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女性主义法学中的平等与差异观研究_自由主义论文

美国女性主义法学中的平等与差异观研究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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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05)03-0147-08

对两性平等与差异问题的讨论不仅女权主义理论的不朽话题,也是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以来最为激烈的一场讨论,贯穿于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整个过程。女权主义法学始终以什么是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之间有无差异为讨论的中心,甚至是构成女权主义法学各个不同流派的分界线。即使是在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多样化阶段(注:美国一些女权主义法学家把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阶段分为平等阶段、差异阶段和多样化阶段。多样化阶段主要是指美国女权主义法学从九十年代至今的发展状况。)的今天,很多女权主义者由于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否定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不赞同把两性是否存在差异作为讨论平等问题的基点,但实际上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更加关注差异问题,并且拓展了差异的含义和范围。对以往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与差异观的批判占据了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说对平等和差异问题的讨论是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研究的核心。从中我们既可以了解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内部结构,又可以透视出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主要脉络和基本走向。

迄今为止,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在平等和差异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是美国女权主义法学中产生较早的一个流派,在六、七十年代影响最大。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与差异观可以最简单地表述为“男女相同,同等对待”。由于强调女性和男性之间的相似性,主张法律应该给予女性与男性同等对待,大力倡导男女平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经常被称为“平等派”,而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兴盛的七十年代则被称作平等阶段。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与差异观的论证相对简单:因为女性与男性在各方面并无明显差别,因此女性应该和男性一样进入公共领域,获得同样的权利和机会。

(一)淡化男女差异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承继了自由主义法学的平等与差异观,把相同看成是平等的基础,把平等和差异视为二元对立的关系,因此不愿承认男女之间的任何差异。对于传统观念中认为的女性相对于男性缺乏理智,没有理性,爱感情用事等特点,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加以驳斥,在她们看来,女性在理性和智力上并不比男性逊色。只要女性与男性一样有平等的机会去行使权利,她们就可以作出有理性的、对自己有利的选择。[1](P237)在实践中,一些女性之所以显得智力低下,看起来缺乏理性,完全是后天的原因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方面的机会不均等造成了两性之间在理性上的差异,而不是先天生物性差异的结果。女性的依附地位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性别差别被当作是以自然和生理为基础、并且无法转变所造成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强调个人价值和男女两性个人发展的自主性,强调生理不能决定命运。既然性别是社会文化的产物,生理差异就是次要的,通过教育可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和成就的差距。

对于女性与男性生理上的差异,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尽量淡化和回避,尽量对这些差异加以解释和处理,以期把它们放在自由主义的平等框架下。例如,对于无可回避的女性可能怀孕,而男性不能的生理差异,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认为,怀孕与其它男女都可能经历的其他暂时性的身体障碍没什么两样,不应把它看做是女性特有的经历。[2](P41)女性的生理特点并不需要女性为照顾孩子而远离工作岗位或只能从事教师和护士这样的传统工作,是模式化的陈腐观念阻碍了妇女发挥她们的潜能。

(二)同等对待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以自由主义哲学和政治理论为基础,平等主要被解释为机会均等和相同情况的无差别对待。男女两性既然有相同的能力,就应当有相同的权利,应当做相同的事情,得到相同的报酬和评价。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得到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男女两性应当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

对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来说,两性平等是可以实现的,这种实现主要是指当女性和男性面临同样的选择时,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选择,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法律利益的分配应该与性别无关,法律应该把人视为个人,而不是一个群体中的成员。[3](P16)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主要集中于反对以性别为基础、以保护妇女为目的的法律区分体系,强调法律对妇女提供的特殊保护对妇女是有害的,主张父母双方都可以享受照顾新生儿的假期,而不仅是只有母亲可以享受这一待遇,因为这可能导致把妇女的生活限制在家庭范围内。法律给予男女不同对待会造成女性继续被边缘化和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也不利于倡导男女合理分担家务劳动和家长责任。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鼓励女性努力融人男性统治的制度,因为她们认为是对两性的分化隔离限制了妇女在政治生活中获得成功的机会。[4](P325)

