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时期垄断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殊性论文,中国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具有不可避免性。中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且在经济运行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中国必然会出现(实际上已确实存在)垄断,且垄断的现状、成因和后果,都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特点。但同时,中国又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旧体制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仍然存在,从而使中国转型时期的垄断问题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具有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特征。
一、中国转型时期垄断现状和特征的特殊性
(一)行政性垄断问题突出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也存在着行政垄断,但它是以大一统的集权型的国家垄断的形式存在的。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的管理体系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上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相应扩大,于是社会中就产生和存在着地方政府或经济主管部门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其目的是维护本地区或本行业部门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这种垄断,按其形成机制可分为地区性行政垄断和行业部门行政垄断,即我们通常讲的“块块经济”和“条条经济”。
地区性行政垄断就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利益,滥用行政权力,以排斥、限制所辖市场竞争的行为。这种垄断具有明显的地区性特点,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企业竞争中,地方政府往往与辖区内的企业相互依托,地方政府为企业组织生产要素和划分销售市场,企业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本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行政干预有可能反过来成为本地企业的政府行政权力保护。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如动用地方财力,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从而扩大其市场份额,即便是成本高,产品质量差,也依然能在本地不被淘汰;而对外地企业,则设置种种壁垒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外来的生产者往往很难在本地不受歧视地获得生产要素和开业生产,除非能与本地合营,并给本地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在商品流通和贸易活动中,地方政府以质量、卫生标准等名义排斥外地商品输入,甚至禁止从外地进货,否则没收进货者从地区差价中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并罚款。而对本地产品即便是质次价高,也强行推销。在生产要素方面,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限制本地资金、资源、技术和人才外流,如对外地企业需要的本地资源封关设卡,对本地企业所需资源则采取低价政策。
行业部门行政垄断也称条条经济,即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所辖部门市场上竞争的行为。改革开放以后,中央统一管理的“国家垄断”转化为各部门独立经营的“部门垄断”,部门利益使部门自身的行政权利与经济权力结合为一体,在其所受到的计划经济约束已经削弱,而市场规则尚不健全的外部环境中,这种部门垄断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并有恶性蔓延之势。在政府相继放松了进入管制之后,大部分行业出现了竞争的局面,但由于政府对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自然垄断)的企业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给予足够的管制,导致政企不分的垄断者自行其是,滥用垄断优势,其中自然垄断行业尤为突出。据中国消费者协会1997年7—9月组织的对华北、东北、华东、中南等4大地区22个城市关于电话、燃气、供电、供水、 住房等七大行业的调查,消费者认为问题最为严重的行业是供水和餐饮。该项目调查的结果表明,公用事业在很大程度上都不能按规定办事,有44%的消费者认为燃气业,41%的消费者认为电话业,40%的消费者认为供电业,36%的消费者认为供水业不能按规定办事。另一方面,经济主管部门利用其自身的行政权力,自行制定名目繁多、程序复杂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力图保持其“部门垄断性”,阻碍企业自由开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如电信行业,邮电部利用自己的先入优势和作为行业管理者的权力扼杀商业上的竞争对手就是例证。还需要提到的是一些行政性公司,这类公司除党政机关办的零星第三产业外,主要以专业公司、集团公司的形式存在。它们都兼有行政权力和企业权,同其所辖的本部门或本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某种隶属关系,控制着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和市场,拥有许多特权,形成并滥用特有的“优势”,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同其它企业不平等的地位。
(二)经济性垄断产生并普遍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严重存在行政性垄断的同时,经济性垄断也大量出现并有蔓延之势。这种垄断主要是企业集团、企业甚至个人为获得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而运用种种手段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它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的许多特点,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合同、 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商品的产销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销地区、销售对象等进行限制。(2 )搭售和附加条件的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意愿,硬性搭售其它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获取高额利润。(3)价格歧视和联合抵制行为。 即实力较强的企业或公司,为挤跨竞争对手,而选择地区进行压价销售,或企业和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或联合抵制。(4)强行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 欺行霸市行为沉渣泛起,一些经营者、商贩利用其某种优势或经营陋习,相互串通,或在霸头的指使下,采取各种手段阻挠竞争对手入市,以取得价格上的垄断优势,谋取高额利润,或者干脆强买强卖。这种行为在消费品市场、农贸市场屡见不鲜。这种经济性垄断基于市场经济的条件和基础而产生,又在缺乏经济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外在约束下蔓延,若不禁止和消除,同样后患无穷。
(三)垄断与规模不经济、市场集中度低并存
一般来讲,市场经济国家生产集中度的提高乃至垄断的形成是在长期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过程中,通过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逐步形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因素如规模经济、竞争过程形成的垄断具有合理性且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我国的垄断不仅不是由规模经济、竞争过程等原因形成,而且是与企业规模不经济、市场集中度低并存的。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状况是该集中的没有集中,该竞争的缺乏竞争,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资源配置分散等问题。
