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论文

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论文

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

陈云东,宋子文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摘 要: 多边金融机构在消除贫困、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贷款条件是多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前提。以世界银行、IMF以及亚行为代表的传统多边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存在无法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缺乏灵活性、对借款国干预性过强的局限,而亚投行则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走出了一条创新之路。尽管如此,亚投行的贷款条件并非尽善尽美,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地自我提升。在现有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之间需要构建一种协同发展的新模式,这样才能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共赢。

关键词: 亚投行;贷款条件;多边金融机构;协同理论

贷款条件是国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前提。所谓的贷款“条件性”,是指贷款方与借款方政府之间的“一种双边安排,政府借此采取或承诺采取某些政策行动,国际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则提供特定数量的财务援助作为支持”[1]。传统多边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弊端早已跃然纸上,国际社会对改革传统多边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呼声不断高涨,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作为发展中国家主导的多边金融机构则在贷款条件上走出了一条创新之路。本文将比较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条件的局限性,分析亚投行在其现有贷款规则中的贷款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新模式。

一、传统多边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局限性

(一)无法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世界银行(1)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共同构成世界银行。 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成果,其成立的最初目的在于帮助重建在二战中被摧毁的欧洲国家。自成立70多年以来,世界银行的关注重点又经历了向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消灭贫穷、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转移,近年来世界银行设定了到2030年要实现的消除极度贫困和实现共享繁荣这两大目标。现存的全球治理系统规则始于二战后美国主导的霸权稳定体系[2]。诸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等这些全球治理机构创立时,其组织架构、规则制定、所在地等等若干情况均由美国悉数掌控[3],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反映了美国的利益诉求。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为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管理层三级管理体制。其中管理层的首席代表是银行行长,负责世界银行的日常业务,同时兼任董事会主席,因此行长有很大的独立权力。按照世界银行章程的规定,行长以及工作人员应完全效忠于世行,并禁止成员国对行长施加任何影响以使其成为某国的政治工具。但因为美国是世界银行的最大认股国,所以自世界银行成立以来的12名行长,全都是美国公民,如果没有美国的支持,行长将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由美国主导的、新建立的经济机构,它们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美国对其他国家政府外交影响的最大化,以至于把现存的国际劳动分工秩序强加给这些国家并最终永久地固定下来[4]。世界银行的决策是由代表成员国的理事会来做出的,美国执董的地位甚至要超过由美国任命的行长[4]。世界银行于2018年召开的春季年会中表示,新一轮130亿美元的增资计划已获得股东压倒性支持通过。此次增资之后,中国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将较之前上升1.26个百分点,份额达到5.71%,位次仍保持自2010年投票权改革后的第三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美国和日本的份额则将均略有下降,分别降至15.87%和6.83%,但仍然占据着第一和第二的位置(2) 参见《世界银行确认增资130亿美元 中国投票权升至第三位》, 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423/16178004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13日。 。根据世界银行规则,重大决策需要85%以上的赞成票。这就意味着,美国在世界银行的重大决策中仍然享有一票否决权。另外,研究表明,与美国的政治关系越密切,即政治立场一致性越高的国家,可能获得的贷款数量和规模则越大,这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美国对世界银行的操控程度。这就表明,世界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并不只是以借款国的发展利益为标准,完全依照条款和程序规定而不考虑政治因素,并不能完全保持如同他自己所标榜的独立性。世界银行的这种特性理所当然地会在贷款条件中体现出来。

