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蒙[1]2014年在《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在本世纪初,因国内上市公司管理制度不规范,为监督管理层、保护社会中小投资者利益免受大股东侵害、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有效等原因,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公司管理制度。自引进该项制度十几年来效果并不明显,在我国独立董事更是被称为“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等,在其职能运行中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通俗的说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意思就是,独立董事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构成:约定或法定义务;主观有无过错;违法行为给公司或第叁人造成的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文借鉴美国和日本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源地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其国内接连发生财务丑闻的情况下,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国内通过索克斯法案,主要就是加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独立董事的处罚力度,处罚的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在独立董事制度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其特色的地方,日本在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有效的根据其国内企业发展具体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而两国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和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减免机制都比较健全。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并未发挥出独立董事的作用,急需我们建设责任体系,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进行减免,在立法方面我们应该明确独立董事责任限制、免除和程序和条件。除了绪论以外,本文一共四个章节,本文结合中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和国外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相关研究成果。本文采用了以下叁种研究方法:1、纵向分析法,追根溯源,从独立董事的起源进行研究,到独立董事的逐步发展,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缘由以及生存的条件。2、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了解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现状。3、逻辑分析法。首先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现状入手,全面分析民事责任的构成与实现,学习美日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经验,最后对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展望以及意见。第一部分介绍了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基本含义;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以及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构成。对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研究,能够明确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法理基础。第二部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实现。具体和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和现状有益于对于权力的实现。第叁部分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和日本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发展中,根据国情,各自有各自风格和实际需求,特别是在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限免方面的规定较为具体和详细,对于我国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有较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针对前面叁个部分提出的问题,以及国外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中有过的先进经验进行学习,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有益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
王文丽[2]2006年在《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外围环境极不成熟的状况下被引入的,许多相关制度都急待完善,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制度作为约束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机制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介绍了我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然后着重对国、内外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模式都采纳较低的实际责任水平的合理性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加重和减轻独立董事法律责任两种趋势和思路进行分析,探究设计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关键因素,由此设想我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原则,并探讨完善该制度的应对措施。 本文共四部分。引言简要的介绍了研究此课题的源起,当前国内外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和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设想。正文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独立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第二部分对国外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各国构建模式实质相同的合理性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就国内外加重和减轻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两种思路进行了分析,探讨构建我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原则和完善措施。
闫莉[3]2010年在《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公司治理普遍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董事会和董事的权力日益膨胀,董事民事责任问题也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如何使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尽职尽责,竭尽全力地谋求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又不滥用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就需要完善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新《公司法》在董事民事责任方面虽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过于单薄,而且缺乏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有关董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等方面的立法仍属空白。本文以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为题,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与不足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细致研究,提出以下叁点建议,第一:强化公司董事责任;主要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出发,提出应完善注意义务的内容,加强对董事的自我交易、竞业禁止及董事的离任责任的管理;第二:完善董事的限制与豁免制度;主要从限制的条件,限制的限度,限制的标准入手提出建议;第叁:引入董事保险制度。主要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本文提出以上叁点立法建议,以求有益于构建更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董事责任概述,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介绍,主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介绍;第叁部分,是我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历史及现状,主要对我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立法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说明,为下文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缺陷的提起及相应对策的提出埋下伏笔。第四部分,是我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叁点不足之处,董事责任的法律规制不完善,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不健全,尚未引入董事保险制度。第五部分,是我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针对前文提出的叁大不足之处,一一进行了分析,提出以下叁点建议,第一:强化公司董事责任;第二:完善董事的限制与豁免制度;第叁: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最后,是结语,是笔者对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的总结与展望。
王天程[4]201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我国于2001年将其引入并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然而直至今日,独立董事制度都没能达到人们的预期,更多的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存在。关于如何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许多的专家学者们从激励机制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如扩大独立董事职权,完善行权条件等。但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尽如人意,除了激励机制上的不足之外,独立董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强调行政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则缺乏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义务和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和执行董事一样的标准。然而,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不论是在法律定位上亦或是在实际的公司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立法上的同一化安排导致了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完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仅是为了督促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避免独立董事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本文将从惩戒机制的角度入手,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借鉴域外独立董事制度成熟的立法经验,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章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学理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主要阐述了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内涵、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第叁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现行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总结出我国目前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域外法中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的代表国家美国和日本进行分析,并总结出能为我国吸收和借鉴的经验。第五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在结合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认为,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应当首先从归责原则入手,确立以过错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此外,对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承担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地履行职权。
