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范畴的哲学分析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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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36(2008)01-0008-06

“价值”既是哲学领域的重要范畴,又是经济学领域的基本范畴,更是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那么,到底什么是“价值”呢?人们站在不同的层次和角度给予了不同的回答,正是这些不同的理解,造成了我们理论研究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该范畴进行详细的考察。

一、哲学“价值”范畴的历史演进考察

“价值”是哲学的基本范畴,其最初在经济学中使用,指的是商品交换中那个内在的共同的东西。其拉丁语词源valere,在14世纪进入英语,到19世纪,新康德主义者、叔本华、尼采等在其哲学中,扩张了该术语的意义,发展为哲学术语中的一个专门概念,据此以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学说即价值论或价值学开始得以系统发展[1,2]。

但价值理论的研究却不同。把价值论作为哲学主题研究有两次凸现:一是古希腊人类学时期,“是苏格拉底第一个将哲学从天空召唤下来,使它立足于城邦,并将它引入家庭之中,促使它研究生活、伦理、善和恶”[3]364。二是19世纪中叶形成了价值哲学,价值成为以洛采为开创者、以文德尔班为领袖的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核心概念。正如文德尔班所说:“哲学只有作为普遍有效的价值的科学才能继续存在。哲学再也不能再跻身于特殊科学的活动中。……哲学有自己的领域,有自己关于永恒的、本身有效的那些价值问题,那些价值是一切文化职能和一切特殊生活价值的组织原则。”[4]927

那么,“价值”范畴的词源学含义是什么呢?马克思引用夏韦《试论哲学词源学》一书,对“价值”一词进行了考察。认为,“价值”一词,相当于value(英语)、valeue(法语)和wert(德语),这些词由古代梵文和拉丁文演化而来。

“梵文wer的意思是‘掩盖、保护’,由此有‘尊敬、敬仰’和‘喜爱、珍爱’的意思。从这个词派生的形容词wertas是‘优秀的、可敬的’意思;哥特文wairth,古德文wert,盎格鲁撒克逊文,weorth,vordh,wurth,英文worth,worthy,荷兰文waard,waardig,德文weft,立陶宛文wertas(‘可敬的,有价值的,贵重的,受器重的’)。

梵文wertis,拉丁文virtus(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哥特文wairthi,德文Welt。

梵文wal的意思是‘掩盖,加固’;[拉丁文]vallo(用堤围住,加固,保护),valeo(成为有力的,坚固的,健康的);vallus一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东西,valer是力量本身。’由此有[法文]valeur,[英文]valueo”[5]327 可见,从词源学上看,价值就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

较早使用“价值”一词的是西方价值哲学流派。德国价值哲学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威廉·文德尔班解释说,价值是哲学为世界立法的“规范”。价值就是“意味着”,就是具有意义。我们就是借助于这种意义,才能构造出科学知识和文化的对象,即客观世界[6]104。培里认为“价值可以定义为客体对于评价主体的关系”,这个作用或关系就是兴趣,他说“客体的价值在于它对于兴趣的关系”,因此,“价值可以定义为兴趣的函数”[7]。

同样,在中国,价值(价格)理论的研究要早于“价值”范畴的使用。严格意义上来说,汉语“价值”是一个现代词汇。古代汉语中有“价”和“值”。根据黄立勋的考察[8],《说文解字》对“价”和“值”的解释是:“贾,物直也”;“值,措也”。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进一步解释为:“贾,市也。市,买卖所之也。因之凡买凡卖皆曰市。贾者,凡买卖之称也。酒诰曰:远服贾。汉石经论语曰:求善贾而贾诸。今论语作沽者假借字也。引伸之凡卖者之所得、买者之所出,皆曰贾。俗又别其字作贾,别其音入杩韵,古无是也”。解释值为:“值,持也。‘持’各本作措,措者置也,非其义,陈风:值其鹭羽;传曰:值,持也。引申为当也,凡彼此相遇相当日值,亦持之意也。史汉多用值为之:姚察云:古字例以直为值,是也。价值亦是相当意。”[9]281,382 黄立勋还从词性角度对“价值”一词进行了考察,认为“价值是人的大脑对存在着特定关系的事物之间(也包括人与物、人与人)比较比值的反映,并且归根到底以人类需要(生存和发展)为根本衡量尺度对被衡量方面的作用(或功能、功效、效用等)的性质以及作用的大小(程度)的反映。”[8]

