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及居民行动策略的法社会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纠纷论文,居民论文,机制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也正经历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巨大挑战。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吸引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的转移,这既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的增多,由此而引起的环境纠纷也就自然而然地随之增多。
环境纠纷是指因环境污染而引发受害人提出各种权益主张并由此形成的矛盾关系或冲突行为。环境纠纷虽是纠纷的一种形式,但事实上它与一般的民间纠纷有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主体的不确定性。普通的民间或民事纠纷,主体或双方当事人都是确定的,而在环境纠纷中,由于对谁实施了污染行为或侵害行为,往往并不容易确认,因而就出现侵害主体的不确定现象。二是纠纷双方的不对称性。在环境纠纷中,双方的力量通常是不对称的,因为环境污染的实施者一般为企业组织,属于组织起来的力量,而污染的受害者一般为群体,属于没有组织或部分组织起来的力量,双方力量具有比较明显的不对称性。三是纠纷参与的群体性。由于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通常不是个体,而是群体,因而参与纠纷的往往是群体,这也就是环境纠纷为何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现实社会生活中,对于个体而言,他们是如何感知环境纠纷?如何处理环境纠纷的呢?哪些因素与人们所选择解决环境纠纷的行动策略相关呢?本文试图从经验调查数据中,揭示当下人们所遭遇或感知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基本情形及他们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分析环境纠纷经历者的个人、家庭及所在区域三个不同层面的因素与其选择纠纷解决策略之间的关系。
环境问题及社会学的理论解释
关于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已有研究更多地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环境关心(environmental concern);二是环境行为(environmental behavior)。
环境关心研究实际是环境意识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社会认知或主观观念、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倾向等。当代“新环境范式”(NEP)创立了一种将这一抽象意识问题加以标准化测量的方法,即环境关心量表或NEP量表(Dunlap & Van Liere 1978)。此后,随着学界关于“环境关心”定义的共识逐步达成,即认为环境关心主要指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对解决环境问题的支持程度以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Dunlap & Jones 2002)。由此出现了一些更新的或改进的综合性量表,用来对环境关心加以测量(Dunlap et al 2000; Stern & Dietz 1994; La Trobe & Acott 2000; Jackson 2002; Cordano,Welcomer and Scherer 2003)。
环境关心量表也已经在中国得以运用。洪大用在2003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中,就运用了NEP量表测量了中国居民的环境关心状况,并对这一量表在中国的适应性进行了评估(洪大用2006;肖晨阳、洪大用2007;龚文娟2008)。环境关心量表的运用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环境意识研究的操作化问题,而目前关于环境关心的研究仍主要停留在影响因素的分析之上,尽管有些研究分析了多层次的因素,即个人的、社区的和城市的因素(洪大用、卢春天2011),这种研究对理解公众环境关心的现状有一定推进意义,但这些研究都还没有探讨环境关心究竟有何社会意义。所以,我们需要探讨公众环境关心的程度究竟对其环境保护行动以及整体社会的环境保护状况是否有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影响的?关于环境观念的或意识的问题虽然也很重要,但探讨观念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上的问题,因为环境问题是由人类的行动引起的。
此外,关于环境行为的研究,也是环境社会学的一个重要领域。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实际上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参与环境保护行为状况如何,以及哪些因素会影响公众参与环保行为?二是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究竟呈现出何种特征?为什么?