(三)法律体制内的改良可实现两性平等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主张在现存体制内部争取男女的平等权利,她们确信,通过法律体制内的改良,完全有可能实现两性平等,使男女享有平等的机会。在她们看来,美国法基本上是遵循所有人一律平等和自由的原则的,只是这种平等和自由还应当进一步扩展到妇女身上。“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强调了女性权利,把父权制下的男性权利扩展到女性,以法律为武器争取女性权利和男女平等。”[5](P7)

“美国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消除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战略是:为妇女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改革。”[6](P98)为了保证妇女在法律给予了平等权利和机会后,可以作出理性的选择,可以与男性平等地竞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特别强调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她们关注那些否定女性个人利益和选择的不公正的法律与教育体制,主张纠正这些不公正。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把平等等同于平等待遇,拒绝任何关于法律应容忍或承认男女之间的固有差异的见解。她们所倡导的平等是主张法律应有的功能应是保证男女两性之间的平等机会,免受以性别为基础的法律的限制的权利。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采纳的战略是要求法律满足自由主义的有关其客观性和原则性基础的主张。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都是改革派,她们致力于改革法律,消除妇女在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无法与男子享有同等待遇的法律障碍。她们的假定是,只需通过要求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即可逐个的纠正妇女遭受的不利。

二、文化女权主义法学

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也被称为关系女权主义法学)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八十年代,即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差异阶段。与其他女权主义学派相比,这一学派的理论家承认并颂扬女性与男性之间的差异,并主张根据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经历和需要,法律应给予女性一些特殊的保护。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韦斯特(Robin West)是文化女权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一)强调两性差异,弘扬女性特征

文化女权主义者认为男性和女性之间存在差异,并且关注这种差异。文化女权主义法学的主要理论倾向于强调妇女在生理上的特征,认为妇女的生理特征,尤其是生育能力,是使其陷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但在文化女权主义者的眼中,妇女的生理特征是优越的,尽管它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受贬低的地位。文化女权主义者吉利根(Carol Gilligan)认为,长期以来,“女性”被男性错误地界定、忽视和贬低。女性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愿意养育、照顾他人的特征是有价值的,是应该褒扬的。因此应对现实情况进行实质改变,支持女性所珍视的关系。只有依照女性的特质,才能建造一种更和平、更自然、更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弘扬女性特质是解除人类社会种种弊病的最好办法。文化女权主义试图挑战原有制度,赋予女性道德的声音以同等的分量。[1](P241)

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忽视甚至贬低母亲角色不同,许多文化女权主义者把母性的经历作为她们理论的中心,寻求方法去支持母性及其他与母性相联的传统行为。它大力赞美和强调女性作为养育者的角色和承担的养育职能的重要性,并认为正是由于女性的养育职能使女性具有男性所没有的特点和美德,因为妇女是母亲所以她们更倾向于与别人接触、联系。她们倾向于通过赞美女性的积极价值来一定程度上抵消妇女经历和行为的消极方面。其立足点是说明女性解决问题、看待世界、建构个性的方法不同于男性,并且优于男性。讨论女性“不同的声音”,即女性关注人们之间的联系,照顾、养育、同情他人的积极价值,如何能在法律中更好的表述。[3](P18)

(二)不同对待

文化女权主义法学的最主要的议题是把平等的概念修正为不仅仅是指对男女两性的“完全相同的对待”。文化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进入男性统治的领域并不是平等的全部含义。如果男女不在同一个起点上,同一对待永远无法达成真正有意义的平等。也就是说,同等对待意味着女性与男性不同的地方就要被不同对待,而不是要求妇女必须要象男人才能获得平等。文化女权主义者质疑社会和法律中暗含的男性标准,认为这些规范标准本身需要改变。这使女权主义者超越了同化主义,致力于建立反映妇女不同需要的法律改革的议题。

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强调男女之间的差异,认为性别中立是对妇女不利的,倡导对妇女的特殊需要进行保护,同时认为只有给予女性不同的对待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尤其主张平等概念应当认识和重视母亲和孩子之间的特殊关系。因此,在讨论有关怀孕福利问题时,文化女权主义者毫不迟疑的主张母亲的产假,因为产假提供了对妇女特殊需要的承认,有助于确保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平等。[4](P325)

