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与中美贸易逆差:实质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逆差论文,美国论文,管制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中美双边贸易不平衡成为一个敏感问题,引起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美国对此更是炒得沸沸扬扬,说中国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对美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为此美方不断向我国施加种种压力。其实,造成中美贸易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美国政府对华采取“遏制”政策,进行歧视性技术出口管制,是制约美国对华出口,影响双边贸易平衡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就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及由此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便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并在有关谈判中,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斗争。
一、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状况分析
1979年中美建交,正值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较大规模地从西方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美国对华技术和技术产品出口也从此开始。
从1979年至1990年,美国对华技术和设备出口不断增加,在我国技术引进国别地区排序(按合同金额计算)中,美国由第五位上升至第一位。其中,1979年我国从美国引进技术5项,合同金额1833万美元, 占当年我国引进技术总额的0.74%,在日、德、法、瑞典之后,居第五位;1985年我国从美国引进技术157项,合同金额71077万美元,占22.2%,在德国之后,居第二位;1987年我国从美国引进技术119项, 合同金额67345万美元,占27.8%,在日本之后,居第二位;1990 年我国从美国引进技术34项,合同金额32268万美元,占25.3%,居首位。
进入90年代后,美国对华技术和设备出口出现了徘徊不前的局面,在当年我国引进技术总额中所占比例,基本维持在12%~15 %之间。 1991~1995年,我国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其中,从美国引进技术合同金额493919.97万美元,占14.83%,居第二位;日本640864.29万美元,占19.25%,居首位;德国486940.88万美元, 占14.62%,居第三位;意大利400749.27万美元,占12.04%, 居第四位;俄罗斯276415.71万美元,占8.30%,居第五位;法国265204.55万美元,占7.96%,居第六位。1996—1997年,我国技术引进按国别(地区)分,美国占第三位,合同金额39.46亿美元,占12.65%。其中,德国占第一位,合同金额64.91亿美元,占20.82%;日本占第二位,合同金额57.94亿美元,占18.58%;占第四位的是加拿大,合同金额31.89 亿美元,占10.23%;俄罗斯占第五位,合同金额22.54亿美元,占7.23%。1998年美国对华技术和设备出口,合同金额为30.亿美元,占18.3%。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在我国技术引进国别地区排序中,美国基本居第二、三位,在我国技术引进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大,与美国的科技实力不相称。
2.日本、欧盟成员国在我国技术引进中占有相当份额,其中日本居首位,其次是德国、俄罗斯、法国、加拿大等国家。
3.不同的对华出口政策,对双边贸易平衡影响很大。在美国政府采取对华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的同时,日本和欧盟国家政府不仅相继取消歧视性政策,而且还向我国提供资本品进口的政府间金融支持,促进了对华出口。其结果是,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使美国厂商在我国市场失去可以大显身手的机会,而日本、欧盟成员国对华贸易不仅没有逆差,每年还有几十亿美元的顺差。
我国技术引进主要国别和地区分布单位:项、万美元
1979年 1985年 1987年 1990年
合同 金额 合同 金额 合同 金额 合同 金额
美 国
51833 157 71077 119 67345
34 32268
日 本 42 147766 217 63818 138 70612
43
9183
德 国 15
35011 144 87346 109 28862
40 13287
英 国 10 989
45
8602
30 11650
14
4341
法 国
7
15187
35 32671
31 295589
2334
意大利
0
0
45 14464
47 21282
17
6144
俄罗斯
0
011646
31695504
香 港
3 231
50
2185
20
1660
16
2034
美国所
5
52 22 23 1
1991~1995年1996年
合同金额 合同 金额
美 国 1116 493919.9 1744 213000
日 本
927 640864.3
925 240400
德 国
672 486940.8
705 490700
英 国
150 127548.7
134
20100
法 国
178 265204.5
220
61400
意大利
309 400749.2
196
47000
俄罗斯
316 276415.7
194 117700
香 港
792
85798.7 1020
92200
美国所 1 2 1
3
1997年 1998年
合同 金额 合同 金额
美 国 1342 181627.4 1094 300029.6
日 本
972 339057.6 1386 208831.0
德 国
832 158431.4
610 235117.6
英 国
206
31354.4
188
62132.5
法 国
168
66700.9
232
76199.1
意大利
314 60081.15
189
37019.0
俄罗斯
136 107754.4
143 192147.5
香 港
724
53243.6 1115
74641.0
美国所 1 3
1
资料来源:中国外经贸部科技发展与技术进出口司。
