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科研、投入体制和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机制论文,国外论文,农业科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农业科研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已对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1世纪初叶,是中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为促进中国农业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知识、体制、技术、资源的有效整合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深化中国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关键阶段,研究并借鉴国外农业科研、投入体制和机制运行模式,对把握中国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进程,提高中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 国外农业科研体制和机制概况
1.1 机构布局和管理体制与各国国情紧密结合
国外农业科研机构的设置均立足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与各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并根据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机构设置,形成不同的管理模式,以适应新学科、新技术的发展。其主要模式有: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未设全国农业科研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其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农业科研的不同侧重,形成了由国家、地方和民间的科研机构三大系统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型的农业科研管理模式。
二是以荷兰、以色列为代表,设立全国性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协调全国性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形成统一型管理模式。
三是以印度为代表,设立全国性农业科研管理机构,协调和牵头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形成多系统的统一型管理模式。印度拥有世界上最庞大、最综合的制度化国家农业研究系统(NARS)[1]。
四是以韩国为代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立法,形成国家统一领导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1.2 科研、教育、推广三者合理分工、有序协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各国国家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的合作较为密切,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科研、教育、推广的桥梁和纽带,保证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有力地促进了科研成果的推广。基础性、战略性农业研究主要由国家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负责,而应用、开发研究则由区域研究中心、实验站、实验农场,以及公司类的社会科研机构进行,研究成果直接与其利益相联系,促进了研究成果的转化,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农业发展。
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构成美国富有特色的“三位一体”合作机制,并由法律、法规来固定。其最显著的特点是由联邦政府统一按照生态区域和作物产区进行布局科研机构,区域布局较合理,科研体制比较健全。在荷兰,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相结合的农业科研体系构成其农业发展的稳固“三角形”巨大支撑,有“三大支柱”之称,并与农民合作,构成荷兰农业生产的基础模式,形成高效的“农业知识网络”。以色列农业科研体制是由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社区(基布茨、莫沙夫)及社会科研机构相结合的科研和开发体系,每个科研机构都定期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使其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1.3 突出政府宏观调控,创造科研与生产力的快速转化环境
各国在农业科研体制管理中,都关注农业科研工作的区域特点和全国一盘棋问题,强调政府对农业科研的管理与协调职能,突出政府在农业科研体制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在美国,农业部内设有教育和经济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州科研、教育和推广的关系以及经济政策研究,负责对各州立大学和研究所下达科研经费。荷兰设立联络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以协调科研、教育和推广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荷兰由农渔部下设的国家农业研究委员会也对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科研协调工作负责,在研究和生产部门之间,在委员会之下还设有一些起桥梁作用的专业咨询委员会。印度由农业研究委员会(ICAR)通过组织和实施项目协作,调动研究系统内各部分的科研力量,同时对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工作进行协调管理。韩国由农村振兴厅对全韩国的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包括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1.4 加强农业科研和投入的法制化管理,提高农业科研效率
