变区位、时期会影响水流的消费,进而影响下游释放的水流量。同样,将农业用水转化为城市用水的交易(包括本流域的出口)也会降低总流量进而损害第三方利益,而这可能受到国家的管制(Getches,1997),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水市场的发展。再者,申请权利转让需要得到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并提供有关水的区位和数量、合约期限、交易时间、水权利的类型、消费使用以及可能水压及其他详细信息,如有第三方异议,还需要提供非损害的证据(Bonnie et al,1989;Colby,1990),这些都增大了水贸易的成本。而且,以具体的数量或高度变化的流量作为所有权载体,“占有水权”放大了水贸易的第三方效应。而潜在的第三方损害提升了低权利所有者针对水权交易提起诉讼和抗议的概率。如果,水权是按比例或每年从某一流域提取的总容量的份额授予,并且可以根据降水量进行调整,则所有的占有权人将共同分担由于降水短缺所导致的总水流量变动。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低水权的占有人将不会由于干旱或依赖于释放的流量而承受不同的影响。因此,贸易造成的潜在第三方损害会降低,特别地,如果它们被限制于有限的用途时更是如此(Burness et al,1980;Johnson et al,1981)。当前,水资源的潜在用途日益广泛,对损害的抗议就成了水贸易和水市场形成的显著障碍。
3.灌溉区制度对水市场的长期影响。Coman(1911)针对移民定居西部中严重的集体行动问题,分析总结了非赢利的互助灌溉协会、互助灌溉公司、商业灌溉公司以及灌溉区域(the irrigation district)四种制度反应。它们对当前水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灌溉区制度。灌溉区是一种政治分区,对解决灌溉网络建设中的敲竹杠问题具有显著的效力,能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征税以弥补支出,能以区域内土地评估作价发行免税建设债券。而且,它直接对接联邦水资源再开发局,按照1922和1926年国会立法的授权,在联邦农业用水供应中,灌溉区是唯一有权与中介签约的机构。随着灌溉区由地方控制转变为联邦农业供水系统的一体化管理,该框架下的多选区(constituencies)相互依赖及用水限制性条款大大增加了将水用于非农业用途的成本。相应地,在这些公共灌溉区域,水是公共的或社区的财产,谁有权力改变其用途或进行贸易不明确。在面临农业之外的更高边际价值用途时,由于个体利益和成本的不确定性,集体决策下的各成员会存在大量冲突,以至于大大延迟、减少和阻碍了水贸易。其中,加利福尼亚地区的两个灌溉区——公立帝国灌溉区域(IID)和附近的私立派洛福德灌溉区(PVID)是分析灌溉区制度对于水贸易、水市场发展影响的经典案例(Glennon,2009;Bretsen & Hill,2009)。
四、公地悲剧与可再生资源悖论
尽管Coman(1911)所关注的水分配问题常常被看作是不易处理的公共产权问题(Ostrom,1990),但与日益被关注的空气及水质量、有害垃圾、物种灭绝、臭氧层维护、伴随温室气体稳步积累的全球气候变化等相关的“开放获取”(open-access)问题更难治理。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由于储备增加、需求改变、替代发生、循环利用被激发,非可再生资源的稀缺性加剧趋势并不明显(Smith,1980;Livernois,2009)。但对于可再生资源(包括森林和渔业),却呈现出稀缺性递增的单调趋势。这一现象具有讽刺意味,我们姑且将其称为“可再生资源悖论”:即许多不可再生资源,没有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得更稀缺,也没有一种完全耗尽,但可再生自然资源,它们具备自我更新能力,却有很多变得更稀缺,甚至有些已经灭绝。对于这一悖论的解释是,大多数非可再生自然资源具有良好界定且被强制执行的产权,而许多可再生资源则被当作公共财产或者是“开放获取”的。非可再生资源的稀缺性以“稀缺租”(价格和边际开采成本之间的差额)的形式由交易市场决定的价格得以体现(Hotelling,1931),而可再生资源的这类租金在“开放获取”中浪费了。Gordon-Schaefer模型(Schaefer,1957;Clark,1990)及其派生模型对此进行了清晰的阐释,通过对比“环境容量”、“临界逆补偿点”(critical depensation)以及生态因素之外的人为因素——“捕获”对物种均衡状态的影响,发现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均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当仅考虑“环境容量”因素时,有两个稳定均衡——自然均衡和灭绝均衡;当同时考虑“环境容量”和“临界逆补偿点”两个因素时,则存在灭绝均衡、承载容量均衡(自然均衡)和最小可变数量均衡三种均衡,而且,第三种均衡是不稳定的,一旦低于这一临界值,该物种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灭绝(除非人类采取保护行动);如果在上述因素基础上再考虑人类“捕获”行为,并假定捕获率是物种存量和捕获者努力程度的函数,在资源“开放获取”条件下,个体利润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将大于有效的努力水平(对应于获取与“稀缺租”相同利润下的努力程度),从而使物种的存量小于最小可变数量的概率增加。进一步地,他们强调对于可再生资源更大的威胁是将它们当作公共财产或“开放获取”的资源加以管理。在“开放获取”情形下,对“稀缺租”的攫取成了个体过度开发资源的动力。Scott(1955)则以海洋捕鱼为例分析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外部性。一是同时发生的外部性,和其他任何公共物品一样,太多的渔船、太多的渔民、每个渔民付出了太多的努力进行捕获;二是跨期的外部性,过度捕鱼降低了鱼的存量,进而降低了渔业的未来利润。
