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私营企业的产权关系_联想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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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的企业体制

联想的企业体制沿革

联想集团的企业体制有两次大的转变。

第一次是从“平底快船”转变为“大船结构”,时间是1987年-1988年。所谓“平底快船”,是联想创业阶段的体制模式。即总经理直接指挥,权力高度集中,人员和部门一专多能,资金批量投放快速回笼。

第二次是从“大船结构”转变为“舰队结构”,时间是1992年-1994年。所谓“舰队结构”,是联想主业高速发展时期的体制模式。其特点和国际上具有多个系列产品的大公司类似。即在公司总体战略部署和统一计划指导下,以事业部作为业务经营的基本决策组织单位,分别行使对人、财、物、产、供、销的管理调配权力。公司通过健全规划、人事、财务、审计等总部机构,对事业部实行“目标管理,过程监控”;同时根据市场需求的特点,设置地区平台。

联想坚持“大船结构”的依据

中关村的科技企业,在初创时可以说都是“平底快船”,靠贸易保持政策(进口许可证)发财。问题是一旦有了点积累,多数企业就开始分割为许多的小公司。所谓联想企业体制的第一次转变,不如说联想在当时“层层承包”的大气候下,坚持住了集中的企业体制模式,没有随波逐流,在实行事业部的幌子下,分散自己有限的人才和资金。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因为在当时的贸易保护政策下,那些“平稳分蘖”出来的小公司几乎个个都赚钱。

联想向“舰队结构”转变的原因

联想自己把向“舰队结构”转变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环境,即飞速发展的IT产业,竞争激烈的微机市场;二是内部条件,即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展。在这种情况下,“大船结构”过分集权的体制,便暴露出决策速度慢、市场应变能力差、不利于调动基层经理积极性的弱点等。这些概括无疑都很正确。但比较起来,技术上的原因可能是第一位的。联想的“舰队结构”,就是说每一条船都要有独立的作战能力,同时在旗舰的领导下,整个舰队又要具备总体作战意识。

联想企业体制变化的启示

联想在企业初创时期避免了人员、资金的分散导致的公司内部低水平重复竞争;在公司成长阶段又解决了因体制过于集中而损害事业部经理人员积极性的难题。这说明联想的企业体制具有很强的自我调整能力。联想有效的企业体制,保证了联想市场导向战略的实施。成为联想在中关村众多的IT企业中颖脱而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联想的财产权问题

联想财产权的沿革

1984年11月9日,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联想前身)正式注册(海淀区),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100万元,拥有员工11人。计算所实际注入资本20万元(拨款)和两间平房。该公司于1993年从所办公司变为院管公司。同年12月31日,新技术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按院20%,所45%,企业35%的股权比例分红(1995年实施)。1998年6月份,该公司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按中科院65%,企业35%划分股权比例),成为香港联想的最大股东。

1987年4月,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甲方)与北京市海淀区供销合作社(乙方)签订联营协议(5年),成立中国科学院计算所计算机技术公司(注册地点:海淀区),企业性质为全民、集体联营。1989年8月联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注册地点:北京),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联想计算机集团公司。1994年11月,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联想集团(去掉地区字头,注册地点不变),简称北京联想。1997年4月29日,双方达成提前终止联营合同的协议。同年5月5日,中科院商企局同意该公司变更企业性质为全民。1998年,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香港联想(上市公司)在内地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

1988年4月,新技术发展公司在香港成立联想电脑有限公司。1994年2月,香港联想电脑有限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简称香港联想。1995年香港联想亏损1.9亿港元,新技术发展公司准备整合北京联想与香港联想的业务。方案是将北京联想的优质资产与香港联想的股权进行置换,北京联想的其他资产由计算所新技术公司接管。1998年6月,京港整合完毕,北京联想变成香港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计算所新技术公司变成香港联想的控股股东,并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

联想创业初期的财产权特征

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1984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计算所实际拨款20万元,资金到位时间1985年3月。和当时中关村众多的皮包公司比较起来,这个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和情况都应当说是比较好的。但是,根据原计算所所长曾茂朝的回忆,这20万元并不是来自财政拨给计算所的事业经费,而是来自计算所的预算外收入。虽然从理论上讲,预算外收入也是国家的钱,但支配权并不在中央政府手中,而是在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手中。如果当时计算所将这笔钱派了其他用场,也许就不会有现在的联想了。

除此之外,当时所里给了公司三项政策:一是公司可以到所里挑人,不要的人可以退回计算所;二是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营、人事、财务所里不干涉;三是给一块计算所的金字招牌。由于公司和计算所之间的相互需要,所里给公司的支持实际上并不限于这三项政策承诺。例如一些科研课题以公司名义承担,所里可以多分一些奖金。公司资金困难时,所里也动用过科研经费给予支持等等。不仅从财产权,而且从经营和福利保障的角度看,计算所和新技术发展公司之间的界限都是模糊不清的。

新技术公司在经济上站稳了脚跟之后,于1987年和北京市海淀区供销合作社签订了联营协议,成立了中国科学院计算所计算机技术公司。从现有资料看,这一联营主要是为了解决营业场地问题,而且计算所给新技术公司的三项政策,实际上也适用于这个联营公司。但是这个联营在财产权问题上却有重大的含义。首先是法人财产权的进一步延伸,增加了新企业的独立性。这对于企业经营自主权来说也许是好事,但也可能因此而产生危险的离心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两个公司的领导层实际上是同一拨人,而且这一法人投资的链条并没有继续延伸下去。其次是登记企业的性质变为全民和集体,在当时的财务管理规则下,增加了企业会计处理上的灵活性。

新技术公司的另一项重大投资举措,是1998年4月,和香港导远公司和中国技术转让公司在香港成立了一个合资企业,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EGEND)。当时的直接目的,或许是为了了解海外市场行情,寻求发展机会,但却为以后联想财产权的战略性调整埋下了伏笔。

