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反腐倡廉60年:变革与永恒不变_反腐倡廉建设论文

新中国反腐倡廉60年:变革与永恒不变_反腐倡廉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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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新中国反腐倡廉60年的“四个不变”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决定了各级国家机关和全体国家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天职,而不能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新中国成立60年来,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始终对腐败的严重危害保持着清醒的认识,领导和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厉行廉政。

1 认识始终不变:腐败是执政兴国的天敌

腐败问题,并非中国独有,也并非今日才有,而是一个几乎与人类社会并存的全球性顽症。

诞生于内忧外患之时的中国共产党,视腐败为自己的天敌,从星火燎原到夺取政权,从改革开放到执政兴国,一直对腐败的性质和危害保持着清醒的认识,对腐败现象保持着高度的警惕。

1949年3月23日,毛泽东率领从炮火硝烟中走来的中国共产党人,从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向北平进发,去迎接一个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临行前,毛泽东意味深长地对战友们说:“今天是进京‘赶考’嘛。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

新中国开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1952年1月4日,毛泽东亲笔修改的《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严重现象,如果不加以彻底肃清,它们就要腐蚀我们的党,腐蚀我们的政府,腐蚀我们的军队,腐蚀一切财政经济机构和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使我们的许多干部人员身败名裂,给我们的国家造成极大的灾害,一句话,这就有亡党、亡国、亡身的危险。”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对腐败危害的清醒认识一如既往。1980年12月,针对党员干部不正之风问题,邓小平指出:“我赞成陈云同志讲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1982年4月,面对来势汹涌的经济犯罪,他又指出:“不过一两年的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

江泽民也多次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论述腐败的性质和危害。他强调:“腐败现象是侵入我们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进入新世纪,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鲜明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2态度始终不变:对腐败坚决惩治绝不姑息

对腐败性质和危害的清醒认识,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的新中国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采取坚决惩治、绝不容忍、绝不姑息的态度。

1951年11月,一叠厚厚的卷宗交在了毛泽东的手里:在天津地区担任党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刘青山、张子善蜕化变质,贪污巨款。公审大会召开前,有人提出是否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毛泽东说:“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他还说:“我们认为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

1952年2月10日,“新中国反腐第一案的两声枪响”震惊大地、回荡不绝,从而拉开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波澜壮阔的反腐败斗争的序幕。

据统计,仅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85.2万件,处分88.1万人。而检察机关在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其中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包括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2008年,检察机关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其中,立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

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严肃查处了陈良宇、刘方仁、高严、田凤山、韩桂芝、王怀忠、徐国健、荆福生、刘志华、杜世成、王有杰、郑筱萸、陈同海、孙善武、孙瑜等一批大案要案,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

继今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一次要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一位中央纪委委员认为:“突出强调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

3领导力量不变:坚持党对反腐倡廉的领导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后果不堪设想。

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反腐倡廉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性质与宗旨,决定了党与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容;党在新中国成立后取得执政地位,决定了新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也必然和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不论是建国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改革开放后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腐败斗争,还是新世纪以来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稳步推进,都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正如有评论提出的那样:“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得出的科学结论。”

2008年1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担负起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明显的成效取信于广大干部群众。

反腐败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既是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总结,也向全世界宣示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理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4依靠力量不变: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

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必然的选择。而这一伟大事业,必须也必然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早在1945年,在面对黄炎培关于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的提问时,毛泽东明确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在今年9月11日召开的“新中国党风廉政建设60年理论研讨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指出:“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只有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有效防治腐败的道理。60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持不懈地与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纯洁了党的组织和队伍,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的确,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反腐败的道路上,我们党强调“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的监督”,始终是沿着这条民主新路阔步前行的。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80%以上都是群众举报的。

北京市委党校教授罗忠敏说:“民主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这既是反腐败的需要,也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方法。”

下篇:新中国反腐倡廉60年的“五个变化”

世界是发展变化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反腐倡廉的认识和实践也是与时俱进的。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和政府在坚持反腐倡廉的清醒认识、坚定决心、领导力量、依靠力量不变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完善反腐倡廉的思路、手段、方法、格局和目标,使之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使反腐倡廉工作得以有效推进和健康发展。

A思路变化:从群众运动到依法治腐

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思路,有一个从领袖号召和发动群众运动反腐向依法治腐常态反腐的转变过程。

在建国初期,由于执政经验不足,再加上革命年代搞群众运动的惯性,我们党主要是靠发动群众运动来反腐败:建设初期,毛泽东发动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又发动了几次运动,如新“三反”“五反”运动、“四清”运动等。应当说,开展这些运动,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正如武汉大学政党研究所所长丁俊萍教授所言:“这些运动的矛头,几乎都指向干部、党员中的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脱离群众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但由于这些运动是在阶级斗争扩大化背景下进行的,所以也误伤了一些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反腐倡廉也进入一个新阶段。中国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张增田通过统计分析发现,“此前最为倚重的运动反腐从此被否定”,反腐倡廉开始采取依靠法制、依靠制度进行反腐的新模式。

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都强调“不搞运动”。

“不搞运动”,对于出现的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现象如何解决?1985年,邓小平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1992年,他在视察南方时的谈话中强调:“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党的纪检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恢复重建。党中央多次修订党章,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重要党内法规。国家颁布新的宪法并多次修订,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政法大学郝建臻博士认为:“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结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从此,反腐倡廉走上依法治腐——依靠党纪政纪法纪和制度反腐败的新轨道。