(三)在法律中反映女性价值和需求是实现两性平等的基础

文化女权主义法学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视为法律所应具有的核心价值。文化女权主义者认为,男人倾向于把其他人都看成自己的竞争者,而女性更倾向于把其他人看成自己的伙伴。男人以规则为导向,女人以感情为导向。然而法律却赋予男性世界观以特权,法律的语言和语境强调男性因素,主张传统上与男人联系在一起的特性,如理性、客观与抽象,而将情感化、主观等女性特征视为低等的,是法律所排斥的。现有法律只体现了人类经历的非常有限的一个方面,妇女的经历和需求经常是被忽视的。尽管现代西方法治模式下的抽象的权利保护原则和妇女的生活体验相距甚远,但是却被当作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标准。如果妇女强调自己的社会体验和价值标准,就会被社会视为异端。因此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家主张在法律环境中识别出截然不同的“妇女的声音”,在法律中补充女性的声音和价值观,这样可以给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贡献,否则现有法律很难真正实现男女平等。[7](P493)

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中最有挑战性的文章可能是罗宾·韦斯特的《法律与性别》。罗宾·韦斯特认为所有的现代法律和法学理论都是“男性气质”的,因为它们是基于人类彼此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冲突的、分离的假定而建立起来的。现代法学中强调“分离的主体”,认为个人是第一位的,身体上与所有其他人相分离是最重要的。因此自治和自由在法律价值排序中被放到很高的位置,最严重的伤害被看做是受到外界侵略者的威胁。这些与女性的经历有着很大的偏差,罗宾·韦斯特因此宣称“现代法律理论是本质上不能补救的男性特质的”,女性和她们的价值观没有被体现到当代法学中去,基本的分离的假定对妇女来说显然不是真实的。妇女通过重要的经历,如怀孕,月经,喂奶等在身体上与别人接触。女性最为珍视的价值是亲密,而她们最为担心的是分离产生的伤害。恰当的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应该反映女性的生活现实,即她们本质上的联系性和关怀性。因此,罗宾·罗宾·韦斯特建议应建立在妇女主体性经历上的女权主义研究和法律制度,法律应该反映女性的需要和经历,这才是真正的平等。[7](P493)

三、激进女权主义法学

八十年代也是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兴盛的时期。激进女权主义者也同样关注男女两性的不同之处,但与文化女权主义强调女性差异的积极方面不同,激进女权主义强调女性差异的消极方面。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Mackinnon)是激进女权主义法学的杰出代表。

(一)男女不同,差异是社会建构的

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承认男女之间的差异,但与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不同的是,激进女权主义者强调男女差异是后天形成的,“女性作为一个阶级与男性不同是由于两性被社会性地建构”。男女之间最重要的不同是权力的不同,社会中男性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权力。男性统治女性,男性从女性处攫取和掠夺。[8](P51)

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发展了父权制理论,用以概括父权社会的性别压迫的性质,并认为性别间的压迫是最古老、最普遍、最典型的压迫形式。在她们看来,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父权社会,男人位于顶端的性别等级制度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父权制使界定男女行为适当性的性别角色长期存在。这些性别角色不是基于生理上的差别,相反它们是纯粹的社会结构。

麦金农把自己的理论称为“统治理论”,以代替原有的女权主义的差异理论。她认为是由于在父权制社会中男性处于统治地位,所以按照男性的标准,把女性看成是不同的。对麦金农来说,把注意力集中于男女之间的差异使性别歧视合法化,因为在许多重要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性和生育方面,女性已经被塑造的与男性不同。因此,对宪法上平等保护条款的分析至关重要的不应是差异的存在,而应是统治的普遍性。事实上,差异经常是统治的一个指示信号。两性的差别成为令女性屈从于男性的借口。“这种差异就象戴在统战铁拳上的一双天鹅绒手套。问题并不在于这种差异是毫无价值的;问题在于它是由权力来定义的。无论这一差异被承认还是被否认;无论差异的性质被褒扬还是被贬抑;无论女人因此被惩罚还是被保护。”[6](P192)