根据IMF协定的规定,IMF设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及工作人员(3) 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每个成员国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理事由成员国任命,通常是财政部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尽管理事会将其大部分权力授予基金组织执董会,但它保留以下权力,即批准增加份额、分配特别提款权、接受新成员国、强制取缔成员国资格,以及修订基金组织《协定》和《附则》。理事会还负责选举执行董事,并对与基金组织《协定》解释有关的问题作出最终裁决。除非基金组织《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决定都是基于多数票做出。IMF执行董事会由24名成员组成,负责开展基金组织的日常业务,并行使《基金组织协定》所授予的权力。根据2016年1月26日执行董事会改革修订案,从2016年定期选举开始,24位执行董事都由选举产生。而在之前,份额最大的五个成员国有权任命执行董事,其余19名执行董事由成员国选举产生。IMF总裁既是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主席,也是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首领。总裁由执行董事会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并由一位第一副总裁和三位副总裁协助。IMF的理事和执行董事可以提名IMF任何成员国的公民担任总裁职位。尽管执行董事会可以通过多数票方式选出总裁,但过去一直是按协商一致原则任命总裁的。在2011年总裁遴选中,执行董事会采取通过公开、择优和透明的程序选出下一位总裁。对于2016年的总裁遴选,执行董事会采用了相同的程序(4) 参见IMF官网:https://www.imf.org/zh/About/Factsheets/Sheets/2016/07/27/15/24/How-the-IMF-Makes-Decisions,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13日。 。IMF在贷款条件性方面建立起一套以决策机制为代表的贷款程序。根据IMF协定的法律框架,IMF的决策机制体现在配额的分配和投票权的行使。配额和投票权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成员国拥有的基金配额多意味着将拥有更多的投票权,而更多的投票权将对下一次的再分配产生影响。IMF采用的是加权表决制,投票权由各成员国均拥有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和根据各国缴纳份额所享有的加权投票权构成。2015年12月18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批准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意味着长期阻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该项改革的最后障碍被移除。此项改革后,美国的投票权则将从目前的16.75%下降到16.5%,依旧保持超过15%的重大决策否决权(5) 参见《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上升》,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5-12-23/doc-ifxmxftp583655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13日。 。目前IMF的投票权前五位成员国为美国、日本、中国、德国和法国,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仍在IMF的决策机制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当出现国际收支失衡时,选择向IMF请求资金援助的多为发展中国家,在磋商过程中,鉴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IMF投票权中占有的主导地位,成员国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援助往往取决于发达国家的态度,IMF作出的决策因此更代表发达国家的意志。IMF为补充成员国国际储备不足、应对国际贸易发展需要而增加资产流动性,于1967年7月创设了特别提款权(SDRs),并于1970年1月首次向成员国分配[5]。从SDRs的历次额度分配中可以看出,其额度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手里,并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持有量差距悬殊。这在以美元为中心的储备货币格局中,并不让人费解。长时间以来,由于SDRs的费用征收问题,导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SDRs的积极性不高。为了解决这种差距,IMF提出的方案包括将发达国家闲置的SDRs先转让给IMF,再由IMF借贷给低收入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SDRs创设目的之一是为了增加资产流动性,并为成员国提供“无条件性”流动性资产[6],但是,当SDRs被转移给IMF而不是直接转移给低收入国家时,除储备部分贷款外,它们就从无条件且低成本的资源转变为有条件且创设债务的贷款[7]。这就导致SDRs很难削弱IMF的贷款条件性,并且回到了主要反映发达国家意志的循环。

亚行设理事会、董事会、行长1人、副行长1人或数人以及所需要的官员和工作人员(6) 参见《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亚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一方面行使自己的权力,另一方面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力,董事会主席由行长兼任。行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选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尽管亚行协定规定行长是亚太地区成员的公民即可,但由于日本是亚行的最大认股国,自亚行成立以来的9位行长均为日本公民。美国认缴的股份数额仅次于日本,位居第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亚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美、日等国的影响。Lim和Vreeland(2012)实证分析了日本的政治利益是否影响了亚行的贷款分配,发现日本以亚行贷款来换取联合国安理会的投票支持,以增强自己在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影响力[8]。另外,研究表明亚行在贷款的分配方面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其对于经济增长已有起色的受援国会减少其贷款,具体表现为资金抽离的倾向,而对于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的受援国,则会增大援助力度。但这并不能否认亚行在贷款业务方面受美日等发达国家利益驱动的事实。受援国对外贸易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的上升有助于其获得贷款,换言之,亚行更倾向于把贷款分配给围绕美国市场运转的经济体。而受援国对外贸易对日本市场依赖程度的上升对其获取亚行贷款也有正向影响[8]

