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上)(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过渡问题
根据前文对有关矛盾问题的分析,要实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关键的问题是以有效方式解决对中老职工的隐性负债。自然,这里涉及到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即如何偿还。
我们已经分析过,隐性养老金负债是作为受益基准、现收现付制的体制结果出现的,是政府对职工的负债,它只能通过政府统一承担债务责任。
既然国家应当负责补偿,过渡资金从理论上讲只能有两种基本来源: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切一块”注入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二是从政府目前和今后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笔钱来对老职工过去的隐性供款进行补偿。
智利的作法是由政府向老职工发放认可债券,并通过政府财政逐年偿还。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在进行改革时,智利的财政是有盈余的。中国的情况则不然,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都将面临财政紧张的局面。虽然每年用于偿还隐性债务的流量不是很大,最高年份约为1200亿元(1994年价格),但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仍值得怀疑。中国财政目前已经有较高的赤字水平,如果再考虑以财政收入偿还养老金债务,财政赤字的规模无疑会更加庞大,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同时,这也必然有一个向全社会的责任转嫁问题(或直接增税,或通过通货膨胀方式变相征税),引发各种矛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当然,运用财政收入解决问题的最大优点是操作简便。
通过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解决隐性债务问题可能更为有效。一方面,并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用国有资产存量偿还养老金负债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相反,目前国有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隐性债务形成的,以此偿还隐性债务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用国有资产存量解决问题会遇到一些操作困难,但中国正在加紧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其间自然要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如与这一过程相结合,操作问题可能也不会成为太大的问题。至于是否像智利那样向老职工发放认可债券,则是具体的手段问题。
当然,以国有资产存量为主,结合经济发展中形成的政府新增收入共同解决隐性养老金负债也是可以考虑的。但无论如何,基于中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以及有关改革的紧迫性,对隐性养老金负债的解决都只能更多地考虑运用存量。
与通过国有资产存量解决养老金负债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分解。对此有几种基本的倾向性意见:一是结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二是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三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比如一些中小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总的看来,最后一种办法最为可行。前两种办法的最大问题是,一方面操作难度较大,同时,企业经济的风险仍然是难以避免的,因而无法保证足够的支付能力。最后一种办法不仅较为简便,支付能力也没有问题。据世界银行等测算,目前中国国有部门的房产(附带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大致与年度GDP水平相当,足以支付有关费用。
最佳的应该还是混合方案,比如,以国有经济部门的房地产作为主要的和最后的担保,配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股权转让售股套现所得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国家必须承担的养老金债务外,目前尚有安置企业富余(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政府义务,完成这些任务所需的费用来源与筹集方式也应通盘考虑。
对职工养老金权益的具体支付方式也应采取以某种方式为主的混合方式。比如,对大部分职工采取以货币支付养老金的形式,对某些正处于调整状态的企业的职工,也可采取企业股权、债权让渡以及工龄买断等特定形式。有关的处理手段还应尽可能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
考虑到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衔接和配套问题,还有一种可供考虑的思路是实施政府、企业、职工和银行之间的债务转换。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着相当高的负债率,且绝大多数的负债都是对(国有)银行发生的,因此,一个可以考虑的债务转换思路是,将企业对银行的相当一部分债务转化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结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将职工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与此同时,将政府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转化为政府对银行的负债。更为具体地说,政府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由企业偿还,企业对银行的等量负债则由政府偿还。这样一方面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矛盾问题,也可以通过职工对企业的持股解决有关产权不清和治理结构无效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对职工隐性债务的偿还也有了更为现实的基础。考虑到不同企业的负债水平、经营业绩的不同,债务转换可能会遇到困难,但实施部分债务转换应该是可行的。如为保证老职工养老金的稳定性,可大致确定一个基本部分,仍由政府按统一标准支付,其余部分则进行债务转换。对一些负债水平高、经营业绩又不太好的企业,有关的债务转换可以折扣方式进行。
