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中的科技奖励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奖励制度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对于科技奖励的概念、本质及其基本功能已多有研究,本文着重研究科技奖励制度,讨论它对科技活动的重要意义,它与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的关系,以及在体制转轨中必须考虑的奖励制度的某些变革。
1 奖励制度:科技运行的必要条件
奖励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奖励活动,不仅在时间上表现出连续性,更主要的它是与某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角色、价值标准联系在一起的,是社会建制的产物。科学奖励制度是科学的建制目标同科学的规范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科学的建制目标是扩充知识,也就是要求科学家去做出创造性的发现;科学的规范结构则要求科学家为了科学的目的(无私利性)而进行研究,并且公开自己的发现,使之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具有某种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奖励制度正是这种机制之一。它一方面通过荣誉分配的方式鼓励科学家去实现建制目标,另一方面通过积极控制的方式引导、迫使科学家遵从规范,正如默顿所指出的:“象其它的建制一样,科学建制也发展了一种给那些实现了其规范要求的人分发奖励的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R.K.默顿,1968)”。因此,科学的奖励制度是科学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事实上,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且日益密切地结合的当代,健全的、合理的奖励制度不仅是科学运行而且是整个科技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科技奖励制度的主要功能虽然正如杰里·加斯顿所指出的是为了促进知识的增长,即本质上是一种认知功能强化制度,但同时,它又是某种潜在的经济权益保障制度。近现代科学技术所以能蓬勃兴起并发展成一项规模宏大的事业,其重要条件之一是科技活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承认,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接受了这种活动的价值标准;二是社会为这种活动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经济上的资助。我们当然不能把这种资助看作是一种直接的商业性的投资,但它的经济内涵却是显而易见的。科技活动的投资者不过是在预付成本,它要求科技活动能给社会的经济运行产生增值作用--即通过科技进步来推动经济增长。为了保证这一点,社会就会在制度层次上做出多种努力,把科技活动引向社会所需要的领域,以保障自己作为这种活动的资助者应该享有的经济权益。由于科技奖励的本质是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承认,即对知识产权的承认。因此,科技奖励制度与专利制度互补,构成科技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美国国家专利局门前,镌刻着林肯关于专利制度的名言“给天才之火注入权益之油”,这句话同样形象地表述了奖励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从实践看,倘若奖励制度不合理、不健全,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例如对科技人员的工作动力造成损害,或使其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等等。此外,奖励制度还具有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奖励科技人员意味着提高其在社会价值表上的地位,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没有适当的奖励,容易造成导向偏差,年轻人在规划人生和择业时,把科技工作摆在后位甚至不予考虑。在科技加速发展的今天,这种偏差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几代人的损失。
总之,科技奖励制度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从它是保证科技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这一高度来认识并实施。
2 奖励制度与科技及经济体制
比较各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模式。
2.1 美国的分散、多元化模式
政府对各部门各行业科技奖励的设置和运行很少干预,奖励基金来自多种渠道,由各类学术团体、机构设立或资助的科技奖,其种类和数量最多,构成了美国科技奖励的主体。在这种制度下,某一种奖励的权威性不只是由设奖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决定,更多地是由科学界的分层现象决定的,那些由处在高层次上的科研机构设置的科技奖,其荣誉性和权威性往往也就更高。
2.2 前苏联的集中与分层式模式
前苏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科技奖励工作,大部分科技奖励,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加盟共和国,以及企业或各类学术团体设立的多数科技奖,其奖金主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支付,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均受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有关文件的指导和制约。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前苏联的多数科技奖都是国家设的,只是其奖励的范围和层次及设奖的行政级别不同,具有最高荣誉和权威性的是国家级的列宁奖金和国家奖金。
2.3 日本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日本近代的科技奖励制度始于明治初期,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形成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三大奖励系列构成的较完善和复杂的科技奖励体系,在众多的奖励中,既有由政府提供奖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统一实行的奖励,也有民间团体和私营企业开展的科技奖励活动,即混合了集中与分散两种模式。日本科技奖励的重点在发明创造。
表1 科技体制与奖励制度的模式比较
对于这三种模式的优劣这里不做评价,但只要对各国科技体制略有了解的人都不难从对这三种模式的描述看到奖励制度确实是与科技体制一脉相承的。为了更加直观,以使更多的人了解,我们将这几个国家的科技体制与奖励制度的简要比较列于表1。由该表可知,确实是科技体制决定了科技奖励制度。至于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的关系,已有过许多论著,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一个国家的科技奖励制度是由科技体制、经济体制乃至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当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时,奖励制度无疑也应相应地变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计划为主的经济和科技管理体制,与之相应,实施了类似于前苏联的集中与分层的科技奖励制度,即实施以政府奖励系列为主,多渠道、多层次开展科技奖励,国家掌握最高层次科技奖的设、授权的奖励制度。这一制度无疑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原有的奖励制度也必须改革,改革的出发点应是如何与国家的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相适应,使奖励更有效。
