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非“订金” “中止”不“终止”——签订经济合同同词应慎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订金论文,定金论文,慎重论文,合同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时,除严格按照《合同法》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有关规定》外,在遣词用字时还要认真斟酌、推敲,特别是一些字不仅发音相同或相近,意思也相差不大,但却常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及讼争麻烦。
1、定金与订金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按照条款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即预付款)与定金不同,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如有剩余应由接受方将剩余部分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照规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是有严格界定的,不得随意使用。
2、终止与中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在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了。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时处于停止状态。但这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当抗辩权消失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恢复原来的效力。
在实践中,有些人往往把合同中止与合同终止相混淆,认为合同中止后就可以不再履行了。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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