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思考

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思考

高国钧[1]2016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叁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叁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叁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叁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叁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王官成[2]2010年在《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伦理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伦理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一方面促成了哈特与富勒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另一方面,成就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阐述的法伦理思想的核心言辞。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构关系)和区别(非同构关系)两个维度来思考。自然法学派从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更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藉此,本文着重就法律与道德的同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与内在关联两个维度进行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是指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封闭性规则在开放性社会规则中的共生性与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主要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开放的规则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应照、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富勒前承古典自然法思想、后启德沃金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又在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争辩中建立了自己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体系。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用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探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的最佳切口。全文由导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富勒沿着传统自然法关于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这一认识轨迹,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为切入点,构架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伦理思想体系。导论。国内外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学者和成果都比较多,但是专门研究富勒法伦理思想的学者和成果则很少。研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是基于理论困惑、实践困境和现实需要叁大问题意识提出来的。富勒法伦理思想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和较强的实践价值,而构成富勒法伦理思想的核心理论却是富勒对法的界定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富勒的整个法伦理思想都是对两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拓展及其关联性思考的结果。富勒提出了着名的“法律事业说”,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第一章,富勒法伦理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一位思想家的产生是以一部伟大的着作为代表,一部伟大着作的完成是与这位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思想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富勒的法伦理思想也是这叁大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富勒的法伦理思想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学科价值、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二章,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依据。富勒将道德进行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种区分,并给予了法理引入,确立了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之间的道德标尺。又从互惠期待与义务道德、边际效应与愿望道德、现实惩罚与精神奖赏等叁条路径,对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进行了法理引申;赋予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法学意义。从而找到了探讨法律道德性的法理与伦理的基础,为深入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架构了一座认识的桥梁,提供了一种逻辑路径,确认了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第叁章,法律的道德结构及其功能。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结构进行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法理区分和不同功能上的分析,认为,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外在道德是一种实体自然法,并着重从程序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了科学阐释,提出了法律成立的八条标准,从而完成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逻辑论证。第四章,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法律具有道德性(良法)与不道德性(恶法)两种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道德性是善、义、美的统一,法律的不道德性则是恶、利、丑的统一,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有道德标准、功利标准和技术标准。基于叁个标准,着眼于法律的实体目标,可以对法律的道德责任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第五章,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富勒从实体自然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道德目标,提出了以法律为关照和强力支撑的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的实体目标,这也是富勒“法律事业”说的实质目标之所在。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它是个体趋于群体生活、社会交往期待和规避强制力的必然产物。道德共同体由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物质基础和利益目标叁大要素构成,它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作用下,通过宽容与规制的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结合、国家与民间的互动等路径来建构,并依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来维系。结语。在法伦理学的视域内,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路径有实事层面、规则层面、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法律与道德从相对独立演进的路径来看,相应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现象、法律、法学和法哲学,道德现象、道德规范、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四个层次的结构。