针对上述公共问题,主要有三类治理方法:一是通过对使用技术、特定区域、捕捞季节等进行限制以控制每年的捕获量(最大可持续产出),这种规制方法通过提升捕捞努力的边际成本实现预期的捕捞数量。尽管捕获量可能如期地缩减了,但捕鱼业的净利润却为0,缺乏社会效率。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对“开放获取”的渔业资源进行传统规制比没有规制的情形更糟糕(Homans & Wilen,1997;Smith & Wilen,2003),过度投资更严重,结果是净福利损失。二是征税。基于经济视角,确保捕捞数量维持在有效水平上并激励捕捞者降低成本最直接的方式是对捕鱼征税。通过征收收益与成本之差的税收可以实现有效的捕捞数量。尽管与传统规制方法通过提高成本实现规制目标类似,但这种方法是有效率的。因为不是通过提高成本耗散稀缺租金,而是通过税收将租金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因而,税收方法下的社会净利润等于有效结果下的净利润。不过,渔民会反对这一不利于自身的方法。三是个体配额交易系统(ITQs),政府设定每年总的捕捞量(等于有效捕捞量),然后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渔民。配额明确授权持有人每年可以捕捞的具体数量,并允许渔民买卖这些配额。捕鱼的配额最终将流向那些能够获得最大净利润(最低成本)的渔民手中。因此,降低成本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会得到鼓励,但是租金仍然保留在捕鱼产业中。这种ITQ系统已经在17个国家10多个种类的150个主要渔场中成功实施,如捕鱼产业非常发达的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新西兰等(Newell et al,2005)。事实上,新西兰以这种方式规制了几乎所有的商业捕鱼行为。美国也有几个ITQ系统在运行,涉及阿拉斯加太平洋比目鱼和弗吉尼亚海鲈渔场。除了以有效的方式降低捕捞数量外,ITQ系统还被发现可以通过降低恶劣天气下渔民出海捕捞的激励降低安全隐患。进一步地,由于ITQ系统使政府不再限制捕鱼季节,市场上鱼的供给质量也得到了改善。因为渔民在ITQ系统下拥有捕鱼的相应份额,而总的可捕捞量是自我实施的,故所有参与者都有激励告发任何不遵循规则的人。Huppert(1990,2005)和Homans & Wilen(1997)通过分析太平洋比目鱼渔场案例详细探讨了ITQ系统相对于传统规制方式的优势。
不过,上述规制方法只适用于内河以及200海里内的排他性海域,海岸线200海里外的公共海域的捕鱼问题需要国际谈判和国际规制,而这面临更大的挑战(Bromley 1992)。
五、最终的公共品问题——环境质量与全球气候变化
20世纪后期,对公共品的关注从可再生的“开放获取”资源延伸到环境退化,即公共空气域、水域与作为污染和废物储存区的土地使用问题。在过去的90年里,经济学家将环境污染看作经典的负外部性例子,即伴随生产和消费的无意结果,它能降低其他人的利益或效用(Pigou,1920)。而以科斯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1960)为代表的另一支文献则将环境污染看作是公共物品问题,即不完全产权问题。相应地,他们提出了不同的治理主张:排污税和排污权交易。这两类主张都促进了成本有效的环境保护,并构成了很有可能是环境经济学对公共政策的最重要的贡献——基于市场的环境保护方法的发展。
庇古税是先于科斯(1960)40年的应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措施。原则上,规制者能够通过对每单位污染征收等于其在效率水平上的边际社会损害的税收,使排放者内生化外部性(Pigou,1920)。长期中,还可以提供创新(Newell et al,1999)和传播低成本减排技术(Jaffe & Stavins,1995)的动力。不过,由于内在减排的不确定性以及对被规制企业的影响,该方法在现实中并不常用(Kneese & Schultze,1975)。科斯(1960)则将污染问题的解决看作是对未能良好界定的产权进行澄清的过程,认为如果清洁空气和水被认为是一种产权,则产权所有者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最终可以通过私人行动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有效配置。Crocker(1966)和Dales(1968)进而分别提出了被称作“限额交易”(cap and trade)制度的排放许可证转让系统,即规制者只需指定允许排放的总数量(the cap),并分配这些排放量,然后允许各排放者交易许可证直到实现最优配置。“限额交易”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就在欧美国家广泛应用(Stavins,2003),主要涉及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排放,最近,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日本、新西兰和美国开始将“限额交易”制度应用到全球气候变化治理问题上。
气候变化是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都空前严重的公共事务问题(Robert & Zeckhauser,2010)。在时间维度,它是一个存量而非流量问题,温室气体停留在空气中长达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在空间维度,温室气体均匀地分散在空气中,损害的性质、程度和区位都独立于排放的区位。因此,对于任何单个的政治辖区,采取行动的直接收益都不可避免地低于成本,从而导致搭便车的问题,这要求国际合作(Nordhaus,2010b)。然而,国际合作中各国采取行动的最佳工具是什么呢?经济学家们比较一致地认为碳价格是任何能够成本有效地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至少在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是如此(Metcalf,2009;Kaplow,2010)。但在具体的碳价格政策工具选择上,则缺乏一致意见,一部分经济学家倾向于支持碳税(Mankiw,2006;Metcalf,2007),另一部分则支持“限额交易”机制(Ellerman et al,2003;Stavins,2007)。碳税和碳限额交易机制这两种工具分别是外部性(Pigou,1920)和产权理论(Coase,1960)的产物。事实上,这两种方法相似性多于差异性。理论上,任何一种工具都可以在分配条件方面设计成另一种的等价形式。如果限额是通过拍卖的形式获取,限额交易机制从被规制企业的角度来看更像碳税。类似地,如果税收收入以某种形式返还,碳税则与免费的限额交易机制相似。