以美国、韩国为代表,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管理,避免了对科研工作的多头管理,提高了科研效率。由国家制定农业科研计划,对农业科研进行方向性引导。用法律保障了农业科研投资的资金数量和比例,并通过政府改革把农业科研的社会职能单独分离出来,减少其负担。对于具有基础性、探索性、前瞻性以及难以很快产生经济回报的研究项目,通常由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承担,并主要由政府负责。
美国联邦政府重点支持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明显的农业科研项目和基础性研究。韩国《农业振兴法》规定,农业振兴厅下属研究所每年都要报年度预算计划,包括科研经费预算,各研究所上报的科研课题由振兴厅专业委员会统一进行协调。对于科研经费由地方财政投资的省级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振兴厅有权代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1.5 促进科研体制的多元化改革,强化企业型科研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科研机构在各国农业科研机构所占的比例不断加大,有利于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速度和效率。当前,美国、以色列、荷兰中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科研机构占农业科研机构的比例已有明显提高。2003年,美国农业科研投入中企业的投入已达到53.7%。荷兰农业科研中实际研究问题经费的50%来自农业企业和农民的投资。
1.6 动态灵活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
各国农业科研机构都采取各种灵活的制度、措施,充分挖掘科研人员的潜力,调动其积极性。美国农业科研人员大多数实行聘任制,课题主持人和科技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用人机制非常灵活。ARS(农业研究中心)和大学的岗位都采用聘用制,受聘的科学家也不能一劳永逸,一个课题结束后若无新课题,科学家就要自动离开。受聘人员的工资将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来确定,而科学家本人并不知道谁来进行评估。美国还对国外的优秀科研人员设有许多有关研究设施、科研经费、薪水、文化、升迁等方面的美味“诱饵”以吸引包括欧洲在内的外国人才。印度在农业科研中实行教学人员和科研人员定期轮换的制度,这是印度农业科研管理中非常独特的地方。此外,印度对科学研究人员进行的分级管理显著提高了印度农业科研人员管理机制的针对性和效率。
1.7 项目申请与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动态化有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各国在项目申请及管理上都有一套严格、科学的实施标准和程序,一方面,有利于避免项目的重复建设,使项目遴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有利于适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农业科研效益。
美国农业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管理有非常具体的细则要求[2],一般由科学家自主申请,并对项目研究目的和经费使用进行详细说明,获批的经费拨给大学或ARS,不直接拨给申请人,通过由大学或ARS组织内外部科学家共同组成委员会的评估后才可报农业部经费管理办公室正式实施。并且对每个课题组中主要课题人的学位、数量,每年要发表论文数目都有具体的规定,且有专人利用专用软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重大项目在完成时还要有一次正式评估。此外,农业部和各州的项目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对一年来的科研项目进行检查,并评估其中20%左右的项目,提出新的工作计划,对进展情况好的继续拨款支持,不好的则停止研究。以色列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对农业研究项目加以区别对待,分层次管理,并有明确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机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确实有必要但进展不够顺利的项目,则加大经费投入,创造条件加速其研发,而对于一般的项目则坚决停掉。
1.8 随国内、国际情势而动,适时进行体制和机制改革
各国农业科研体制和机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会根据本国国情及国际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趋势进行适时调整和改革。当前的改革,一方面是促进科研体制的多元化,另一方面是根据需求增减机构,有针对性地提高科研效益。例如,印度在“九五”计划中提出要建立技术开发和技术市场营销网络,为达到这一目标,一些高等农业院校正逐步与企业界加强技术合作,同时印度现有农业科研组织的基础结构将通过企业投资进行现代化改造。韩国农村振兴厅根据国际形势和农村发展需要,精简人员,优化科研结构,对机构进行分层次管理。2000年国家种子管理办公室移到MAF下,2002年建立国家农业生化技术研究所整合到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所。在荷兰,花卉科研立项以市场需求为依据,实行委托式科研机制。伴随需求性研究的增加,荷兰“国家”研究系统已有私营化趋势。
2 国外农业科研投入的主要特征
2.1 科研投入体制与科研体制相配套,国家是农业科研投入主体
国外农业科研投入与科研体制密切相关。由于农业基础性研究投资额巨大,直接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尽管各国科研体制各不相同,但都是以国家为农业科研投入的主体,特别是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的经费多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国家拨款。
印度所有农业研究经费的60%由中央政府提供,邦政府提供约20%,其余来自私人企业和各种资助。自1999年起,韩国政府由总理掌握国家科研经费和研究计划。韩国农村振兴厅对其下属研究所的研究课题和科研经费进行宏观调控,每年下属各研究所要报年度预算计划,包括科研经费预算。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国家级研究开发计划总投入10856亿韩元,其中政府投入7842亿韩元,约占总投入的72%[3]。美国国家农业科研投入占总投入的比例虽低,但也达40%以上。2004年美国财政年度ARS在农业研究和农业信息方面的投入预算为9.87亿美元,比2003财政年度增加了2900万美元。荷兰政府每年对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的投入约为30多亿荷兰盾,用于农业研究的经费占国家农业预算的25%左右。应用性研究经费的75%~89%来自农渔部的拨款,基础研究、战略研究和应用研究的60%来自农渔部。
