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弱无力”城乡再分配机制必须改革--论如何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机制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_收入差距论文

“跛脚”的城乡再分配机制非改不可——谈如何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机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跛脚论文,充分发挥论文,城乡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是目前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运用《中国统计年鉴》等公开披露的数据,测算了反映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的几种基尼系数。主要结论是:全国整体基尼系数呈现出周期性阶段上升趋势,虽然在个别的年份有波动,但是总体趋势基尼系数是不断扩大的。2008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7,比1978年上升了47.4%。

现阶段收入再分配机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亟待加强

影响收入分配状况的因素有很多。总起来看,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情况下,收入分配的基本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人或区域拥有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自然资源);二是这些生产要素在市场上所能实现的价格。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生产要素拥有水平和市场价格水平可以出现极大的差异,因而单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收入分配可以形成很不均等的结果,有必要通过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机制调节,缓和收入两极分化的现象。

从政府调节角度,收入再分配机制主要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收入方面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被公认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支出方面包括财政补贴、以养老、失业、医疗三险和住房公积金为主的社会保障、各种转移性支付等。从居民角度,则可以理解为,再分配的收入部分指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包括政府对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支付和居民间的赡养、馈赠和社会捐助、各种储蓄性保险等三次分配收入;支出部分包括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和农村居民的各种农业税负以及其他如赡养支出、捐赠支出和购买彩票支出等,都是居民收入的转移性支出,要比政府角度的收入部分涵义更广。

重视收入再分配机制的调节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需要认识到的是,目前收入再分配机制的调节作用究竟是怎样的?这是今后寻求相关政策的前提。结合有关部门公开披露的数据,我们对此做了一些测算分析。这里把收入差距分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分别看收入再分配机制对其的调节作用。主要结论是: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看,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得出,再分配收入对城乡差距的调节作用明显要大于再分配支出的调节作用。2008年“逆向调节”的再分配收入为城乡差距贡献了30.53个百分点,而正向调节的再分配支出则只贡献了15.31个百分点,两者综合效应使再分配机制对城乡差距起“促增”作用。表现在基尼系数上,2008年城乡初次分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230,减去再分配支出后基尼系数变为0.217,下降了5.6%;而初次分配收入加上再分配收入后基尼系数变为0.270,上升了17.2%(具体实证分析略)。这说明,从总体上看当前再分配机制对城乡差距存在“逆向调节”,其主要原因是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收入偏好于城镇居民,在城乡间存在巨大差距,而再分配支出中政府主导力度偏弱,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在再分配调节机制的“两条腿”中,一个走歪了,一个跛脚,这是当前再分配机制调节城乡差距功能受限的客观反映。

从对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看,再分配机制“逆向调节”近几年开始扭转,但力度有限,仍需大大加强。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得出,2004年以前,各级政府的转移性支付反映在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上对总体收入差距具有“逆向调节”的作用。而从2005年开始具有“正向调节”的作用。农村居民内部,2005年以前农村居民的分项收入中,我们测算的转移性支付的集中率一直是大于当年的基尼系数的。说明在2005年以前各级政府对农村的转移性支付对农村的收入差距具有“逆向调节”的不合理因素。而随着政府主导的转移性支付力度的加大,采取了减免农业税、提高种粮补贴等受益程度均等的政策措施,自2006年出现了转移性支付的集中率小于当年基尼系数,“逆向调节”开始向“正向调节”转化。

通过进一步测算分析,我们发现,尽管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再分配收入开始呈现正向调节,但调节作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我们以2008年的城镇居民相关数据为例,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为3353.71元,远大于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支出244.33元,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机制对居民来说仍属于“多予少取”,基于收入和财产类税收的再分配支出调节作用明显弱于转移性收入为代表的再分配收入。“跛脚”的再分配机制对我国城镇收入差距的总体调节效果不明显,2008年城镇居民初次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38,加入再分配收入扣除再分配支出后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329,仅下降了2.7%。而20世纪90年代OECD国家再分配收入和支出调节功能比较明显,如美国1997年初次分配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为0.48,国家税收和转移支付后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下降为0.37,降幅为23%;英国1995年数据由0.51下降为0.34,降幅为33%。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再分配机制仍需完善,调节功能亟待加强。今后,必须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充分运用财税的收入再分配机制的调节功能

初次分配收入差距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随着各要素市场的日益完善和资源配置功能效率的提高,初次分配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将是一个长期趋势。充分运用财税的收入再分配机制的调节功能缓解甚至缩小收入差距是当前和今后需要各级政府继续给予重点关注的领域,也是“十二五”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1.城乡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二元体制下政策制定时的群体性偏好,使得再分配收入对城乡差距存在长期的“逆向调节”,所以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将平衡城乡经济发展、统筹政府城乡转移支付作为缩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重中之重。

2.根据经济学的相关定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相对于其他产业的比较效益会下降,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也会逐步减小,在这一进程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逐渐拉大,所以要继续深化当前各项惠农政策,建立补贴农业的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尤其要注意农村落后地区贫困家庭的最低收入保障问题。主动提供致富技术,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积极地、多途径地帮助农村的弱势群体。

3.要以公平普惠原则促进制度创新,赋予农民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平等的国民待遇。促进城乡居民对就业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受益的均等化。消除当前各种城市倾向性的产业政策、金融投资政策、就业政策等存在的城乡壁垒不合理因素,引导城乡之间各种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在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才能真正促进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按照2009年3月新确定的1196元贫困标准,我国现有贫困人口达4007万人。我们做过测算,假设其平均收入为标准线的一半,每人每月财政生活补助100元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财政每年净投入400亿元,根据《2009年农村住户调查统计年鉴》中五等分收入组数据计算,可以使农村基尼系数由0.353下降到0.342,下降幅度为3%,可以使2008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0.457下降到0.443,下降幅度为1%。

4.农村税改后,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再分配支出主要是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调节,除了要加强个人收入信息化建设并制定公开透明机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管外,还要同时考虑个税征收方式的多样化、人性化。当前,个税统一起征点以个人为征收对象的模式没有考虑到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家庭收支状况,比如只有一人或少数人工作的家庭,考虑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因素,按个人征收方式,势必恶化其家庭财务状况。因此可以考虑以家庭人均收入来征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将来适当时机要考虑推出城乡一体的个税征收体制,强化个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

5.再分配支出中,以赡养、赠送、继承等为主要形式的居民间的再分配支出总额与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财富存量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而且远大于个税总额,因此有必要针对此类居民支出制定并完善赠与税、遗产税等财产类税收。另外,因为消费结构的城乡差异,大量的高档商品和奢侈品主要是由城镇居民中的高收入群体消费,因此提高消费税率强化高档商品消费税的调节力度,也可以起到缩减城乡差距的作用。

6.继续深化改革,使城镇居民的各种隐性补贴“阳光化”、货币化。继续推行在农村广大地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改革。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的推行要切实注意对城镇和农村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惠及。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补贴和救助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性支付力度,提高总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居民支付受益度的“剪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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