在对环境保护行为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公众的环保参与行为被分为“从未”、“讨论”、“参与宣传”、“参与活动”和“投诉上访”五个层次,由此考察不同层次的环保参与行为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任莉颖 2000:1)。对环保参与行为的考察,带有明显的西方公民社会的公众参与色彩,用这些问题来测量中国社会的环保参与行为,其效度存在较大的局限。
环境负责行为(responsible environmental behavior)理论将对环境行为考察的视野进一步拓展,他们所关注的行为不仅仅包括个人参与环保的情况,而且还包括个体的具体环保行为事实,即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生活方式所包括的主要行为(Hines,Hungerford,and Tomera 1986-1987)。此外,环保行为或环境友好行为(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的研究也主要从个体行为选择及影响因素的视角来探讨环境行为问题(龚文娟 2008)。在对环保行为的分析方面,有多种行为分类法,其中按照空间将环保行为分为“私人领域的环保行为”和“公共领域的环保行为”。
对环境行为的研究,主要探讨的是哪些因素影响着个人是否选择环保行为。一些经验实证研究通常运用各种环保行为模型来分析个体环保行为选择的决定因素(Ester & Van Der Meer 1982)。在环保行为分析模型中,态度因素、个体因素、认知因素、情境因素通常会作为主要的自变量,用来解释个体环保行为差异的原因(武春友、孙岩 2006、2007)。在对个体因素分析方面,有较多研究关注环保行为的性别差异,尤为关注女性在环保行为方面的差异性特征(洪大用、肖晨阳 2007;胡玉坤 1997)。此外,关于态度变量和认知变量与环保行为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也比较多,因为这些研究隐含着一些基本理论假设,那就是通过环境保护价值观或“环境素养”的养成,以及通过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可能会对促进个人选择环保行为是有利的。实证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从经验调查中去验证这些基本理论假设。
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纠纷研究既涉及环境意识也涉及环境行为。环境纠纷的出现虽与环境污染和侵害行为这一客观状况是密切相连的,但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只有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并具有了维权意识,这样才会与环境污染侵害者发生争执和纠纷。当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采取行动来反抗污染,并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他们的行动实际上也属于环境保护行为。
目前,关于环境纠纷的研究,较多集中在法学领域。环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通常把纠纷解决方式分为自力解决、民间调解、行政调处、仲裁、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等主要机制。至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问题,一些倾向于认为要根据环境纠纷的复杂程度和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灵活地选择和运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杨朝霞 2011)。此外,一些研究从法学的角度重点探讨了环境纠纷救济的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两种途径,强调要针对环境纠纷建立整体式的新型诉讼制度,即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好地协调对“环境”和对“人”的损害的确认(“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课题组 2008)。还有较多关于环境纠纷的法学研究专门探讨了诸如仲裁、行政调处、民事诉讼以及非诉讼(ADR)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功能、运用及策略(王灿发 2002;吴卫星 2008)。
环境纠纷的法学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立法、司法层面的技术问题,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对于完善环境纠纷解决的制度或规则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环境纠纷问题显然不光是法律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涉及个人、群体、企业和政府等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既然环境纠纷也属社会问题范畴,那么也就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去加以考察。然而,目前专门对环境纠纷的社会学研究却很少。本文试图从诸多民间纠纷中将环境纠纷抽离出来进行专门的考察,以了解居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究竟遭遇了哪些环境问题,采取了什么样的行动去应对那些问题?遭遇环境纠纷者在选择其行动策略时,个人、家庭和区域层面的相关因素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根据法社会学关于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的范式(陆益龙 2009),将居民解决环境纠纷的行动策略分为三大类:忍忍算了、双方自行解决和诉诸第三方,并由此提出三个研究假设:
假设1:个人遭遇环境纠纷后,是否选择忍忍算了的策略,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和是否愿意容忍污染问题,因而它将因人和因家庭而异,而无区域差异。
假设2:个人遭遇环境纠纷后,是否选择自行解决的策略,关键在于他们是否能解决好纠纷,因而其选择受个人及家庭因素影响较大,不会因地区而不同。
假设3:个人遭遇环境纠纷后,是否选择诉诸第三方,一是要看他们认为纠纷是否能容忍或自行解决,二要看他们是否认为第三方介入有必要且有效。因而这一选择既因人和因家庭而异,而且也因地区而异。五个不同的地区,由于其工业化开发程度不同,居民遭遇污染的情况也有所不同,遇到的环境纠纷可能不同,因而会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
本文分析所运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两个调查:一是2010年农村纠纷调查,该调查是在河南、湖南、江苏、陕西和重庆市各抽选一个县而进行的入户问卷调查,共获得2987个有效样本。二是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环境问题模块,CGSS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在全国选取了3491个有效样本回答环境问题模块。
居民在生活中遭遇的环境纠纷
对环境问题的探讨,如果总停留在宏观的、抽象的理念层面,那么研究只能给人们提供某些理想主义的幻象。如果要想对改善我们的环境有所助益,那么关于环境问题的研究就需要回归到生活之中。从居民现实生活的视角,去考察如今人们究竟遭遇了哪些环境问题。因此,对居民环境纠纷的调查和了解,是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环境纠纷的产生,不仅意味着人们实实在在感受到、意识到环境问题给自己生活和利益带来了具体的侵害,而且也标志着环境问题已转变为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因为它们已造成了社会关系的不一致、矛盾和冲突。
从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情况来看(见表1),有15%的被访者报告他们家在过去5年中经历了环境污染纠纷。这一比例并不算太高,但从数据结果中可以看出,农村环境纠纷的发生率存在极为显著的地区差异。江苏省太仓市和陕西省横山县的农民所反映的环境纠纷数共占据了90%以上,而在重庆市忠县、河南省汝南县,环境纠纷发生相对较少。江苏省太仓市有65.4%的农民反映了他们家遭遇环境问题,在陕西省横山县,有25.9%的农户遭遇环境纠纷。
在江苏省太仓市所调查的地区是沙溪镇,该镇距离上海市非常近,这里曾经是鱼米之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自然也就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陕西省横山县以前是陕北的一个贫困县,如今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能源需求和能源开发的飞速增长,推动了该县煤矿和天然气的大量开采,给矿山周边农村的土地、水和空气造成极大污染,从而引发较多的环境纠纷。
调查结果似乎显示出了一种“发展悖论”现象,农村发展与环境保护好像是“鱼”与“熊掌”的关系,两者不可兼得。只要农村发展起来了,就要遭遇环境污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农村居民所遭遇的环境纠纷,实际上是现代性问题的一种体现。当农村社会在追求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这样的问题和纠纷或许是不可避免的,人们的能动性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去控制或去弥补这些问题所造成的社会代价。
农村发展或开发中出现的环境纠纷问题,一部分原因来自于现代工业发展给环境和人造成的客观损害,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社会性的,这部分原因就是不平等的发展。纠纷的本质是利益或权益主张的不一致,农村开发和发展之所以引发环境纠纷,是因为一部分农民在开发与发展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而环境的破坏却还使他们受到一定的损失,这种不均等发展自然会引发纠纷。
为进一步了解农民是因何环境问题而产生纠纷,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开放问题。通过对开放问题的归类,排在前几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水(河道)污染、空气污染、噪音(高速公路)污染、工厂排放物污染等(见表2)。其中因水污染而引发的环境纠纷最为突出,在有过环境纠纷经历的农民中,35.6%的人声称是因为遭遇了水污染问题。当然,由于农民在5年中所经历的环境纠纷可能不止一次,因而在他们的回答中可能报告了多种环境问题,这里所统计的是他们所提到的首个问题。
调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与环境、农民与现代化之间的微妙关系。首先,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水、河道犹如农村的血和血脉,水及河道的污染对其生活和生产的损害是最直接的,也是最致命的。而且对于农民和农村来说,水和河道可能最易于受到污染。由此表明,农民的生活对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更高,他们是环境脆弱群体。也就是说,当他们所赖以生存和生活的环境受到破坏时,他们更易于受到伤害而且受损更为严重。此外,农村的环境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为农村和农民还没有组织起来的力量来对抗污染侵害者。