不过,碳税和碳限额交易机制还是存在以下真实区别(Stavins,2011):(1)限额交易系统下的减排成本不确定性和税收框架下的排放不确定性;(2)限额交易系统存在被市场操纵的担忧,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反对限额交易系统的原因;(3)在应用限额交易系统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在污染控制的庇古税方面缺少经验;(4)限额交易系统创造了一种自然的国际协调和连接的交换单位——以石化燃料的碳含量为单位命名的津贴(allowance),易于与其他国家碳减排项目进行协调,也更可能被应用于限额交易方法;(5)存在根本的政治经济学差异。限额交易将分配问题交给了政治家,从而提供了一种直接的方法补偿承担责任的部门。当然,这种政治优势也是一种经济劣势,因为它导致了寻租行为。
同时包含税收和限额交易特征的混合框架则使两者之间的区别逐渐消失。在一定程度上,税收和限额交易两者可以看作政策设计的元素(Weisbach,2010)。由于两种方法对于碳定价日益接近,于是,政治上的可行性和设计上的方便性便成了究竟应用何种方法的关键依据(Furman et al,2007)。事实上,各国的政治显示性偏好已经对此作出了回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了限额交易系统,如欧盟排放交易框架(EUETS)、新西兰的温室气体(GHG)限额交易系统等。
此外,气候问题是全球性公共问题,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将是必需的。但由于国家的非对称处境(Parson & Zeckhauser,1995),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坚持认为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印度、巴西、韩国、墨西哥和南非——需要承担减排负担的一定比例,这些新兴经济体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认为富裕国家需先行,并补偿先前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气候损害。可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方面的合作还任重道远。给定全球公共问题的空间和时间特性,世界各国的政治激励依赖于其他成员的行动。因为主权国家不能被强制地违背其意愿,成功的合作——不论以正式的国际合约还是非正式机制——必须创造承诺的内部激励,并伴随参与的外部刺激。如果不存在单一的方法提供通向最终成功的真实路径,则解决最终公共问题的最好战略可能是同时追求多样化的方法,综合的国际协议或许是一条可行的潜在路径(Aldy et al,2003)。
六、路在何方
纵览公共事务治理研究的百年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其研究对象不断宽泛、研究问题日趋复杂、研究方法逐渐综合、治理目标更加多元、规制手段更加灵活与务实的总体趋势。目前,公共事务治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为公共治理实践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以下方面还有待寻求突破:(1)公共事务治理研究框架的一般化。虽然,Ostrom(2009)的SES框架是一个重要突破,但该框架主要适用于微观、中观的公共事务治理分析,而是否适用于全球性公共事务治理研究还需检验;(2)知识和信任对于公共事务治理的价值以及治理系统如何影响参与者的知识获取和彼此信任水平的研究;(3)公共治理失灵的条件及克服失灵的经济政策设计,特别是如何实现经济效率、社会效率以及政治可行性的高度融合;(4)全球公共问题治理研究的深化,特别是当前全球碳排放问题的治理研究。
此外,对于公共事务治理实践和研究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公共事务治理不是简单地将集体行动问题交由政府管理或直接私有化,以简单的命令和控制为治理工具的时代已经过去,虽然基于市场的手段仍然是当前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工具,但以“信息披露”、“资源协议(契约)”等为内容的沟通和信息手段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制度的路径依赖特性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同样重要,准确把握制度的演变过程对特定公共问题的治理十分关键;(3)公共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多元化治理主体彼此互动、内外部激励以及实现公共治理目标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等多元目标都是需要精心设计和考虑的问题;(4)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演变包括观念、制度和操作三个层面的演变,发展中国家往往易于从操作层面进行模仿学习,但要实现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变则必须在制度和观念层面取得突破,而且这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5)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治理是必然趋势,发展中大国应该积极参与治理机制设计,并有效维护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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