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分取向的研究——对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人民银行论文,投资银行论文,取向论文,暂行规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银行风险,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21日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合一体化的加剧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21世纪的商业银行将会更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银行功能将发生转变。那么能否说人民银行这次发布施行的《暂行规定》是这个重大转变的前奏呢?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界限会不会逐渐模糊,最终形成合业经营状况?
一、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思考
《暂行规定》不仅明确了银行可开办的中间业务的范围、准入制度,而且简化了业务审批程序,明确了中间业务的收费要求,这对于鼓励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中资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从整体上看,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规模小,发展处于以收付代理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阶段,业务规模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据统计,目前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占银行业务总收入的比重最高不超过10%,最低的不足1%;我们再通过表1看看国外80年代和90年代的同类数据。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发展不及国外发达国家八九十年代的水平,而且它们还在不断的发展,当今已发展到40%-70%的水平,美国花旗银行却已达到80%的水平。
表1
美国英国日本
80年代初
30%28.5%20.4%
90年代初
38.4%
41.5%35.9%
可以看出,人民银行日前发布施行的《暂行规定》是一场“及时雨”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拓宽了空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结构的变化,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生存空间也逐渐变得令人“窒息”。2000年末,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达1088家,市价总值达到4.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2%。而同期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认为13.8%和13.4%,增幅大大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而且,在主板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为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板市场也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这些现象表明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已使过去企业外源融资发展主要靠银行的局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方面,优质客户转向资本市场融资后,对银行的传统业务需求萎缩;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规范上市等各种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方式的实行,使企业在资本运作方面产生新的需求。
同时,《暂行规定》的发布施行也是人民银行为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而做出的选择。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下,银行风险将呈上升趋势。随着我国进入WTO实质性谈判的完成与金融对外开放的扩大,中资银行将接受挑战,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首先要争夺的是中间业务。根据日内瓦协议的相关条款和我国与WTO成员达成的协议,2年内外资银行即可对国内企业开办人民币业务,5年后,外资银行就开始与国内银行展开直接的、全方位的竞争。在母公司多为全能银行或全能控股公司的背景下,外资银行可向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综合化服务。如果国内银行仍固守传统业务,则优质黄金客户的流失将成为必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具有较高效率配置能力的跨国全能银行展开竞争;另一方面,要以全新面貌满足不断趋于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客户金融需求。人民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审查批准后允许其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暂行规定,无疑在新的环境与趋势下,对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看到,银行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明显不同于一般企业。其意义在“十五”计划提出的“改进金融服务,增强我国金融企业竞争力”的目标可见一斑。所谓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是指在可预见的未来,商业银行能在更大规模上支配资源,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在不断进取的过程中,取得良性稳定的发展。其中的能支配的资源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自身所拥有的资源,还包括对商业银行发展有用的属于其他人或组织所拥有的资源。针对此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当中的一些投资银行业务是其支配资源的一种表现。而且,可以看出这些中间业务的开放,必将为其发展带来动力。但是,其所能提供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而且低线能否发展到所有或大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形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业经营的状况?在此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分发展新趋势
典型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出现是在分离——融合——分离之间形成的。在各个发展阶段,它们都为自身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而形成各自的典型模式,具体如表2: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存在模式上文已经提到,主要有分离型模式合综合型模式,它们在这两种模式之间的切换存在着一段合分演变,其过程如下表3:
混合发展倾向允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重新融合,在为构建金融百货超市开启了方便之门的同时,也重塑了投资银行和国际金融界的格局。也许还有人在为上世纪因为银证不分而带来的灾难而隐隐作痛,但在痛定思痛之余要分析格局已变。首先,许多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和有关人士认为,造成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其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新的金融市场被开拓出来,过去的金融法律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这些市场中的业务活动并没有作出限制,因此新金融市场就成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竞争角逐的场所;再次,无论投资银行还是商业银行,都找到了互相侵蚀对方传统业务领域的方法;最后,国际业务的拓展,极大的拖动推进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混合发展。
三、透过《暂行规定》看我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分取向
在金融资产结构和社会资金流向发生变化、直接融资比重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在我国现行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随着客户投资理财方面需求的日益增加,中间业务拓展已成为商业银行介入资本市场和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那么,这次《暂行规定》批准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消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的动机是否在于此?其实回答是肯定的。
《暂行规定》共29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的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等都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警示大家,在此与证券和保险有关的中间业务在不违反分业经营的原则下进行。我国目前实现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商业银行在某些领域的业务拓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证券类和融资类的许多品种无法发展,与此相关的代理证券买卖、债券投资、代客理财、理财顾问等业务也难以拓展。在这看似矛盾的前后,我们应该这样去理解:不可否认,这次暂行规定所列投资银行业务的动机是如前所述,但也不是打破目前的分业经营的局面,而仅是预示着一种与世界金融结轨的长期趋势——银证融合和表明我国现阶段不会打破原来的分业模式。在此我们将从我国实施合业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现状和其所处竞争环境看,合业经营已成为一种必要。商业银行在上文我们已给出了详细的分析,在此我们将对投资银行进行讨论。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现在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小、缺乏竞争实力,与国外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差距甚远,现给出我国与美国1999年的比较数据,如表4、5所示。
表4 1999年我国券商(投资银行)资本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总资本(亿元)
1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37.27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82
3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4
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 13.2
5
西南证券有限公司 11.28
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2
7
南方证券公司
10
8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9
华夏证券公司
10
10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10
表5 1999年全球十大证券公司排行榜(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国家 资本(亿美元)
1美林公司 美国703
2摩根斯坦利·迪恩威特
美国379
3雷曼兄弟 美国328
4瑞士信贷/波士顿第一
美国328
5所罗门美邦 美国289
6高盛
美国262
7贝尔/斯特恩
美国189
8佩恩集团 美国73
9帝杰
美国66
10野村
日本49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实力决不是全球投资银行的竞争对手,因此,针对这一情况,由一全能性银行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已成为一种需求与必要。这种形式存在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尤其在德国,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是由全能的商业银行完成的,这种银行不仅在本国从事综合性业务,还在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也正是这种需求才使人民银行作出了一点反应,准备将来能适应这种趋势。
其次,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容纳”这一模式。从国家对金融市场及其行业的宏观调控来看,尽管这几年在调控手段、金融工具的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初试,但层层行政设置的国有银行体系使市场配置的资金难以落到实处,货币政策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指令;而且僵化的利率机制、浅层次的金融市场又使中央银行缺乏进行间接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场所。另外,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本身来说,一方面,无论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机制,自身控制风险的意识薄弱,银行对风险的控制目前仍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践经验和内部管理制度,这种背景下让银行资金进入证券业显然是非常危险的;另一方面,从我国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来看,我国现有的金融业链条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即投资银行业亟待发展。我们还要看到,我国金融监管缺乏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督,而且证券市场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善,证券法规尚不健全,证券投资的监控制度和监控技术尚不科学,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可见,在此时此刻形成合业模式显得不可操作。此时,我们应该理解与支持人民银行的“用心良苦”。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必须与世界金融接轨。从全球范围看,金融体制的变革已逐步趋向“自由化”,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相互融合已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从长远看,为了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必然走向融合,但这尚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现阶段,适合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只能是银证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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