法律与道德从相互支撑、相会融通、相互整合、相互转化的角度来看,现实和理论都需要从事实观察、规则构建、价值分析和学科整合上进行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则是法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科学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键性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价值的根本体现。其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即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二是法律的道德结构,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叁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四是法律的道德目标,即道德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余京华[3]2010年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及其当代观照》文中研究表明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石,也是我们认识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科学维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维度。但是,唯物史观却不是“道德中立”或“价值无涉”的纯科学体系。实际上,如果我们深入反思唯物史观的出发点与归宿点,认真剖析其批判精神和实践观的深层内涵,不难发现,唯物史观不仅是“真”的学说,亦是批判资本主义、诉求人类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善”的学说,它内蕴丰富而深厚的道德维度。唯物史观不屑于抽象空洞的道德说教和建立形式化的伦理学,而是把崇高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隐含于对“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世界”的理性思考之中,隐含于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冷静的剖析之中,隐含于对社会发展价值目标的实践追求之中,因而,它是一种“大善”的学说,是一种最高境界的道德理想和价值诉求。可以说,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统一是唯物史观的内在特质。道德维度是贯穿于唯物史观创立与发展过程始终的内在意蕴和隐性前提,是其科学维度的价值归宿,它理应成为唯物史观研究的一个重要视域和新视角。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对于我们摆脱那种仅执着于科学维度来解读唯物史观的片面性研究方法,拓展唯物史观的研究视域,深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指导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促使人们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道德之维,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代世界,马克思所批判的贫穷、不公正、不自由等现象依然存在,这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精神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蓬勃的创新力,决定了我们深刻把握唯物史观的道德精神是时代的需要和实践的需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是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基本前提,也是合理解决马克思主义道德悖论问题的有效路径。从唯物史观的道德解读原则出发,我们不仅能够清晰地发现马克思思想中的道德因素从抽象向科学的嬗变,正确地解释马克思道德思想的运思与发展理路,而且能够深刻地领悟唯物史观中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内在统一,从而为论证以唯物史观为基石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道德性的统一问题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这正是解决马克思主义道德悖论问题的症结所在。然而,一个多世纪以来,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却很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研究。在西方,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到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主义者,再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学”学者,大多否认或拒斥唯物史观内容体系和基本精神中的道德维度。在国内,多数学者沿袭前苏联的观点,在强调唯物史观是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体系时,却忽视了其内蕴的与科学维度相辅相成的另一基本维度——道德维度。迄今为止,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依然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这不仅是唯物史观研究的不足,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缺憾;不仅使我们无法准确把握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与内在特质,亦无法充分发挥唯物史观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指导功能和价值。有鉴于此,在马克思主义研究视域中,以“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为切入点和突破点,将其道德维度的深层内涵在理论上完整、系统地揭示出来,打开其“真”的理论中处于遮蔽状态的“善”的道德(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拓展和深化唯物史观的研究视域,深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丰富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内容体系,而且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可以定位于叁个层面:其一,科学的道德批判之维。唯物史观的创立标志着马克思批判理论的视角转化,即从先前基于“道德评价优先”的抽象道德批判转向基于“历史评价优先”的历史评价和经济批判。但是,在这种批判视角的转化中,唯物史观并未消解道德批判,而是将其建立于经济批判和历史评价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批判的道义性、科学性与辩证性的有机统一。其二,超越道德乌托邦的道德实践之维。唯物史观不屑于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实践、人类生存实践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诉求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实现。因而,它内蕴深厚的道德实践品质,既是科学的历史观,亦是超越道德乌托邦的道德实践哲学。其叁,深切的终极关怀之维。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是唯物史观的终极关怀诉求,它既是一种终极价值关怀,亦是一种终极道德关怀,内蕴深厚的幸福意蕴。唯物史观的终极关怀与历史关怀、现实关怀、阶级关怀有机地统一,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终极关怀诉求。上述叁个维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在理论上的重要呈现和深层内涵,其对于当代中国坚持道德批判与经济批判、历史评判的统一,对于当代中国立足道德实践来践行道德理想并推动道德进步,以及探寻终极关怀的现实化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代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是对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深刻的道德合理性与道德必然性,它内蕴“以人为本”的道德旨归,亦蕴含着追求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与生态道德的内在道德诉求,彰显出经济与道德的双重意蕴、“真”与“善”的内在统对科学发展观的道德维度进行深入的理论透视和剖析,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时代需要,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的进一步理论延伸和现实观照。