1991年,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我国23种工业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研究,在大量统计数据和经济技术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这些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这一份具有权威性的报告表明,我国主要工业产品的现有规模与应达到的经济规模标准存在很大的距离。如:纺纱厂经济规模应在3—5万锭,未达到经济规模标准的企业占纺纱企业总数的77.6%;炼油厂的起始经济规模为年产250万吨, 现有企业低于这一标准的占总炼油企业数的58%,其中年产量小于100万吨的有26座, 占总数的43%。汽车工业是典型的规模递增行业,国际单个企业的最小经济规模为整车40—60万辆,零部件100—200万件,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整车厂为125家,是世界上主要汽车大国美国、 西欧和日本汽车厂的总和,而年产量在10万辆的车厂只有一汽、二汽和上海大众3家, 零部件厂家多达2400多家。据1996年统计,宝钢作为我国钢铁工业的佼佼者,1996年产量796万吨,仅相当于法国伏基诺钢铁公司年产量(1600 万吨)的一半。为了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党和政府提出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近几年来,确实出现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集团,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企业集团并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中国转型时期垄断成因的特殊性
中国转型时期的垄断成因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除具有市场经济社会垄断形成的一般原因外,还具有转型时期的特殊原因。
1.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是形成转型期垄断的一个基本原因。一般来讲,垄断的形成条件是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相联系的,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经济系统越开放,生产要素就越易于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流动,特定部门的进入障碍越易于克服,垄断局面越是难以形成且易于消除。如在生产力水平高的情况下,教育和科研的发展,使潜在的进入者更易于得到进入市场所需要的技术,人力等要素和条件,拥有重要发明和创新的新进入者易于冲破各种障碍;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发达,如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使生产者易于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从而冲破各种障碍并进入市场。生产力水平高,各种相互替代的商品也越多,交通、通信等条件也越好,也易于打破垄断。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刚刚起步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进入市场的障碍也就比较多,因而会形成各种垄断。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逐渐被打破、市场竞争的作用逐渐得到加强的过程。这期间,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竞争的时间短,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因而没有足够长的过程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生产集中,所以由竞争过程所引起和导致的市场垄断结构或垄断状态难以很快形成,其规模经济效益、组合经济效益等就难以体现和发挥优势。在单靠市场机制难以很快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就难免要借助于政府的力量,而政府的干预又会由于利益、习惯或观念问题等而扭曲、错位或过度,从而使垄断结构不能真正形成并发挥优势,反而暴露出种种弊端和消极影响。
2.体制因素是转型时期垄断形成的主要原因。首先,在转轨过程中,随着旧体制的逐渐被打破,新体制的逐渐形成,与旧体制相一致的国家垄断逐渐被打破,而与新体制相适应的竞争机制逐渐发挥作用。于是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大大削弱,但在旧体制下形成的块块经济、条条经济依然存在,于是地方政府及某些部门管理经济的职能都在无形中加强。同时,财政和税收制度上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不仅为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可能性,而且也进一步刺激了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其次,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企分开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许多主管部门仍然视企业为自己的附属物,不愿放权。旧体制下的某些作法仍没有充分消除,甚至在某些微观经济领域,指令性计划仍在起作用,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依政府的力量获得和维持市场优势,政府借企业获得某种利益,从而形成限制竞争的强大势力。政企不分的现状使行政部门既是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又是市场上的生产经营者,那么作为行业主管的这些部门不可能站在中立的立场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新的市场进入者或非国有企业就不可能不受到歧视。这种政企同盟形成之后,又完全可能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藐视消费者的力量,置他们的合法权利于不顾。最后,改革措施不到位,行政行为的目标不明确。在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上,已颁布的法律中显示不够明显,如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不够清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经济管理机关及地方政府对管什么、怎样管不明确,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的界限不清楚,国家垄断行业与放开经营行业的边界不清,所有这些都导致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行为或扭曲、或错位、或干预过度,从而导致行政性垄断的泛滥。
3.经济或利益因素是转型时期垄断形成的根本原因。在财政和税收制度改革后,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收入,保证财政“盘子”的正常运转,往往采用各种手段,设置壁垒,干预竞争。很多企业也愿意与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相互依托,以获得信息、资源等优势,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与许多企业也往往利益相关,甚至是企业利益的代表。一些党政部门为了创收、本系统职工的利益或安排内部人就业等经济利益而创办行政性公司;少部分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试图从行政性垄断获得、事实上也往往都能获得或多或少的经济上的、非经济上的收益,如政绩、地位、荣誉等;不少政府官员也确实在体制转轨中享受和体会到了权力寻租的好处。基于局部的或个人的利益,地方政府及经济主管部门均会干预经济,限制竞争,导致行政垄断的形成。