《辞源》对价值的解释是:“价”,① 价人,清大雅板:“价人维藩”,传:“价,善也”,笺:“价,甲也。被甲之人,谓卿士掌军事者”。②古代传宾主之人称介,故称使者为介,也做“价”,宋苏轼东坡集续集六:与潮守王朝清涤二首之二:“承谕欲撰韩公廟碑,……谨已撰成付来价。”值,①相遇:史记一二二义徒传:“宁见乳虎,无值宁成之怒。”②相当:仪礼丧服,“大功升若九升,”汉郑玄注:“欲其文相值”。③物价:唐元稹元氏长庆集四旱灾自咎贻七县宰诗:“未蒙所价值,无乃不敢言。”古籍多作“直”。④执持:诗陈风宛丘:“无冬无夏,值其露羽。”传:“值,持也,鹭乌之羽可以为乌翳。”由以上的词义来看,“价”与今天的“价值”范畴含义相差太远,“值”的四层含义中,最接近现代价值概念的是其“物价”含义,但这也与今天经济学和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不同。从含义上讲,古代最接近于今天哲学意义上“价值”概念含义的是其真、善、美范畴。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过价值概念。例如,马克思说:“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作用、意义)[10]179;恩格斯批评罗·贝奈狄克斯关于莎士比亚的评论“毫无价值”(用处)[11]108;恩格斯指出“任何一个人在文学上的价值都不是由他自己决定的,而只是同整体的比较当中决定的”(声望、地位)[10]523—524;他称赞“席勒的《阴谋与爱情》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是德国第一部有政治倾向的戏剧”(意义)[12]454 等等。

可见,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或作用,这种意义或作用是与客体本身合二为一的,并通过客体与主体的交互作用而展现出来,特别是以人的语言或观念系统把它表达出来。

二、哲学领域“价值”范畴界定的类型

就目前而言,哲学视域的价值范畴有三种类型的含义:主观价值、客观价值和关系价值,这是从三个不同角度对哲学领域“价值”范畴含义的探讨。

1.客观价值论

客观价值论者把价值归结为物本身(实体论)、物的属性(属性论)、效应(效应论)或意义(意义论)。价值实体论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把价值视为某种精神客体,如柏拉图的善的“理念世界”,文德尔班的“价值世界”,李凯尔特的“价值王国”;桑塔亚那的“人们所愿望或欣赏的对象”;舍勒的“先验实质主义”[13]。二是把价值直接等同于事物,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14]。他们“从自然本性或社会历史条件中寻找价值发生的根源,它认为价值的特性就是自然特性,价值命题可以通过一种与历史和科学方法相类似的事实的方法得到确证”。如“杜威的实用主义价值论,培里的价值兴趣说,塞拉斯和拉蒙特等人的人道主义价值论等;20世纪中期以后,又陆续出现了现代进化论价值论、‘行为技术学’、‘境遇伦理学’、‘正义论’等几个学派”[13]。

价值属性论者把价值视为客体的某种属性。李剑峰认为:“价值就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15]163 杨曾宪认为:“价值便是事物结构、功能、属性在人类社会文化经济系统中所具有、或获得的体现人类生命本质或有利于类或个体生命存在发展的功能、属性的总和。”“价值就是客体以其固有的功能或属性在社会文化系统所获得的一种系统质;价值就是以系统质的形式存在于客体或主体身上的。”[16] 罗尔斯顿认为“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地球的价值是“世界本身的终极价值”[17]。价值属性论者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认为价值存在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本性、需要、能力、意识、意志之中,因此,价值的实现和创造被归结为人的自我意识、自我运动和内在素质本身。例如生命哲学把价值看作是抽象的人性、个性和生命的形式;人格主义把价值看作人格内在经验的一种属性……;存在主义强调自由和自由选择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唯意志主义、情感主义也都把价值诉诸人自己的天性、意志、情感、冲动等等[18]。另一种认为价值是客体物或自然界的属性,因此,客体的价值是由客体的存在本身决定的而与主体无关。例如自然主义用对象的自然属性来给善、美等价值下定义;舍勒等人把价值看作是同颜色、温度、味道等一样的“第二性质”等等[13]。

价值效应论者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就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现实的效应。”[19]8 王玉认为:“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20]163 这种观点已成为一种主流观点。

价值意义论者认为价值就是客体的意义。如李凯尔特就主张:“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存在着或不存在着,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21]17 袁贵仁也认为:“价值关系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某物、某事对人有意义,也就是某事、某物对人有价值,意义的大小也就是价值的大小。因此,所谓价值,这里可以理解为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22]47 又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或消极意义[23]。“价值关系是一种意义关系或一种效用关系,它们是等值的。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效用”[22]49。俄文版《哲学百科词典》也解释说价值是“指明某些实际现象的人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意义”[6]。

客观价值论者把客体视为价值之“源”,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价值就是这个“源”本身(价值实体论),还是其属性、效应或意义呢?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或作用,其前提是作为价值物的客体或价值对象物本身,但能否产生意义或作用则不取决于物本身,而是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和为满足需要所具备的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客观价值论的各种主张又是有待深化的。