尽管农民自身的行为也可能造成一些环境问题,但从他们所反映的环境问题来看,这种影响是非常有限的。而更多的问题则与现代化发展过程密切相关。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基本都是现代产业发展给农村和农民带来的一种影响。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农民所遭遇的环境纠纷问题,之所以复杂,之所以难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问题关涉到农民、农村与现代化的微妙关系。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当代中国农民及农村发展所面临的一大困境(陆益龙 2010)。
表3的数据反映的是农村居民遭遇环境纠纷的频率。从调查结果来看,在有过环境纠纷经历的人中,5年内家庭只遭遇一次纠纷的占34.8%,这也就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纠纷经历者5年内遭遇两次以上的环境纠纷。经历5次及以上纠纷的达到29%,即平均每年遭遇一次环境纠纷。
对农村环境纠纷发生频率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环境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就可能不再是偶然事件了,而可能成为复杂的关系和冲突过程。由此看来,环境纠纷主要不是由某个偶发的环境事件引发的,而是农村生态环境在开发和发展过程中的改变而引起的矛盾与冲突关系。普通的民间纠纷往往起因于某个事件,随着事件的解决而可以逐渐化解,而环境纠纷的复发则是因为环境改变过程的不可逆性。随着环境改变过程的延续和推进,也就可能不断产生各种新的纠纷。
如果从全国综合社会调查的结果来看,城乡居民在对环境问题的感知方面,有着一定差异。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空气污染是头号问题,而对农村居民来说,首要的环境问题是水问题,包括缺水和水污染问题,其次是生活垃圾处理问题。29%的城市居民认为空气污染对其家庭及生活影响最大,而在农村,只有11.9%的人认为空气污染对其影响最大。不过,城市和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的意识也具有较大相近性,他们所认为对其生活影响最大的环境问题排在前三位的,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这些问题是:空气污染、水问题和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见表4)。有较多的农村居民(14.4%)认为化肥农药污染对其生活影响最大,排在第3位。
居民从个人生活角度所反映的环境问题与纠纷,虽有主观建构的成分,但依然是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现实中的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影响。从经验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了诸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问题给民众的生活和社会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我们由此认识到环境污染与开发、发展之间的悖论关系,这些发现或许对我们今后如何应对、如何处理环境问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线索和思路。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及行动策略
既然环境纠纷主要不是因偶发事件引起的,那么对于个体行动者来说,解决或应对环境纠纷就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实的经验究竟是怎样的呢?人们在遭遇环境问题之后,究竟选择了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是忍忍算了还是直接抗争,是诉诸法律还是寻求行政处理?图1显示的是农村居民在遭遇环境问题所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
图1 农村居民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2010农村纠纷,N=432)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到,近一半的遭遇环境纠纷者(47.5%)选择通过诉诸第三方的策略来解决纠纷,诉诸第三方也就是请求行政权威、法律机构帮助解决。选择吃点亏容忍污染问题的有26.3%;直接找对方解决的占26.2%。
这一结果在较大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农村经验与法律社会学中的“纠纷金字塔”理论或“纠纷宝塔”理论假设存在差异(Felstiner,Abel & Sarat 1980-1981; Michelson 2007)。纠纷金字塔理论和纠纷宝塔理论提出了一个基本假设: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会遇到很多冤屈或纠纷,但只有极少数纠纷才会进入到司法或行政正义解决程序之中,即金字塔或宝塔的顶部,因为很多纠纷都是通过基层或其他方式得以解决的。而中国农民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似乎并不像纠纷金字塔理论所认为的那样,较多的纠纷进入了纠纷解决机制的顶端,选择请求第三方介入来解决环境纠纷占多数,这表明大量的环境纠纷最后都进入到解决机制的上层,即需要行政的和司法的正义程序来正式解决。