(二)贷款条件缺乏灵活性

世界银行在20世纪向借款国提供贷款时所附带的条件,多来自于对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刻板解读。在提供贷款时不论借款国的具体状况,均要求其在有比较优势的部门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提高原材料产品生产与矿产品开发的专业化,同时推动工业化的发展。而对许多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基础的农业却没有得到调整。这就导致发展中国家逐渐发展的工业部门和落后的农业部门形成反差,人们的贫富差距两极化,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尽管近几十年以来,世界银行意识到之前贷款条件的不足,从而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但并未解决贷款条件缺乏灵活性的弊病。从现有相关条件设置来看,仍表现出过于具体、僵化的问题,导致世界银行过多介入借款国的微观管理。另外,世界银行还将贷款与一些不适当的经济条件挂钩,如私有化、贸易自由化等。

亚投行的项目评审阶段是决定借款国能否取得贷款的重要过程,在评审过程中亚投行对借款国自拟条件承诺实施的国别战略计划进行实质性评审其可行性。需要指出的是,亚投行对条件的评估主要集中在条件的相关性和效果性,不会额外增加不具有相关性的内容,体现出亚投行不干涉借款国政治和经济主权的原则,亚投行应对此原则予以坚持。亚投行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领域,而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投资周期长、融资数额大,因此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对于通过亚投行评审决定予以贷款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借款国没有达到条件预定指标的情况,可视条件完成的指标和贷款项目的性质来决定是先中止贷款发放再进行条件谈判,还是仍继续发放贷款,同时与借款国进行条件的进一步谈判,这需要亚投行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来灵活性处理贷款条件的安排[14]。这样的安排不仅可以防止项目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体现出亚投行贷款条件的灵活性。

《AIIB贷款条件通则》规定了贷款协议和其他法律协议的具体条件,包括借款申请、贷款条件、项目执行、消极担保等规定。该通则第三条是针对贷款条件的具体规定,包括前端费用、利息、还款、预付款、分批付款、支付地点、货币和方式以及贷款条款转换等。其所适用的对象为银行与成员国或银行与项目实施实体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条款,体现了贷款条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与《AIIB协定》不同的是,《AIIB贷款条件通则》规定的条款并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如果任何法律协议的任何条款与该通则的任何条款不一致,则应以法律协议的条款为准。贷款协议双方可以根据意思自治选择该通则的条件安排并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稳定的能源和原料来源是其制定对外政策必要的考虑因素。亚行是日本积极谋划筹建的国际金融机构,研究表明,亚行在分配贷款时更倾向于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正是由于亚行分配贷款的资源导向型倾向,导致其长期以来的贷款出现单一化,并未很好地满足亚洲国家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亚行对能源生产与供应、水供应与卫生设施等硬件基础设施部门贷款的抽离以及对政府管理方面的倾斜脱离了当前亚洲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8]。对亚洲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才是阻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对借款国的干预性过强

亚投行的贷款程序主要体现在其决策机制方面。决策机制是多边金融机构的最核心机制,是实现其政策合法性和保障治理效率的基础。亚投行在治理结构上借鉴了上述其他多边金融机构的经验,也采取三级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亚投行的一切权力归理事会,理事会可将《AIIB协定》列明除外之外的部分或全部权力授予董事会。《AIIB协定》规定亚投行每个成员均应在理事会中有自己的代表,并任命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每个理事和副理事均受命于其所代表的成员,但副理事仅在理事缺席的情况下才享有投票权。董事会指导银行的总体业务,行使协定赋予及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利。董事会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其中九名由代表域内成员的理事选出,三名由代表域外成员的理事选出。每名董事任命一位副董事,在董事缺席时执行董事权力,董事和副董事均应为成员国国民,董事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同时,《AIIB协定》明确禁止两名及以上董事或副董事同属一个国籍,这就在治理层面为亚投行的公平运行设置了防火墙。另外不得不提的是亚投行在治理结构上设立非常驻董事会,强化了国家代表性,而且该举措有助于减轻诸如世界银行、IMF以及亚行等多边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无法解决的官僚化严重问题。理事会通过公开、透明、择优的程序,经超级多数投票(10) 超级多数投票通过是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一半的多数通过。 通过选举行长。行长须为域内成员国国民,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次。董事会主席由行长担任,但无投票权,仅在正反票数相等时拥有决定票。行长也可参加理事会议,但同样无投票权。行长作为亚投行的最高管理人员,享有很大的权力,但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亚投行通过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三级治理结构之间的层层相扣,互相制约,以力图在源头保证亚投行的正常独立运作。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学生推测,当R型菌携带大量S型菌荚膜多糖时,才可能发生回复突变。接着,针对如何验证该推测是否正确,教师引入书本上第三组实验:将加热杀死的S-Ⅲ型细菌注射入小鼠体内,小鼠不死亡。证明无R型菌存在下,单独的S型菌荚膜多糖无致死效应。因此格里菲斯做了第四组实验,将R-Ⅱ活菌+杀死S-Ⅲ菌混合物(荚膜多糖)注入小鼠体内。结果发现:小鼠死亡,在死亡的小鼠体内分离出S-Ⅲ活菌,并可稳定遗传。这说明格里菲斯的推测是正确的,由此引入“转化”的概念。教师引导学生提出解释实验结果的假说:加热杀死的S-Ⅲ型菌中含有“转化因子”,使R-Ⅱ型活菌转化为S-Ⅲ型活菌,