2.主观价值论

主观价值论者把价值视为人的观念、精神或其表达。“价值是人的愿望的满足”(帕克)、“价值是令人愉悦的质量”(刘易斯)、“价值是兴趣的函数”(培里),是主观价值论者的价值定义[24]。他们“把价值看作纯主观的情感、意志的表达,认为它属于人的旨趣、意向、态度和观念方面的感受状态,且只产生于、存在于人们对客体的评价之中。例如,艾耶尔认为‘当我们说某类行为是对的或错的时,我们并不是作出任何关于事实的陈述,甚至不是作出关于我们心灵状态的陈述’;卡尔纳普认为价值判断与其他形而上学语句一样,是一些没有认识意义的伪命题,因为它们得不到经验检验和证实,也没有对逻辑形式本身有所断言;培里认为‘当一个兴趣被引起时,价值就获得了它的存在,而不必考虑关于兴趣的任何知识’;韦伯认为价值只与个人的自由、决定和选择有关,而与事实之间根本没有逻辑的或本体论的联系。”[13]

汪辉勇通过对价值存在形式的考察,认为:“价值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自我及有关事物进行评价和选择的尺度。”价值是主观的,它“实际地”存在于语言之中,存在于文化之中,因此,“语言是价值的居所”、“文化是价值的血肉之躯”[25]79。

主观价值论者实际上是把价值、价值表达与价值评价混为一谈。价值表达是一种语言描述或文化阐释,它与具体对象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某件文物的价值、某项文学作品的价值等等,单纯从语言或文化的角度来说是一个观念性的范畴;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有无价值及有多大价值的主观感受,这种主观感受被表达出来(系统的如理论、非系统的如口头语言、评论等)就成为价值评价。但价值本身则是物或客体就具有那种意义或作用,它与价值对象一起是客观的。

3.关系价值论

关系价值论者认为,价值既不取决于主体,也不取决于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客体对主体的关系或意义。牧口常三郎说:“价值可以定义为人的生活与其客体之间的关系,它与经济学家们所使用的‘效用’和‘有效’这些术语没有什么不同。”“价值是一个人和一个客体相互吸引或排斥的一种关系状态。”因此它是“关系概念而不是实体概念。价值是一些应该包括在价值范畴下的关系的概念,即是说,价值是客体与主体关系的概念”[2]。勒·塞纳把价值视为“独立于自我的来源和自我之间的一种‘关系的统一性”’;让·皮塞勒认为,“价值判断起源于‘主体-客体’关系”[13]。

方迪启提出“情境价值学”,认为价值只有在具体的人类情境中才能存在和具有意义[26]。李江凌以“意义关系”来解释价值,认为“价值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状态之间的意义关系”[27]。李德顺教授认为:“‘价值’这个范畴的最一般涵义,是对主客体关系一种特殊内容的表述。这种内容的特质就在于,客体对于主体的作用是否同主体的结构或尺度或需要相符合、一致或接近:‘是’者,即属于人们用各种褒义词所指谓的正价值;‘否’者,则属于人们用各种贬义词所指谓的负价值。”[28]31 所以,“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29]108。“价值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主体性内容,也就是以主体的内在尺度为特征的关系;价值关系的运动,也就是主体内在尺度的现实的运动过程,是它实施和实现的过程;价值标准,则是主体内在尺度的现实表现。”[29]102—103 孙伟平进一步说“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30]99。马俊峰也认为,“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看来,价值作为一定客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作为一定客体的属性、功能和发展趋向与主体需要的一致、接近”[31]204—205。

价值关系论者把价值视为一种主客体关系,并认为这是客体尺度——客体属性、状态,与主体尺度——主体的需要相符合、一致或接近的一种状态,并说明这种符合的客观路径是实践。实践毫无疑问是主客体关系中最高的一个范畴,正是在实践中,人们认识到物的状态、属性及其本质,探索、检验并运用了客体的规律,实现了主体需要的满足,推动了主体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价值范畴不同于其揭示,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是一般、概括和抽象,其概括抽象的是作为客体内在本质、意义或作用,从物质客观性的角度来理解,这种意义或作用是与物本身同一的,它是什么就是什么,有什么就有什么,不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兴趣和偏好。至于其展现、发挥,以及被主体的观念系统所表达、揭示才需要放在以实践为桥梁的关系中去。

三、价值范畴的哲学解析

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影响或作用,这种意义、影响或作用源自客体本身,没有客体(包括作为客体的人),也就没有主体活动的对象性,无法说明谁对主体产生了影响、有意义或有作用,也无法说明这种影响、意义或作用是由物本身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的。但其实现或意义、影响与作用的发生则需要放在主客体关系中去,因此,“价值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客体的性质和功能对于主体本性的完善与发展所引起的积极的影响和作用”[32]。也就是说,价值就是主客体统一下的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29]125。可见,价值与价值范畴、价值表现、价值评价是不同的。

