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锋
(鄂州市妇幼保健院 湖北 鄂州 436099)
【中图分类号】R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09-0384-02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庞大老年人口生活长期照顾的难题,一些国家先后推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际上简称为LTCI)。WHO将长期护理定义为“由非正规护理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1]而长期护理保险就是对这种因长期照料而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担补偿的一种制度。
美国、法国先后于上个世纪的70、80年代开展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色列于1 986年颁布了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法,开创了社会性护理保险立法的先河。随后,奥地利于1995年、德国于1996年、荷兰于1998年以及日本于2000年都颁布了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法案。韩国也于2008年7月1日出台了社会护理保险法。这些国家通过护理保险法律将护理服务模式由单纯的“处置”服务转变为“契约”服务。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产生最根本的原因是老龄人口增多。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老龄人口增多引起的老年人护理需求增加。20世纪60年代,西方很多国家老龄化形势非常严重。像法国、瑞典、日本等许多国家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了10%。人口老化,老年人的疾病谱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如肠胃病,心、脑血管疾病,肩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人运动功能、残障状况比较突出。此类慢性病的治疗目前并没有什么特舒有效的治疗,患病的老年人所需要的就是长期的日常护理,由此急剧需求老年护理人员。据不完全统计,欧美等发达国家目前需要各种形式长期日常护理的老人已占全部老人的1/4。
第二,家庭护理功能的1-1化。
西方国家的家庭结构普遍趋于小型化,很多老年人与配偶共同居住或独居,导致老年人护理老年人的现象突出,而且,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也因为子女有工作而无法得到方便有效安全的护理。许多老年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治疗,或者入住养老院,而数目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担负。因此,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广大老年人及家庭的紧迫需求。
2.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首创——以色列
以色列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化护理保险的国家,后来很多国家效仿,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具有悠久慈善历史的以色列,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国情时,于1988年开始实施的体现社会主义福利、平抑社会贫富差距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之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该法案即《国家保险法》第61号法案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其于1986年经国会通过,并于1988年开始实施。
2.1 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的原则
与以后实行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的日本、德国不同,以色列推行的是以家庭护理为主的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法中规定了下列原则:(1)家庭保险护理服务主要照顾那些部分或完全依靠家人帮助才能很好完成日常生活的半自理的老年人。(2) 法律给予享受护理保险服务有些优先权,例如,给老人的家务或个人护理提供直接免费的服务。或者采取津补贴的形式代替护理服务。(3)专业的护理服务比较倾向于减轻家庭护理的负担,比如给老年人营养指导、洗澡、穿衣、移动等可能对老年人造成潜在危险的防护。(4)护理服务的要求主要是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专业护理人员的认定采取甄别的方法。[2]
2.2 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
在以色列,男性在65岁、女性在60岁就可以享受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由于甄别原则,享受日常护理服务的人群主要是哪些中低收入的老年人群。护理保险法律生效当年,大约有七千多位老年人享受这项护理服务,而现在有十一万余人获得这项护理服务。收入较高的老年人是不能享受这项护理保险服务,主要让他们选择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高金额的护理服务。
2.3 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以色列法律以前有过规定,雇员和雇主每月各缴纳0.1%的工资作为基金。伴随着政府需要降低劳动成本、减轻雇主负担的慎重考虑,社会保险总的缴款比率有所降低。1990年法律规定雇主缴费率要降到雇员工资的0.04%,政府再补偿0.06%作为雇主的缴费费率。
一般情况下,长期护理的费用直接给付组织机构,而不是直接付费给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只是在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所需要无法获得家庭护理或者是由其家庭自己护理的老年人,被护理的老年人才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护理金额的80%。长期护理保险数额多少主要取决于对护理人员的依赖程度,大部分依赖者为全国平均工资的25%,完全需要护理人员照顾的老年人为全国平均工资的37.5%。残疾人的护理补贴也是老年人对护理人员的依赖程度、残疾级别不同,金额比例也不同,一般划分为三个等级标准,即50%、100%和150%,给予家庭妇女的比例实为30%、6O%和9O%。
2.4 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提供
以色列的家庭保险护理模式采取“半市场化”的方式,既有非政府组织的机构,也有政府提供的组织,前者包括自愿的营利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的组织。现在,给老年人提供护理保险服务的营利组织增加到了63%,而非营利组织的护理服务已经减少到了37%。
3.对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评价
以色列开创了世界社会化护理保险制度的先例。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法的颁布,使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护理保险制度更加充分和完善,极大的缩短了本国人民的收入的贫富差距,因此以色列也成为了世界上收入比例差别最小的国家之一。其后,日本、德国在借鉴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其他护理保险机构,主要还是以家庭护理服务模式为主。实行商业护理保险模式的美国也在提倡“回到家中去”这种护理服务保险模式和相关的理念。因此,总结和学习的以以色列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制度,对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地球村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世界各国也一致在探索制定和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以色列的护理保险模式、制度的实施对21世纪其他国家从根本上解决老年护理日常问题的政策具有借鉴和非常重要指导价值。
【参考文献】
[1]李超.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8,27(2):74-78.
[2]戴卫东.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评价[J].西亚非洲,2008(3):7-8.
论文作者:陈益锋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3月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18
标签:以色列论文; 老年人论文; 保险制度论文; 老年论文; 家庭论文; 保险法论文; 模式论文; 《医药前沿》2016年3月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