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孵化器论文,深圳论文,运作模式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孵化器这一推动技术创新并将其有效产业化的经济运作形式,已越来越为市场所重视。
所谓孵化器,可从广义与狭义这二个层次来使用。广义的孵化器主要指有大量高科技企业集聚的科技园区,如深圳的南山高科技创业园区,如陕西的杨陵高科技农业园区与深圳盐田生物高科技园区。狭义的是指,一个机构围绕着一个或几个项目对其孵化以使其能产品化。孵化是对具体项目的孵化,既然是对具体项目的孵化,这就需要一个团队、一个项目、一个固定的场所。它有现代企业孵化器所应具备的典型功能和效率,所以,本文是立足于狭义的层面来探讨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
深圳市政府,自90年代以来,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产业上来,深圳的高技术产品产值,90年代以来以平均61.46%的速度递增。1998年6月,在深圳市委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把深圳建设成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深圳的意义作了精辟、高度的概括。他说:“高新技术产业是深圳的希望所在,后劲所在。深圳要在产业升级上走在全国的前面,就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成为深圳的特色经济和第一经济增长点。”进入21世纪以来,深圳市政府更是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法规,从机制上完善了对高新技术发展的扶持。更令人鼓舞的是,为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深圳今年建立了100多km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为深圳高新技术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目前深圳高新技术的发展已出现了良好的势头和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一是大企业要为深圳的经济发展进一步起龙头带动作用;另一个更重要的是建立、孵化出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以充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为5年、10年后深圳生长一批象中兴通讯、华为这样全国知名品牌乃至世界著名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说,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得益于今天我们是否能成功的孵化出一批有深厚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进一步明言,深圳高新技术的发展的战略,在进一步支持著名大企业发展的同时,应以孵化出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高新中小企业为重中之重。这是深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重视的一个大问题。
一、深圳的三种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
(一)政府为主导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
若以市场的本质而言,孵化器作为经济行为,应以市场规律为其导向,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孵化器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重视市场本身这个无形的手的调节。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有相当的成熟度,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也能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孵化器作为经济行为应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发展,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为待孵化的企业提供一个创业的平台、以及制定有利于孵化器发展的创业环境与政策法规,政府不应过多参与孵化器的具体操作过程。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这洋一个事实,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经历了近百位的发展历史,市场可以说是已经高度成熟化,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机制,一个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会被投资银行与大企业迅速关注并予以孵化,进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的提升。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己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但与西方市场经济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中,中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仍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就决定了西方目前发展经济的模式在相当程度上是根本不适应中国国情的。况且,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较大的发展,但尚未形成良性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机制。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仍担负着重要的职能,这种职能不仅体现在体制改革方面,也体现在对重要产业、重要项目的扶持上。在孵化器运作过程中,民间自有资金、各种创业投资基金与大型企业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在项目引导、先期投入和产品市场化的过程中起着他们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之所以,是与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密切相关的。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不在于一城一池的得失,而在于促进整个地区的经济良性发展,促进整个地区产业结构的提升,促进地区经济综合实力的提高。政府的这一目的就决定了政府对项目的选择与孵化上,其着眼点不在于短期经济行为是否盈利,而在于这一项目的长期效应,在于这一项目是否有助于提高整个产业结构的提升,这一项目是否能以龙头的地位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如深圳市政府为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的提升与优化,自1999年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以来,政府积极与科技部合作,通过市有关部门的扶持与政策条件优惠,已有几十项国家"863"项目,通过各种形式落户深圳进入企业,这些项目展示了良好的市场前景。深圳市政府的这些措施,优化提升了深圳市的产业结构。而这一点是民间自有资金、各种风险创业投资基金与大型企业所不能做到的。
