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基于科技、市场和制度的视角论文

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基于科技 、市场和制度的视角

程时辉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 :海洋遗传资源市场潜力巨大,但商业成果转化较少,非货币收益是当前的主要收益。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和惠益分享机制分歧较大,最终文本的形成将经历较漫长的过程。为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应树立全面的利益观,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高度重视海洋遗传资源的市场前景和商业成果转化,做好预研和预判;积极参与有关海洋遗传资源的谈判,尽快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

关键词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谈判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海洋遗传资源(Marine Genetic Resources,MGRs,本文所指的海洋遗传资源均指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遗传资源)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新疆域,更成为世界众多科技公司和研究机构竞相探索的新领域。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的谈判如火如荼地进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是我国海洋战略利益的重要一环,本文从科技、市场和制度三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问题,对推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1科技维度下海洋遗传资源开发与保护

科学技术进步是人类认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先决条件和必要基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赋存于公海水体和国际海底区域,获取依赖于先进的生物采探技术,开发利用则依赖于当前的生物转化技术。当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并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但一般认为这一术语包含任何生物材料,主要包括基因、蛋白质和天然产物及其衍生物[1]。即海洋遗传资源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管辖范围外的一切动植物、微生物基因、蛋白质及相关的天然产物和衍生物。

1.1 海洋遗传资源开发技术发展

20世纪50年代,人类首次从加勒比海绵状隐藻中获取了海洋生物活性化合物——海绵胆碱和海绵胸腺嘧啶,随后科学家证明了提取的物质具有抗癌和抗病毒活性。20世纪70年代,海洋生物研究加速发展并吸引了包括生物化学、生物学、生态学、有机化学、药理学等学科的参与[2]。近年来,分子筛选技术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最近的研究表明,在各种生物技术领域中从海洋生物中提取的海洋分子或核酸序列的使用呈指数增长,特别是海洋分子被用于开发制药领域,如抗癌药物、商业化的针对HIV或阿尔茨海默病的治疗[3]。进入21世纪后,随着宏基因组文库和全基因组鸟枪测序在内的新技术(可直接在“环境样本”而非个体生物体中搜索遗传资源)推动着海洋遗传资源开发技术的迅猛发展。

近年,深海勘探、开发技术飞速发展,从工业应用技术能力看,海底自行式铺缆机、深海作业机器人、无人水下潜航器等技术逐步应用与成熟起来。世界主要海洋大国大力发展深海观测网络和深海探测技术,人类对深海大洋的感知、开发和活动等方面的能力大大增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深海技术的发展会进一步促进人类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认识,同时也会提高样本采集的能力。随着深海采矿逐步成为现实,人类对深海生物多样性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即深海生物多样性与深海矿产资源所处的环境联系紧密。已有研究表明:深海海盆多金属结核发育的地区正是生物多样性程度很高的地区;多金属硫化物矿床的深海热液喷口已发现500多种新物种,且绝大部分是特有物种;富钴结壳丰富的区域也与深海海山生物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4]。即深海采矿一旦成为现实,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1.2 科技进步对海洋遗传资源的影响

人类社会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科学活动主要包括生物采探和海洋科学研究。生物采探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中探求实际或潜在价值的生物化合物,用于多种应用领域尤其是商业应用的活动[5]。从生物勘探定义看,生物采探包括整个研究和开发过程,从公共资助的科学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样本提取到生物技术公司等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全面商业化和营销[6]。一般认为,生物采探的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样品收集;第二阶段是在对微生物进行分离和形态特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培养,进而分析其基因序列;第三阶段是对药物活性的筛选,即对基因资源进行筛选的价值评估;第四阶段是产品开发、申请专利、试验、销售和市场营销[7]

