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质量_人大代表论文

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质量_人大代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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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除了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外,在闭会期间还要组成小组,进行活动、行使法定职权。这是人大代表职权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各省还根据代表法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代表活动的内容、次数和天数等。如省级代表每年活动一般不少于两次、15天时间,市级以下代表一般每年活动3至4次、10天左右,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安排必要的代表活动经费。现在关键在于如何开展活动,如何提高活动质量。

一、衡量代表活动质量的标准。代表活动的质量实质上就是代表活动的效果。现在有不少同志认为当前代表活动的效果不明显,从而对参加、组织代表活动失去热情,甚至丧失信心。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代表活动形式和内容,准确把握评价代表活动质量的客观标准。综合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代表法规定,代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为: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交流代表活动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近年来,各地在代表活动方面又有了一些新的创新。如对政府及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等活动。从上可以看出,代表活动的性质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为了提高代表自身政治、法律素质而进行的学习活动,了解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活动,为了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要求的调查研究活动,为了推进政府和“两院”工作的监督活动。总之,活动的宗旨是为了发挥代表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作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很显然,活动的性质决定了活动反映出来的效果只能是间接的、渐进的和长远的,不具有人代会通过决议决定时的严肃性,更不会像党委政府的决策文件、会议部署那样,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我们在评价代表活动质量时,不能要求它等同于人代会的效果,更不能奢望每一次代表活动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重大的决定性影响。因此从法律法规要求和我国政治体制现实情况看,成功的代表活动可能达到的效果应该是:参与者有所收获,被监督者有所触动,被视察单位工作有所推进,在社会上有所影响。这个标准还不能要求每一次、每种类型的活动都同时具备。明确了评价标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可以避免走向好高骛远、好大喜功和妄自菲薄、不思进取的两个极端,从而振奋精神,脚踏实地,努力争取更好的效果。

二、代表活动质量不尽人意的成因。按照上述标准,我们不难看出,各地、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是有质量、有效果的,有的甚至质量较高、效果很好。但毋庸讳言,有的代表小组有时组织的活动确实存在活动选题针对性不强、代表参加率不高、活动准备不充分、活动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究其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兼职代表的非专职性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向心力。我国实行的是代表兼职制度,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成绩的突出人物,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考虑到广泛性而被推荐的人员,他们更多感到的是荣誉,而对参加代表活动、行使代表职权,主观上无热情,客观上无精力。特别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多的是服从于本职工作,因而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向心力,时常出现活动参加率不高,所提建议质量不高,甚至活动时一言不发、一点意见没有的现象。

二是代表活动成果的不显著性难以激发代表的内在动力。由于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集体性原则,决定了代表在活动时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活动的成果只能是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反映出来。而代表建议的办理要经过若干环节,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办理结果。特别是有些承办部门,对代表闭会期间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因而在办理的效果上不甚明显。这挫伤了代表参加活动、提出建议的积极性,使代表失去了参加活动的内在动力。

三是代表行为的非约束性难以形成参加活动的驱动力。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作出了比较严厉的规定,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将终止其代表资格。而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不作为表现,没有提出相应的惩戒规定。这使部分代表意识不强的代表,缺少参加活动的驱动力,常因各种原因而缺席。另一方面,因为人大代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没有形成紧密的委托关系和联系渠道,选民、原选举单位对其当选代表后履职情况不了解,对自己选出的代表的“不代表”行为缺乏监督,代表没有责任感、危机感,失去了积极参加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的外部驱动力。

四是领导干部代表的不确定性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亲和力。由于职务性的安排,一些领导干部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有的干部代表只是为了在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亮个相,有的企业领导仅把代表当“护身符”,没有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对代表活动不够重视,常常借口工作忙而不参加活动。有的来去匆匆,有的随意取消活动,有的甚至对以普通代表身份参加活动而感到没面子,有的一年甚至一次都未参加过活动。明显与非领导代表形成隔阂,产生了消极影响,难以形成代表组的凝聚力,代表活动失去了亲和力。