如1996年,深圳科兴生物制品公司已处于资不抵不债的处境,公司处于无法生存状态。在深圳市政府帮助下,通过政府下属的中介机构予以资产重组,有重点科技项目alb干扰素的北京大学生物中心在重组后获得了公司的经营权,此时,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又为其提供4000万元的贷款担保,企业获得了新的生机。由于科兴公司的alb干扰素在技术项目上占有领先地位,再加上政府下属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孵化运作,其市场份额在很快的时间内就占全国市场的60%,产值达4.5亿元,利税达7000万元。对于这一重点项目,1998年市政府决定,从当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注资一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科兴生物经过政府的支持与孵化,现在已成为一个完全遵循市场规律的、独立运作的企业,一个全国闻名的知名企业,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龙头,尤其是对深圳生物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至2000年深圳的生物工程产业在全国已处领先地位,国家批准上市15种生物工程药物已有13种在深圳生产。深圳在生物工程产业方面的领先地位无疑是与深圳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
政府在对重大项目引导与先期投入上起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与企业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但是政府的职能、地位不允许其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对企业有着太多的包办。在完成了对重大项目的初期培育与孵化后,政府这时应将有了一定生存力的企业,推介给社会所办的各种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大型企业,以进一步壮大。而且政府从主导地位中退出,也有利于将资金进一步投入新的项目上,从而进一步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将孵化的企业推介给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大型企业后,政府这时对其所孵化的科技企业还应有各种政策与税收上的扶持,在融资方面、销售方面,政府仍有责任与义务为这一企业提供各种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说,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模式,政府投资的重点应着力于能对整个地区的产业结构有提升作用的重点项目上。对于这些重点项目,政府在其中的地位应是示范、引导,将其所孵化企业的良好市场前景展示给投资群体,鼓励社会各种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与大型企业介入其中。最终将孵化的企业交由市场,遵循市场规律,让其在市场中不断完善与发展自己。
(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导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
风险投资公司是保证企业孵化器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之一,在这一方面发达国家已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如美国成功创业者比尔·格罗斯于1996年在加州硅谷创立的Idealab!这一专门孵化IT产业的企业孵化器,并相应地为这一孵化器配备了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在比尔·格罗斯所创立的这一孵化器中,其所配备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说为其所孵化企业的成功起到了至为关键的作用。这一风险投资公司为其所孵化的企业提供资金,并相应地拥有该公司的股权,甚至对一些极有创新之意的小公司具有绝对控股的地位,由于参股于所孵化的企业中,这就使风险投资公司直接介入到这些企业的经营运作之中,大大提高了这些企业的孵化成功率。比尔·格罗斯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其将孵化器与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溶合在一起,以拥有公司股权的方式直接介入到其孵化的企业中,而不是象没有相应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参与孵化器,简单地仅仅对所孵化的企业收取服务费。比尔·格罗斯的孵化方法,一方面提高了所孵化企业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为孵化器本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深圳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是从1994年开始起步的。最初是由政府出资一亿元成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服务投资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这一事实,已越来越为市场人士所共识。在二板市场即将建立的形势下,近两年来深圳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出现了大发展的势头,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证券机构、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民营企业、个人及境外机构成为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民营资本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深圳市创业风险投资资本金额已达百亿元以上,其中政府出资占19%,企业出资占66%,个人出资占2%,境外出资占13%。
资本的特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的这一特征就要求资本在运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高效性、流动性、安全性。深圳现有的一些较为著名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是遵守这些原则的。从“深圳21世纪创业投资公司”、“深圳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理念来看,深圳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孵化对象时非常重视以下几个条件:
1.投入的资金在增值后,是否能有合理通畅的通出渠道,就深圳而言就是要重点选择那些有极大可能上市的中小企业为所孵化的对象。
2.在投资阶段选择上,一般不投资处于种子期的项目,而是以成长期和扩张期的项目为主。
3.在投资方式上以分散的投资多个项目为主要方式。
4.在选项标准方面,除了注重项目的市场前景外,更注重所孵化的对象是否有建立良好财务管理体系与良好的管理团队的基础。
从上述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原则与策略我们可以看出,以民间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由于其完全是以资本的高效增值为目的的,以资本的高效流动性与安全性为原则,以公司的利益为最大利益,这就决定了这种模式不是以提高整个地区产业结构为目的,故其较少介入风险较大种子期项目,而是注重介入已有一定规模与前景明朗的中小企业中,以保证资本能安全增值。
深圳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深圳的高新技术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这是毋庸质疑的。但他们的运作方式多是直接介入所孵化的对象中,而其本身没有一个专门的孵化场所,这就使其在选择孵化对象时,对其所选择的对象缺少充分的了解,这就使孵化的成功率远远小于那些有专门孵化场所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如Idealab!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故深圳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在孵化方式上应更加灵活多变,完善机制,多参考外国同行的运作模式与成功经验,以准确的判断为前提,提高投资种子期项目的比例,从而提高自己的孵化成功率以及投资收益率。
(三)大型企业为主导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
大型企业参与企业孵化器的运作一般有二种目的,一种是以参股形式或独资组建创业投资公司,以纯粹的资本运作为目的,如前述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一种是调整产品结构、获得新的赢利增长点,或为主导产品提供上游、下游及其相关支持的产品,以增强其主导产品的竞争性。大型企业参与孵化器尤以后一目的为主,就决定了其主导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重视项目的市场前景。
在项目选择上,大型企业为调整其产品结构,或为促进其主导产品更具有竞争力,会选择与其主导产品相关的技术创新为孵化对象。由于大型企业本身已具备完善的现代化企业体制与发达健全的营销网络,以及相当数量的业内专业人士,因此他们并不特别重视所孵化对象是否己具备完善的企业机制与营销网络,而是注重项目本身的市场前景,注重项目本身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其主导产品竞争力或多大的相关支持度。若项目本身有良好市场前景,对其主导产品竞争力能提供相当支持度,大型企业自会以其现有企业机制、健全财务监管体制与发达的营销网络,对所孵化的对象予以产业化,并利用自己的营销网络为其所孵化的对象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大型企业在选择项目问题上是以项目本身的市场前景以及这一项目与其产品的相关程度为依据的。
如海维公司投资600万元,介入第四军医大学尚处于研发阶段的肝癌导向治疗剂项目中。海维公司之所以选择这一项目,一是该项目有着广阔的高层市场前景,一是该项目与其现有的产品有着密切的相关度。这一项目离产业化尚需一段时间,海维公司虽承担了相当的风险,但却为其企业的今后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奠定了技术动力,并扩大了市场前景。
在深圳象海维公司这样为调整其现有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结构的多元化,同时重视项目本身市场前景的公司有许多。深圳的许多大企业都非常注重对项目本身的选择,若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又与现有产品具有相当的相关度,深圳的大型企业会提前介入其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高技术的风险,但却提高了技术成果的转化速度,增强了其主导产品的竟争力,为日后的公司对项目大规模产业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如深圳的开发科技公司,出资100万元,购买了清华大学的掺铒光纤放大器项目,围绕该项目予以产业化,1999年实现产值580万元,利税360万元。海王公司出资2000万元,收购了a2-b项目及其公司,1999年实现产值1400万元,利税266万元。
从上述的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大型企业的这种孵化运作模式,这种重视项目本身市场前景的孵化思想,使其在孵化运作过程中非常容易与技术项目的拥有者结成联盟,而且大型企业长期在某种领域从事经济商务活动的实际经验,使其能够对项目前景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加上其已有发达健全的营销网络,能为所孵化对象的产品提供相应的市场,大型企业这种从事孵化器的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孵化的成功率。
二、三种模式的综合探讨
1.三种摸式的利弊分析
A.以政府为主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其优势在于政府是站在整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战略高度选择所孵化的项目。这些项目能优化调整整个地区的产业结构,能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战略性的带动作用。在具体孵化的方法上,政府也能以其特殊的地位,在资金、人力及各项政策上予以所孵化的对象各种优惠,且政府在孵化过程中所起的引导示范作用,有利于将社会的各种资金、人了吸引到重点项目,为整个地区资金的有效运作、人才的有效使用提供一个重要的渠道,从而整体地推动这个地区的繁荣。其弊端在于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孵化器在运作过程中,政府是将其所孵化的对象交由其下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具体运作的,这种模式若责权利不明晰,若没有一个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则易于形成人为的许多弊端。如在项目的选择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以及高度的责任关联,在资金运作过程中,资金的运用与监管不具备高效性与透明性。这些皆是以政府为主体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易产生的弊端。