科学发展观的道德维度研究能够使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在当代中国的时代发展和具体体现,亦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凝聚力和道德感召力。当代西方学界在唯物史观的研究中,存在着对唯物史观的科学与道德(人道)各执一端的片面性。一方面,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学者片面强调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而忽视甚至否认其道德维度,这使他们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和基本理论维度;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摒弃唯物史观的科学性而抽象地谈论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和人道主义思想,甚至将唯物史观及以其为基石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人道主义,其结果,不仅抛弃了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而且对其道德维度的理解也是一种曲解而并非真正的把握。在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中,伍德等马克思主义“反道德论”者拒绝承认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正义维度,这显然是对唯物史观的一种误读。而胡萨米等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正义或道德的立场,马克思的道德批判是一种正义批判。这种观点游离于历史唯物主义而抽象地谈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正义向度,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也不是对马克思的道德理论的正确把握。尼尔森作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以自己独特的睿智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把握,不仅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并在此基础上较为客观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正义、平等)的关系。尼尔森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为坚持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统一性研究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亦为解决马克思主义的道德悖论问题提供了可行的研究路径,其对当代中国正义观、平等观的构建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聂文军[4]2003年在《亚当·斯密经济伦理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经济伦理学作为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一门交叉的或边缘性的学科日渐兴盛。经济学与伦理学在体系或形式上的最初分野无疑始于亚当·斯密,亚当·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是我们研究经济伦理的最宝贵的初始理论资源。研究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不仅有助于更深刻完整地理解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从而建构切合我国实际的经济学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而且对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第一章)。 亚当·斯密(1723—1790)生活于十八世纪。整个欧洲的文化传统、他所处时代的哲学思潮是产生其经济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尤其是重农学派和大卫·休谟、弗兰西斯·哈奇森、贝纳德·曼德威尔对斯密的思想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第叁章)。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自由主义把维护个人私有财产,排除他人、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一切正当活动的强制与约束放在首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中心地位,认为个人本身才是目的,而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手段。因为自由是个人的自由,个人是自由的个人,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法国重农学派的经济思想给予斯密很大的启迪,特别是该派以“自然秩序"为核心的伦理观念为斯密所继承和发展。在直接影响斯密的思想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休谟;休谟对同情的探讨和把德性与社会的经济因素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的特点,都为斯密所继承和发展。哈奇森的直接教育以及他的道德情感论思想,直接激发了他对道德情操问题的思考和写作;而曼德威尔关于“私恶即公利”的偏激思想和言论,促发了斯密对交换、分工和“看不见的手”的伦理价值的思考和说明。 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从斯密的着述中梳理出他对“亚当·斯密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以他对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的把握为出发点来梳理和建构其经济伦理思想(第二章)。本文认为对于“亚当·斯密问题”的非比即彼的不同看法都只是看到了斯密对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的矛盾性把握的一个方面。在斯密的内心里或潜意识层面上,他早已形成了对“亚当·斯密问题”的解决方案,这就是:一方面,他通过旁观者的同情过程所形成的道德约束,使个人的利己冲动受到约束,尽量保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并由此给予利他的行为以相当的发展空间,通过人们之间的相互情感作用与评价过程来协调经济与伦理、人性的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另一方面,他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一市场机制,在体制的、制度的层面上说明了个人的利己行为自发地产生利他的道德结果,从而解决了自利与利他的矛盾。同时,我们还可以对“亚当·斯密问题”进行社会学的考察,即把这一“问题”作为一个蕴涵着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的关系范畴放在现实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和学术思想的发展进程中来考察,可以看到,“亚当·斯密问题”呈现为一个辩证的运动过程。 斯密在形成了关于经济与伦理关系的看法之后,把研究工作的重心’厂经济学方面。他把自由、自然秩序、个人自利和正义的这些具有着不同功能和价值的观念作为其经济伦理思想的基础或前提(第四章),自由、自利和正义等内容或规定是以现实的人为载体,通过行为主体—“经济人”的活动来实现的,“经济人”的活动反映和体现了这些基础性的伦理规定(第五章)。在斯密看来,“经济人”的活动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被纳人到一个井然有序的经济结构和制度之中。在分工、交换和看不见的手这些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实现了个人利己与利他的协调统一(第六章)。在他看来,个人的一切经济行为不仅通过制度的中介作用使得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而且由于经济生活的内在要求,个人为着自利的目的也应当形成相应的谨慎、正义等德性(第七章)。 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内容丰富,观点深刻。总的说来,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特别是其关于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相互关系的思想,是近代以来对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的理论探索的最初阶段,蕴涵着未来思想发展的丰富的理论生长点。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对我们的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理论思考深有启发,特别是斯密对“亚当·斯密问题”的解决方式,对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和指导作用(第八章入