1.价值与价值范畴

任何物质的意识现象或过程都需要意识的形式来展现,即要用范畴来表达。正如斯大林所说:“不论人的头脑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思想,以及这些思想什么时候产生,它们只有在语言材料的基础上、在语言术语和词句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和存在。没有语言材料,没有语言的‘自然物质’的赤裸裸的思想,是不存在的,‘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马克思语),思想的实在性表现在语言之中。”[33] 但是,范畴与范畴所表达的对象是不同的。即使客观的物质,也依赖于主观的意识来表达,就像“树”作为范畴仅仅是一个词语,一种思想的表达;而作为对象,则是客观的。价值是客观的,它与客观事物是一致的,没有客观事物,也就没有客体对主体的影响或意义。周伦佑认为:“如同‘上帝’、‘真理’一样,价值在词语之外并没有它的所指。‘真’、‘善’、‘美’、‘圣’、‘爱’作为价值只是一种纯粹的词语事实。我称它们为元价值。元价值词一般被视为终极价值,它们共同以‘上帝’、‘理念’这类终极词语为价值源,然后分别在各自的价值系统中占据最高的位置。”[34]38 这实际上是把价值与价值范畴混为一谈。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价值范畴的主观性,就认为价值及其存在是主观的[25]。

2.价值的存在与表现

价值存在于客体之中,作为客观的存在,价值的表现及其程度取决于主体,取决于主体的创造性。就像质与事物直接同一,但内在的质需要一个外在的展现形式,这个展现形式就是属性。而属性只有在关系中才能体现出来,正是在关系中,一物的内在本质获得了外在的展现,马克思说,“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35]72。就像树木能燃烧的属性,是通过火与树木之间的联系展现出来的,没有这种联系,也就说,火永远遇不上树木,树木永远碰不上火,又怎么能知道它们有这样的关系、这样的属性?因此,价值存在于客体之中,则它需要通过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来表现自己,无论客体还是主客体的关系都应该是客观的,就像树木能燃烧不会因为主体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一样。通过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客体对主体产生了影响,就是有价值(正的或负的),这种影响实际上就是客体的效应。

可见,价值虽然存在于客体中,但其展现则需要通过主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正是这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建立,人们才获得了真理,推进了认识。

3.价值与价值评价

价值作为客体对主体的影响或意义,表现了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主客体间存在着三个层面的关系: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这种客观的关系不是客体本身,也不是人本身(主体的人或客体的人)。有人说:“所谓价值不过就是人作为人所追求的那个目的物,而这个目的物也就是人的自身本质”。“人本身也就是价值本身,人的存在就是价值存在。”[36] “价值是人”[24]。实际上,关系、关系的建立与展现是不同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关系双方本质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关系的建立是主体力量的运用,只有人才能建立各种关系,并揭示这种关系的性质与影响。而人建立的关系是多维的,既可以是客体-客体关系,也可以是主体-客体关系,还可以是主体-主体关系。那么到底应该先同谁建立关系,建立什么样的关系?这取决于主体的价值判断,即对这种关系对主体的意义判断,这就是价值评价。它实际上是对客体对主体的影响是什么、有多大的一个判断。因此价值评价是主观的,但并不是价值。有人说:“价值即人对对象的评价。于是,人成为价值之源,而被评价的对象就是价值之物。与评价的三种结果相应,被称好的对象属正价值之物,被称坏的对象属负价值之物,无所谓好坏的对象则属中性价值之物。”[24] 这是不对的,马克思就说:“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5]176。罗尔斯顿也说:“‘没有评价者就无所谓价值’的原则很成问题,因为它太偏重于个体,想要在主体自我之内找到某种价值的中心。诚然,没有科学家就不会有科学活动,没有信徒就不会有宗教;但没有史家也同样能有历史,没有生物、物理学家也同样能有生物、物理规律。同理,没有评价者也能有价值。”[17] 可见,价值评价的主观性也不能证明或说明价值是主观的,价值只存在于对象性的物中。它与物直接同一,是客观的,而其评价则是主观的,取决于评价主体的状态。

总之,价值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或作用,取决于客体本身,是客体内在本质的规定性,这种本质规定性以物的属性、效应方式展现出来,这是客体以自身的强制力量来昭示自己存在的意义与作用。人类从范畴的角度来把握,是一种抽象、概括,它与作为客体的价值物本身是不同的,不能以价值范畴、价值评价的主观性断定价值的主观性。价值的表现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实现的,但价值的客观性决定了它并不由主客体关系决定。

[收稿日期]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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