能源领域是海洋遗传资源最主要的应用领域之一。从20世纪末开始,主要发达国家就在积极开展利用海藻制造燃料的研究。1998年,英国科学家发明了一种能将微型海藻加工成柴油发动机燃料的方法。研究发现,若每小时向发动机投入56kg小球藻,可使发动机每分钟转动1500转,产生150kW的功率。2007年,以色列一家生物公司开发出一项新技术,利用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碳养殖海藻,从中制取生物燃料,充分体现出海藻制造生物燃料所具备的环保和生物质能的双重优势。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美国能源部所属的重点实验室组建了一个全国性科学家联盟,致力于研发能制造原油的“富油海藻”。该实验室表示,如果用2000—4000万英亩的贫瘠土地种植海藻,其转化的原油便相当全美国石油总进口量[15]。当前,随着全球环境的不断恶化,可降解的生物燃料备受各国重视,海洋遗传资源在能源制造领域的应用无疑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

1.3 海洋遗传资源开发技术发展不平衡

同时,河北将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各部门将实行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2市场视域下海洋遗传资源开发与保护

目前,海洋遗传资源及其衍生品已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并逐步显示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国家管辖范围海洋遗传资源引发了众多国际生物公司的兴趣和关注。长远看,由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特殊性和稀缺性,人类社会对其需求必然会不断提高,市场前景将会更加广阔。

2.1 海洋遗传资源的收益

综上所述,一方面,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但目前商业化程度较低,非货币收益仍是最主要的收益,这主要受制于当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同时,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制度并不健全,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带来了阻力,且从技术突破到市场推广往往存在较长的周期。另一方面,从当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商业化活动看,发达国家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如在制药领域,只有少数国家和私营实体具备进入深海海底的财政实力和先进技术。从专利申请情况看,2011年全球海洋微生物专利的90%由10个国家申请,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申请的专利数占据了全球微生物专利总数的63%左右[17]

当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产生的主要是非货币收益。非货币收益是指在海洋遗传资源开发过程中非财务行为或非商业活动带来的收益,主要包括:①获取样本、数据和知识,包括公开和分享的科学知识。②科学研究合作,主要包括国际合作。③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包括科学培训和获取资源,基础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④其他社会经济效益。非货币收益尽管在短期内无法创造实际的经济价值,但非货币收益体现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潜在价值。相比货币收益,非货币收益几乎存在于海洋遗传资源开发的每个阶段,从最初的样品采集到最终产品的商业化营销。实际上,在人类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认识还不够深入阶段,非货币化收益要远大于货币化收益。

2.2 海洋遗传资源应用

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制度构建面临的另一大“拦路虎”是惠益分享问题。惠益分享制度建立的初衷正是为了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研发、生产中双方的实力悬殊[19]。尽管国际社会已有不少关于惠益分享机制的规定,但几乎都无法直接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因此国际社会需要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构建一套符合各方利益的制度。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涉及诸多关键问题,如海洋遗传资源的物权性质,是属于谁获取谁拥有的“无主物”还是人类社会的“共有物”。海洋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争论之一,发达国家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发展中国家则反对全盘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惠益分享的模式方面,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立法模式,通过明文规定惠益分享的权利义务以实现各国的利益平衡,发达国家则认为应采用合同模式才能更真实体现各方的意思表示等[20]。总体看,主要国家集团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构建既在原则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又在具体问题上观点各异,构建惠益分享机制任重道远。

海洋科学研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对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数据分享、获取知识等方面充当着关键角色,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提供实用的新治理解决方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8]。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来看,海洋科学研究主要是以和平为目的原则,并以符合《公约》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难发现,生物采探和海洋科学研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商业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活动,后者则是基于和平目的,运用科学方法和工具对海洋遗传资源展开的海洋基础科学研究[9]。事实上,从研究方法和工具来看,生物采探和海洋科学研究有诸多重合,海洋科学研究与生物采探的前三个阶段几乎重合,可以认为生物采探是在海洋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商业利益转换的进一步延伸。因此,一方面,科学研究对海洋遗传资源的生物采样、细胞分离及其基因序列分析、基因资源的价值评估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推动,纯粹的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海洋科学研究和生物采探的界限也就愈加模糊,使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治理更加复杂。当然,不论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生物采探,还是遵循和平目的的海洋科学研究,都依赖于科技水平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影响可见一斑。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率11.1%、丙型肝炎抗体(抗-HCV)阳性率0.35%、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抗-TP)阳性率1.8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阳性率0.02%、总阳性率11.43%,这四种传染性标志物阳性率远高于普通流行病学(见表1)。

