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高安全性是不现实的_养老保险论文

强制高安全性是不现实的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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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中,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覆盖到社会各阶层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我国二元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还需要考虑不同个体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覆盖面难以持续扩大,并不单单是企业的问题,制度安排上存在的缺陷使得很多个人事实上也不愿意加入。

政府主办养老保险有独特的优势,通常的现收现付制采用当期工作人口赡养当期退休人口的方式,通过政府担保在代际间持续,让老年一代直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并在不同个体间分担长寿风险。但这种安排是否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福利还依赖于一些基本条件,其一要能满足其当前的消费。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个人收入在时间上的重新配置,如果缴费率较高,则将影响到当前迫切需要的一些基本开支,反而降低其福利。中国的缴费率比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高,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率为20%,员工缴费率为8%,最低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这让许多想参加社保的人望而却步。其二要能保证收益的可获得性。低收入群体如农民工,有很强的流动性,在一个城市参加了社会保障,迁移到另一个城市若不能续缴,那么必然就要中途退保,养老保险就退化为定期储蓄,而且如果退保只能退出一部分保费,养老保险则变成一种税赋负担。

有鉴于此,需要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并在地区间达成一致,才可实现广覆盖。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尼古拉斯·巴教授建议中国发展国民养老保险,采用非缴费型制度,由中央财政提供,规定领取年龄及收入水平,定位于消除老年贫困。事实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经逐步推行,其中有较多的政府补贴,缴费水平大大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的,养老金水平也较低。第一步可将这两类养老保险一体化,形成由国家财政提供的较低水平的国民养老金,主要提供给城乡居民、非正规就业者及低收入者。与此同时,缴费型养老保险主要覆盖正规部门的职工,并通过延长退休年龄等方法,逐步降低缴费型养老保险待遇及费率,最终实现全民统一的国民养老保险。国民养老金的具体参数,如领取年龄、养老待遇等可根据基本生活需求、财政支付能力等进行测试。从发展中国家及中等收入国家的实践看,最低领取年龄一般为65岁,总的支付水平控制在GDP的一定比例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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