王庆华[5]2001年在《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先进的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生活制度,必定有其更为充分的“道德理由”作为其内在支持。同时,道德规范作为人类行为的一种普遍持久有效的调节方式和规范系统,既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种支持体系,也是经济运行的外在价值评价。由此,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有其道德性的。本文从经济伦理视角,分叁章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述: 第一章、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诸多思想家、理论家都涉足了经济领域与道德领域的相关探索。尤其是斯密、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视角,为我们正确认识市场经济运行中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提供了方法论意义。 第二章、市场经济的道德性证明。市场经济的运行及其结果,有助于人类社会整体的改善和进步,有助于每一个体全面、自由的发展。这种原则和价值,具有人类善的积极价值,它也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尺度。然而,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扩张却引发了社会失衡,其内在的道德性更多的表现为理想化意义,并未成为完全的现实存在。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规则系统,能够匡正由市场经济扩张引发的社会失衡状态,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外在价值评价。 第叁章、市场经济道德性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内在的道德性更多的是某种理想化意义的,那么如何保障其成为现实存在,就成了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时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仅从制度角度讲,制度伦理和伦理制度不失为市场经济道德性保障的两个重要方面。

刘钊[6]2013年在《伦理视域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选择以“伦理视域下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建研究”为研究题目,是希望能尝试借助伦理学科的研究成果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研究,尝试思想政治教育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但也绝非仅限于对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学两者“是否存在交叉部分”、“何者为交叉部分”的研究,而是从伦理视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道德性、合理性的研究。具体来说,是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整体作为一个研究对象,从宏观的层面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性选择伦理作为一种研究角度切入,以“价值分析”(亦即求善)的方式来把握思想政治教育,透过表层研究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是否合理的道德追问来揭示其内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关注隐含在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诸多制度和技术层面背后丰富而又复杂的伦理关系和利益需求,寻找教育管理本身所蕴涵的伦理性质和伦理特征,对教育活动给予道德评价,使教育获得理想的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为指导,围绕思想政治教育与伦理的关系,建构伦理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分析模式,并借助分析模式尝试提出构建伦理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这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对原有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彻底否定和颠覆,而是在原有体系的基础之上的创新和发展,着力于通过伦理这一特殊的视角构建一种有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一种具有伦理精神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这种体系内蕴着伦理精神、体现着伦理关怀、彰显了伦理特色,各个组成部份按照其内在联系和固有规律互相衔接、配合,互相渗透、协调,各利益主体在一个整体目标下共同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收到更佳效果,达到整体最优的目的。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对伦理视域进行概念界定。指出伦理视域是一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一种路径,这种路径其实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已经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只是“伦理路径”作为一种概念没有惯常使用。伦理路径主要关注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不同利益的参与主体在接触和碰撞中产生的各种各样复杂的伦理关系。第二,伦理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理论源流。分别对我国古代思想家、西方思想家、马克思主义以及我国共产党人对思想政治教育伦理思想的相关论述进行考察,从理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伦理思想追根溯源,达到全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教育的文化传统和实践经验的目的。第叁,伦理视域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分析模式的构建研究。对伦理视域下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分析模式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原则进行论述,并着重探讨分析模式运行的内在机理。第四,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现状进行概述并运用分析模式从伦理视域探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面临的问题。第五,伦理视域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构建。分别从教育目标、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内容、教育实施手段、教育伦理评价、伦理环境等入手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成部份的伦理特性和伦理要求进行论述。

郭瑜[7]2009年在《“非道德性神话”与现代企业伦理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当代社会中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各种方式与我们所有人发生联系。而受现代经济学“伦理不涉”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对“企业行为是否应当受到伦理道德标准的约束?”这一问题的看法是相当矛盾的。大多数人认为企业自身行为与道德无关,伦理与企业经营根本就是两码事。这一普遍性看法被称为“企业非道德性神话”。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可是法律却不能作为指导经营活动的唯一标准。虽然法律能够限制企业的非理性行为,但是企业的很多行为并不违法却有悖道德伦理,即非道德性经营。而作为社会中重要一员的企业有义务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经营者不应随心所欲的从事只对其自身有利的经营活动,企业还要全面考虑自身决策与行为可能对环境、公众以及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因此,需要伦理来做法律的有效补充,构建现代企业伦理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世界性问题。本文从研究现代经济学“伦理不涉”现象入手,对“企业非道德性神话”的渊源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伦理缺失现象进行深入分析,指出当代企业伦理重构的意义和准则,为推动现代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提供一种理论思考的依据。论文首先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应有的伦理要求及相关经济学理论做了较为详细介绍,通过对经济动机与道德关怀、经营理念与社会责任以及个体义务与道德法则叁个方面相互关系的论述,阐明经济伦理的渊源及道德准则。论述的理路一是通过分析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价值导向,找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突出的价值悖论,指出企业经营中伦理缺失的深层原因,强调构建道德约束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通过制度分析、博弈分析、成本一收益分析和委托—代理分析等方法的运用,来找出构建企业道德约束机制所必须的重要信息和启示。叁是通过企业外部伦理行为、企业内部伦理行为和企业国际经营中的道德叁方面的分析,对现代企业伦理重构的重要环节予以深入探讨。