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比,由于中国的工业化水平不高,尤其是获得了政府养老承诺的公有制部门的职工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目前也只有20%左右,因此,中国的养老金债务负担占GDP 的比重属于非常低的。比如,由世界银行组织有关中外专家在1995年所进行的详细测算结果为:截至到1994年低,已退休职工所需的养老金总量为6810亿元,在职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为12360亿元(均为1994 年价格)。两项合计为19170亿元。 而且这一结果不仅包括企业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而199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6622亿元,养老金债务负担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点。如工业化水平较高的欧美国家(包括东欧各国),隐性养老金负债占GDP的比重几乎都超过100%,一些国家甚至超过200%。 已经成功实施了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智利等国家的隐性养老金债务占GDP的比重也在80%以上。考虑到中国较高的经济增长率, 从一个动态的过程看,隐性养老金债务所占GDP的份额会更小,因为隐性养老金负债通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
值得提出的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之所以长期回避对养老金负债的偿还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对隐性养老金负债数量(即过渡成本)估计不清,且往往估计过高。但从本文所引用数据提供的情况看,中国还是处于压力比较小的时机和阶段,只要措施得当,顺利实施过渡是没有问题的。
通过资产存量解决对中老年职工的隐性负债不仅从理论上看是可行的,近年来国内不少地区也在有关问题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如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转制(放小)的过程中,都明确地将一部分存量资产划拨出来,用作专门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偿还旧体制形成的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债务。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益的。这说明社会各界都对“补偿”的必要性有比较一致的共识,同时也为如何有效进行“补偿”提供了经验。
中国人口众多,建立供款基准制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积累相当大一笔资金,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无论对于经济发展还是对于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过程中,之所以改不动或着说障碍重重,不仅有人员负担和各种社会负担问题,资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合理融资体制等也都是严重制约因素。通过有效的养老金积累并通过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利用,不仅可以扩大全社会的投资能力,特别是长期投资能力,还可以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弥补目前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缺乏等缺陷。
养老金基金作为一种主要形式的投资基金,还可以促进发展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养老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属于所有投保人的公有制形式,通过基金投资,持有各种企业的股权,还能够产生和发育更多的公有制经济组织。此外,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基金组织通常都能成为股份制企业的“积极股东”,这对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意义也是非常大的〔15〕。
(二)新体制建设中需要讨论的两个问题
在有效解决旧体制遗留责任、基本的目标模式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新的体制应如何组织值得认真思考和对待。主要问题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是否设立固定津贴〔16〕型的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保障模式实施供款基准制是没有异议的。但选择安全的供款基准制还是以供款基准制为主的混合制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包括世界银行专家在内的许多学者建议,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应采取供款基准制和受益基准制相结合的混合制,换句话说,要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的同时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比如,世界银行建议新制度下的养老金由三个支柱组成,支柱一为一个通过统筹(进行转移支付)旨在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平均的替代水平约为24%左右。支柱二为一个实施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可使达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职工获得平均35%左右的替代水平;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强制的,两项合计可达到60%左右的替代水平。世行报告提供的测算结果表明,两支柱所需的缴费率为平均工资的17%,其中企业约占13%(其中9%进入统筹,4%进入个人帐户),职工占4%。 支柱三为一个按需要补充的自愿帐户(补充保险)。
我们的意见与此不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不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除非强制的补充保险外,强制性养老保障全部通过个人帐户实行,目标也是让达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职工获得平均60%左右的替代水平。在此目标替代率水平下,企业与个人缴费水平比世行测算结果还可略低。所不同的是,企业缴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即新的养老保障模式选择完全的供款基准制。
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保证退休者的收入,或者说是要建立最低养老金保证;二是要通过统筹,即转移支付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这两个目标追求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考虑到中国特定的国情,其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值得分析。