B手段变化:从打击为主到注重预防

不论是建国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前,还是改革开放后的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反腐败的重点都放在“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和“侧重遏制”不正之风上,而查处大要案打“大老虎”更是90年代前期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些打击腐败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处于一种治标的层面上,除恶务尽的决心和行动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有的领域腐败依然易发多发,甚至有的腐败分子敢于顶风作案。这种现实促使党和国家在不放弃打击和治标的同时,探寻新的反腐手段。

十四大以后,反腐倡廉开始由侧重遏制到注重预防的结合和转变,从侧重治标到注重治本的结合和转变。预防和治本,开始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屡屡提及——

1993年,江泽民明确提出惩治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1994年,他又提出“要根据揭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他在党的十五大上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再次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党的十六大将十五大时的“反对腐败”的提法,进一步发展为“反对和防止腐败”,预防腐败从此摆到了反腐倡廉的重要位置。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2005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党的十七大上,他再次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随着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预防腐败工作,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也相应建立: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厅;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

C方式变化: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出击

针对建国初期出现的“贪污浪费的狂澜”和官僚主义问题,毛泽东发动了“三反”“五反”运动;针对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经济犯罪“这股来得很猛的风”,党和国家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的斗争;针对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前期出现的“官商”、“官倒”问题,又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60年来,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一般模式是:出现什么腐败,就及时打击什么腐败;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治理什么问题。尽管这种反腐败的方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毕竟是疲于应付、被动应对。在反腐败中如何化被动为主动?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就是要“釜底抽薪”,实施改革,创新体制、制度和机制。“只靠运动式的惩治腐败是不可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的策略是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特别是要重视廉政制度的改革创新。”中南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满春教授说。

实践证明,改革是最有效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式。如在经济领域,著名反腐败学者何增科通过研究认为,上世纪80年代初主要是利用高档消费品的票证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搞腐败,实施价格改革,放开消费品价格后,这种腐败就大为减少了;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前期出现的“官商”、“官倒”问题,主要是因为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的存在,实行价格并轨后,这一腐败也消退了;针对当年出现的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军队武警部队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中央不仅明令“脱钩”,而且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等改革措施,这个领域的腐败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中央及时总结这些经验,提出通过深化改革有效防治腐败,把工作思路由单纯地亡羊补牢调整到着力未雨绸缪上来,实现由浅层面到深层次的结合和转变,既注意对腐败结果的治理,又强化对源头的治理,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在十六大上,他强调:“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2005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继续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同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

在这种反腐思路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正在发挥着或已经发挥了反腐治本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山东省委党校教授魏磊认为,“改革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和根本途径。”

D目标变化:从清除腐败到控制腐败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砥砺磨炼中,党和国家对反腐败的目标定位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在建国初期,毛泽东提出:“老虎不捉净不许收兵。”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我们党强调:“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腐败现象,要坚决制止和取缔。”“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有能力逐步克服并最终消除这些现象。”至于“根绝腐败”、“清除腐败”,在社会上更是不绝于耳。

根绝腐败、彻底消除腐败,表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良好愿望,但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古今中外的反腐败历史表明,腐败在进入阶级社会后至目前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中,是不可能根除和消灭的。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最科学最务实的反腐败目标是遏制腐败、有效控制腐败。

对此,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的认识越来越清晰。

在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1989年,他提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在90年代初,江泽民指出,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反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定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2000年底,在一次讲话中,他对滋生腐败现象的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这些土壤和条件不是短时期就可以铲除的”,“我们必须不懈地与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努力把它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前人反腐倡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科学总结十六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并把它作为党的“五个建设”之一。在十七大上,他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2008年1月,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他再次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在这次会议上,他明确提出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强调“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把腐败控制到一个比较低或者很低的水平,是一个科学的务实的目标选择。”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

E格局变化:从应急单打的战术反腐到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反腐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战略思想,为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面。”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教授认为。

新中国成立60年来,针对特定时期存在的突出腐败问题,党和国家都会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治理,如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清理整顿公司、清理整顿楼堂馆所、治理公款大吃大喝、治理公款出国旅游等等。这些反腐败措施当然都是必要的,但都带有“应急单打”的色彩。如何才能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

经过科学总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反腐败经验,在新的世纪,我们党和国家不仅在思想上认识到“反腐倡廉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且理论更加丰富,实践更加有效。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已由以前的应急抓的战术反腐转变为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反腐。

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又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工作目标是:“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工作规划》将《实施纲要》确定的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项工作部署拓展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部署,从而形成了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

《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出台,对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正如中共中央下发的通知所言:“《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从此,反腐倡廉实现了由单项工作到综合治理的结合和转变,由应急抓到经常抓的结合和转变,既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一个一个地解决,又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坚持系统治理和整体推进。

结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已形成

提出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建国60年以来的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由被动到主动、由自发到自觉的必然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战略方针、目标任务、基本要求、总体布局、依靠力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等)已形成,标志着我们已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仆仆风尘一甲子,江山万里美如画。“赶考”一甲子,中国共产党考出了好成绩。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中国共产党居安思危、拒腐防变,面临新的“赶考”——以喜庆新中国60华诞为新的历史起点,又开始了新的征程,开始了新的“赶考”,正在雄姿英发地书写着新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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