艾超[5]2003年在《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是由人和财产依照法律组织起来的重要市场主体,它们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已成为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关,拥有管理公司的广泛权力。如何使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尽职尽责,不滥用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需要靠董事责任制度予以规范。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是董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民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总体来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十分完善,民事救济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比较缺乏,因此有必要对董事的民事责任作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首先从构建强化董事民事责任的理念出发,论述了董事的法律地位,西方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变迁,我国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权力扩张的状况,以及强化董事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董事民事责任的功能。其次,本文对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包括董事的义务、责任的性质及构成和责任的追究等叁个方面,认为我国公司立法应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发生原因的规定,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最后介绍了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制度,论述了该责任的法理基础,并对责任的构成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确立董事对第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邹丽娜[6]2010年在《论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公司治理的理论在我国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健全公司经营者的责任制度及责任追究机制已被普遍认为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公司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传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公司的日常经营权完全的由董事会操控,且其权利发展有不可阻挡之势,董事在公司的地位也得到很大的提升,对公司的生死存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享有多少权利便要承担多少义务,当董事无正当理由而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则是董事责任追究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这就是董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由来。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董事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笔者结合新《公司法》和国外立法对有关董事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作了分析、总结,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来源——董事的义务;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内容;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介绍了追究董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基础以及两大法系对董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最后对我国如何完善董事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
程艳[7]2012年在《现代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经历了“法人”与“合伙”这两棵民事主体之数两千多年的缓慢成长,形成了独特的公司制度和治理模式。公司是一种特别构造的组织体,具有法人人格或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共同成为构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块基石。而公司的独立意志必须使其不受股东个人意志或者董事的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或者干涉,这种机制便是公司的组织制度或者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文聚焦于公司内部分权的最高层——董事的法律地位、权利或者权力、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借鉴优秀制度创新成果。目前国际上有关董事民事责任的规定,分为加强董事民事责任和限制放松董事责任的两种趋势,慎重分析这两种趋势有利于我国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最新修订的新《公司法》专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出了完善的规定,说明我国十分注重法人治理结构尤其是董事制度的完善。但是新公司法仅就董事民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就建立完善的董事民事责任体系仍是悬而未决的议项。对董事民事责任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分类细化。本文分为四章的内容。第一章对董事民事责任做出概述,首先对董事这一民事法律主体定位,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学说入手,为董事民事责任划分责任主体;其次分析了董事民事责任所具备的特征,提出董事民事责任定性存在现实的必要;完备的董事义务是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第二章从比较法角度对董事责任义务的规定做出比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指出我国有关董事义务规定的不足,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完善我国董事民事责任的义务前提。第叁章通过分析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确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重大,进一步对董事民事责任进行法律定性。第四章引入具体案例,从我国董事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和追究机制上入手,立足我国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合理提出建议。
陈家姝[8]2005年在《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从英美国家引进的一项制度。国内对其研究多在于中国是否需要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但却较少有研究独立董事的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 本文从郑百文前独立董事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一案,着手对我国独立董事责任承担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然后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独立董事的权力分析,再通过比较我国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国外对确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的相关做法,对我国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分析和探讨。最后对独立董事责任保障措施和民事责任追究有简略的阐述。 本文共叁章。序言简要的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在国外的兴起,在我国的执行情况和引进时希望其发挥的功能。 第一章是以陆家豪案件为引子对我国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状况的分析,认为我国现在有完善和追究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章是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的分析。认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法律关系与董事相同,但其地位和功能又与非独立董事和监事有很大的差别,为分析独立董事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作了准备。 第叁章是本文的中心,分为叁节:第一节分析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第二节分析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第叁节分析了现在国内外存在的对董事(含独立董事)责任加重和减轻两种思路的分析,认为在完善和强调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善待独立董事,谋求其法律责任和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相对平衡,并简略的提
黄爱学[9]2005年在《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董事是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公司业务或者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会的必要成员或必要常设机关。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等负有诚信义务,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董事民事责任是董事在职务行为中因违反法定义务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董事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并对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董事民事责任的追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 本文的内容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董事的法律性质。该部分阐述了董事法律地位,即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介绍了两大法系在立法上对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这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基础。 第二章是董事的民事责任。从权利的主体而言,包括两类,即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对第叁人即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另外,为激励董事,其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或通过一定程序可以予以限制或免除。 第叁章是董事民事责任的追究。股东在个人权利和公司利益即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救济,包括违法行为阻止以及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等等。 第四章是我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分析了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杜会峰[10]2011年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并将其作为国家控制公司的途径,是大多数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共同选择。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不仅行使一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同时还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从而形成国有独资公司“强董事会,弱股东会”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治理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会治理的关键便是建构一套合理、规范、有效的公司董事激励、约束机制,董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对董事行为的约束机制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首先,笔者在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董事民事责任的意义。在对现有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与归纳分析后,笔者阐述了本文的整体框架、写作思路以及研究范畴。在第一章,笔者主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以及实践层面分析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过分倚重于公司内部责任追究途径,从而使得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经过公司化改造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责任机制。在第二章,笔者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现状的成因,主要是因为我国所采取渐进式的政府主导型改革方式,使得我国国有企业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问题。以第二章为基础,笔者在第叁章进一步分析了现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自身所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约束力不足、“委托人失灵”以及“罚而不赔”等问题。在上述叁章论述的基础上,笔者在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任免方式日益多样化、市场化、职业化的背景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方式也应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为了弥补现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笔者主张在实践过程中国有资产机构应当通过股东派生诉讼、有权主体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论文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论证思路进行了归纳,进一步深化了本文的主旨,在“强董事会、弱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的权力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加以制约,这样才能将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限制在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者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实现上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要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实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形式与追究途径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研究[D]. 答蒙. 长江大学. 2014
[2]. 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研究[D]. 王文丽. 暨南大学. 2006
[3]. 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闫莉. 中央民族大学. 2010
[4].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王天程. 华南理工大学. 2018
[5]. 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D]. 艾超. 湘潭大学. 2003
[6]. 论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D]. 邹丽娜. 吉林大学. 2010
[7]. 现代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D]. 程艳. 山东大学. 2012
[8]. 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研究[D]. 陈家姝. 四川大学. 2005
[9]. 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黄爱学. 四川大学. 2005
[10].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杜会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