其一,财务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够有保证。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显然不能太低,至少要保证退休者的此项养老金收入要高于贫困线,否则没有意义。显然,对固定津贴部分的养老金收缴仍需要以支定收,现收现付。虽然较之于受益基准制条件下养老金全部现收现付,企业在统筹项目上的缴费率会大幅度下降,但也不可能太低。同时,由于新的保障体制必须覆盖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障要对所有企业都进行统筹,考虑到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企业发展的不稳定、不平衡问题,非正式部门和行业所占比重过大以及养老金现收现付难以避免的逃避缴费等问题,能否保证足够的收缴率仍是未知数。所以风险仍是存在的。如果预期的企业缴费率因支出压力增大或因收缴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维持收支平衡,要么需要财政进行补贴,要么需要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进而继续在某种程度上陷入旧制度的误区。
当然,按照世界银行的方案,在通过其他筹资方式解决目前已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养老金权益的情况下,统筹部分(即世界银行方案的支柱一)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将有节余,因为新职工中的大多数暂时到不了退休年龄。这种情况类似于国内一些机构推崇的“部分积累”。但世界银行方案根据测算也得出结论,至2030年以后,这一统筹部分亦将会出现赤字。也许考虑许多年以后的风险有些杞人忧天,但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考虑,选择无风险的制度总是更好。
其二,一些技术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难度与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将面临大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和迅速的城市化、工业化过程,尤其是大批处于各种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的转移过程,同时,也会出现大量的阶段性就业以及劳动力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频繁转移等情况。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考虑工龄(缴费年限)因素进行领取资格限制,则体制缺乏开放性,在全面扩大覆盖范围时必然也会遇到各种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进行资格限制或工龄要求很低,财务上的风险势必会大幅度增加。而且,对缴费情况的统计、受益人个人情况的认定都将会非常复杂。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区间不平衡问题突出,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如果统筹层次过低,地区间的差距等问题难以避免。如果统筹层次过高,比如世界银行建议早期实施省级统筹,并建立全国性调剂基金,以后逐步走向全国统筹,则必然存在较高的管理难度(如地区间的差距问题等等),以及同时存在两套管理体系时必然出现的高管理成本与操作成本。
此外,较之于安全的供款基准制,混合制度的资金积累率要低得多;对个人的激励机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弱化。
采取完全供款基准制更安全,也更适合中国国情。由于完全以收定支,其不仅基本避免了统筹体系中几乎肯定会出现的财务危机,还可以提高对个人的激励、提高经济发展起步阶段的积累率。此外,考虑到新体制必须全面扩大覆盖范围,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须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必须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以至城乡之间形成平等的起点与条件,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供款基准制也具有明显的优点,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此外,与混合制条件下双重管理体系并存相比,只对个人帐户进行管理也会降低管理难度与管理成本。
当然,完全的供款基准制的确存在难以体现公平性原则,尤其是少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能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问题。对此问题,可通过强化社会救济来解决,即对所有收入水平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政府均通过制度化的社会救济体系保证其基本生活。实际上,即使通过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金或其他方式建立了最低养老金制度,社会上仍不可避免有贫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须通过社会救济制度对这些人提供帮助。因此,不实施最低养老金制度,代之以统一的社会救济制度可能更加适宜。
总的来讲,新的保障体制采取完全的供款基准制并结合强有力的社会救济体系,同时以发达的商业保险作补充更适合于中国国情。供款基准制的优点可以充分得到体现。对那些无力自保的社会弱者,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一种制度化、社会化的救济体系,维持其基本生活。在这里,社会保障的互济特征及转移支付特征也能够得到体现。
2.如何更有效地保证养老金增值保值
在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为具体的政策组合都比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无疑取决于改革后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这一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障体系的安全,也直接关系到进一步的经济发展问题。
从中国近年对极为有限的养老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一直存在严重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障(包括其他内容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不分,不仅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投资效益和投资回报,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各种管理不善甚至腐败问题也相当突出。根据国内外经验、教训,要实施和完善供款基准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养老金经营机构必须分开。在这一问题上,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
当然,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养老基金能够被有效使用,必须发育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管制度。