以上这些成因,有些是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造成的,更多的是各有关方面在主观上努力不够所造成的。这也为我们今后改进代表工作、提高代表活动质量提供了可能。

三、提高代表活动质量的有效途径。根据存在问题的成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应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1.统一认识,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将提高代表活动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代表工作是整个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组织代表活动,提高代表活动质量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来抓。常委会各个工作部门都应该形成一种共识:我们都是接受人大代表的委托而开展工作的,我们工作目标的确定,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应该按照人大代表的意志办事。而高度重视、积极参加、认真组织代表活动,既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我们做好部门工作的动力和源泉。因此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要安排一定的代表活动,根据代表关心的热点和希望解决的重点问题,确定全年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在检查、视察、调查时,要邀请代表参加活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时,要组织代表活动,邀请代表参与。总之,要将参加、组织代表活动作为常委会及其部门开展工作的载体和基本方式方法。

2.各方动员,充分调动代表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一是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的有关业务知识。通过学习,逐步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养成自觉参加代表活动的良好习惯和行使职权的必备素质。特别是要做好领导干部代表的工作,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肩负的历史使命,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和履行职责的义务观念,正确处理好领导干部和普通代表的关系、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努力从繁忙的本职工作中挤出时间和精力,参加代表集体活动,领导个人也可以普通身份到群众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增强支持代表活动、接受代表监督的自觉性。被视察单位要做到热情接待,如实汇报;建议承办单位,要像办理会议期间的建议那样,认真办理代表在活动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从而激发代表参加活动、行使权力的积极性。三是代表所在工作单位,要及时帮助代表解决参加活动时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使代表们既感受到当代表的自豪,更感受到参加活动、行使职权的方便。四是宣传、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代表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支持、服务代表活动的良好氛围。

3.积极努力,进一步做好代表服务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的同志,应该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牢固树立为代表服务意识,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帮助和指导各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在充分发挥代表组长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强指导工作。年初及时与代表组长、联络员沟通,确定代表小组全年的活动次数、内容、方式和地点;年中做好督促和提醒工作,确保计划得到实施;年终结合评比做好总结工作。二是积极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要与代表组长商讨详尽的活动安排,在议题的选择、法律法规的掌握、代表的通知、交通住宿的安排、年老体弱代表的照顾、被视察单位的联系、代表的发言、活动的总结、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工作等方面,做到精心准备,环环相扣,一丝不苟。三是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整个代表活动质量。代表工作部门要及时发现活动搞得好的代表小组,进行培植提高,并做好总结工作,然后通过刊物、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推广介绍,使其他代表小组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四是不断创新,努力开拓代表活动的新途径。要认真学习、借鉴各地包括外地代表活动中出现的好形式、好做法,使代表工作常做常新,充满生机活力。

4.健全机制,激发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内在政治热情。一是把好代表“进口”关。人大换届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既要照顾到方方面面,更要考虑到代表参政义政的热情和能力,不要把人大代表作为荣誉职务来安排,也不要把人大代表作为“护身符”来使用,从源头上为提高代表活动质量把好关。二是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代表法,增补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法定义务,以及对不作为表现的惩戒条款。对一定时期内未参加活动、未提出过建议,未能履行“代表”义务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三是建立代表活动评估考核机制。代表工作机构要建立代表活动台账,对每一位代表参加活动的次数、所提建议的数量和质量,逐一进行评估。年终向代表本人、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公布。四是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组织代表定期回选区和原选举单位述职,汇报自己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情况,让选民了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怎样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五是大力表彰先进,敢于鞭策落后。通过“评先创优”等形式,对代表活动搞得好的小组和代表个人,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对后进的小组和代表个人,进行批评和戒勉,真正达到鞭策落后的效果,从而不断提高代表活动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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