亚投行每个成员的投票权由基本投票权、股份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三部分的总和组成,其中创始成员投票权的设立相较于世界银行、IMF和亚行为一创新点。根据亚投行官网显示,中国目前为亚投行的最大股东,拥有26.525%的投票权,印度和俄罗斯分别拥有7.614%和5.9969%的投票权,位居第二和第三位(11) 参见亚投行官网:https://www.aiib.org/en/about-aiib/governance/members-of-bank/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13日。 。根据《AIIB协定》的规定,亚投行对于重大事项要经过四分之三也即75%投票权通过才有效,意味着中国目前对亚投行的重大事项仍享有一票否决权。这其中的意义自然不言而喻,但亚投行行长金立群表示,尽管经济体量使得中国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中国无意去行使这一权力(12) 参见《亚投行行长:中国无意行使一票否决权》,https://new.qq.com/cmsn/20160127/20160127017962,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13日。 。而且,伴随着亚投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各成员之间的投票权差距也将逐渐缩小,权力分布更加均匀,更有助于亚投行的民主化决策。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投票权也会随之不断被稀释。另外,所谓的“一票否决权”并不等于“一票通过权”,任何一个成员,在亚投行的运行框架下,均无法通过制度上的投机取巧达到自己的目的。针对长期以来世界银行、IMF以及亚行等多边金融对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干预问题,亚投行在成立之初即对此予以摒弃。亚投行的做法一方面可以解决多边金融机构沦为主导国政治工具的弊端问题,另一方面别出心裁地运作理念更有利于亚投行在多边金融机构中脱颖而出,提升自己的竞争力。《AIIB协定》明确规定,亚投行及其行长等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任何成员的政治事务,在作出决策时也不得受任何成员的政治特性影响,只能考虑经济因素。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除亚投行之外,不对任何当局负责。亚投行的规定充分体现其非政治性特征,这一点在《AIIB融资业务政策》中又进一步被重申。亚投行在贷款条件上的这些创新,主要出发点在于解决传统多边金融机构的局限性,以满足投资需求国的利益诉求。亚投行以更精简、高效的程序与运作模式来帮助借款国获得资金和技术,更好地满足投资需求国的发展要求。

二、亚投行现有贷款规则下的贷款条件分析

(一)亚投行贷款条件的实体内容

在亚投行公布的正式文件中,涉及贷款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AIIB协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主权支持贷款条件通则》(以下简称《AIIB贷款条件通则》)、《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融资业务政策》(以下简称《AIIB融资业务政策》)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环境和社会保障框架》(以下简称《AIIB环境和社会保障框架》)四个文件中。