其一,必须培植和发育高效率的基金经营机构。智利等国家所提供的两条最重要的经验是:第一,基金交由民间机构而非政府部门进行经营。第二,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世界银行完成的一份全面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机构经营的养老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养老金收益率。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收益都是负值。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通常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或国外资产,而是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此外,采用政府部门管理方式,基金还往往成为政府部门的专用资金来源,其运用通常服从于政治目标而非追求经济效益,这不仅无助于增值保值,还有助长浪费和鼓励赤字财政的危险,民营机构的最大优点是他们会尽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17〕。
上述经验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鉴的。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对大致具备经营条件的一些金融、保险机构(如人保集团及各种业绩较好并且在全国各地均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改造,以承担基金经营任务。但无论如何,一定要有竞争机制。
其二,必须健全行政管理与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有关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真正体现法制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将目前分散于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比如成立社会保障部。该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作为管理者,该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当然,中老年职工养老所需要的过渡资金的筹集与偿还工作可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交该机构执行。为了使监管体系本身具有制衡机制,还应考虑发展其他监督机构,如由缴费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组成非官方的监督机构等。
对养老基金经营机构监控的重点应集中于金融和财务等方面。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基金经营机构的法定资本金制度以及财务公开、绩效评级和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为保证投保人利益,还必须有指数化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制度等。
其三,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为基金经营机构提供相应的涉及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及有关风险分解的政策条件与环境条件,促进基金投资效益的提高。中国目前金融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很多在发达国家已经充分发展的金融工具尚待开发。因此,在实施基金积累制的初期可以将基金投资范围定窄一些,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以及基金积累数额的扩大,对投资规定再逐步灵活调整。如智利最初把养老金投资限定于公共部门(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券、银行债务、抵押贷款及公司债券以及对其他养老金份额的投资等若干领域。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投资的范围又逐步扩大至房地产、商业票据、投资基金股份以及国外证券等等。有关投资份额的限制也不断调整。从总的收益率情况看,从1981到1995年的15年中,智利全国养老金的平均回报率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达到13.3%的高度。这些无疑都是非常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
(待续)
* 本文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莲教授完成的“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课题中的一项子课题研究报告。
注释:
〔1〕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受益基准制(onbenefit basis)和供款基准制(on contribution basis)。(tribu-tion basis)。所谓受益基准制,是指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由主管当局规定的受益标准,比如年龄以及实际生活需要等,而与实际的缴费贡献无关或关系不大。这种养老制度模式注重社会公正,具有显著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供款基准制与此不同,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得取决于本人过去在保障体系中的资金贡献数量。而且是谁出资谁受益,受益与过去的资金贡献完全对等。这种模式注重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再分配的功能很小。从资金筹集方式看,受益基准制一般是以支定收,并通常采取现收现付,即退休者的退休金支出来源于当期税收或投保人的缴费贡献。因而具有隔代转移支付特征。采取供款基准制时,资金筹措一般是采取基金预筹积累的方式,投保人从加入保障体系开始就按规定逐期缴费并计入个人帐户,基金由法定机构经营增值,待投保人退休时即可将本息一次性或分期提出供养老之用。受益基准制和供款基准制构成了养老保障的两种最基本类型。当然,通过两种类型不同比例的组合,还可产生混合制。
〔2〕体制内抚养率是指按照特定的养老金计划, 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同期向该计划缴费(或被该计划)覆盖的劳动人口数之比。需要注意,这与老人抚养率的概念不同。老人抚养率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需要抚养的老年人口数与同期全部劳动人口数之比。
〔3〕需要说明的是, 理论界尤其是国外理论界对基金积累制能否增加社会总储蓄水平存在争议。因为从理论上讲,实施强制性基金积累,自然会降低自愿性储蓄积累。总的积累水平是否提高,取决于自愿性储蓄降低的幅度大于还是小于强制储蓄形成的积累量。而自愿性储蓄的降低,往往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因而是不确定的。但从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看,在实施了强制性的养老金预筹积累制度后,均较大幅度的提高了社会的总积累率。可以肯定的是,增加的强制储蓄是长期储蓄,而减少的自愿性储蓄中许多则是中、短期储蓄。
