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支持“三农”的补偿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农论文,机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为什么要建立金融支持的补偿机制
(一)农业部门内部因素:金融成长的外生性决定了金融资源的匮乏
从理论上考察,在刘易斯的古典模型中,落后经济中的农业部门只是一个维持生计部门,它只为经济发展提供劳动贡献,而不提供储蓄贡献,两个部门是由过剩的同类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工业的流动而不是由储蓄的转移相连结的(刘易斯,1954)。在这一模型中,农业部门被排除在金融贡献的行列之外,资本或储蓄贡献只是非农业部门的职责。刘易斯模型的困扰点在于,对农业部门内生的资本形成和储蓄能力估计不足(同时高估劳动供给能力),对非农业部门资本形成的期望值过高,而且忽视了两部门间必然存在的金融资源流动对整体资本形成的重要影响。随后理论界提出了一些补充模型,对该模型的不足之处作了相应的修补和扩充,但其根本思想是基本一致的:在落后经济的条件下,农业部门的资本形成或者金融成长,基本上是由非农业部门资本形成推动的结果,因此农业部门不拥有独立的金融成长因素,农业部门的金融成长将是外生的,而不是内生的。
如下图所示,农业部门在经济落后阶段,金融成长水平相当低,并且远远低于工业部门金融成长水平。随着经济逐步发展,农业部门逐步脱离金融成长内生缺陷,到经济发达时期,农业部门的金融成长同工业部门一样具有内生性,最后形成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金融成长的整合趋势,其发展就使得农业部门不会缺乏金融资源。
在我国目前,经济尤其是农业部门经济还比较落后,基本满足刘易斯模型中的前提条件。可见,我国农业部门金融成长具有明显的外生性和内生缺陷。那么在市场条件下,农业部门发展必然缺少足够的金融资源。
(二)利益短缺:形成农业部门有限金融资源的转移
发展中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即落后的农业部门和较为发达的工业部门并存,我国经济就具有典型的二元性。这种二元性中最重要的是技术二元性,即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有着不同的生产函数。技术二元性直接表现为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在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即在其他要素均一致的条件下,等量金融资源在工业部门创造的收益高于在农业部门所创造的收益,这种利益差异就表现为农业部门的相对“利益短缺”。受获取最大化利益的内在驱动,加上农业部门“利益短缺”的存在,金融资源必然要向工业部门倾斜,农业部门原有的有限金融资源同样也会向工业部门转移。
(三)资本贡献:农业净剩余转化为金融资源后的流出
在工业化进程尤其是工业化初期阶段,最稀缺的要素是资本,而农业部门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非农业部门扩张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本,即资本贡献。从我国过去及目前情况看,农业部门金融资源净流出的主要原因是存在严重的“价格扭曲”亦即理论界通常所说的“剪刀差”现象,一方面促进了非农业部门的金融资本形成,同时这种资本形成削减或剥夺了农业部门金融资本的形成基础。
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农业发展比较落后的中国,农业部门由于先天原因造成内生金融资源的严重匮乏,受市场机制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影响,使得农业部门有限的内生金融资源向非农业部门转移,同时农业部门通过金融资本贡献更加加剧了本部门金融资源的严重不足。正因为如此,必须建立金融支持的补偿机制,促使金融资源向农业部门转移。
二、内容:建立什么样的补偿机制
金融支持问题,实际上就是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问题,即通过市场外手段将金融资源向农业部门配置。支持手段实际上是一种矫正手段,即通过非常手段将目前非市场条件矫正为资源市场配置所需的市场条件。维持这样一种金融支持体系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补偿机制,以支撑这种金融支持体系。
(一)利益补偿
与工业部门或服务行业相比,农业部门生产率较低,相应地,金融资源在农业部门所获利益也较低,为保持金融资源在农业部门的配置,有必要人为增加这部分利益,即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从目前情况看,金融主体利益补偿不能通过农业部门弥补,而应通过国家公共部门来补偿。目前对向农业部门提供金融资源的金融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补偿利益:一是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间接增加支持农业部门的金融主体的既得利益,鼓励其持续支持农业部门;二是降低农村金融主体存款准备金率或提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利息率,增加其资金运用规模和利息收益;三是在农业领域发行中央银行贴息的金融债券;四是消化农村金融主体的历史包袱。
(二)风险控制补偿
风险控制补偿包括业务风险控制和个人风险控制的补偿,业务风险包括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补偿存量风险控制的途径有:一是通过国家公共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来消化金融主体尤其是农村金融主体的历史包袱;二是国家尽快偿还过去拖欠农村金融主体的贴息;三是剥离因政策性原因在农业部门形成的不良资产,或通过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这部分不良资产。补偿增量风险控制的途径有:一是农业部门领域的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业部门贷款担保机构,对农业部门的金融支持提供担保,控制这种金融支持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二是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农业部门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金融支持的持续性。个人风险控制的补偿,主要是指个人责任追究问题。由于经营风险和信贷风险的存在,各级金融部门均实行了严格的层层责任追究制度。正因为农业部门生产的不确定性和更大风险的客观事实,有必要对金融支持所形成的风险区别对待,即适当放宽个人责任的追究,以消除个人在金融支持上的后顾之忧,当然这种个人风险控制的补偿并不是鼓励随意向农业部门投入资金。
(三)资源引导补偿
