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再认识_经济论文

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再认识_经济论文

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经济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创新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各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的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研究,不能囿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模式,而应赋予新的内容,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有关的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体系及各类经济规律间的相互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经济规律 基本经济规律 经济规律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制度创新。这种崭新的经济体制给我们提出了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任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内容、体系、作用、特点及相互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为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对社会主义经济有关规律的再认识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传统理论已有明确阐述。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各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发展,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问题,有必要进行重新认识。

(一)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再认识

在传统理论中,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认识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只注重该规律在生产关系变革时的作用,忽略其在一定生产关系内的作用问题;二是只强调该规律决定一定社会中的其他经济规律,而对其决定程度认识不足。

从第一点来说,传统理论很注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决定和反作用的关系,强调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求打破旧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新的生产关系,特别在说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建立时,指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重要作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指出:“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规律,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了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如果没有这个规律,不依靠这个规律,苏维埃政权是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但是,一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这一规律还起不起作用,如何起作用?就研究得不够了。其实,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作为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变化的根本规律,不仅在新旧社会变革,生产关系发生质的飞跃时起作用,而且在体现某种生产关系的特定经济制度内部始终在起作用。长期以来,正是由于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导致对“二战”以后资本主义不但“腐而不朽”,而且在一段时间内发展较快的现象迷惑不解;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二三十年不仅没实现“赶英超美”的口号,而且距离却拉大了这一事实找不准原因和对策。其实,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的一时发展,正是由于采用了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的政策,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范围内调整了生产关系,使之暂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我国在“左”的路线干扰下无视生产力性质状况,一味追求所有制的升级过渡,使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内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生产力的性质,则是拉大距离的主因。

从第二点来说,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不仅决定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其他经济规律,而且还决定这些规律作用发挥的程度。传统理论中,对这一点就认识不够。我们知道,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按劳分配规律等都是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各自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所以这些规律虽然在现实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并发挥作用,但其作用程度却远不如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发展较高阶段的作用发挥程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不能不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实现不得不靠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按劳分配不得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等等。

(二)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一直遵循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的表述。这一表述既包括社会主义生产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的目的,又包括了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可谓是目的与手段相统一的科学表述。但是,对50年代初来说,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必竟太短,人们的认识不可能没有局限。从对该规律的表述来看,其局限性就明显反应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这种模式上,没有也不可能考虑到调整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方面。如果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概括为生产剩余价值规律,那么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基本规律的表述则可概括为生产使用价值规律。因为当时只知道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途,生产的目的只是使用价值,现在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又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特别从80年代以来,邓小平同志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先后将“贫穷”、“发展太慢”、“平均主义”、“两极分化”都排除在社会主义之外,强调: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最后得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结论。这种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精辟概括,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社会主义的双重规定作用。与此相对照,斯大林关于“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内容的表述,就显得不那么全面。表现在手段上缺少生产关系的内容,似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完满无缺,会自然而言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会再出现束缚、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或制度性因素了。这既有背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要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要得到充分发展,首先必须解放生产力,改革那些不适应现实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或制度,经常协调经济关系。不要以为废除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解放生产力问题就一劳永逸了。总结起来,改革之前正是由于对这方面缺乏认识,才导致二三十年的低效率,使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的生产目的没能达到。而且,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需要的最大限度满足,落实到具体劳动者身上也不可能同步富裕。

鉴于以上认识,笔者以为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做如下表述似乎更为恰当些,即:在随时调整好生产关系使其更有利于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同时,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逐步使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当然,究竟怎样表述更准确,有待深入研究,只是单纯使用价值的产品生产思想必须改变。

二、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的再认识

我国经济学界曾不仅对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经济规律本身的内容、特点及其作用的形式和范围进行过广泛的探讨,而且把这些经济规律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的经济规律体系来探讨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当时,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按劳分配规律和价值规律,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起重要作用的经济规律。由于这些规律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统一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体系。对这五种经济规律大体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条件分类法”。即按照经济规律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将其分为:(1)在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并起作用的共有规律;(2)在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共有规律;(3)只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特有规律,三大类。二是“职能分类法”。即按照经济规律所执行的职能来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进行分类,把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分为:(1 )决定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发展、更替的根本规律;(2)社会主义生产一切主要方面、主要过程和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及其发展方向的基本规律;(3 )决定社会主义生产某一个别方面和某些个别过程的一般规律,三大类。