〔4〕对什么是“社会统筹”社会上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是将社会统筹理解为运用政府强制力量和信用保证,对养老保障实施统一筹划、组织和管理。二是将社会统筹理解为在“个人帐户”之外同时设立具有受益基准制性质的统一收缴和给付的养老金。90年代初期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障“统筹”就是一种以实现再分配和转移支付为目标的、养老金现收现付并且以支定收的养老保障组织方式。依据这种理解,“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方式就是将养老金的收缴和给付明确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一部分属于“统筹”,目标是实现转移支付和再分配,另一部分则是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基金预筹积累,并将积累量与个人受益安全挂钩。换句话说,是受益基准制和供款基准制1+1的结合方式。
〔5 〕缴费率是指付给养老计划的养老保险费占投保人工资的比重。在不同养老计划中,缴费可能全部由个人承担,也可能全部由雇主承担,实际更为普遍的是雇主和雇员分担。在中国目前还有一个常用概念是提取比例,指企业缴纳的养老金统筹费用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6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价值与退休前某一特定时期(如退休前一年,或前若干年,或全部工作时期)的工资净值之比。
〔7〕按照有关机构对实施个人帐户制的测算结果, 如果目标替代率按照60%左右的水平设计,进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16%左右。新职工在正常的工作年份(一般按40年计算)内可以为退休以后积累起足够的养老金。参见世界银行:《中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书,1996。
〔8〕智利在80年代初成功地实现了从以受益为基准、 以现收现付为筹资模式的旧体制向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的转轨。关于老职工养老金权益问题,智利的方法是:1.对于从旧体制转向新体制的职工,由政府向职工的个工帐户拨付一种专门的有息债券,即“认可债券”(Recognition Bond),作为对老职工养老金权益的补偿。具体做法是,当某一职工在投保后,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即付给该公司一定的政府“认可债券”,其数额相当于该职工参加工作以来所交养老保险金的80%,归入职工个人帐户。待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管理公司将“认可债券”按照4%的实际回报率向政府兑现,并提供给职工。 2.部分保留旧体制。在旧体制下已经受到保险的职工可自由选择留在旧体制还是进入新体制,留在旧体制的职工的现行和将来的养老金继续通过体制内在职职工缴费筹资,但规定最高缴费率,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转移进行弥补。从改革后的情况看,绝大部分人都选择了新体制。有关进一步的情况参见张卓元、吴敬琏、杨茂春:《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调查》,《改革》1996年第4期。
〔9 〕有关这一问题比较详细的论述可参见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周小川、王林:《社会保障:经济分析与体制建议》,《改革》,1994年第3、4期。类似的观点和意见在其他许多文献中也都出现过。
〔10〕由于目前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不论是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还是进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都在同期支付给目前已退休的老职工,投保人的个人帐户变成了徒有其名的个人帐户。因此,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一些组织和学者将现行养老金制度称为“名义帐户”制度,并认为其在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的。从法律上讲,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属于投保人个人而非养老金管理机构,挪用个人帐户的资金显然是对个人产权的侵犯。有关“名义帐户”的论述,参见世界银行:《中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书,1996年。
〔11〕比如在新加坡和智利等实施个人帐户制度的国家中,职工的养老金存入由养老金管理机构管理的个人帐户,一方面,养老金管理机构对职工形成了负债,另一方面,养老金管理机构将养老金进行投资,又形成了对其他人的债权,后者能够对前者提供保证。目前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养老保障机构挪用个人帐户中的资金支付给退休职工,是在偿还隐性负债,并不象投资那样可以收回。因此,养老保障机构只有债务,自身没有能力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12〕引自《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按照该书说明,这份报告是一个由劳动部牵头、多部委共同参与完成的课题成果,课题属当时的“国务院总体研究协调小组”所确定的13个总体研究课题之一。
〔13〕收缴率是指实际收到的养老金数额占应收数额的比例。对收缴率的计算方法有时不统一,比如有人按照养老金数额计算,有人则按照实际缴费企业数与应缴费企业数计算。与此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拒缴率,即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缴费的比例。收缴率与拒缴率之和应为100%。
〔14〕详细内容见《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新华社1997年8月26日发,各大报纸均在1997年8月27日全文登载。
〔15〕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及其对创建新的公有制形式意义的系统论述,参见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第276—284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
〔16〕固定津贴是指养老保险承保人按照特定的收益公式支付养老金。给付数额主要取决于年龄以及维持生活需要等基本条件。这是受益基准制的主要做法。
〔17〕《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所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七类人员为: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撒销、解散企业的职工;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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