刘方圆[8]2015年在《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基础》文中研究指明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法的价值及原则、理论发展历史、基本范畴、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国际比较等领域。这些研究更多地停留在经济学及法学角度之上,将伦理学引入经济法领域进行交叉性研究的成果并不多,但经济法的伦理基础对于经济法而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在经济法立法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与道德伦理脉络。对经济法的道德伦理基础进行考察,有助于使我们用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经济法,并为经济法的诸多规范寻找到道德伦理上的支撑。本文以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叁个核心公式为出发点,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两个方面论述了市场秩序规制法与道德伦理的相互关系。从抽象层面上看,康德认为道德与法律具有非常深刻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为法律与道德共同源自于纯粹实践理性,道德是内在地被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之人的道德法则,而法律则是内在与外在联合地应用于既被看成现象又被看成是本体之人的道德法则。因此,从康德的角度来解释市场秩序规制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则可推论出市场秩序规制法与经济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共同源自于人之实践理性在经济实践活动中为自己确立的道德法则,两者同宗同源。市场秩序规制法不可将道德视为无物,制定及实践市场秩序规制法时应努力向道德规范靠近,吸收并借鉴经济伦理规范的内容与要求。从康德的角度来看,市场秩序规制法产生的原因是道德规范不具有外在强制性,无法克服人在现象世界中追逐感性欲望所带来的可能性恶果,这种可能性恶果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则是“市场失灵”。与此同时,康德认为人类若想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经历叁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之下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人类最终到达道德自由之前必须经历的阶段。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市场发生失灵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能够最终脱离现象世界的“恶”而抵达“无法律”的目的王国。因此,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市场失灵”所需范围内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规制,是市场经济活动最终导向道德自由所必经的阶段。从具体层面上看,市场秩序规制法这一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和整合之后,可以分别从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叁个角度对其进行考察。首先,本文从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来分析市场秩序规制法内含的道德精神与伦理价值。市场规制法律原则的内容在经济法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对其进行界定和筛选之后最终确定了叁项基本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原则、倾斜保护市场中弱势群体原则以及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从康德道德哲学的角度对这叁个原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道德伦理之上的正当性,且前两个原则在价值位阶上高于第叁个原则。其次,本文将市场主体的义务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来论证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所暗含的道德伦理基础。市场主体在不同关系中承担着不同类型的义务,笔者将其划分为“经营者—消费者—国家”与“经营者—经营者—国家”两大类,并从康德道德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最后,本文将康德道德哲学与市场规制法律程序相结合,提出康德意义上的建议,以期完善法律程序并促使程序内部价值理念进行转向。通过对市场秩序规制法背后的道德伦理基础进行康德式的挖掘和探讨,可以从中看出市场秩序规制法深刻的道德根源与伦理根源,市场秩序规制法应逐步淡化国家干预的色彩,转向市场“治理”。

