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避税及其防范_税收作用论文

新形势下的避税及其防范_税收作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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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势下避税的表现

一般认为,税法的漏洞和缺陷、税制的差异和不公是导致避税的重要原因。1994年的税制改革,终结了一个多有陋弊的旧税制,代之以一个统一、规范、公平的新税制;加之税务机构分设,税收征管力量增强,征管水平提高等原因,于是有观点认为新形势下避税将会失去依托而趋于减少。实际上并非如此。从理论上讲,只有一部非常完善细密的税收法规才可能防范避税,但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的税法能臻于完美无缺,而且只要这种税法是社会经济的产物,是由一些具体的人制定和实施的,就难免存在缺陷。因为每个税种的税法都有其特定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税收优惠等构成要素,随着客观经济背景的发展变化,该税法要素的概念就可能失去准确性,进而导致纳税程序复杂紊乱,使税法遗失其规范化的准则。由此可见,作为社会经济产物的税收法规是政府在特定形势下为特定目标针对特定主体而制定和实施的。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则必然会使其产物本身固有的局限性显现出来,表现出一定的漏洞和缺陷。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税收法制本身就决定了避税的存在,政府征税与纳税人避税的矛盾会长存于社会的发展之中。从现实看,各种企业避税现象仍很普遍。以表现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据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估计,在全国14.5万家外资企业中,约有60%存在避税行为。在当前市场经济进程中,企业的避税活动正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企业管理者、投资者的兴趣和关注,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当前企业避税既沿用了传统手法,又增添了新的内容,总体表现花样繁多,无孔不入,但都呈现利用利润转移减少税负的规律和特点,主要做法有:

(一)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避税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如适用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13%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额,但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从中也多分得了联营利润,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基本税率的增值税企业,在向其低税率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售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进项可抵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获取不当得利。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多收、少收或不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即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下岗富余人员兴办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如有些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关联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又如某些企业将本企业生产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既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又解决了企业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二)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中的合资合营形式避税

1.外商通过提高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在合营合同中,外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目的。

2.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等特点,将部分生产活动移至我国。这些外资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渠道,主要依靠境外母公司等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从中渔利。

3.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根据税法,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我国要缴纳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于是一些外商将分得利润暂不汇出,而是转入其设的在我国境内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帐户暂存,经营一段时间后,再转入另一个企业的帐户,这样经过若干次空间上的转移,躲过税务机关对此所得的监控,最后设法携带或邮汇出境。

4.利用特殊政策避税。由于外资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优惠照顾,其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所以一些外商千方百计挂靠国内企业,将外资企业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来谋求退税。

(三)利用税制要素和税收优惠进行避税

1.利用税制要素的差异性和变通性避税。所有的税法都是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税收优惠等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正是纳税人实现避税的必由之路,也就是说,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也常是体现在税法的这些要素。如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变更,使自己逃脱某税种纳税人范围,企业就可实现避税。以企业所得税而言,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内陆地区企业税负要重于经济特区企业税负,于是税负重的纳税人就可能设法改变自身身份:一是该企业去经济特区或开发区投资;二是在经济特区或开发区设立子公司转移利润以减税;三是将企业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转移到低税负的经济特区或开发区,充分享受低税的好处。又如在新税制下同一税种的不同税项有不同税率是普遍存在的,税率与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使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率,形成避税行为。再如,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尽可能地延期纳税,发挥税额的时间价值等。

2.利用各种税收优惠进行避税。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取消了大量临时、困难性减免,但新税制仍保留一些优惠政策,这便成为企业尝试避税的途径。如利用新产品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伪造新产品证明来享受减免好处。又如,伤残人从业的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但个别正常企业通过挂福利企业招牌,雇用几个伤残人装点门面享受减免优惠,也是避税一招。再如,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享受出门退税政策,或伙同个别税务人员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推出前台,就可能有漏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四)利用税务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差别避税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认识上的原因,各地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技能参差不齐。个别基层税务人员竟不会查帐,一般偷税问题尚查不清楚,更不用说去发现那些复杂的避税问题。有一些地区税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对税收政策理解不一致,具体执法宽严标准差异较大,使纳税人乘机避实就虚、避重就轻,钻管理薄弱的空子,进行避税。