2.3 海洋遗传资源商业市场特征

根据《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规定,海洋遗传资源的收益可分为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货币收益主要是财务行为或商业活动产生的,诸如依据合同的支付、特许使用权、研究经费、知识产权或专利等。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与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商业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遗传资源商业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被认为是商业价值的代表[12]。研究表明,截至21世纪前10年,已确定了至少14家生物公司或研究机构参与深海遗传资源衍生物专利申请或产品开发。这些公司主要是北美和欧洲公司,包括一些世界上最大的生物技术公司。其中有37项专利授予了深海遗传资源产品,有6家公司对源自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深海遗传资源的产品进行了销售[13]

3制度视角下的海洋遗传资源

3.1 国际社会海洋遗传资源制度构建的努力

早在2004年联合国就充分认识到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框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并成立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特设工作组”。2015年,第6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69/292号决议,决定就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并设立了筹备委员会,确立了谈判路线图(表1)。

表 1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会议和谈判

从当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有关谈判来看,国际社会已就部分原则性问题和框架性事项达成共识,然而2004—2017年有关会议取得的成果从总体上看仍然非常有限。国际社会对海洋遗传资源若干基本问题的分歧依然存在,因此从政府间谈判开始到最终文本的一致通过无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海洋遗传资源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使其商业前景更为广阔,即利用生物修复技术将生物活体通常是微生物广泛应用于有害废物处理和污染控制。海洋微生物是良好的海洋环境指示生物,并且能用于对慢性污染的修复与治理。如海洋蓝藻菌就被广泛应用于污水的生物修复,特别是清除来自工厂加工骨头的酚、钙和氯等工业物质和钴、镉等重金属等[16]。许多海洋遗传资源对分解油污和其他海洋污染物具有一定的作用。研究人员发现一些海洋微生物可分解石油和一些遗留在深海的化学物质,所以海洋遗传资源在环境工业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开发新的环境清洁技术,而生物修复技术被认为是21世纪治理环境污染的优选技术。

3.2 海洋遗传资源制度构建的主要分歧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之争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要分歧之一。法律地位问题是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焦点问题,也是构建相关制度的先决问题。只有明确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后续开发和保护的实质性条款。针对其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主要有两种立场: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坚持“公海自由”原则;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主张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坚持公海自由原则的国家认为,《公约》规定的资源仅限于矿产资源,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则属于遗传物质,因此应适用公海自由原则。此外,海洋遗传资源应属于“无主物”,获取的原则是“先到先得”原则,这属于公海自由原则中未能穷尽列举的自由之一[18]。且适用公海自由原则能鼓励具备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实体尽快研究、探索海洋遗传资源,早日造福人类社会。发达国家具备开发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先进技术和市场经验,坚持公海自由原则无疑更加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主张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确立的出发点,即是为确保国家管辖范围外资源及其利益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合理分配;二是尽管《公约》规定的资源只限于矿产资源,但这是由于彼时海洋遗传资源并未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而并非排除对海洋遗传资源的适用;三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提出的背景与现在国际社会开发和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背景也极为相似,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适用范围可合理地扩大解释;四是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而非公海自由原则,可有效避免“公地悲剧”。由于双方坚持的立场不同,从短期来看国际社会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不大,谈判道路将是漫长复杂的。