内部纠纷的解决与财产权的关系

倪光南曾经作为联想集团的董事和总工程师,在联想发展初期起过关键的作用,做出过重要的贡献。

后来出现的“倪光南问题”两次都是由上级行政领导出面调查解决的,而不是按照规范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投票方式来解决的。在上级行政领导清正、廉洁、有效的情况下,这种领导立案调查的方式,要比董事会投票更实事求是,考虑的更加全面。如果联想早期的财产权关系十分清楚,动不动就启动董事会的投票机器,考虑到当时倪光南的董事身份和联想汉卡的声望,问题反而可能会变得复杂化而难以妥善解决。

联想财产权的整体双层结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关系上,由于我们国家所有权本身存在的问题,直到目前仍难以进行市场化的调整。但企业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不能什么事都等着政府审批,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制度创新:通过国有企业的再投资,形成“法人”财产权,使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出现双层结构。

不过,多数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双层结构是消极的,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逃债,即所谓“大船搁浅,小船逃命”。

联想财产权的整体双层结构却是一个例外。它和许多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双层结构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整体双层结构,就是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嵌入“法人”财产权的同时,仍保持企业财产和体制的统一性。这是因为,联想的领导层并不想逃债,也不想设立小金库,而是想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把公司做大。“法人”投资者在政府机构和营运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隔离层。这样,一方面政府机构可以保持自己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企业得到了市场竞争所必须的自主权和活力。因此,虽然工商注册都是全民所有制(或全民、集体联营)企业,但“间接”国有民营和“直接”国有民营的企业,在行为方式上却不大一样。这种积极的制度创新,为国有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赢得了时间。

京港整合的财产权含义与可能存在的问题

京港整合的财产权含义,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迟迟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规避政府机构之间财产关系变动影响的一次重要尝试。

虽然在联想发展的过程中,计算所的领导一直给予有力的支持:例如计算所除人员工资和水电费外,在1998年以前要联想上缴的管理费一直很少;但是这种政策的延续取决于人,而不是取决于制度。国家所有权的问题在于:本身的含义过于宽泛,各层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不明确,上级政府机构往往享有过多的权利而不用承担责任,国有企业(财产)财务隶属关系变动的任意性太强。联想是计算所用预算外资金办起来的,但谁来代表国家财产权并不取决于计算所。1993年,中国科学院决定把5个所办公司变成院管公司,其中就包括联想,并提出了院、所、联想创始人之间20%、45%、35%的分红比例。1998年,中科院又决定把所办资产变成院办资产,计算所本身的股东地位就不存在了。中科院和联想创始人之间的分红比例为65%和35%。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上调,固然在某些方面有利于联想业务的开展;例如出国审批就减少了一道手续;但政策延续与否依然不取决于制度,而取决于人。这种政策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发展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京港整合之后,联想集团(控股)公司和北京联想(有限)公司之间,加上了一个香港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决不仅仅是在整体双层财产权结构之上又增加了一个层次,而是利用香港上市公司的规划,来规避政府机构之间财产关系变动对联想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这就是说,不管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权在政府机构之间如何变动,北京联想作为外商(香港)投资企业享有的政策待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香港上市公司的规划,不仅要求子公司北京联想的战略决策信息公开,而且使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行为局限为出售或购回香港联想的股票,改组香港联想董事会。这样,不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否,都不会影响联想集团的实务运作了。

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外商(香港)独资公司,在国内业务的开展方面恐怕会遇到一些麻烦,虽然可能由于目前联想和政府的关系很好而感觉不到。

对未来的思考

在中国科学院领导的支持下,联想获得了35%的分红权。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意义都是非常巨大的。它一方面肯定了创业者人力资本的价值,另一方面为联想领导层的接替和企业体制上的调整创造了条件。联想的初始投资是政府机构,因此从理论上讲,是一个“国有”企业,这个政府机构又是一个懂得人力资本价值的中国科学院。中科院领导很清楚,联想之所以能有今天,主要是靠创业者们的奉献。因此,如何处理联想财产权存量的问题就变得简单了。

但是,京港整合之后,由于联想资产的增值和分红权落实为股权。如何处理联想财产权存量的问题又变得复杂了。从中科院的角度讲问题并不复杂,65%的股权收益投入科研开发就是了。分给联想“内部人”的35%,如何分配却值得仔细研究。如果不考虑公司今后的发展,只要制订一个计算年功和贡献的规则,这35%的股份就可以在现有的创业者和员工之间分配,“产权落实到个人”。现在报纸上宣传的四通产权改造计划,最终结果就是如此,职工持股会只是增量逐渐“吃掉”存量过程中的一个过渡形式。联想目前的计划是把35%股权的35%分配给数十个创业者,剩下的65%的35%股权由职工持股会管理,在以后用于对公司内新成长出来的经理层人员(领军人物)和有突出贡献者的期权奖励。但是此类做法,充其量只是给历史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并不能解决联想、四通今后的发展问题。因为只要IT产业的技术进步速度不降低,它们的发展问题就离不开对人力资本的风险投资。而对人力资本的风险投资问题,决不是一个产权清晰和股票期权所能解决的。

联想财产权的特殊结构,可以提供进一步选择的机会和时间。

这是因为,上面所说的35%和65%,都是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持有香港联想的股票而言。只要不把香港联想的股票发到具体人的手上,这种股份实际上还是一种分红权。至于如何用股票期权来解决风险投资问题,在国际上并没有成功的先例,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但有两条原则必须考虑:一是非公司相关者持有股票,除“用脚投票”外,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进和内部人的激励没有直接作用;二是从垃圾债券到公司股份和IT技术从设想到成熟的过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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