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农税制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涉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农业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千年“皇粮国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建立新型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完善涉农税制,公平城乡税负,巩固亿万农民的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从制度上改善农村的发展环境,都需要深入研究。为此,我们结合山东实际,就统一城乡税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水产、林木等农产品取消农业特产税后不宜征收增值税
取消农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部分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会带来以下弊端:
一是不利于“三农”政策的落实。从总体情况来看,山东省林木生产量小且分散,基本形不成规模产业,而水产(淡水)养殖户主要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数量少、规模小、效益低,如果征收增值税,将这些养殖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按简易征收法,以4%的征收率进行征收,与取消农业特产税前的税负相比,大部分养殖户税负没有减轻,有的反而加大了。这样就违背了中央“三农”政策的初衷,也会使农民对政策的稳定性产生误解。
二是农民收入仍然较低,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从调研的情况看,山东省大部分县农村经济落后,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大部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农产品价格受市场的影响大,农民收入不稳定,绝大多数农民的劳动收入水平仍然较低,多数农民基本无力支付重大疾病和子女教育费用。根据对全省4200个固定调查户的调查分析,2003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50元,最高的人均纯收入为6656元,最低的人均纯收入仅为1118元。从重点调查的县(市)农户年均纯收入看,最高的长岛县为15901元,最低的宁阳县仅为7654元。在当前城乡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对水产等农产品不宜征收增值税。
三是不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目前,山东省绝大多数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仍然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比较效益低下。根据对山东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分析,2003年农民种植业生产人均纯收入1063元,其中,粮食纯收入514元,经济作物收入176元,其他作物收入373元。在农作物中,粮食作物生产效益最低,小麦每亩净收入224.5元,稻谷297.3元,玉米341.3元,大豆274.2元,薯类220元;蔬菜、棉花生产效益最高,每亩净收入为1137.9元和1101.5元:其次为水果和油料,分别为777.1和506.5元。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从事养殖、林果、水产业(海水养殖除外)的农户相对于农作物种植业来讲,经济收入状况相对较好,但由于绝大多数农户资金短缺,投资少,普遍规模较小,经济上获益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从事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不利于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也不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四是不利于实际操作和税收控管。由于种植、养殖、水产等行业具有生产周期较长、经营连续性不强、商品流转性差、产品价格变动幅度较大、销售收入不稳定等特点,销售额无法合理确定,征收难度大、税收成本高、税额少。同时,目前税收征管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五是农民并非处于“无税”状态。农民作为消费者,一直都是纳税人。比如,农民在购买电视机、香烟的时候,就已经间接地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银行储户,农民同样向国家缴纳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农民即使不缴纳农业税,实际上仍然是纳税人,仍然向国家缴纳税收。
二、农业所得(海水养殖除外)部分不宜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是从目前情况分析,绝大多数农民只是理论上的纳税人。由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每月1600元,超出绝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加之农民结算手段不健全,无法控管现金流量,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极少数的农业生产大户,才可能成为实际的纳税人。而农业生产大户(海水养殖除外)一般是承包了其他不种地农民的承包地或村内的机动地,实行规模化种养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单位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了规模经营收益,如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是对其规模经营收益征税。这样做既有失公平,又使税收负担增加,限制了农业生产大户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不宜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宜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土地使用税”,将农村土地纳入其征收范围
一是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与《宪法》有关规定不符。《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对农村土地没有所有权,无权对农民收租,也就无权征收所谓“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
二是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的格局。对农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广大农民作为纳税人,又会重新回到农业税的老模式。
三是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涉农税制的稳定。对农用土地开征资源使用税,容易造成为了统一城乡税制而简单地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印象。
四是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与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所以制约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税制影响依然不能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