另外,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家对于两性之间的性差异及性机制是如何导致压迫的问题有大量的探讨。她们认为,“性别就是女人的性的客体化的结果,换言之,所谓性别身份就是男性把自己的性要求强加在女性身上。两性的差别成为令女性屈从于男性的借口”[6](P192)。社会建构的男女两性之间的性差异是造成男女不平等、女性处于依附地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用“统治”方法分析性别平等

麦金农主张一种全新的性别平等的分析方法。她反对传统的女权主义性别平等学说以分析两性是否存在差异为基点。例如,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主张两性相同,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处理”,而且只有处于相似情况的人才有权利要求平等对待。麦金农批评了这种自由主义的平等差异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对相同的人同等对待,因此也就是要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在这种方法下,如果男女之间存在“真正”的不同,他们就可以合法地被不同的对待。从激进女权主义法学的角度看,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与差异理论采用的是两性地位上的男性优越的观点。简单的把现状作为标准,它无形地、不加批判地接受男性优势下的安排。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平等与差异理论是男权主义的,尽管被用一种女性的声音表达出来。[9](P40)

麦金农承认对于文化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与差异观,相对而言更有好感,但并不意味着她赞同这种观点。麦金农比喻说,如果你透过两性差异理论的镜片去看世界,就如你想透过一个很难把不平等看成不平等的镜片(尽管也看起来不同)努力去看真正的不平等,你会把改变权力分配的需要看成是特别保护的需要。文化女权主义者鼓励我们珍视女性与男性相比的差异之处和女性对世界的不同的看法,但是麦金农对不同的声音持怀疑态度,认为在父权制社会中,女性的声音也只能是对父权制的回应。当性别当差异是由男性的统治地位决定时,如果妇女肯定这种差异,就等于肯定了女性无权的性质和特点。也就是说,文化女权主义所褒扬的女性的差异之处,可能是男人所期望并由父权制社会所建构的,例如,女性具有养育和照顾他人的特点是因为男性希望女性具有这样的特点,并且男性根据女性所给予他们的照顾对女性进行评价,因此把女性塑造成具有这样的差异。如果女性弘扬这种差异,并不能真正实现性别平等,相反强化了男性的统治和女性的依附地位。[9](P38-43)

麦金农认为,传统的平等理论都没有认识到两性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因为男性统治女性造成的。男性统治女性造成的两性之间的差异被用来使歧视女性合理化。由于男性已经把女性界定为“不同”,因此平等不能实现。

作为对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学和文化女权主义法学用比较两性相同还是不同理论来寻求性别平等的方法的替代,麦金农主张用她的“统治理论”去分析性别歧视。在“统治”方法下,分析一种实践是否是歧视性的,唯一要看的问题是这种实践是否导致了维持性别等级制度,即男性的统治地位。例如,把妇女从某种工作中排除出去的胎儿保护政策使妇女的经济依附地位长期存续,在“统治”的方法下就会被推定为无效。相反,为提高妇女地位所采取的特别措施在这种方法下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激进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与差异观关心实质上的不平等而不是形式的不平等,认识到对处于不同地位的人进行同一对待会导致不公正。但与文化女权主义主张的特殊保护并不完全相同,麦金农认为平等的问题是权力的分配问题。从女性对男性的依附为出发点来看待男女之间的差异和社会中的不平等才是女权主义者应有的视角。麦金农提出,长期以来男性控制着法律话语,完全忽视了女性的生活现实。例如,平等理论,作为一种法律话语,聚焦于公共领域中对男性生活重要的问题,如工作场所中女性怀孕问题,而不是长期处于沉默的女性特殊的经历,如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因此应该改革法律,改变男女在权力上的不平等状态。性别平等应该保护女性免受强奸、性骚扰和暴力。[12](P32-45)

(三)推翻父权制,进行彻底的法律变革才能实现两性平等

激进女权主义者从在自由主义法学的结构之内寻求平等发展到否定现代法学的基本范畴,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男女平等。激进女权主义法学认为现有的法律并不是客观的、中立的。国家和法都是体现和维护男性统治的工具,是父权制在政治法律上的体现。以所谓人类理性为前提构建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根本没有顾及妇女的利益,因为男女两性各自关心的问题和需要并不相同。在现有法律体制内单纯增加女性个体的权利,尤其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平等。