根据《AIIB协定》的规定,亚投行的投资领域聚焦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利用其可支配资金为本区域发展事业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区域整体经济和谐发展的项目和规划”(8) 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二条。 。其中“规划”一词表明亚投行的贷款业务类型包括非项目贷款。由此可见,亚投行同世界银行、亚行等多边金融机构一样,贷款业务类型均包括项目贷款和非项目贷款。亚投行的贷款包括主权贷款和非主权贷款,贷款方式包括直接贷款、联合融资和参与贷款,贷款对象涉及任何成员或其机构、单位或行政部门,在成员的领土上经营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提供融资;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以超级多数投票通过,还可以向其他业务对象提供援助(9) 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十一条。 。根据《AIIB协定》第13条对亚投行业务原则的规定,亚投行在开展业务时应保证其从事的每项业务均符合银行的业务和财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环境和社会影响方面的政策。另外在审议借款方的融资申请时,在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的同时,应适当关注借款方从别处获得资金的能力。在提供或担保融资时,应采取风险适宜的融资条件。另外,亚投行在发放、参与或担保贷款时,应依照《AIIB协定》规定的业务原则及其他规定,订立合同对贷款或担保条件予以明确,所制定条件应保障银行收益和财务状况的需要。

AAS也能用于形成PEDOT(聚(3,4-乙烯二氧噻吩)) 膜[165-174]。PEDOT膜的制备是通过在含有N-月桂酰肌氨酸钠(一种环保型AAS)的水溶液中直接阳极氧化EDOT(3,4-乙烯二氧噻吩)。除了上述应用以外,AAS也被用于优化干洗工艺,优化后的干洗工艺使用二氧化碳且其作为手性 溶剂[175-178]。

《AIIB融资业务政策》对亚投行进行融资业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其运作以健全的银行原则为指导,规定银行应主要为特定项目或特定投资计划的融资、股权投资和技术援助等。如果有成员反对这种融资,则银行将不得资助该成员领土内的任何事业。同《AIIB协定》相似,其规定应确保其每项融资业务符合银行的业务和财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政策。另外,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银行提供、担保或参与的任何融资的收益仅用于获得融资的目的,并适当注意经济和效率。亚投行会对项目逐个进行评估,具体包括技术评估、经济评估、财务评估、环境和社会评估、稳健及财务管理评估、法律评估、采购评估、成本收益评估以及风险评估[12]。必要时,亚投行还可依赖独立第三方对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亚投行在贷款程序上采用了比传统多边金融机构更为简单的内部审核和风控系统,减少了大量的审批准备程序,只设立几个办事处。这样的制度设计诚然更利于借款国的借款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可能导致项目的非预期停工、项目成果达不到预期以及借款法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等问题。因此,亚投行在运作过程中应对贷款项目加强评估力度,以减少项目的信用风险。项目评估时还需充分了解借款国当地的政治及人文环境,避免触碰借款国的敏感神经,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另外,亚投行设立非常驻董事会是其制度上的一大亮点,可以体现其广泛的代表性,而且也能使贷款机制更加高效地运行。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种制度设计可能会导致过于考虑国家利益,从而限制项目的外溢效果,而且一定程度上会弱化项目监督效果。因此,亚投行在选择非常驻董事时要充分考虑董事的代表性和专业性。另外在项目实施阶段,可以考虑针对每一个项目设立临时监督委员会,并鼓励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

(二)亚投行贷款的程序条件

世界银行是新时期金融援助活动的中坚力量。从项目贷款到政策贷款,世界银行从援助具体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到援助具有生产目的的社会项目建设,再到援助宏观经济环境建设,把条件性作为援助杠杆[11]。自IMF发起的第一代条件性到世界银行的第二代条件性,多边金融机构从关注借款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了以帮助借款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援助目标的制度建设,而不再仅仅满足于暂时性地缓解借款国的收支困难。这就为世界银行对借款国的制度干预埋下了伏笔,而且实践证明确实走向了这条道路。而贷款条件的设置是否合法的解释权在国际金融机构,这就使得贷款条件被认为违法的可能性很小。世界银行和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性,尤其是政治色彩相对浓厚的“公共部门改革条件”和“金融和经济改革条件”,在观念上植根于这两家机构与美国财政部达成的以财政节俭、私有化和市场自由化(放松监管)为支柱的所谓“华盛顿共识”,理论基础则是片面强调市场作用的“新自由主义”[12]。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银行和IMF职能交叉范围的扩大,两个组织之间经常会出现贷款组织规定借款国如果未能遵守或履行在另一贷款组织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时,则视作借款国违反本贷款组织贷款协议的规定,这也被称为贷款交叉条件。贷款交叉条件更多是出现在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中,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借款国的干预性。另外,尽管IMF的贷款条件有且情况下也反映借款国的国内政策,但多数情况下,IMF经常强加给借款国化解危机却效果甚微的长期政策,表现出对借款国经济主权的挑战。以至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IMF通过过分严苛的贷款条件迫使借款国进行各项改革,实际上充当了一种“世界经济警察”的角色。而IMF的此种做法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IMF自身也承认这一做法的弊端。在1998年IMF发表的一份报告中称:“IMF 在未能充分掌握受援国金融状况的情况下,不恰当地要求它们实行过分的财政紧缩政策和金融改革,结果使这些国家的经济衰退加剧”[13]。一个国家合法的政治机构应当决定该国的经济结构和它的性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能因为该国急需短期资金援助就迫使其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10]