2.2 科研投入呈现多元化,企业类科研投入的比重不断加大
随着各国对农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地位认识的不断提高,对农业科研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大,国外农业科研投入呈现多元化趋势,农业科研经费由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共同分担,企业类科研投入的比重不断加大。在美国,2003年农业科研投入中企业的投入已达到53.7%。荷兰农业科研中实际研究问题经费的50%来自农业企业和农民的投资。
2.3 科研投入流向随市场需求、国情变化而定
各国每年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比例顺应市场需求、国情变化而相应进行调整。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在基础性研究方面的经费投入预算比例相对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在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方面的经费投入比例较高。以色列的农业科研经费分配充分体现了农业研究以应用为主的特点[4]:基础研究投入约10%,应用研究占70%~75%,农业科研成果的开发和推广约15%~20%。荷兰的农业研究预算很大程度上由荷兰农业部(LNV)分配,其每年的经费预算根据需求进行调整。2003年有机农业研究的预算约为1300万欧元,大致相当于整个农业科研预算的9%,基本上涵盖了有机农业的所有相关研究。2004年农业部的研究预算计划稍有下降,大约为1200万欧元。
3 对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启示
3.1 依生态区合理布局农业科研机构,积极推进体制改革
在当前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可借鉴美国和韩国的管理经验,推进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改变目前中国大多数农业科研机构都设在城市的局面,按生态区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对科研机构重新进行布局,并且对科研机构之间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力求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面向市场,创造条件,让非公共部门参与到农业科研中来,设立国家农业科研中心机构对农业科研的项目申报和立项进行统一的管理,以避免课题的重复立项。
3.2 加强政府和立法在农业科研中的积极作用
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有关农业研究法规,用法律保障农业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组建全国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协调委员会,从宏观上协调全国农业和涉农科研教育推广单位。要制定国家农业科研计划,引导科研方向,保证科研经费,逐步通过政府和立法对农民进行教育,普及推广农业技术。
3.3 鼓励分工合作,强化农业科研机构间的横向联系
为了提高农业科研的整体水平,要借鉴国外农业科研体制设置的经验,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研究机构的纵向联系,加强地方研究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中央农业研究系统和高等农业院校、综合性大学、农业企业、农民组织以及国际农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联系,鼓励农业研究机构间的科研协作。
3.4 引进人员管理的激励机制
参照美国的人员管理机制,在中国农业科研管理中,引进“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新机制,依据项目、课题推行科研人虽聘用制度,进行竞争上岗,积极引进有用人才,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进取精神。
3.5 建立科学、动态的项目评估及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竞争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课题和项目招标制度,进行择优委托。借鉴美国和韩国的项目管理经验,在研究课题不重复的条件下,对农业科研项目的申请、批准和管理及评审进行详细规定。
3.6 实施农业科研人才培育计划
可以通过国家农业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结合重大科技计划和人才培训计划,以任务带动人才培养。同时,加速造就一支由学术带头人、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农业科技企业家、高素质农民和农业科技队伍,加强农业科研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业科研力量。
3.7 以市场为动力,引导企业参与农业科研和推广,促进成果转化
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没有市场前途的科研项目不会得到企业的支持,因而企业参与农业科研投入可以为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借鉴别国经验,必须改革现有科研体制,创造有利于企业参与公有性科研机构转制的环境,积极调动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科研体系,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3.8 增加科研投资强度,特别是应用、开发研究投入,改善科研条件
在加大国家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农口企业和涉农企业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农业科研单位也要广开思路,通过科研成果推广转化效益带来的资金,以股份制或利用信贷资金的形式和方式,兴办科技企业,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要积极吸引外资,争取国际科技合作与援助。从而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并存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不断改善和提高中国农业科研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