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保证_依法治国论文

依法治国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保证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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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含义作了完整的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这段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就是指用依照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也就是说,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严格制约。依法治国最基本的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代表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9日发表的《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来看,“法治”与“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与论争,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人。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治”的观点反映了当时中、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是进步的。柏拉图主张的“贤人政治”代表着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是落后的。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斗争,从根本上说,也是“人治”与“法治”的斗争,儒家讲的“礼治”、“德治”,实际上是“人治”。它强调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绊脚石。封建社会,人治盛行,个人权力大于法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法律大于领导者个人的权力。但是,由于过去实行了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的习惯和作风根深蒂固,以致民主制度不够完善,法制不够健全,一些领导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法律具有至高的权威和地位,是我国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决定的,是我们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也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从普通公民到领导干部,无论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目前,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还有权大于法的思想和行为存在,这对实行依法治国是一个极大的妨碍,必须认真对待,坚决扭转。

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它反映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它体现为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制度和原则,自近代法治产生以来,经过百多年发展,今天大多数国家已为法治国家或正在走向法治。现代法治已不仅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存在,更主要的是作为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存在,今天,实行法治已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主流,在今日这个世界,谁抓住法治,谁就把握了时代的主旋律,谁无视法治,谁就不能跻身时代的先进行列。

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应当是:(1)国家生活、 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的根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为规范,享受法所确认的权利,履行法所规定的义务。(2)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类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活动,没有法的根据,一切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方面的剥夺,一切公民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超出法的范围所追加的义务的约束。(3 )所制定的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当代世界,没有实行市场经济不实行法治的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必须也必然是法治社会。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公正地发展,依法治国就显得十分重要。新中国是从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脱胎出来,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的色彩”。关系网、人情网,行贿受贿,执法和司法队伍中的某些腐败现象,都是由私利所驱动的私情作怪的表现,是与社会主义法律公平、公正、无私、一视同仁的内涵尖锐对立的,它严重地损害着法律的权威,妨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必须坚决予以清除。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人治”的思想,“人治”的意识,在人们头脑中还根深蒂固。要彻底改变这种“人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意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还需要我们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作长期不懈的努力。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原则,并在理论上作了全面和深刻的论述。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他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坏可以使坏人无法继续进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还说:“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分析,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根据。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它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包括领导者的智慧,判断情况准确,思考问题周全,作出决断正确,定出的规矩可行。这就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所有的人,包括领导者充分正确发挥各自的作用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和有力的保障。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这段讲话的精神实质在于说明,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是由于法制这一载体本身具有其它治国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优点,能够充分适应我国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模式,这就需要否定行之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是重要的调节器。只有建立健全而且有效得到实施的市场主体法律、市场行为法律、市场秩序法律、宏观调控法律、社会保障法律和制裁犯罪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运行,经济中的种种弊端如投机倒把、坑蒙诈骗、假冒伪劣直至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才能很好地预防和消除。我国的经济要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也需要健全完备的法律。可以说,依法治国是我国跨入现代化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民族经济振兴的保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产生的共同愿望。通过十余年“普法”的实践,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依法治理的氛围。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才能够持久有效地保障国家的稳定,社会的有序和人民的安宁。广大人民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寄予很高的期望,呼唤着法制国家的美好明天,盼望中国早日跨入现代化社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日益错综复杂,迫切需要依法治国,解决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要想使我们国家和民族精神文明不断升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风尚,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这一切都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保证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因为,它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它最具有科学性,反映客观规律;它的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它方式不可替代的。它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只有建设法治国家,才能做到:保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令行禁止,国家生活健康有序;保证坚决、及时铲除任何颠覆活动;保证及时而妥善地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或纠纷,以加强团结,增强凝聚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奋斗。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是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实现社会稳定,一方面是保障政治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完善各方面的立法和健全行政执法、司法制度等,实行依法治理,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各级党政机关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制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三、依法治国必须构筑系统工程,需要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奋斗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一项宏伟的社会政治工程和长远的目标,它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需要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奋斗,才能实现和达到。

首先,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依法治国便无从谈起。所谓“完备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是指建立起宪法为核心,以各个部门法为主体有机联系的完整的社会主义法的系统。同时做到,社会和国家生活的各方面,各领域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整个社会和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制轨道。为了制定出好的法律,就应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导,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成功的,就应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来实施。

其次,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或者说,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在整个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行政管理的范围广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为公民所感受,从而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此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才能强有力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不严的状况,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要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地抓紧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再次,完善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就在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权力的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领导者与领导集体、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其它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都要体现民主原则。人民应能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司法与执法体制和程序的各个环节,也都要贯彻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同时,要加强人民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为了解决这类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凡是搞特权,搞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从宏观上讲,完善监督制约的机制,就需要一整套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运作规则,严密规范权力行为,使各项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权力之间界限分明;监督制约有效,就要求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充分发挥作用,违反规则者都应及时受到应有的制裁。

第四,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条件。在法治国家,权力与法律是不能分离的;人民以民主形式创制法律,行政、司法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如非法律赋予,就是法外特权。在我国,一切党派、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因此,在全社会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观念,不牢固树立这一观念,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而要明确和树立这一观念,一是要强化领导层的法治意识,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法理认识,增强依法“领导”的科学思维,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二是要大力培养法律人才,深入进行法学研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总之,应当把普法教育制度化、法律化,把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的必备素质,作为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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