亚行和世界银行及IMF类似,其条件性同样主要体现在政策贷款方面。亚行政策贷款的附加条件繁多,甚至高于世界银行的近年水平。受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影响,亚行的贷款条件表现出干预借款国的国家构建及对国内外经济的管理能力,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政策渗透目的。另外,从亚行的贷款额度分配来看,借款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将会影响亚行的贷款额度,这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亚行的干预性特征。

三、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

(一)亚投行贷款条件的自我提升

国家利益是决定一个国家加入亚投行的内部动因。亚投行作为打破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传统多边金融体系的切入点,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寄予厚望。亚投行自成立以来发展势头猛进,已获得国际三大信用机构的3A最高信用评级,使各成员国更有信心相信亚投行的发展前景。如前文所述,亚投行的贷款条件相较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作了一定的创新,使其更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更有利于国际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但这一创新也并非尽善尽美,在看到亚投行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需要思考亚投行贷款规则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贷款条件对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要求在《AIIB协定》第13条中有所提及,但相关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AIIB环境和社会保障框架》中。根据《AIIB环境和社会保障框架》的规定,亚投行应对项目逐个进行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调查方式要适应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并与项目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程度成比例。若经尽职调查后,亚投行认定项目存在潜在的负面环境风险和影响,则客户将被要求针对这些风险和影响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估,并需要制定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减少、缓解、抵消或补偿。另外,《AIIB环境和社会保障框架》所附的“环境和社会排除清单”明确规定了禁止亚投行在明知情况下仍提供融资的项目范围。这些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借款方走上以牺牲环境或公民权益为代价的老路,不仅对借款方有益,而且有助于保障人类的整体发展。

IMF的宗旨之一就是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援助,以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调(7) 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条。 。作为IMF发放贷款的前提,借款国必须承诺满足IMF提出调整要求,这就是自IMF成立以来就存在贷款条件性。贷款条件通常包括属于基金责任核心领域的宏观经济变量和结构性调整措施[9]。IMF衡量是否批准借款国的借款请求时,主要考察成员国提交的计划是否符合IMF的规定和政策并且它是否将会得到执行。长期以来,IMF的贷款条件主要考虑的是危机国的外部经济均衡,同时总是从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出发,鼓励各国经济开放和金融自由化。另外,IMF一直认为持续性财政赤字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引起的过度需求。这就导致任何通过IMF融通资金弥补国际收支赤字的借款国,均须采取紧缩性财政货币政策。面对金融危机,IMF的传统做法就是引导借款国紧缩国内信贷和货币供应以及削减预算赤字,实行经济金融自由化和市场开放,整顿国内金融的体系。例如在2009年的希腊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中,面对希腊政府的求助,IMF提出的一揽子救助计划就是采取了削减政府开支的方法。该计划虽获得了希腊政府的接受,却引起了民间数万民众的集体抗议。同时,IMF在20世纪90年代的贷款实践中,面对俄罗斯、韩国和泰国的贷款请求,对不同国家采用了包括私有化、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等几乎一致的贷款条件。尽管这些国家经历的是不同的危机:俄罗斯需要从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结构性调整;泰国面临巨大的财政赤字;韩国面临的则是暂时的清偿力不足[10]。从IMF几十年来的贷款实践可以看出, IMF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贷款条件,使得有些情况下不但对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帮助不大,甚至还导致成员国经济的衰退。

夏冰折回去,向出门右手方向前行。在花木丛中走了几步,便看到一处单独的两层小楼,小楼被大树环抱,极不显眼。再往前走,是一片花园,头顶是一条空中走廊,走廊的尽头搭在高高的围墙上,那里有一座平台,平台上隐隐有灯光。

Physical Description:The vase has a reticulated exterior and an independently revolving interior.A small vase is set inside,the neck of which links with the exterior so it can rotate.The small vase has famille rose against white glaze.