金家新[9]2013年在《政治社会化取向的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后,其自身成为一个更加开放的系统而与社会系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发生着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能量互动与交换,高校与社会的联系因之而更加紧密。高校文化共同体的文化认同、价值观的体认、道德理性的增强、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将会成为巨大的社会资本,也对现时与未来的社会公民进行着次生教育,这将使得高等学校越来越成为社会的中心。本研究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对更深、更广泛意义的公民培养所能起到的作用作为前提条件,以当代社会的“现代化”、“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作为时代背景,以“接受高等教育与公民的政治、道德成熟具有较强相关性”、“公民政治文化水平与道德素质存在相关性”为基本假设,着力论证人的现代性发展需要道德的规范性、价值性、超越性引领其对“人”的真正认识,正确地认识自己、正确地看待他者,进而涵养自我、悦纳群体。在论证这一命题的同时,本研究必须解决这样的基本判断:社会政治制度需要道德性作为其基础,而这种道德性也必须取得所在社会公民的认同与维护,因为对于政治价值的认同是公民道德之“公”的本质所在,放弃对社会政治价值的认识,将会使得公民道德教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私民”德育。本研究的立论基础与问题提出的路径在于:首先,将政治社会化这一核心概念放置在人的关系性存在与人类社会的政治性存在展开分析,并将“道德”与“政治”之间关系放置在道德主体的型塑与政治共同体的构建关系上进行分析,以期论证公民道德既是民族民主国家的需要,也是正义、自由的公民社会的需要;其次,我们将中国高等教育中“公民”的缺席现象进行了剖析,分析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我们缺乏政治社会化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路径,高等教育缺少对公民培养中的核心要素——“道德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再次,提出我们的核心观点:其一,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必须在多元的文化价值观中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选择;其二,政治社会化取向的高校公民道德教育既具有公民教育的本体论意义,也具有方法论意义,是高校德育范式的必然转变。而这种范式的变化,其基本的教育立场是尊重大学生作为人的道德主体地位,并以人具有对道德价值的理性追求为人性假设。基于此,我们将本研究的意义定位为是对政治社会化与高校公民道德教育研究这两种研究进路在分疏中的合流,而这种合流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让政治社会化永恒的价值追求指向“造就公民”这一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如何体现将“政治社会化”嵌入到高校公民教育中以实现“追寻美德”这一核心理念。文章的主体部分包括绪论与五章的内容。在绪论中,重点从“民族—国家”入手,探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政治与国家—公民社会的关系、高校与社会的关系、政治与人的关系、大学生政治素质与其作为公民的道德素质的关系;第一章中,将大众化阶段的高等教育放置在现代化、信息化、全球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中探讨高校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所在,并着力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教育应该基于实效性缺失的问题将政治社会化作为其应然的维度第二章,以复杂性理论作为支撑,运用问卷、访谈的形式,重点对我国当前大学生政治文化素质与公民道德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政治价值取向与公民道德素质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大学生个体背景因素、教育因素、社会因素与公民道德水平具有相关性。第叁章与第四章力图通过“以史为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历史梳理与国别比较来分析政治社会化取向在高校公民道德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重点考察了在中外高校公民道德教育中去政治化、泛政治化所带来的危害。研究表明,各国政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无不通过有意识的引导、教育来实现人的政治性与道德性、社会的政治性与道德性的辩证统一。第五章基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分析了影响高校公民道德教育的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学校教育因素、社会因素等,提出了高校公民道德教育的原则及教育策略。

张桂香[10]2004年在《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伦理思考》文中研究说明迄今为止,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可概括为一部制度变迁、创新史。制度变迁、创新的目标是把国有企业从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这个变革涉及到国家、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及权利。基于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必须以伦理理念为指导。本文立足于这种认识,从伦理的角度透视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引发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伦理根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道德选择。道德选择是一种价值取向,是为了达到某一道德目的而做出的取舍。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道德目标就是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国有企业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做出各种道德选择。坚持新制度与善指标的统一,即创新的制度不能仅仅以“新”为指标,还必须以“善”为指标,否则,“新”的可能还是“恶”的;坚持物的扩张与人的发展的统一,即企业不仅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还要注重企业员工的发展;坚持利的追求与义的制衡的统一,即企业之利的追求应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不侵害他人的权益”,国有企业的任何取利行为都必须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坚持权的明晰与责的承担的统一,即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手中的经营性产权、决策权以及职工选择权等必须明确,同时承担对政府、对社会、对员工的责任,确保权责利对称,防止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利用手中的特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些都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明智的道德选择。只有这样,新制度才有存在的合理性,才能保证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正确方向。文章最后阐明了保障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之道德性的措施,目的是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提供一个舒适、宽松的伦理环境。

参考文献:

[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D]. 王官成.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3]. 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及其当代观照[D]. 余京华. 安徽大学. 2010

[4]. 亚当·斯密经济伦理思想研究[D]. 聂文军.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5]. 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思考[D]. 王庆华. 天津师范大学. 2001

[6]. 伦理视域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建研究[D]. 刘钊. 电子科技大学. 2013

[7]. “非道德性神话”与现代企业伦理重构[D]. 郭瑜. 青海师范大学. 2009

[8].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基础[D]. 刘方圆.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政治社会化取向的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研究[D]. 金家新. 西南大学. 2013

[10].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伦理思考[D]. 张桂香. 中南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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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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