WHF是总部设在日内瓦的非政府组织,由来自97个国家和168个心脏病协会和心脏基金会组成,致力于控制全球(特别是中低收入国家)心脏病和脑卒中的发生,延长人类寿命,改善生活质量。世界心脏病日即由WHF于1999年发起。葛均波院士一直致力于心血管科普知识的传播,尤其在世界心脏病日来临之际,组织多方力量,拍摄公益宣传片、开展健康科普教育主题会、在线科普问诊、进行义诊或患者教育。

从世界范围看,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呈现严重不平衡的态势,且这一态势有逐步扩大的趋势。针对海洋遗传资源的分子筛选所需的尖端分子技术和专业知识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相关的科学研究活动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主导和引领下进行的。更重要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现象几乎没有得到改善。海洋遗传资源生物技术发展的现状清楚地表明了各国海洋科技和生物技术的不均衡,并且随着分子生物技术的提高和重要性的凸显,不久的将来这种不平衡可能会进一步加剧[10]。由于缺乏投资,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和网络基础设施薄弱等原因,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生物技术明显滞后[11]。此外,在海洋基因资源数据库建设、网络信息共享、国际合作、知识转移和基础研究的投入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更加明显。由于分子生物技术的改进,未来几十年生物技术发展和与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专利的增加可能会持续,并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距。因此,囿于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就存在诸多明显分歧。

制药领域被认为是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应用极具吸引力且有广阔前景的领域,许多来源于海洋遗传资源的化合物正在研究和测试中。海洋遗传资源是许多药品的来源,包括抗氧化剂、抗病毒物质、消炎物质、抗艾滋病毒、抗癌物质、抗结核物质和抗疟疾药品。首批进入市场的海洋药物产品是阿糖胞苷,阿糖胞苷是从加勒比海绵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化合物,主要用于治疗骨髓性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和脑膜白血病。1969年6月,阿糖胞苷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入市场。据估计,2007年全球阿糖胞苷的销售利润达到9300万美元[14]。然而,尽管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医药市场被认为是前景广阔的市场,但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产品只有极少数。

3.3 海洋遗传资源制度构建展望

制度构建是人类开发和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先决条件。良好的制度必须既能鼓励和促进海洋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开发,使其尽快转化成科研成果,造福人类社会,又能平衡各国和国家集团的诉求,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随着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关注越来越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前景的逐渐明朗,制度构建势在必行[21]。不管是从当前国际社会谈判取得的成果还是从历史上《公约》执行协定的谈判经验来看,国家集团之间的原则性分歧都将使法律文本的谈判过程变得异常艰难和漫长,谈判周期或将大大延长。

式中,w/c是初始水灰比;α是反应程度;VHD和VLD分别是高密度和低密度C-S-H体积分数,由方程(17)知,两类C-S-H凝胶的体积分数与水灰比和水化程度密切相关。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达20万之众,其中多数属于食品本身问题所致,如“猪链球菌”、“福寿螺”、“红心蛋”、“多宝鱼”、“三聚氰胺”、“瘦肉精”、“速成鸡”等无数的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伤透了消费者的心。

4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科学技术是推进人类社会开发和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重要动力。当前,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活动主要包括生物采探和海洋科学研究,前者是以商业成果转化为目标的科学研究,后者则是基于和平方式开展的基础科学研究。由于科技实力发展的不平衡,不论是纯粹的科学研究还是科技成果转化都是在发达国家引领和主导下进行的,发展中国家明显落后。同时,囿于整体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尽管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展现出可观的市场预期和巨大的商业前景,但有关收益主要是以非货币收益为主,货币收益仍较有限。目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商业成果的转化主要由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实体主导,主要应用领域集中在医药领域,其他领域鲜有实际应用。受限于资金实力、市场经验和技术水平,发展中国家取得的成果转化极少。正是在技术和资本的推动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因其巨大的潜在价值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切。2004年至今,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制度构建。尽管国际社会已就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度的构建达成了部分框架性共识,但在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政府间的谈判将是各国或国家集团科技实力、经济力量和外交水平的综合博弈。从谈判历程和历史经验来看,最终文本的形成需要经过艰苦谈判,谈判周期或将大大延长。综上所述,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最终取决于海洋生物科技的发展,商业市场力量的推动和国际社会的政治博弈。

