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日本论文,美国论文,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全球范围的公司治理革命浪潮,如何建立起既代表历史发展方向,又体现我国基本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我国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对美国、日本、德国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将有助于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层面上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美国、日本、德国公司治理比较
1.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只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目前,美国公司的董事会以外部董事为主,约占董事会成员的3/4。这些外部董事多为曾担任过其他公司的高级领导职务者或某一方面的专家。内部董事则为公司的高级主管人员。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其中设有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执行日常的监督事务,如审计委员会,它的职责,一是向股东提供公司真实、全面的财务报告;二是向公众报告该公司董事们的薪水和奖金。按照责任分工,董事长领导董事会,CEO(通常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会的很大一部分实权掌握在外部董事手中,董事长一般都由外部董事兼任。在必要的时候,外部董事有权力对公司的人事安排作出重要变动。美国公司董事会的作用,首先是监督和评价经理人员的工作,其次是任免经理人员,再次是进行指导和咨询。
从《美国标准公司法》和《标准修订公司法》可以看出,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力制衡趋于合理。一方面董事会的成员的范围在扩大,其不仅享有一般事务执行权,而且还享有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外的“公司一切权力”。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某些权力的约束与限制的进一步增强,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①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应忠诚地,以其有理由认为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并以一位处于同样地位和类似环境的普通智者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包括履行其作为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的职责。②增强了股东的权利。(1)优先购股权。(2)财产出售的批准权。(3)异议权和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权。(4)股东的自愿解散权。对董事会权力所作出的限制体现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因为在任何时候,失衡的权力结构总会使拥有权力者滥用其权力。
上世纪70年代末以后,由经营董事主导的公司董事会结构遭到广泛批评,非经营董事即独立董事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就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言,除了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有如下职责:(1)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监督。(2)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3)在执行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4)就公司的战略、业绩、主要人员任免及其行为标准等问题作出判断。独立董事制度对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2.日本的公司治理机构。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业务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两者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列存在于股东会之下,互不隶属。日本公司的股东可分为两种类型: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内部股东主要指包括主银行在内的相互持股的股东,他们与管理层有一定的协议,稳定持有公司的股票,是稳定的股东。外部股东包括个人和外国股东。董事会的成员一般是由内部产生,通常是经过长期考察和选拔,在本公司中一步步升迁上来的。大多数董事由公司各事业部部长或分厂的领导兼任。
在以后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提到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并存,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增强,监事会监督功能在提高。
3.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具有上下级层级关系。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有上下位之别,前者是上位机关,后者是下位机关。具体而言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监事会的具体措施,选举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解体。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相当于美国的董事会。其主要职责一是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财务,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向监事会提供预决算报告,向股东提供有关信息;二是在公司内部,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对外是公司的法人机构。德国公司的董事会职责相当于日美国家公司中的经理班子。董事会成员必须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学有专长,一般不少于10人,每个董事都有明确的业务责任。为了协调劳资关系,大公司董事会一般有1名工人代表主管人事。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可以是本公司员工,也可以从社会上公开选聘。监事会职权大,如有董事会的任免权,监督权,特定交易的批准权,特殊情况的公司代表权,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等,但不能干预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在监事会和董事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交股东大会裁决。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在发展过程中特别重视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德国公司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其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决定权”。职工参与决定制的主要内容是:本公司职工与产业工会的代表有权在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参与决策;监督已经制定的维护职工利益的法规执行情况和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在社会福利方面有与资方对等的表决权,享有对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咨询权。这在客观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调动了职工积极性,保证了公司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以及使公司经营者接受多方位的监督并形成了一种良性制衡机制。
4.三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美国、日本、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如董事会——美: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一般占董事会成员的60%左右。日:董事会成员一般由公司内部产生,多数董事由公司各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兼任,外部董事平均占8%。德:没有设立独立董事。又如监事会——美:公司一般不设监事会,监督的职能由董事会履行。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在增强。德:公司的监事会职能是由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监督委员会来行使的。
当然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有相似的地方。如(1)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2)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委托经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有监督和激励经理人员的权力;但是,董事会最终要对股东负责。(3)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只有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经理人员有权决策,其他人不能随意干涉。但是,经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理人员经营成果的好坏也要受到董事会监督和评判。
有学者指出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的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及变化对该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调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美、德、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与它们公司股权结构的区别有一定的关系。也有学者指出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因为历史原因所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不同、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的完善程度,对该国可以选择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起着制约作用。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主要是由各个国家的不同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所决定的。
二、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
在制度创新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循一条原则,即“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体现了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某些基本特征。
1.应引入独立董事。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应该引入独立董事,同时协调好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而不宜再引入独立监事。理由是:(1)外部董事制度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国际机构投资者非常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及他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我国公司要想在全球的金融市场融资就不得不迎合这一要求。(2)我国《公司法》的监事会制度可以对独立董事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实际上还是属于董事,理应由监事会监督。(3)如果引入独立监事将造成相互间权利不容易明确。(4)如果仅靠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容易造成监事会高于董事会,这种观念恐怕不容易被国人接受。(5)我国上市公司及国外公司的实践经验教训为解决“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提供了借鉴。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应该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帮助弱者制衡强者。
2.不必在《公司法》中规定设立CEO。从以上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概述中可知它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都设有CEO。笔者认为这无需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必须设立它。但同时却应该大力提倡在某些规模较大的公司中设立,设立的规范应可通过其他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因为在公司法中硬性规定必须设立CEO,不利于公司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创造多种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统一性而无多样性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其次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原则之一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原则,应该鼓励大的明星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创新。对于小的公司规定设立CEO是不具有现实作用的。
3.实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德国公司和日本公司在治理结构都非常重视职工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因此德国、日本公司的雇员有很强的主人翁意识,通常雇员并没有认为自己受雇于公司,而是认为自己属于公司,对公司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在心理上觉得有义务忠实公司及其成员。德国、日本公司治理机构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雇员的整体素质和敬业精神。
加强职工在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是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国内有学者认为职工有资格参加公司治理须具备的条件是投入了资本,承担了一定风险。其实公司职工是向公司投入人力资本并获取公司薪酬的。公司职工面临公司经营风险,作为公司的职工也是希望自己直接对公司经营者予以适当控制的。英国著名法学家弋沃指出现代企业内部真正与治理结构打交道的权益主体是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保护公司的职工利益,开展了一场“职工主人化运动”。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中央领导的这些讲话,正是针对中国的国情,强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有自己的特点。实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要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应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为前提,同时注意以下方面:(1)对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的代表应占的比例作强制性的规定。(2)明确我国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笔者认为可实行累计投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权须经全体成员行使才有效。(3)明确职工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方式和程序。笔者认为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按特定的程序方式选举产生。(4)赋予职工董事监事特别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如赋予职工监事起诉权,即当公司经理滥用职权并造成职工重大损害时可以代表职工(公司)向法院起诉。义务方面职工董事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报告公司所研究决定的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5)完善工会的职能。笔者认为当职工董事监事不能代表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应有权向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出更换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