在分析资源引导补偿机制之前,有必要先了解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金融支持方式。在我国目前经济结构发展的实际状况下,解决“三农”问题,金融支持应坚持政策金融支持为主、农村合作金融支持为辅并鼓励商业金融支持的支持方式,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逐步完善,尤其是农业部门生产率逐步接近或达到工业部门生产率时,金融支持方式就转变为商业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支持为主、政策金融支持为辅,政策金融主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建立资源引导补偿机制,要充分考虑金融支持方式。在农业发展落后阶段,对于引导农业领域金融主体尤其是政策性金融主体发挥金融支持作用的补偿,应坚持国家补偿原则,即这部分金融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政策,将资源投入农业领域,风险由国家承担,损失由国家弥补,经营能力由国家补充。对于引导非农业领域金融主体即商业性金融主体发挥金融支持作用的补偿,应坚持国家补偿为主、金融主体内部补偿为辅原则,即商业性金融主体利用农业领域内生金融资源发挥支持作用时,应坚持国家补偿,享受政策性金融的同等待遇;若利用农业领域外生金融资源发挥支持作用时,应坚持国家补偿和金融主体内部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即风险、损失、经营能力弥补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措施:如何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
上面已经提到,在我国目前农业领域发展和农业领域金融主体发展的实际情况下,对农业领域的金融支持,是以政策金融支持为主,辅之以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并鼓励商业金融支持。真正建立并维持这样的支持体系,重要的是如何建立并维持支持的补偿机制。
措施之一:完善农业领域金融体制改革
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主要体现在农业领域金融主体身上,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完善农业领域金融体制改革,明确各金融主体职责。一是重组农业领域金融体系,形成“三农”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将其他所有金融机构都纳入这三类机构,具体做法如下: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体系维持不变;鉴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指工行、中行、建行)目前发展均呈停滞状态,并按政策规定也需要逐步收缩,可以将这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一并纳入农业银行,由于农业银行作为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已经脱离了农业概念,所以农业领域重组后新形成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独立的地方商业银行,脱离现有的农业银行。通过改革,使得农业领域金融体系发展为政策性机构、合作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并存的三农金融机构。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的规定,首先将农村信用社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其次,对不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改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社,可以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不符合条件的,继续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经营。
措施之二:行政固定内生金融资源
根据金融成长的内生原理,农业领域金融成长的真正要素存在于本领域的经济流程之中,建立金融支持的补偿机制,必须保证农业领域的内生金融资源在本领域的广泛使用。在目前市场手段无法调节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政府强制手段保证内生金融资源的本土使用,即在农业领域通过立法形式行政固定内生金融资源。这种行政固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本地内生金融资源的本土使用,即本地农业领域金融主体聚集的金融资源,按照上述补偿方式,必须用于本地农业领域的投资。一旦本地内生金融资源超过本地金融需求,可以将这部分剩余的资源转存于当地中央银行,以实现保值增值,为今后的农业领域资金需求储备资源。二是剩余内生金融资源可以在不同地方的农业领域相互调剂使用,即内生金融资源不足地区的中央银行可以从剩余内生金融资源的中央银行拆借资金,转借给当地农业领域金融主体,再投入当地农业领域。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保证农业领域内生金融资源在农业领域的内部循环,即保证了补偿机制的资源基础,同时可以促进农业发展,为金融支持的持续奠定基础。在目前“三农”金融主体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吸收的农业领域金融资源大部分采用上存方式被转出,脱离了农业领域,这部分金融主体基本上只承担一个中介职能,即聚集金融资源后,转存至其上级单位,这部分原本属农业领域的金融资源基本上投资于大中城市。针对这种状况,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控制农业内生金融资源的大量转出,并通过利益补偿等方式维持内生金融资源的本土使用。
措施之三:固定并扩充补偿来源
在农业发展相对落后时期,金融支持的补偿并不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激励。要保证金融支持的补偿的可持续性,必须确保补偿来源的相对固定和持续增加,国家必须固定并持续扩充补偿来源。笔者认为,当前国家固定和扩充补偿来源,主要应抓好两种途径:一是固定和扩充绝对量的补偿来源,对于国家财政,建立补偿专项基金,并适当予以扩充,可以通过投资手段实现保值增值,对支持农业领域的金融主体按照支持规模进行补偿;对于中央银行,建立支持发展机制,即每年向支持农业领域的金融主体固定发放一定规模的低利率再贷款、再贴现或允许该主体发行一定规模低利率的金融票据,并根据金融支持程度适当扩充再贷款、再贴现或低利率金融票据的规模。二是对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适当补充资本金,鼓励从事低风险的投资业务,实现保值增值,提高担保能力。
措施之四:分步实施补偿
在我国经济目前发展状况下,没有必要也没能力大规模大范围地对支持农业领域的金融主体进行补偿,如有能力,就没必要建立补偿机制,直接就可以支持农业领域的发展。所以必须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同金融支持实施补偿。首先必须确保对支持农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偿,一旦出现风险,造成损失,国家财政必须及时弥补损失,鼓励金融支持的持续;其次保证对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补偿,这种补偿主要不是采用直接的利益补偿方式,而主要是发挥担保机制作用,控制金融支持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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