农村居民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上的“上层化”特征及趋势,一方面可能反映了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也就是说,环境纠纷与其他普通民间纠纷有着一些差别,环境纠纷可能更为复杂、影响更大、更难解决,因而农民既无法容忍,自己也无法解决,只能通过寻求行政结构和司法系统的帮助才可能得以解决。另一种可能是,农民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上层化”趋势,并不完全因为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而是他们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特征的一种体现。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居民的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也在发生转变,纠纷解决机制的“上层化”是这种转变的重要构成。①
为了进一步考察遭遇环境纠纷的农村居民为何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以下将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村遭遇环境纠纷者选择相应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因素加以分析。三个回归模型将对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区域因素三个层次的变量进行多层分析,旨在考察不同层面的因素对环境纠纷者行动策略选择的影响。
从表5的分析结果来看,模型1主要反映个人方面的因素对是否选择忍忍算了的影响,结果发现个人健康状况和职务两个变量的影响具有统计显著性,个人的身体和干部身份因素的影响具有显著性,且发生比率比都低于1,表明身体健康和干部群体选择忍了这一方式的发生比率较之相应群体要低。模型2引入家庭层面的变量后,解释力由6.1%提高到16.3%,说明家庭方面因素对选择忍了方式的影响较大且显著,家庭承包地越多、收入越高,选择忍了的可能性越低,家庭与外部有关系比没有关系,选择忍了的可能性更大。模型3引入了区域变量,区域因素对是否选择忍了方式影响不大且不显著。
实证分析结果验证了假设1,即遭遇纠纷者是否选择容忍策略,主要因人和因家庭而异。个人的社会力量如身体条件和权力地位以及家庭的经济力量,明显降低了人们对纠纷的容忍度,而家庭的关系资本则能提高选择容忍策略的发生比率,这表明遭遇环境纠纷者如果个人和家庭的力量越强,越不会选择容忍;同时,纠纷者家庭与外部联系越多,对农村的依赖程度就越低,他们选择容忍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表6是对农村居民选择自己找对方解决所遭遇的环境纠纷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从其中我们可以看到,遭遇纠纷者是否选择自行解决这一策略的发生比率,主要受个人的年龄、家庭承包地多少、收入高低、家里有无实业以及区域因素的影响。个人年龄段的提高、家庭承包地越多,会降低村民选择自行解决的发生比率;相反,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家里有实业以及越是以农业为主的地区,人们选择自行解决的发生比率会提高。家庭收入增加一单位,选择自行解决的发生比率是原来的42.2倍,有实业选择这种应对方式的发生率是没有实业的家庭1.73倍。在选择自行解决策略方面,区域的差异较为显著,相对于环境纠纷发生较多的江苏省太仓市和陕西省横山县而言,河南、湖南和重庆的三个县的农村居民,选择自行解决这一策略的发生比率更高。
从模型参数来看,模型1的解释力最低,表明个人层面的因素对农村居民选择解决环境纠纷行动策略的影响并不大。模型2引入了家庭层面的变量,解释力提高了一倍,但除了家庭是否有实业这一变量外,其他变量的影响都不显著。模型3引入了区域层面的变量后,解释力得以提高,区域变量的影响非常显著,而且两个家庭变量的影响也具有显著性。
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假设2并不完全成立,虽然个人年龄和家庭经济实力影响其选择自行解决策略,但引入区域变量后,区域因素的影响更为显著,表明纠纷者是否选择自行解决策略,主要因地区而异。
那么,为何区域因素会影响到个人是否选择自行解决的策略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在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开发和发展状况的差别,人们所遭遇的环境纠纷性质也存在着差别。像江苏太仓市和陕西横山县,农民之所以遭遇更多纠纷且不愿自行解决,那是因为这些地区因工业发展和煤矿开采给他们带来了环境问题,而在像河南汝南、湖南沅江及重庆忠县等地,仍以农业为主,发展和开发程度较低,农民遭遇的环境纠纷可能是偶然事件引起的,所以选择自行解决的策略或许更为有效。
由此看来,区域因素的影响实际反映的是环境纠纷的性质对纠纷者选择行动策略的影响,区域工业化开发程度越高,环境纠纷发生就越多,环境纠纷就不再是个别偶然事件,而成为社会问题,人们也就不再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去解决纠纷。
表7是对农村遭遇环境纠纷者选择寻求第三方介入来解决纠纷的回归分析结果。从表中数据来看,个人的健康状况、职务和年龄等因素对提高选择这一行动策略的发生比率有显著影响;家庭的承包地规模、家庭收入水平等家庭因素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且引入家庭变量后,模型的解释力提高了9.1%;区域因素在其中的作用也非常显著,而且影响较大,区域变量发生比率比0.365,低于1,表明从江苏太仓到重庆忠县,农民选择通过第三方解决环境纠纷这一策略的发生比率依次降低,江苏太仓最高。