在今天看来,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并起作用的经济规律,主要的仍然可以说是上述五种,详细说来还有与价值规律联系较密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至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的分类,笔者基本上倾向于职能分类法,但觉得叫“职能”不如叫“作用”准确。因为经济规律同其他一切规律一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只要经济社会中存在某种客观条件,就必然存在某种客观经济规律并客观地发挥着作用,而并非由谁或由某种组织赋于它什么“职能”,交待或规定给它什么“任务”。

根据各种经济规律作用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并起作用的经济规律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决定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变化及转化更替的根本经济规律。这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从决定作用上看,生产力是最根本的。生产关系相对于生产力是从属的,但从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性质的原理看,它又是本原性的。一切社会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否则,或者生产关系太落后,阻碍乃至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或者生产关系太超前乃至象我国70年代那样“穷过渡”,远远脱离现实生产力实际状况,都不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这一规律的作用决定着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产生、发展、调整、改革乃至更替,当然对社会主义形态也不例外。这类规律,从其对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这种根本性作用看,它应该属于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的宏观层,其与各规律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国际法与各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内部一切经济规律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大前提,决定着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内部各种经济规律作用的程度及范围。

第二类是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及经济运动与发展方向的基本规律。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反映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与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发挥着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全过程和生产的实质,是其他任何规律所替代不了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虽然受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决定,需在它的作用前提下发挥上述作用,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又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发展各个阶段、各个方面规律发生作用的程度及范围,是其他一切经济规律的核心,所以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层。其与那些仅只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发展各个阶段或某一方面的规律之间的关系,类似宪法与各种具体法规之间的关系。

第三类是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发展某一方面或某些环节、过程的具体规律。

在社会主义再生产总过程的四个环节及各方面经济活动中,都有各自相关的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例如,在生产交换环节有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在分配环节有按劳分配规律在起作用,在宏观管理方面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规律在起作用,在微观方面有竞争规律在起作用等等。当然每一个环节、方面不止一个规律起作用。这种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某一方面,再生产过程的某些环节中存在并发生作用的规律,可称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经济规律。这类经济规律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属于微观层。这类具体经济规律虽然能独立存在并发生作用,但必竟要受前两类规律决定和制约,特别是必然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直接决定和制约,类似民事诉讼法、税法等具体法律必然受宪法的决定与制约那样。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和要求,也必然通过这些具体经济规律的运行得到最终实现。

三、对社会主义社会中各类经济规律之间相互关系的再认识

上面我们已经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种类和层次。为了简便起见,下文中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简称为“根本规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简称为“基本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简称为“计划比例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上述三大种类和层次的经济规律之间表现出三种不同关系:

(一)居于“宏观层”的“根本规律”对其他层次经济规律存在着外部制约关系

首先,“根本规律”制约着“基本规律”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基本规律”影响“根本规律”。这种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大家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曾依据“根本规律”的要求,预想社会主义革命将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经济发达国家首先取得胜利。实践的发展并没按这种预想进行,特别是我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当时,生产力并不很发展,经济还比较落后,只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国际、国内诸种因素的作用,唯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够救中国。所以,我国必须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但不可能公有化程度过高。如果能及时认识这一点,使过渡时期长一些,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不那样热心追求“一大二公”搞“穷过渡”,也能使生产关系超前的矛盾缓解一些。可是,当时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更加不顾“根本规律”的客观要求,不去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合生产力性质,而是相反地追求生产关系的升级,想“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结果受到了“根本规律”的惩罚,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没有更好的发挥出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不能逾越”,为了使“不合格的社会主义”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补上生产力这一课。这种“补课”,正是对“根本规律”与“基本规律”相互制约和影响关系的重新认识和正确处理的表现。如果没有对二者关系的重新认识,还局限于“根本规律”只对打破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型生产关系起作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经济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会靠“基本规律”起作用的传统认识,则会简单地认为既然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型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就一定是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不必补生产力的课了。如果不是对二者关系的灵活正确处理,就又会有可能从强调我国生产力落后这点去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的客观必然性,主张走回头路——“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课”了。正是由于我们已对“根本规律”与“基本规律”的关系有了明确认识,才既看到我国生产力还不够发展的现实,因而强调发展生产力,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看到原来的生产关系方面公有化程度太高,计划性太宽太死,不适应现实生产力性质,所以提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通过改革开放调整不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某些方面,去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根本规律”对“基本规律”的制约关系,使“基本规律”作用的程度、范围不脱离“根本规律”要求。反过来,“基本规律”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改革开放取得成功,就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完善,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若得不到较好的发挥,就会不利于生产力关系的巩固和完善,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都是“基本规律”对“根本规律”的影响作用。