4.2 建议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深切关系我国的重大海洋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从科学研究、市场活动及制度谈判三个方面对我国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提出以下建议:①树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全面利益观。在科学技术不断突破,市场前景逐渐明晰,制度博弈日渐激烈的今天,需要明确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益是包括科技利益、商业收益和国际话语权的集合。为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领域的海洋权益,需要科研力量、商业市场和国际话语权三个维度的综合提升,三者缺一不可,不能顾此失彼。②大力鼓励和积极推动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科研活动的开展。一是应积极行使《公约》赋予我国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加大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基础科学研究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提高海洋调查和取样的频率和范围。二是可更大范围地寻求国际间的科学研究合作,尤其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科研合作。科学研究作为国际合作的“低敏感度”领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如可主动承担海洋遗传资源数据库的建设,积极响应联合国有关技术培训和人才教育的号召,发起和组织相关议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等。③深入研究“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交互影响。“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开发与保护均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前沿议题。从空间上看,“区域”既蕴含矿产资源也附着大量的基因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会对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产生巨大影响。④高度重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市场前景和商业成果转化,做好预研和预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商业成果直接关系到我国的重大海洋经济利益,尽管当前世界范围内商业成果的应用还不普遍,但我国应积极展开这方面的预研,做到未雨绸缪,以便我国更多的商业实体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来讲,可分领域、分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商业公司展开跨学科研究,做好预判,早日布局未来的商业市场。同时,应重视当前海洋遗传资源的非货币收益,在国际制度尚未制定出台前积极争取我国的非货币收益最大化。⑤在制度构建方面,既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海洋遗传资源的谈判,又要尽快完善我国相应的国内立法。在当前的国际谈判过程中,我国的立场基本与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略海洋能力的提高,我国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或将不同。因此,在身份定位上,我国需要更加谨慎地确立谈判立场,以期为我国将来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活动留下更多的回旋空间。此外,在跟进国际谈判的同时,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目前,我国涉及国家管辖范围外资源的立法主要是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但《深海法》仅对“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了有关规定,却并未涉及海洋遗传资源。随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和保护逐渐提上日程,相应的我国国内立法迫在眉睫。在具体操作上,应尽快推动对《深海法》的修订。当然,考虑到《深海法》实施时间较短,为保持《深海法》的稳定性,也可以单独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开展新的立法,但新的立法需要在整体上与《深海法》保持一致和合理衔接。总体上,只有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加强制度保障,才能实现我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有关利益最大化。

她微微地侧面向我说着,跨前一步走了,没有再回转头来。我站在中路,看她的后形,旋即消失在黄昏里。我呆立着,直到一个人力车夫来向我兜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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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it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Based on Perspectives of Technology ,Market and Legal System

CHENG Shi -hui

(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 )

Abstract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had tremendous market potential.There was a low count when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transformed into business interests. Consequently,nonmonetary revenues became the primary economic driver of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The key issues of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included legal status and benefit-sharing mechanism,which were highly controversial.For this reason,it was possible to foresee that the compilation of the final document would go through quite a long time.In order to maintenance China′s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better,China should build a general value of interests when faced the current situation,and actively promoted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activities related to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The economic outlook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should also be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which would be helpful to do pre-research and make a right prediction. When it came to system construction,China should be more activ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negotiations on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while improving correlate domestic legisl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marine genetic resources;the Marine Law of 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中图分类号 :P74;Q1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5-8141(2019)02-0216-06

doi: 10.3969/j.issn.1005-8141.2019.02.011

收稿日期 :2018-12-04;

修订日期: 2019-01-16

基金项目 :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研究”(编号:17JJD820006)的阶段性成果。

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简介: 程时辉(1990-),男,湖北省红安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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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基于科技、市场和制度的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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