统计分析结果基本验证了假设3,居民在环境纠纷解决策略上呈现出的“上层化”趋势和特征,是由多层次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响的结果。个人的职务、身体和年龄变量以及家庭承包地规模和收入水平显现出显著性,反映出个人和家庭的社会经济力量会增强个人寻求第三方帮助的信心,即遭遇纠纷者的个人及家庭社会经济力量越强,他们就相信通过第三方来解决纠纷。由此可见,人们选择诉诸第三方或走“上层化”路线,并不是因为自己和家庭力量薄弱而要向第三方求助,恰恰相反,正是其社会经济力量的提升促进其将纠纷诉诸到权威系统。但是,在经验分析中,并不能看到家庭的关系资本对纠纷解决“上层化”趋势产生影响,这一结果与“纠纷宝塔论”有着一定差别,该研究认为那些登上“纠纷宝塔”上层的农村居民,较多的是与行政或司法系统中的人有熟人关系,即家庭拥有关系资本者更倾向于爬上“纠纷宝塔”的顶部(Michelson 2007)。不同区域之间,人们在选择诉诸第三方的行动策略上存在差异,开发程度越高,选择寻求第三方解决纠纷的人越多。这一现象说明,当环境纠纷在开发较快的地区已经不是偶然事件时,那也就成为一种社会问题,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无法忍受且自行解决不了,人们就会寻求行政的和司法的途径进行抗争以达到问题的解决。在这一意义上,环境纠纷的性质或特殊性与遭遇纠纷者的行动策略选择也是相关的,如果农民遭遇的纠纷是偶发事件,他们更倾向于自行解决;如果遭遇污染成为较普遍的社会问题,他们就想通过权威第三方来解决问题。
图2 为了解决遭遇的环境问题,您和家人采取任何行动了吗(2010CGSS,N=3485)
从更广范围的调查即综合社会调查(2010CGSS)中,我们发现(见图2),尽管只有13.1%的居民明确表示没有遭遇过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影响的环境问题,但只有18.7%的人反映他们采取了行动,没有采取行动的达到43.8%。由此看来,在应对一般性环境污染问题时,人们采取行动的积极性相对较低。这也表明人们的公域环境行动策略与私域环境行动策略有着一定差别(Hinesetal 1986-1987)。也就是说,人们对公共环境问题,较多以沉默或容忍的方式来应对。
此外,调查还显示,只有1.7%的人在5年当中针对具体环境问题采取过写请愿书和抗议示威等抗争性行动,这与解决私域环境纠纷的“上层化”趋势呈现鲜明对照。这一经验事实表明,当人们遭遇环境污染时,如果污染直接且明显影响到私人的权益,那么就会有较多的人积极行动起来,部分人直接找对方解决,更多的是通过找上级部门或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而面对一般性公共环境问题,即便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自己生活和利益,但由于对私人利益影响并不太直接或影响不太显著,所以较多的人还是以沉默和容忍的方式对待环境问题。
结论与讨论
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居民遭遇环境污染的增多似乎在所难免。这种要发展就必须受污染的“发展悖论”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15.4%的报告过去5年遭遇环境纠纷的农村居民中,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发达的或开发较快的地区,如工业化程度很高的江苏太仓市以及煤矿飞速开发的陕西横山县农村,那里的农民遇到的环境纠纷大大超过以农业为主或开发程度较低的湖南沅江、河南汝南及重庆忠县等农村地区。
农村居民在遭遇环境纠纷后,有近一半的人选择诉诸第三方权威来解决,显现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上层化”趋势,这一经验发现让我们需要重新检视“纠纷金字塔”理论和“纠纷宝塔”理论在中国的适应性(Felstiner,Abel & Sarat 1980-1981; Michelson 2007),由此我们从中可理解近些年来为何民众上访现象增多。
实证分析显示出农村纠纷者选择忍忍算了主要因人和因家庭条件而异,个人和家庭社会经济力量的增强会降低人们对纠纷的容忍度;遭遇纠纷者为何选择自行解决纠纷的策略,主要因区域而不同。区域因素所反映的是环境纠纷与纠纷者行动策略之间的关系。纠纷者选择“上层”行动策略则主要因为其个人和家庭社会经济力量的增强,以及由环境纠纷性质所致。
居民解决环境纠纷行动策略的“上层化”趋势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应对环境问题方面行动趋于积极。面对公域环境问题或一般环境问题,即便居民认为这些问题影响其家庭生活,但他们在行动方面仍具有消极化倾向,与解决私域环境纠纷的行动策略“上层化”呈鲜明对照。
对环境纠纷的经验研究,可以从中发现人们在遇到具体、实在的环境问题时究竟是如何行动的,以及为何这样行动。此类研究既有助于把握居民应对具体环境问题的行动选择机制,同时也有助于对行动选择背后的环境意识有更具体的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境关心”理论运用假设问题来笼统、抽象地讨论民众的环境意识时所存在的严重局限。此外,本研究提出的“为何有更多的环境纠纷者进入行政和司法系统”、“为何居民在公域环境问题上的行为趋于消极化”等问题,对于法社会学及环境社会学的下一步深入研究,也具有重要启示。
注释:
①“上层化”是相对于法社会学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结构而言的,即居民遭遇纠纷时不是采取容忍和自己解决方式,而要引入第三方力量。通过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虽不等同于“上访”,但较多的还是诉诸于行政的和司法的正义系统。
②区域变量的定序赋值主要参考表1关于5个县市的环境纠纷的发生比例而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