二、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是造成双边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方统计,1979年至1996年,中美双边贸易额累计为2606亿美元,年平均增长18.3%。目前,美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是美国第四大贸易伙伴。同时,美国对华投资逐年增长,截至1996年,美国在华投资项目数达22240个,利用美资金额达142亿元。现在,除香港、台湾地区外,美国仅次于日本,居各国对华投资第二位[1]。 据中国海关统计,1997年,我国对美国进出口总值达489.9亿美元,比1996 年增长14.3%。其中出口326.9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22.5%;进口163亿美元,比 1996年增长0.9%。自1992年起,除1996年外,美国是继日本、香港之后的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1996年曾超过香港居第二位)[2 ]。近年来,美国对华贸易出现逆差。据中方统计,1996年我国对美贸易顺差为105.3亿美元,1997年为163.9亿美元,1998年为210.18亿美元。当然,美方统计的逆差还要大一些。[1、2]
实际上,美方统计的所谓巨额贸易逆差,我国从中获得的贸易利益并不大。造成中美双边贸易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香港转口增值,统计技术方法的差异,其它国家生产企业转移到我国大陆从事加工贸易,等等。特别是美国政府对华采取“遏制”政策,进行歧视性技术出口管制,是制约美国对华出口,影响双边贸易平衡的主要原因。
从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美国逐步放松了对华出口管制,先后将我国划入“P”组和“V”组。但是,在美国的政策规定和执行过程中,仍保留有许多歧视性规定,使我国未能真正享受到“V”组国家的待遇。 1983年以后,包括美国在内的原巴黎统筹委员会成员国,开始考虑放宽对我国的出口管制,并于1985年9 月形成简化对我国出口审批程序的决议,但同时提出对出口到我国所谓“受控商品”不能改变用户和用途的要求。我国政府对此作出了积极反应。多年来,我国政府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承诺一直持严肃认真态度,相应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效果是明显的。对于我国政府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其它西方国家均予以承认并接受,只有美国仍持疑虑态度,要求中方对美国出口的所谓“受控商品”做这样那样的额外承诺,如提出对最终用户实施许可检查及到货后核实的要求,对出口许可证附带各种苛刻条件,如24小时现场监控、随时抽样检验等,这些都是我国难以接受的。1994年巴黎统筹委员会解散,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不能不作某些调整,但其对我国歧视性的出口管制政策基本没有改变。
90年代以来,美国对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新的制裁措施,其中多项涉及出口管制,这给中美贸易平衡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美国对华贸易逐步由顺差转为逆差。美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极大地限制了美国对我国的出口,也对美国在华进行高技术领域的投资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成为发展中美经贸合作关系的制约因素。美国对我国出口管制给中美经贸合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给美国厂商带来的损失,由以下事例可见一班:
1.早在80年代初期,中方企业曾与美国西屋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等就购买秦山30万千瓦、大亚湾90万千瓦核电站设备进行过技术与商务谈判,但由于美国政府出口管制而未果。中国的核电行业正处于发展时期,核电站建设需要进口大批技术设备。美国核电厂商对参与中国核电站建设抱有浓厚兴趣,但由于美国政府控制核能技术对我国出口,而丧失了向我国出口的机会。《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是中美两国政府于1985年签订的,中国方面随即批准了这一协定,但美国国会在审议该协定时附加许多先决条件,迟迟不予批准。1997年11月江泽民主席访美成功,1998年1月12 日克林顿总统向国会提出中国没有扩散核武器的证明,美国国会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该协定才于1998年3 月19日自动生效。从此,美国的核能公司将有机会在我国核能发电市场上,与法国、俄罗斯和加拿大的企业展开竞争。
2.80年代中期,我国计划引进集成电路和程控交换机技术及设备,由于美国政府的限制,使美国出口商失去了几十亿美元的贸易机会。最近几年,我国仍希望从美国进口电子元器件及其检测设备,美国政府的歧视性出口管制阻碍着美国企业向我国的出口。
3.我国需要进口先进机床设备,给美国制造厂商带来了良好的贸易机会。由于美国政府严格的出口管制,使美国公司正常的对华贸易活动难以开展。
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多年来,美国政府采取歧视性的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不仅限制美国对华出口,也使美国企业失去了进入我国市场的许多机会。据有关方面的分析,由于美国歧视性的出口管制,近几年,每年美国要丧失对我国出口几十亿美元的贸易机会。美国一方面强调对我国贸易逆差问题,另一方面又不放宽对我国的技术出口管制,这是自相矛盾的。
我国向美国出口的主要是以纺织品、服装、鞋、玩具、家用电器和旅行箱包等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美国主要向我国出口飞机、电站及核电设备、汽车、化工、大型工程机械及电脑软硬件等能源、交通及通讯基础设施,以及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这显示了中美之间贸易产品结构的互补性和互利性。只要美国政府放宽乃至取消现行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较大幅度放宽对华高技术及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允许美国进出口银行向我国提供软贷款或混合贷款,以支持美国企业增强竞争力,美国厂商就有能力在我国市场上多占一些份额。美国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与我国巨大市场、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相结合,就能给两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利益。这是实现中美贸易平衡的关键所在,也是扩大中美经济贸易合作的有效途径。