3 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各司其职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以市场的需求来调节生产,配置资源。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不断改进原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在科学技术成为竞争力的重要源泉的当代,这也意味着必须依靠科技,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为先进生产力开拓者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总体上看必然会有利于提高知识的价值,更好地激励知识分子,它与科技奖励制度显然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正是一些国家民间团体、企业设立众多科技奖的原因。
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由于精神劳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都用市场需求,市场价值去衡量,因而科技奖励系统并不完全象经济界的奖励系统那样运行。第一,有些科技人员的劳动或者说科技成果难以计算其价值。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三者相辅相成,基础研究的重要性为世所公认,但其价值却难以计量。也有一些成果,如国防、环境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有重大的社会效益,但经济效益不明显。如果奖励制度只注重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不顾及科技劳动的特点和分工,就会导致基础不稳、比例失调的不良后果,滋长种种破坏性的短期行为。第二,有些需要花费大量复杂劳动,具有很大潜在经济价值的成果,往往并没有现存的、广阔的市场,它的市场是有待开拓的。如果仅仅靠市场机制根据一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奖励,势必会挫伤从事这类劳动的人员的积极性,促使一部分人降格以求。第三,奖励不仅是一种酬报,更具有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这显然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最后,由于我们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健全,大量企业或实业界尚不具备进行科技奖励的实力与水平,也需要政府继续在这方面发挥一定作用。总之,正如世界银行专家研究了当代主要国家经济发展后得出的结论:“最有效的经济制度是政府作用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要使科技奖励制度有效,也必须使政府与民间团体,包括企业、研究机构、学术团体等等,在这一制度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那么,政府在科技奖励中的职责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是直接的作用。对有重大科学价值、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政府给予奖励。国家奖具有很高的荣誉,且起着价值导向的作用。然而,政府的主要作用是间接的。上面一直谈科技奖励,实际上由于科学与技术在本质上的差异,科学奖励与技术奖励也是两个很不相同的领域,尽管其奖励的本质是一样的,即是对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的优先权的肯定与承认。在技术领域,政府的职责一是完善专利制度,这是技术奖励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授予专利权、特许权的形式对技术发明成果予以承认。政府更重要的职责是发展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鼓励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至于具体奖励的设置与实施,应由企业和其它社会团体负责,政府尽量少干预。在科学领域,政府要努力创造一种宽松的学术气氛,使各个学派都能畅所欲言、百家争鸣。根据我国现状,在一定时期内,科学奖还主要靠政府设立或资助,但奖励的评审与实施应该由科学共同体完成。
从当前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科技奖励。这不只是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技奖励无论从种类还是数量上都比较少,更因为要广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普赖斯的统计,在一万名科学家中,50%的论文由其中的一百名科学家所撰写。就是说,真正高产的杰出的科学家是很少的,约占1%。在技术领域同样如此,出类拔萃者总是极少数。然而,没有99%也就没有1%。对于少数杰出人才当然要加以奖励,但从奖励制度而言,不能仅注意1%而不管99%,否则会造成所谓“马太效应”(有的还要再给,且多多益善,没有的不但不给,连已有的也要夺走),不利于发挥群体优势,不利于新人脱颖而出。鼓励各界从不同的角度设置科技奖,可以使作用互补,形成比较完整的奖励体系,调动多数人的积极性。况且,根据激励理论,成功孕育着成功,当一个人获得某种荣誉后,一般而言,他会为保持荣誉并争取更高的荣誉而付出更大的努力。因而从一个社会来说,应该是鼓掌再鼓掌,形成奖励上进的风气。各界参与奖励,会不会造成奖励太多太乱,影响了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呢?避免这一问题,当然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时也应看到,奖励的权威性最终是由其授奖是否准确、公平决定的,谁设奖谁负责。短时间内虽然难免泥沙俱下,但大浪淘沙终是发展的必然。
4 最有效的激励:对个人的激励
前已述及,科技奖励的本质是对创造性劳动的承认,与此相连的问题是,任何一种奖励在设奖时都须明确:是承认科学技术的发明或发现及其应用的本身,还是承认做出这些发明、发现或应用成果的人。虽然实际上常常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但侧重面有所不同。承认科技研究成果本身,主要评价的是成果本身的水平和价值,即根据成果的水平,在同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进行比较,评出优劣,而不很注意和强调是准完成的成果。一般说,对于应用性较强、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而又不易定义个人贡献的技术领域的工作,常采用这种奖励方式。
承认做出成果的人,着眼点是人,它不只看一两项成果,而是综合评价科学家的全部工作,对其研究的深度、横向扩展度以及开辟新领域等作出总的评价。理论性较强的工作,常采用这种奖励方式。
科技奖励的这两种方式分别适于不同的情况,互为补充,应该说没有优劣的区别。但是对于奖励制度而言,以哪种方式为基础,效果却大不相同。美国、日本、印度、前苏联等国的奖励制度多是以奖励人为主的,我国的奖励制度则是以奖励成果为主的。这显然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有关,既然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怎么会承认对无形资产的个人所有呢?也与中华文化的积淀有关,五千年的历史,讲帝王的贡献多,讲个人对科学技术的贡献很少。然而,时代发展到今天,东西方文化产生了碰撞,科学无国界;经济制度也发生了变革,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要理清产权关系,那么我们的奖励制度是否也应有所变革呢?
如何搞好激励,是奖励学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存在着个体心理和群体心理,个体和群体的动机、动力都是由需要引发的,只有个体和群体作为“人”才能达到激励的目的,也就是说,最有效的激励是对人的激励。所以对一种奖励制度而言,奖励对象的主体应该是“人”。我国现行的奖励制度把成果作为奖励的直接对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在其成果获奖时得到连带性的间接奖励,因而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是间接的。这种间接奖励方式与广大科技人员希望对其贡献和创造性劳动给予承认的强烈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加之在具体实行时,既以“成果”为评奖依据,又以它作奖励对象,而分配奖励时又规定了参加分配的人数,造成研究群体的部分人员享受整个群体成果的情况,引起群体内部人际关系不和,整体优势下降。结果与奖励的目的相背。正因于此,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对700余名科技人员的一项调查,只有9.9%的人赞成科技奖励的对象是“成果”,而多数人认为应该奖励科技工作者。
默顿说得好,“对真理的关怀意味着对真理追求者的关怀”,我们是否应从有效激励,从“人”的角度去考虑奖励制度的变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