亚投行贷款条件坚持非政治性以及对环境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要求,符合国际社会对多边金融机构的期待。亚投行应该立足当前的高标准要求,以发展的眼光更好地设置贷款条件,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考虑贷款条件设置的动态性,针对不同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最符合要求的调整。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也要做好项目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另外,可以探索建立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亚投行运作的良性循环。

2000多年后的今天,在这片具有改革基因的土地上,又一位成功的改革家脱颖而出。邯郸市中心医院院长张学强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打破了思维固化的藩篱,仅用三年时间,新上系统10多个,系统改造100多项,业务流程再造20多个,分批实现了行政办公无纸化、门诊业务无纸化、住院业务无纸化,全部实现无纸化医院目标,成为河北省首家全面开展“无纸化”的医院,其信息化综合能力在国内处于一流行列。

(二)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模式构建

在传统的国际金融体系中,发展中国家话语权缺失,再加上发达国家把多边金融机构作为政治渗透的工具,从而造成严重的利益分配失衡。亚投行作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深度参与管理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实践,在国际金融体系变革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亚投行的成立即是为了打破原有的国际金融体系格局,充分发挥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实现利益的再分配,从而促进建立良好的国际金融新秩序。传统的国际金融体系尽管在几十年来的发展中不断被质疑,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呼声更是有增无减,但应清楚地看到以世界银行、IMF以及亚行等为代表的多边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巨大成效。亚投行作为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话语权的重要突破,其在国际金融治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认为亚投行将取代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则过分夸大了亚投行的作用,至少亚投行目前还缺乏足够的能力。而且我国正是在传统金融体系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彻底颠覆传统的金融治理体系并非明智之举,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国也曾明确表明,亚投行对传统金融治理体系更多的是调整和优化作用。针对国际社会对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之间到底是互补还是竞争关系的争论,本文认为亚投行的发展势在必行,且不可逆转,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就,这些都有目共睹。所以,无论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只有互相合作,协同发展,才能使彼此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实现共赢。

协同理论最早是由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Hoken)于1974年创立。根据该理论,在一个大的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合作,将达到“1+1>2”的效果。基于协同理论的视角,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可看作是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子系统,为了实现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变革,这些多边金融机构应当联合起来,走协同共益发展之路。例如,对于资金需求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亚投行可以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进行联合贷款。这一点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尤为明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缺口大,已成为限制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面对如此之大的资金缺口,不是任何一个多边金融机构单靠自身的力量能够承担的,这就需要以联合融资的方式来进行贷款。但需要指出的是,亚投行相比传统的多边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的设置上不会认可传统多边金融机构设置贷款条件所依据的“华盛顿共识”,也不会对借款国施加严苛的干预条件。因此,亚投行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亚投行已和世界银行、世界银行下属IFC、亚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进行了联合融资项目。亚投行作为一个全新的多边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的风险,比如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风险,道德风险,项目中断风险等,而世界银行、IMF以及亚行等多边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项目运作经验。因此,亚投行在执行贷款审批项目上,可以与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一套共享的黑名单系统,实现征信体系数据信息的开放及共享,有助于亚投行对贷款项目风险的了解与掌控。除了征信信息共享之外,其他信息和知识的共享也非常重要。实现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有助于消除重复劳动,减少成本消耗,也有助于数据的核实与对接,避免误差与偏见[15]。传统多边金融机构贷款模式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而亚投行则处于起步阶段。亚投行一方面需要遵守已有的国际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传统规则体系中走出一条创新之路。这对亚投行和传统多边金融机构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两者之间需要优势互补,走出一种协同发展的新模式。