尽管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家的观点不尽一致,但都注意揭露和分析国家和法在说明和调节妇女行为和社会作用中的父权统治功能。许多女权主义者指出,在两性不平等的社会里,在政治权力、资源及社会价值均不平等的社会里,国家作为这一切的反映,其本质只能是男权的,而且,由于把国家看作是强制的、合法的和正规的秩序,从而加深了人们关于国家的信念,这种信念又构成对女性压迫的重要根源。法律作为男性统治的社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性别等级制度永久合法化。作为一种男性统治的工具,法律控制和调节着男性对各种资源如工作、土地、财产、机会等等的获取的特权。反过来,这些特权又都巩固和加深了压迫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那种认为法是公平合理而中立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激进女权主义者倡导法律的大规模的转换以根治对女性整个群体的统治。[10](427)

接受麦金农的统治分析方法可能会本质上改变现在美国运用于宪法分析的学说上的性别歧视的检验标准。在分析某项法律规定是否合宪时,麦金农认为法庭应该注意的是,这项法律规定是否使女性的依附地位继续长期存在。这种更为明显的政治性的检验标准直接针对妇女不利地位的问题,试图不去使用男性的视角和男性的经历作为判断妇女应该如何被对待的标准。[11](P49)

四、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

八十年代后期,尤其是九十年代以后,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进入多样化阶段。女权主义内部的分化越来越严重。受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女权主义者从对男女之间的差异的关注转为对女性之间差异的讨论,对以往女权主义者为所有女性提出的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表示质疑。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反对宏观话语和对性别本质主义的界定,质疑把身份看成一个固定状况的传统的理解,相反注意动态的身份特征,尤其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中如何体现自己的不同,努力防止女性受到“女性”身份和性别分类的束缚,处于女性群体边缘地位的女性的不同声音和话语权不断得到体现。

(一)关注女性内部差异

女权主义法学进入后现代阶段以后,女性之间的多样化就成了最主要的研究主题。在这之前,女权主义者关注男女之间的比较,甚至那些对法律和社会制度中隐含的男性标准的激烈批判最终也致力于比较的分析,即显示妇女的生活和需要如何与男性不同,寻求为更广泛的标准提供正当理由。这一分析结构经常导致以往的女权主义法学流派,或是过分夸张男女之间的不同,或是过分掩盖男女之间的不同。

后现代女权主义批判本质主义,即否定所有女性之间存在一些基本的共同点,既反对文化女权主义把女性与男性的差异总结为女性天然具有男性所不具有的一些优点和美德,也不同意激进女权主义者把女性一律看作男性的性客体和父权制度下的牺牲品。后现代女权主义者强调女性之间差异,其中最显著的是与种族、民族、性取向和社会阶级相联系的不同。她们认为妇女是一个巨大的、具有惊人的多样性的群体。关注女性之间的差别,人和人之间的差异,强调人类个体之间的不同,尤其是被忽略的边缘群体的与主流特权群体的差异,具有巨大的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上的意义。

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米诺(Martha Minow)认为女权主义者的分析经常把白人、中产阶级、异性恋、基督徒、身体无残疾的女性的经历假定为所有女性经历的标准。这些假定表现了一种共同趋势,即把差异看成是本质的,而不是社会建构的,把自己的视角当做真理,而不是作为很多可能的观点中的一种。[12](P47)与米诺教授一样,在九十年代,很多女权主义者致力于把女权主义的分析发展到超越性别的语境中,如宗教、民族、种族、残疾、性取向、阶级、年龄等,而且也试图在新的语境中提升女权主义的分析,以反对主流女权主义法学理论中对女性特点的未加陈述的假定。她们开始警惕原来的女权主义者在对男性观点批判和对女性视角弘扬的同时,把一些女性特殊的经历当成女性的普遍的经历和社会体验,忽视女性基于种族、宗教、民族、国籍等可能产生的不同经历和需求的风险。

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着力避免单一真理和客观现实的传统思想,认为任何分类,尤其是社会性别的分类都是社会建构的。这些建构作为父权制的产物,需要女权主义者的再建构,但应该警惕去需求用一种新的真理代替旧的真理。