4.法制不健全,使垄断因缺乏外在约束而蔓延。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使垄断缺乏外在约束。1993年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目前的反垄断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务院的一些行政法规,如1980年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7年的《价格管理条例》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反垄断的规定。后来的不同形式的反垄断法规在禁止商定垄断价格,反对过大规模的企业联合,禁止公用企业或其它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一定时期内扼制垄断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散见于众多的《条例》、《通知》、《意见》之中,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其中许多方面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因而起不到足够的导向和威慑作用。关于行政性垄断问题,国务院曾多次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性公司的通知,强调政企分开。1990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的通知》中指出:“生产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工业商业物资部门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购所需产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加以干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关于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但对其制裁不力,如没有规定受害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的法律后果是由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定显然只能是有同于无。当前这方面的执法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既是执法部门,又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执法效果难以公平有效。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行政法体系起步晚且薄弱,难以适应争速市场化过程中新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过轻,缺乏威慑力,行政犯罪的量刑程度也过轻,所有这些法制建设的滞后无疑给各种垄断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中国转型时期垄断后果的特殊性
由于中国转型期垄断的多重性、复杂性和成因上的特殊性,其后果也比单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更为严重和复杂,它既有一般垄断的后果,也有由于垄断的特殊性而造成的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的后果和危害。
1.垄断不利于技术进步,导致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首先,垄断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人为地提高或压低价格,使价格信号失真,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人为地限制资源的自由流动,或对需要本地资源的企业进行资源封锁,使资源不能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使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因缺乏某种资源而造成设备利用率低或闲置。垄断保护了落后,使优者不胜,劣者不汰。由于种种原因而具有垄断优势的企业极可能靠垄断优势获得垄断利润,而不再改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而那些与政府存在或深或浅的关系的企业,必然仰仗政府力量获得较高的利润和种种的好处,把提高“效益”的目标盯向政府(所谓跑“部”“钱”进),而失去在企业内部挖潜的动力。那些被排挤或新进入的企业,由于种种垄断势力的障碍,其生产和经营难以正常进行,投入资本的利用率低,难以获得正常的利润。一些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的企业由于有地方保护难以被淘汰,往往生产的消耗大、成本高,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目前的垄断状况使合理垄断所具有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各种垄断行为均使竞争不能展开,以市场为基础的一定的生产集中度难以形成,因而规模经济效益等优势难以发挥。各地为局部利益而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使许多规模经济行业所需要的垄断竞争、寡头竞争的市场结构不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我国目前的垄断问题影响了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2.垄断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强调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各利益主体自主经营,政府的职能在于从宏观领域为市场主体的活动创造外部环境。而垄断尤其是地方或部门的壁垒,使全国统一自由公平的大市场难以形成,各种生产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垄断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无序,加大了企业改革的难度,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部门性或地方性垄断使企业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种种限制。在一些由政府出面组建的集团公司或翻牌行政公司内部重现计划经济,严重约束了成员企业的发展并导致企业效率低下。垄断使改革偏离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地方政府把大量精力、时间用于微观经济活动,必然影响其宏观经济工作、经济主管部门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身兼二任,难以做到公正、廉洁、高效。这样既使政府在社会中丧失威信,又阻碍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3.垄断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垄断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新进入或被排挤的企业则因垄断因素加大了生产成本,扭亏增盈或获得平均利润的难度增大。垄断企业靠提高产品价格或转嫁增加的成本,使消费者利益蒙受损失,而许多垄断企业的各层人士则获得与劳动贡献和效率严重不相称的高收入,从而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而这种扩大是在不公平的前提下形成的,更易于引起各种不满情绪和不安定因素。政府参与限制竞争的活动,少数官员从中“谋利”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4.导致政治腐败。行政垄断的存在意味着掌握行政权力即控制了市场资源,而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又具有极强的随意性,目前还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监督,因而极易、事实上也已经产生权力滥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现象,成为滋生政治腐败的温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鉴于以上转型时期垄断的复杂性、成因的特殊性,以及其危害或经济后果的严重性,中国的反垄断就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具有艰巨性。中国的反垄断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突出重点,兼抓并管,必须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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