其次,“根本规律”制约着“计划比例规律”、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竞争规律等“具体规律”的作用程度和范围。按“根本规律”要求,我国虽然在目前这种生产力社会化程度基础上,初步具备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条件,但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太高,故在初级阶段公有制程度不可能太高,必须辅之以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国独资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而在“根本规律”要求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中,以上提到的那些“具体规律”虽然都存在并存作用,但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则必然受到限制。比如,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就不可能完全由计划去调节,而必须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消费品分配也不能完全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而不得不辅之以按生产要素等其他分配形式;价值规律由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作用下,不可能任其自由放任地凭“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去配置资源,必须受国家宏观调控,使之按社会主义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竞争规律也不会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表现为残酷的你死我活与不择手段,等等。

(二)作为属于“核心层”的“基本规律”与各“微观层”的“具体规律”之间,存在内部从属关系

由于“基本规律”不仅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决定着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决定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运动与发展方向,所以各种“具体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内部是从属于它的。其作用的发挥首先要符合“基本规律”的要求。比如,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不仅要符合“计划比例规律”,首先要符合“基本规律”的要求。各种比例的按排,生产方向和布局,“五年计划”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都要服从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主义商品的交换,除了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外,价格的变动,支持价格和限制价格的制定都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国民收入分配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仅要符合社会再生产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也要符合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消费水平要求,等等。当然,各种“具体规律”作用的发挥情况必然影响“基本规律”发挥作用的效果这些均是人们的共识,不必累述。从上述可见“基本规律”与“具体规律”间的从属关系。

(三)作为“微观层”的各种“具体规律”之间存在着内部协作关系

在这层关系中,主要有“计划比例规律”与价值规律的关系,“计划比例规律”与按劳分配规律关系及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规律之间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关系。

首先,从“计划比例规律”与价值规律的关系看,二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配合发挥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计划比例规律”与价值规律的作用关系具体表现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人们形象地将二者比做“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在我国目前公有制条件下,作为“看不见的手”的价值规律究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作用,如何与“看得见的手”的“计划比例规律”结合起来运作,这是个新课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二者关系先后经历了“发展商品经济,引入市场机制”;“计划为主、市场为辅”;“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及“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样几个认识阶段。到此,可以说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原则上基本认识清楚了。至于“两支手”的具体结合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有人概括为两个部分、三种领域和动态操作:

第一部分:是由“两只手”基本上各自独立运作进行资源配置。此部分分两个领域:其一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资源配置领域,包括纯公共产品、部分准公共产品宏观经济效益好的和重要新兴技术产业等的资源配置。在该领域中,“看不见的手”失灵。其二为“看不见的手”资源配置的领域,泛指非公有制经济的全部资源配置活动。

第二部分:是由“两只手”交叉共同运作进行资源配置的领域。在该领域中,部分活动由“看不见的手”调节,部分活动受“看得见的手”直接制约,“两只手”作用相互渗透、影响和制约。

动态操作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对第二部分,要依据经济形式和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相机扩大或缩小两只手对应的调节力度。其二,从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实施宏观调控来看,要从宏观经济运行实际出发,正确运用计划手段去矫正和调整经济过热或萧条、通货膨胀或失业等市场失灵现象。

其次,从“计划比例规律”与按劳分配规律关系看,二者虽然都主要为反映生产关系方面的规律,但前者在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各个主要环节都起作用,而后者则仅在个人消费品分配环节起作用。所以,按劳分配规律必须在“计划比例规律”作用的前提下发挥作用。而按劳分配规律在消费品分配环节作用的发挥,也会影响“计划比例规律”的作用的发挥。

最后,从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规律的关系看:前者是在商品生产等价交换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共有规律,其作用的结果主要体现在“效率”上;后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特有规律,其作用结果可促进共同富裕,主要体现在“公平”上。受“基本规律”的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要兼顾效率与兼顾公平。但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看,受生产力水平限制,不能同步富裕,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富带后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为此,价值规律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发挥得多一些。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按劳分配的作用便会逐渐得到更大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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