故以政府为主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必须在运行机制上加强公正性、透明性,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这样才能克服弊端,将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B.以创业风险投资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由于其以追求资本的高效增值为目的。故这种模式其利在于完全遵循市场规律,能为已经走出种子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后备支持,有助于这些企业进一步的壮大。由于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内部产权明晰,权、责、利分明,故资金管理人员在资金使用的安全性、高效性上能对所孵化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资金安全高效的运转。在项目的选择上也是积极而谨慎的。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其不是以整个地区的整体利益为目的,故短期行为比较明显。为降低资金的风险性,这种模式对于只有技术而无企业机制的项目或尚处于种子期的技术项目一般不予孵化,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这个地区技术创新转化为经济产品的过程。尤其是象深圳这个新兴城市缺乏众多的高校与科研机构,科研开发力量较为薄弱,创业风险投资为主的孵化器运作模式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一些尚处干种子期的好项目落户深圳。
C.大型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有着许多得天独厚的条件。首先,大型企业自身有着健全的现代企业机制与完善的销售网络;其次大型企业有着大量懂技术、懂管理、懂财务的人才储备;再次,其孵化对象的产品既有可能是调整其产品结构,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有可能是围绕其主导产品增加主导产品竞争力。这些优越的先天条件,就使其在参与孵化器的运作过程中成功率较大,有助于无企业机制的技术创新项目迅速转化为产品,也有助于与其相关的小企业进一步壮大。这种模式其弊在于由于行业之间的壁垒作用,这种模式所孵化的对象多是与自己固有产品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这就决定了这种模式不太有助于新兴产业的兴起。
2.三种模式的综合互补
深圳企业孵化器的这三种模式应该是并存的,并且是相辅相成的。
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有助于重大科技项目迅速转化为一个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市场产品,甚至有助于新兴产业的兴起,从而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完成战略上质的飞跃。但政府不能包办一切,政府的财力、物力、人力也是有限的,故对所孵化的对象在一定阶段后,政府应积极引导鼓励民间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大型企业介入其中,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各方面对所孵化对象的监管,有利于所孵化对象高效安全的运转,有利于防止不透明、不公正弊端的产生。而且民间创业投资公司资金雄厚,能进一步为所孵化对象提供资金的支持,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的动力。大型企业的介入,一方面有助于在企业机制、销售网络上为发展壮大的孵化对象提供进一步帮助,另一方面其也可能就是所孵化对象产品的使用者,这些皆有助于所孵化对象的进一步壮大。
以大型企业为主体的孵化器运作模式与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孵化器运作模式,在进行孵化对象的运作过程中,也是相互补充的。我们曾言大型企业在进行孵化对象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其在孵化运作的过程中,主要是着眼于这个项目是否有市场前景,而并不注重其是否已有完善的企业机制,这一点是与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孵化器在战略上的不同之处,故在一定程度上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对一些项目也可如政府一样先期介入,帮助所孵化的对象建立企业机制。这种孵化方式其不足已如前述。这种以企业为主体的孵化器另一困境在于资金的后续供给问题,因为企业在自己的经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净现金流量的不充足,故其在孵化有市场前景的项目之时,后继资金经常是制约其所孵化对象进一步壮大的主要障碍,而资金充足却是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长处所在。而且,风险投资公司对经济结构全局的把握性,往往可以帮助大企业摆脱行业束缚,开辟新的产品市场和利润增长点。故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无疑是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重要补充。
反过来,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由于其是以追求资本的高效增值为目的,以资金运作的安全与高效流动为原则,而且在其内部组成人员上也多是金融人才较多,而懂技术与企业管理的人才相对不足,故其进行企业孵化器运作过程中较少介入尚处于种子期的项目,这正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孵化器运作的长处所在。故以大型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也是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重要补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深圳这个缺乏众多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经济特区,在进行孵化器的运作过程中,这三种模式应该是并存的,并且是相辅相成的。
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应多从战略的高度选择能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结构优良发展的项目为孵化对象。政府的作用在于先期介入、引导民间创业投资公司与大型企业介入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这样才能形成政府为先期引导、民间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大型企业为后盾的综合孵化模式体系,从而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完成经济特区二次创业所需的质的飞跃,促进更多技术创新项目成果落户深圳,完成优化深圳产业结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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