三、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将继续较大规模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技术设备。促进美国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华出口,对于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
中美在双边贸易平衡方面的矛盾和斗争是长期的。我们必须对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政策,做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和判断,认清形势,不能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灵活性,以事实为依据,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要求美方取消不合理的人为限制,放宽对华高技术领域出口管制,实现双边贸易的基本平衡。
从总体上讲,发展中美经贸合作,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建议由国家外经贸部和科技部牵头,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作,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紧密配合,采取具体、有效的对策和策略。主要是:
第一,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继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发展中美经贸关系、更好地引进先进技术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要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美国有关部门的工作。
统一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主动做好美国商务部、国务院、国会、国防部、总统出口办公室等负责制定出口管制政策的官员的工作,有选择地邀请他们来华访问,向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减少其疑虑,同时也可以有选择地安排其参观一些工厂、企业和研究部门,使其对我国技术水平有所了解,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促使美国政府采取实际行动放宽对华出口限制。
第三,充分利用美国的一些民间力量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
这些民间力量包括美国与我方有密切经贸关系的大企业,有影响的各种协会、团体及华人学者、实业家等。其中美国的公司、协会和团体因美国出口管制过严、许可证审批拖延而影响了在华利益。它们与我们有某些一致的经贸利益,关心扩大对华出口,增加在中国市场的份额。
在美国的华人学者和企业家,也是一股可以利用的力量。美国目前数以千计的有中国血统的专家在美国高科技领域工作,著名的企业家也不少。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有爱国之心,愿意为家乡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出力。我们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利用这些力量。
第四,利用美国与日本、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多方位、多渠道引进技术。
应注意开辟更多的技术来源,不受美国一家牵制。现今世界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可以从日本、欧盟成员国购买。在对华出口管制问题上,美国和原巴统其它成员国并不完全一致,它们之间有合作也有矛盾。我们要善于利用这种矛盾,哪里技术更先进、条件更优惠,就从那里进口。加强对国际技术市场的调研,了解有关信息与行情;在实际引进阶段,采取公开招标、竞标。有时,美方看到日、欧有意向我国出口某项技术,也会向美国厂商发放该项技术的出口许可证。
第五,对某些先进技术设备,可采取灵活做法,以满足我方需要。
当直接进口某项先进技术设备有困难时,可以采取灵活做法,包括中间商、以租代购和适当减少某些附加设备等方式引进。美国对于向我国出租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审批较迅速。因此,对于某些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采用租赁形式输入,这样既可满足我方急需,又争取了时间。有些先进技术设备,若整机进口,则其某些技术参数就超过了对我方出口的绿区范围,很难被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减少某些附加设备的办法引进。
第六,主动向美方大型企业提供我国大型项目建设的信息及其技术、设备需求情况,欢迎美国企业界前来竞争投标,参与项目合作。同时,建议由外经贸部和科技部组织,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紧密配合,建立拒售报备制度,促进美国对华技术出口,加强对美经贸谈判的位势。其要义为:
(1)鼓励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国有企业, 提出需要进口的技术与设备,特别是一些高、精、尖项目,向美方提出采购清单(即使明明知道某项技术美方不会同意对华出口,也要提出来)。同时,主动向美方提供我国大型项目建设的信息及其技术与设备需求情况,欢迎美国企业界前来竞争投标,参与项目合作。
(2)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 各大企业对提出购买而遭到拒售的技术和技术产品进行登记,列明日期、项目、金额等主要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中方有采购要求,美方出于歧视性的管制而拒绝对华出口的项目;一类是中方愿买,美商愿卖,但由于得不到美国进出口银行支持而不能成交的项目。由外经贸部对这些登记在册的项目进行汇总、备案。
(3)在中美经贸谈判和加入 WTO 的谈判中,以全国登记备案的项目清单和拒售数额为依据,明确指出造成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责任不在中方。美方或者放宽(或取消)对华技术出口管制,较大规模地向我国出口技术和技术设备,或者承担造成中美贸易逆差的责任,二者必居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