由此可见,避税是对税法漏洞的成功利用,任何一部税法不论规定得多么详细,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漏洞,加之具体实施过程中征管措施的差别、税法条款解释的分歧及人员素质技能的高低,难免给纳税人留下可乘之机。并且由于成文的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而避税手法则是千变万化的,税务部门一旦发现税法有漏洞,不可能马上对税法作出相应变更和补充。这些原因导致的结果,即是在新的形势下,避税非但没有收敛或消除,反而更普遍、更高超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虽然避税会产生促使纳税人学习税法,增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及促进政府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正面效应,但避税的负面效应也许更糟糕,它不仅导致税款流失,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还削弱了税收调控经济的能力,造成税负不公,助长了纳税人的投机心理,对纳税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使税收征管变得复杂,增大税收成本。所以,对避税问题不能等闲视之。

二、当前防范避税的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精明的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精心研究避税,进行避税实践应该说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和必然的趋势。由于纳税人拥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安排和组织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和调动其资金和物资的权利,所以,避税虽然是纳税人钻了税法的空子,但毕竟没有违反税法。于法无据,自然也就不应对避税加以追究和严惩,只能是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主要措施是:

(一)完善税收立法,制定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当前我国的避税绝大多数是钻税法空子所致,所以,尽快完善税收立法,已成为反避税的根本。我国已采取的反避税措施仅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所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是没有指出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而且过于笼统,弹性较大,实际工作中难以具体操作。为强化反避税工作,应尽快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通过高质量的立法,为税法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完善税法就是对税法进行一系列的修改、补充,使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解释明确,使税收漏洞降低到最低程度。由于外商避税是目前我国反避税的主要领域,应重点尽快完善涉外税收法规及其他涉外法规,特别是要规范对外商的税收优惠。

另外,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避税的实际情况,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关联企业的概念,为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

2.制定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法规,在制定法规时,可参考国际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举证转嫁原则和税收妥协原则等。

3.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资料和确凿数据的情况下,有权作出调整和处罚的决定。

4.制定对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配合的处罚规则。

5.明确有关部门在反避税中的配合位置,制定对有关部门不配合及违章的处罚条款。

(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力度

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是反避税的强有力保证。为了加强反避税工作,在税收征管上也要加大力度。目前应做好的工作是:

1.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征管机制,通过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把征管工作全过程划分为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征收、管理、核查几个环节,共同实施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实现依法治税。

2.培养一支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作为税法的执行者,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征管水平、防范避税的一个基础条件。针对日益复杂化的反避税工作,要通过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税务人员反避税技能,胜任反避税工作。

3.在可能情况下,设立反避税专门机构,配备精通税收、会计、经济法等业务及计算机、外语技能的专门人员从事反避税专项工作,增强防范避税的成效。

(三)利用先进手段,实现情报资料快速收集和交流

1.建立信息库。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凭借自身地位及优势建立信息库,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改变不熟悉国际市场行情、国内市场价格的被动局面,必将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这个信息库可收集国内、国外的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信息、国内外个人收入水平的信息等等。

2.完善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网络。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计算机的开发运用,逐步建立了全国税收征管信息网络,还要进一步向国际一体化靠拢。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上下级税务部门的征管、税收数据资料共享,实现横向信息快速沟通,实现与各行政、经济部门和工商、银行、海关、物价等各网络之间的联接,为反避税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

3.加强情报收集和交流,重视日常资料和经验的积累、交流。

4.建立和加强与外国税务征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并设法发挥国内其他经济部门在对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的监控作用,强化会计审查制度,提高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

5.充分发挥我国驻外机构在反避税中的作用,在所在国搜集有关跨国纳税人的情报、资料,及时向国内税务机关提供。可能情况下,我国也可派员去国外协同驻外机构进行专项调查,确保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避税是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征税,就必然有避税;而有避税,则必有反避税,这是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反避税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常抓不懈,以便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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