后现代女权主义不仅反对性别的两分,而且反对性别概念本身,反对生理决定论和本质主义,反对那种以为性别是天生的、不可改变的思想。她们认为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女性”和所谓的女性观念。没有对所有妇女有利的单一的理论。没有单一的变化和目标能满足所有妇女的最大利益。[1](P243)

(二)否定平等与差异的二元对立,反对统一的平等标准

后现代女权主义者认为,差异和平等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差异不应该成为平等的障碍。在对待平等和差异的关系上,女权主义法学家琼·斯科特(Joan W.Scott)主张,平等意味着为了某一个特定的目的和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忽略个人之间的差异。平等并非要消除一切差异,而只是一些特定、在不同时间内的差异。这样,明显不同的人会因某种特定目的而被认为是相当的(并非完全相同)。因此,政治上的平等的概念就包括,事实上是依赖于,对于现实存在的差异的认可。如果个人或是团体是完全相同的,也无必要要求平等。因此在谈论差异时,必须明确所比较的上下文。即使对那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也要探究我们到底在比较什么。我们不应该被迫接受二元论的平等和差异观。如果我们希望在使用性别差异的概念的同时又坚持平等,就只有解析建立在把平等和差异对立的基础之上的权力关系,消除平等和差异的对立,并且承认差异的存在,把差异论当作是平等的核心意义。斯科特反对现存讨论的平等与差异之间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困境,主张对平等和差异重新界定。她说,对差异难题的解决既不是忽略差异也不是赞扬差异,而是应该对差异分类的做法提出体制性的批判,揭示它所建构的各种排斥和包含,即等级制度,以及对终极真理的拒绝。但是这种拒绝不是在暗示相同或平等的名义下进行,而是要在依赖差异的名义下。这种差异将挫败各种固定的二元对立的含义。[13](P14)

米诺也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忽略或强化差异都不必然带来两性平等,这是一种“差异困境”。无论是忽视差异的中立策略,还是明确地认识到差异的特别对待策略,“差异困境”都容易结束于产生相反后果,甚至强化、再生女性的依附地位。例如工作场所中对怀孕问题的处理,如果怀孕女工的需要不被认识,她们可能被解雇或减薪或失去升职的机会。但是如果提供特殊的产假,可能引起同事的不满,使女工地位边缘化。

对米诺来说,走出“差异困境”的方法是摒弃把“差异”看成一定群体的固有的、客观的、本质的特性的传统观念,使这一难题不以责备受害者而结束。她认为女权主义者应该努力解决如何从根本上转变人们思考“差异”的方法,如何抵制把不同与不如等同起来的文化趋势。米诺主张不能把差异看成不正常,她发展了一种关系方法去分析性别差异,认为对差异的主张是关系的声明,而不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特点。米诺主张个人之间在无数方面存在差异,差异不是本质上的,而是那些有权群体以他们自己的视角看待问题,接受为现实,并强加给别人的。

米诺认为,我们经常把怀孕看成是一种身体残障,尤其是在为了与雇员有关的健康保险和产假时,但是当我们这么说时,我们把怀孕变为消极的,是对“正常”行为的打断。其实,我们应该把怀孕看成生育的一部分,而生育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而不仅仅是对怀孕的人有意义。因此,产假和调整工作时间的制度是为所有人服务的,而不仅仅是为了怀孕的个人,这就与把妇女怀孕视为不同和不正常这一模式化观念分离开来。[14](P111)

同时,后现代女权主义者也否定建立一个一般性的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去解决妇女问题的可能性。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更趋向于理解个人身份的复杂的特点,试图呈现妇女同时是受到男性压迫和自身女性身份束缚的双重牺牲品。她们强调妇女之间的不同,不同群体的妇女所经历的歧视不同,而且妇女用不同的方法来应付歧视和压迫,关注以往被忽略的处于边缘地位的女性亚群体的状况。由于认识到这种复杂性,对后现代女权主义者来说,从不同群体妇女的不同角度来考虑法律政策要比单一的、无法实现的女权主义平等策略更合理。因为任何一般的抽象的方法不大可能满足所有女性的需求,实现平等的目标。相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促进立法改革,更有效地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收稿日期:20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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