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制度_民主集中制论文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制度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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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要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伴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出现和发展逐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的战斗力量,也就在于严密的组织。而要严密地组织起来,靠的就是民主集中制。马克思、恩格斯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建人,在他们组织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列宁则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科学概念。他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写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章程》,并把实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各国共产党参加第三国际的条件之一。从此,民主集中制便成了无产阶级政党公认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1927年6月通过的党章第三次修正案, 首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从那以后,我们党的历届党章都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性运用民主集中制,制定了正确规范党内生活,处理党员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领导与被领导、纪律与自由、权力与监督等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上的鲜明特征和优良传统。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使民主集中制成为国家机构的根本制度。正如邓小平多次指出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的传统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优越性”。

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毛泽东同志曾经把它提到很高的原则高度来看待,强调是不是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是要社会主义还是要资本主义,是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问题。“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邓小平同志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但脱离人民群众,脱离党员群众,而且上级脱离下级,甚至在同级里也势必造成少数人或个人脱离多数,少数人或个人专断局面。”同时还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这些论述阐明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极端重要性,含义十分深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沉痛的教训。作为党的干部,不管职务有多高,本事有多大,如果违背了民主集中制,脱离了集体领导,都难免犯错误。对于这一点,各级党委成员尤其是正副书记,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绝不能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当作一般的问题来对待。有的同志资历比较老,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比较长,经验比较多,有不少长处。越是这种情况,越要注意尊重班子里的其他同志,切忌自以为是。不能搞“谁资格老谁说了算,谁职务高谁说了算,甚至谁霸道谁说了算”。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只有树立很强的民主集中制观念,才能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要正确坚持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首先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这种概括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阐明了民主与集中的相互关系。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范畴来说,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毛泽东早就说过:“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广泛的民主作基础,正确的意见集中不起来,党员群众没有积极性,这种集中只能是空的、虚假的。只有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的集中,才是正确的集中,有权威的集中。另一方面,民主又是受集中制约,在集中指导下进行的。集中是民主本身的要求。因为只有在集中指导下,民主才有正确的方向,党组织和党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没有集中就形不成统一的意见,什么事情都难以办成,民主也就不能实现。因此,当我们强调发扬民主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当我们强调集中时,也一定要注意以民主作基础。不能片面强调民主或片面强调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反对个人专断、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两种错误倾向,必须克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

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和程序办事。特别是一些年轻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讲话和文章,学习党章、《准则》、《军队党委会条例》等,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和程序。有几点特别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对部队建设的重大问题,诸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工作的计划、规划,干部的任免、奖惩,大项经费开支等,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二是对重要问题,特别是涉及全局和部队长远建设的问题,要走群众路线,经过机关业务部门充分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再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实践证明,凡是这样做,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文件就比较符合实际。三是党委开会之前一定要做好准备,把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发给各个委员,让大家充分思考和酝酿。对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正副书记要事先通气和商量,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四是党委会上要有良好的民主空气,让大家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正副书记要让大家把话讲完,不要过早地作结论,遇到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商量后再议,但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五是要严格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对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首长分工积极负责地抓好落实。属于军事方面的工作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副职对主官负责。任何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党委提出,但在执行中不得态度消极,更不能自行其是。当然,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和程序不仅仅是这些,但是从实践的经验来看,这几个方面真正做好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能够在党委内部得到较好地贯彻,就能够减少意见分歧,增强党委成员思想的统一和行动的一致。

严格纪律,加强监督,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严格纪律是要严格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我们通常讲的“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是保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建立和正确处理党内正常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的根本组织纪律。“四个服从”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其含义是:全体党员、全党各个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最高领导人)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修改或否定作为全党意志体现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如果没有全党服从中央这一政治纪律,全党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党就会丧失战斗力,就不可能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实现历史重任。“四个服从”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无论是在党的选举活动中,还是在党的决策工作中,都必须严格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党中央的权威,就在于它代表着全党的多数,执行多数人的意志。党的上级组织的权威,也在于它代表着比下级组织更大的多数。“四个服从”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有其特定内容,相互间又有内在联系,构成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它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整体利益。坚持“四个服从”的原则,对于建设一个集中统一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

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党内监督包括许多方面,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逐步把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首先,党委内部要加强互相监督。这是最重要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对领导人最重要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书记、副书记对委员要监督,委员对书记、副书记要监督、委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和其它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不能碍于情面听之任之。平时不提醒,到时算总账,那是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表现,对同志对工作都不利。其次,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经常主动地听取本级机关和下级的意见和建议,党委还要按规定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参加支部和小组生活,汇报思想,不能当特殊党员。再就是,上级党委必须加强对下级党委的监督。要改变过去一些单位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的问题,适时地进行检查讲评。同时,要发挥各级纪委的监督作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好、缺点毛病较多的同志,上级领导要找其谈话,进行帮助。对下级党委不但要管工作,而且要管思想、管作风。要通过多方面检查和监督,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保证各级党委的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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