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出口的现状与对策_罐头论文

我国商品出口的现状与对策_罐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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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重要的目标是创造顾客,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在外经贸行业的某些领域内,竞相低价抛售的现象屡见不鲜,形成了一种“价格最低化”倾向,使某些企业被迫跳出“圈”外,甚至成为国外“反倾销”的被告。弄清这种恶性低价竞争现象的成因,研究制定防止恶性低价竞争的措施已是当务之急。

一 在外经贸领域,一个牌子的产品或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由许多家公司同时对外出口的现象相当普遍。例如“长城”牌罐头,就有十多家公司经营,其它牌子的罐头也有此情况,至于没有牌号的原料性产品更是如此。虽然是同牌子、同一规格的商品,各经营者的对外实际成交价往往有很大差别,而且是互相保密的,最清楚的是四处询价,到处钻营的国外商人,他们经过比较,与最低报价者成交;有的公司出于自身的目的,或为甩掉库存,或本身对低价的承受能力较强,故采取低价中的低价向外商报价,而外商则以个别公司的这种极低报价去压不愿意低价出售的公司,后者往往不得已在已经很低的价格上再往下压,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把同品牌商品或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压到不能再低的地步,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售价趋向“最低化”。在讲究经济效益和成本核算的今天,售价的最低限是企业利润接近于0, 这仅仅是一般概念上说的。事实上,正如前面所说,公司与公司的经营成本是有差异的,新公司或员工人数少的公司就比老公司、员工多的公司成本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又比收购——出口型企业的成本低。大家都为了多出口一点,在饱和的国际市场争取多一点份额,唯一的“招数”是降低价格,排挤同行,如果某生产企业以它所能承受的低价出口,那么外贸公司只好亏本出口。有的企业规模大、综合运筹能力强,他们为保持出口规模或出于别的考虑,宁可卖低价,或亏本,或保本经营,仍坚持经营下去;有的公司则无力坚持低价,只好退出市场。

现以一种以鲮鱼为原料的罐头为例:1988年之前,由一家公司统一经营,其代表性品种“豆豉鲮鱼”每箱(48X227克)的售价(CIF )为320——350港元,最高达380港元,年销量达4000多吨,年创汇额达1千万美元以上,是罐头中的大商品。但1988年以后,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不断下放,这类称之为“三类”商品的罐头,只要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都可以出口,再加上当时经营这种商品利润丰厚,因此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不断增加,在中粮总公司系统经营这一品种的公司增加到四家公司,都使用“珠江桥”牌出口,而系统之外,还有几家公司和生产厂家使用各自的牌子出口,形成竞相压价出口的局面。到1996年, 每箱豆豉鲮鱼CIF成交价已降到200—220港元,最低价为185港元, 在香港超市上每听豆豉鲮鱼罐头仅卖4.50—5.20港元,比一斤鲜空心菜(蕹菜)的价格还低。从1988年到1996年的8年间,罐头原料(鱼、豆豉、食物油、 马口铁)的价格上升了许多,因此售价已经下降到不能再低的地步。经营成本高的企业已无法再经营,此时又有一些企业不惜偷工减料以每箱低于200港元的价格向外推销,如此下去, 这个品种最终会因质量问题而消亡。

二 在局外人看来,上面讲的那种价格最低现象是不可思议的,这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在外贸行业,仍以收购——出口型企业居多,如今我国的不少出口商品市场有限,供大于求,而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又很多,在出口企业建立和机构设置上同样存在低层次重复建设的问题。例如:在某一地区,本来有10家经营各类出口商品的专业公司,在改革开放以后,地方经贸部门又建立一些“综合性”进出口公司,而他们同样是收购——出口型公司,其经营范围涵盖已有的10家专业公司;此后,有关部门又授予一些大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院校以出口经营权;还有众多的三资企业,他们出口经营范围原本是以自产商品为限,但后来也扩大了,所有这些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大同小异。例如某市只有一家生产罐头的企业,而有罐头出口业务的可能有10家公司;从同一罐头厂收购产品,又向同一国际市场推销同一产品,竞争在所难免。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大的出口公司,原先是一个整体,后来划小核算单位,把处级或科级业务部门都建成为独立法人(企业),在经营上打破了先前的分工,于是出现同一总公司的许多家子公司使用同一商标向同一市场的不同(或同一)客户推销同一产品的状况,竞争也在所难免。

企业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求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奋力与同行竞争,当然也包括自觉或不自觉地与“亲兄弟”公司竞争。若是指名道姓说出这类例子,一定会被世人耻笑。在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中,业务员报价前的框算方法也变了:他们不是研究涨多少价,能赚多少钱;而是算还能降多少价不赔,或者算一算降到什么程度本公司还能承受(赔得起)。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在同类商品销售上的价格竞争是常见现象。但这种竞争,应当是公平地、有秩序地进行,特别是在外经贸领域内,更应有秩序进行,应当坚持以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为重的原则。

国外一些企业和行业组织,即使是能从我国外贸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中得到或得到过实惠的企业或人士,对我国企业间的“同室操戈”现象是不理解的,也不欢迎。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律,某类商品不断逐步涨价是正常的,降价是反常的,所以在商界有买涨不买落的说法。记得杂粮豆出口出现多家对外,各地报价出现竞争现象时,某日本输入商“协合组合”曾致函我国的有关主管部门,热切希望我方将各家组织起来,统一对外。这类例子在劳务输出中同样有:我国某些劳务输出企业向东南亚某国某工程投标时,企业间竞相压价,结果标价大大低于发包人的标底,令发包人不敢相信。为此该国总理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官员提出:希望中国政府出面协调、统一对外。

外贸行业内的抬价收购,低价外销现象或多或少地早已存在,只不过没有象今天这样严重,这不仅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同时有损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形象。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不可不管的地步。

我国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等组织也是反对低价竞争的,也曾多次呼吁同行之间团结、联合统一对外,也采取过不少行政和行业内的协调管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在当前反倾销案件层出不穷,外贸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的形势下,我们希望外经贸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罅恶性竞争的蔓延;呼吁行业组织和大的企业集团从行业和企业的根本利益出发,利用各自的协调管理职能及其权力,特别是发挥大的企业集团专业化的优势和协调管理的基础,进行有效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为扭转国有外贸企业大面积的亏损,重新塑造国有外贸企业的形象做几件实实在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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