4.休闲时间“自由化”。网络方便人们利用点滴时间,在日常工作、学习之余,冲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休闲活动。“鼠标一点”就可以在网络平台自由、平等选择休闲时间,进行各类休闲活动,突破现实休闲中的种种限制性因素,改变传统某些休闲项目被动、被支配、被监控的状态,它使人们更能切实做到解除体力上的疲劳,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更为重要的是在网络空间里人们更容易达到休闲的状态,实现工作、学习与休闲无明显界限的和谐理想状态。

四、结语

以世界银行、IMF以及亚行为代表的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们在消除贫困、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历史上经历的多次金融危机来看,这些传统的多边金融机构所暴露的弊端已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亚投行作为以中国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提升其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话语权的重要载体,从成立之日起便承担了太多的期望。自亚投行2015年正式成立至现在已走过了三年的时间,在这三年里,亚投行在众多质疑声中顽强地成长,始终坚持非政治性的贷款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和社会保障要求,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对其运作规则进行了突破性创新。应该注意,亚投行的贷款条件的创新虽然更多关注借款国的利益诉求,但容易使贷款项目引发不确定性风险。因此,亚投行在坚持创新的同时,应立足当前,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地完善其运作制度。另外,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在多年的发展中虽然出现很多弊端,但同时也积累了成熟的运作经验,这正是亚投行所缺少的,而亚投行的创新方式也将为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带来发展的新思路。所以,两者之间需要构建一种协同发展的新模式。这样不仅避免了各个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可以优势互补,实现更大的共赢。

参考文献:

[1]TonyKillick,Aid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olicy Change,Overseas Development Institute,1998:6.

[2]Krahmann,E.American Hegemony or Global Governance? Competing 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J].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2005,7(4):531-545.

[3]Peet,R.Unholy Trinity:The IMF,World Bank,and the WTO[M].London:Zed Books,2009:37-38.

[4]赫德森.金融帝国:美国金融霸权的来源和基础[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5]王萍.论IMF贷款条件性改革动向对亚投行的发展启示[J].经济纵横,2016(5):127-133.

[6]Michael Mussa,James M.Boughton and Peter Isard ed.,The Future of the SDR in Light of Changes in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99.

[7]Ambrose & Muchhala,Fruits of the Crisis Leveraging the Economic Crisis to Secure Development Resources and Reserve Reform,2010,European Network on Debt and Development.

[8]张恒龙,赵一帆.亚行贷款分配决定因素的考察及其对亚投行的启示[J].世界经济研究,2017(4):22-32,134.

[9]温树英,冯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39-44.

[10]Martin Feldstein.Refocusing the IMF[J].Foreign Affairs,1998,77(2).

[11]John White.Regional Development Banks:The Asian,African and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s[M].Santa Barbara:Preager Publishers,1971.

[12]廖凡.比较视野下的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J].法学杂志,2016(6):22-30.

[13]张磊.关于IMF援助条件的本质辨析——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为视角[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3-36,43.

[14]孟于群.“一带一路”之亚投行贷款条件的设计理路[J].江西社会科学,2018(2):174-182.

[15]赵骏,金晶.亚投行与现有多边开发银行的关系定位、澄清和协调[J].太平洋学报,2017(5):23-33.

Research on Loan Conditions of AIIB

CHEN Yun-dong1,SONG Zi-wen2

(1.2. Law School,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4, China)

Abstract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played an indelible role in eradicating poverty and promoting worl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oan conditions are the precondition for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issue loans. Traditional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presented by the World Bank, IMF and ADB, have limitations in terms of loan conditions, such as insufficient independence, lack of flexibility and excessive interference to the borrower countries. On the other hand, AIIB has found a path of innovation on the premise of complying with international rules. Even so, the loan conditions of AIIB are not perfect, and still need to constantly improve itself in practice. In the existing global financial governance system, the AIIB and traditional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eed to build a new model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so as to complement each other and achieve win-win results.

Key words :AIIB; loan conditions; multilateral financial; synergy theory

DOI :10.16614/j.gznuj.skb.2019.04.018

收稿日期: 2019-02-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研究”(17BFX013)阶段性成果;本研究成果得到了云南大学法学院微行法律基金项目的资助。

作者简介: 陈云东(1962—),男,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宋子文(1993—),男,河南洛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9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33X(2019)04-0151-10

责任编辑 孙 智 英文审校 孟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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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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